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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的理论述评

2014-04-04邵传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金融

邵传林

(兰州商学院 金融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的理论述评

邵传林

(兰州商学院 金融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学界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性质、作用、运作机理、演变过程等方面,有些成果还对国外经典理论模型作了延伸或修正。但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仍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也未能建立一致的理论分析框架,这就为进一步的研究指明了可探索的方向。

非正规金融;理论研究;制度变迁;金融管制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具有典型的二元结构,一面是以农行、农信社、农发行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另一面是以私人借贷、合会、互助会、钱庄为主体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尽管中国政策制定者将农户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主要寄希望于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但事与愿违,农村正规金融非但没能有效地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反而成了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而农村非正规金融也并没有因官方的屡次打压、取缔而消亡,反而表现出越来越强的生命力。正是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学术界探讨的一个重要议题,并出现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因此,有必要总结相关研究文献,梳理国内外学者在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的逻辑、运作机理以及制约其发展的因素等问题上的若干见解,并对已有研究的不足及问题做出反思。当然,国内外学者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的研究文献非常丰富,本文仅回顾基于理论考察的重要成果,并按照学者们研究方法的不同,依次从新古典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交易费用理论、经济社会学以及管制经济学等角度解读最新的研究进展。

一、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

有很多学者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分析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运作机制及其内部特征,并得出了较有说服力的结论。笔者拟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性质、民间私人借贷利率的特征、非正规金融的作用及其私人治理机制等方面来概述相关研究。

第一,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性质的考察。宋晗等(2007)分析了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中的掮客融资链,认为政府应放松银行业进入壁垒,允许部分成熟的掮客融资链向民营银行转变,这是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同时又遏止掮客融资链向高风险、低稳定态的地下钱庄发展的根本途径[1]。虞群娥和李爱喜(2007)对杭州个案的研究表明,中国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存在很强的共生性关系[2]。孔荣等(2009)基于陕西农户的数据发现,农户的借贷选择与其面临的经营风险显著相关,拥有较高经营风险的农户越有可能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借款[3]。此外,有学者基于陕西、甘肃和河南三省1577户农户的调查样本对中国农村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农村非正规金融具有“小农偏好”倾向,或者说,农户对正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需求,他们更偏好于从非正规金融市场借款。但他们并不能确定这种偏好是起源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贷配给还是起因于其他方面[4]。

第二,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私人借贷利率的认识。国外经济学家很早就开始探究关联性交易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利率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关联性交易会提高农户的贷款利率,另一种观点认为会降低利率[5]。此外,郑振龙和林海(2005)的实证研究发现,对资金的需求者而言,标会的实际支付利率高于高利贷利率,而对于资金的供给者来说,标会的实际获得利率要高于高利贷利率[6]。申丹虹(2006)指出,高利贷产生的前提条件为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小生产方式、法律的禁止、现代信用制度的缺失、缺乏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保障体制等,解决高利贷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消除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7]。

第三,对非正规金融作用的考察。大多数经济学家认同非正规金融的正面作用,但也有极个别学者通过经验研究发现,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促进农户收入增长上作用非常有限。唐(Tang,1995)通过考察台湾非正规信贷市场得出如下结论:对于缺乏规范抵押物和标准会计账户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而言,农村非正规金融不仅能满足其信贷需求,还能矫正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功能失灵[8]。海波姆等(Habtom et al.,2007)通过对厄立特里亚传统农业社会的考察发现,村民们为了克服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冲击对其生存的影响,在正规制度和私人商业制度供给不足的背景下,会在各自的社区内自发组建互助协会来解决融资、保险等难题[9]。朱(Zhu,2007)等基于一个IVQR模型对农业信贷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进行实证考察时发现,非正规金融不仅有助于农业投资的增加和农户收入的增长,在减少贫困方面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10]。黄建新(2008)的研究发现,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反贫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1]。赵丙奇与冯兴元(2008)也指出,中国非正规金融对农户融资的贡献依然大于正规金融[12]。简等(Jia,et al.,2010)在对华北平原上337家农户借贷行为进行考察时发现,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不仅能促进农业经济增长,还有助于传统农业转型[13]。当然,也有学者认识到非正规金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比如,玛萨达罗(Masciandaro,2004)对非正规金融与人口流动的关系进行研究时发现,非正式网络与洗钱风险及金融恐怖主义有着某种联系[14]。喏格瑞斯(Zagaris,2007)对非正规金融在洗黑钱、逃税、规避管制等非法活动中的作用进行了总结性分析,还证实非正规金融对社会确实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15]。

第四,关于非正规金融私人治理机制的研究。正如许多学者认为的那样,与以匿名交易为基础的正规金融机构不同的是,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交易发生于熟人社会内,其正常运作要依赖于声誉和社会关系这两个变量[16-17]。而社区网络是声誉和社会关系起作用的载体,因而也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私人治理机制的基础。其实,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之所以具有较低的违约率,很大程度上依靠社区网络的信息传递功能。以家庭为结点的社区网络是社会资本的一种形式[18-19],而社会资本代表参与者利用在社区网络与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及关系去获得收益的能力[20-21]。另外,王俏荔(2010)基于新古典假设指出,无限期的重复博弈、声誉制约、严厉的惩罚机制、灵活的担保机制可帮助借贷双方走出囚徒困境进而实现纳什均衡[22]。张振东(2010)基于声誉约束的动态博弈模型发现,民间金融组织的设立来自于发起者承诺的高收益和参与者期望的高回报,这本身就是一个双方实现纳什均衡的博弈过程[23]。

