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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源头保护 严守生态红线

2014-04-04

环境影响评价 2014年4期
关键词:源头环境质量红线

实行源头保护 严守生态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版)明确提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在环境保护法的提出是加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生态红线、优先保护生态空间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强化生态保护的强制性规范性手段,将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保障我国可持续发展能力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划定对于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关键保护区域。从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环境质量安全保障和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三个方面,分别划定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资源开发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和区域保障生态安全、环境质量安全、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底线,是维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保障。

生态红线一旦划定,必须严格执行并严守生态红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目前我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正在全面开展,红线划定以后重在监管。要守住生态安全底线,必须针对生态红线区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产业准入机制。对于生态红线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是防守底线的关键一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将会有效阻止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将生态风险降至最低程度,保障生态红线区域生态功能正常发挥,确保国家和地方生态安全的空间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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