二、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在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一是它符合非国有经济部门的利益,而且非国有经济部门的发展又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即使非正规金融部门的存在和发展在意识形态上可能与上层结构存在冲突,地方政府仍选择默认;二是因为对于成长的官方金融部门而言,现金是一种最合理的负债方式,而民间金融的存在是降低其成本的一种方式;三是借贷市场的分割性使刚成长起来的非正规金融部门尚未对官方金融构成威胁,或至少无力与之抗衡,因而对民间金融也采取默认态度[24]。当然,非正规金融的成长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渐进过程,其中,微观经济主体追逐体制外利润的行为内生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25]。

就制度变迁类型而言,中国民间金融的产生是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或者说非正规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26]。首先,中国乡土社会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适宜土壤,正规金融的有效供给不足及其对小规模经济的歧视,为民间金融的产生提供了条件[27]。历史地看,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随民营经济的逐渐成长,民间金融浮出水面,由原初形态的亲朋间的自由借贷,逐渐向各类互助性的“会”转化,向“银背”、私人钱庄、基金会等民间金融机构转化[28]。很显然,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演变是在农民自发制度创新动因的驱动下进行的,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尽管受到了政府金融政策的压抑,而当前的关键在于如何从过去单纯打压、限制转变为引导、规范[29]。

当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不只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兴起过程还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正规金融部门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比如,徐璋勇和郭梅亮(2008)指出,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外在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的强行介入,其产生的内生性原因则在于中国农村长期积淀的乡土文化[30]。张杰与刘东(2006)的研究则发现,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与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在农村发展初期,小农经济的路径依赖特征必然内生出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二元结构”,但当农村经济实现工业化后,原有的圈层结构受到冲击进而产生信任危机,使非正规金融逐渐被正规金融替代,或者说非正规金融开始走向正规化[31]。事实上,政府的金融管制政策也在非正规金融的起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2]。当然,自2004年金融“新政”实施以来,中央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开始出现松动。还有学者指出,民间金融未来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安排问题,民间金融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于要从法律上确立其合法地位,同时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监管制度、社会信用制度等配套制度,以及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33]。

三、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研究

按照新制度主义的逻辑,一种制度若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费用就会被具有竞争力的其他制度替代。那么,我们能否将这一逻辑直接推演到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相互关系上。

有学者研究发现,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大范围存在就在于其较低的单位融资成本。随着民间金融组织规模的扩大,来源于各个成员金融资产数量急剧增加,其客户层次必然发生转移,不再是原来的金融弱势群体,这时民间金融组织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但其信息成本与管理成本也会不断上升,以至不足以形成民间金融相对于现代正规金融机构的成本优势,也即民间金融的边际贷款成本先下降后上升,呈“U”形变化[34]。还有学者认为,在某一区域内,非正规金融交易的单位信息成本要比正规金融低,但若突破了该局部区域,随着信贷规模的扩大,非正规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激增,其边际信息成本就会迅速上升,从而使其相对优势丧失。此外,非正规金融还具有较低的代理成本。因此,非正规金融活动在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上的优势构成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制度互补的基础,也决定了非正规金融在一定范围内的成长不仅不会阻碍反而有利于改进正规金融的效率[35]。蒲祖河(2007)使用一个还款博弈模型,论证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二元金融结构并存主要产生于个体信息差异,由于借款者个人信息条件的差异会对国家强制力和社会惩罚做出不同的反应,正规金融机构有内生激励向受国家强力约束较强的个体提供贷款,而民间金融偏向于向受社会惩罚约束较强的个体放款[36]。

若沿着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来探讨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就可发现,在中国农村地区小农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农村经济的专业化和分工程度较低,生产费用较高,但与此同时基于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的农村借贷的交易费用却较低,较适合生成非制度化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态,因此,多年来尽管中国政府多次对其打压,农村非正规金融仍能顽强生存。此外,还有人基于分工理论对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分析,指出农村非正规金融遵循“市场规模扩张—分工演进—交易效率提高”的逻辑,不断呈现“自我革命”的现象,并经历了“民间自由借贷—银背—合会—钱庄—民营银行”的演变过程,当然,该变迁历史是一个交易费用不断下降的过程[37]。

当然,除了使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非正规金融的运作机理,有人还试图使用中国农村的调查数据证实其假说,或拟从经验研究的角度证实上述理论。比如,周天芸与李杰(2005)基于四川和浙江的农户数据并运用概率模型进行经验分析后发现,小规模、本地化经营的非正规金融有效掌握农户的情况,能灵活实现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38]。林毅夫和孙希芳(2005)的研究也表明,非正规金融的存在能有效降低资金借贷过程中的交易费用进而改进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39]。朱喜等(2009)基于云南和宁夏两省的入户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放款时不仅不像信用社和银行那样偏好于富裕农户,而且其服务的覆盖面还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这种差异主要来源于二者在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上的差别[40]。

四、基于经济社会学视角的研究

费孝通早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就开始使用“差序格局”概念分析中国农村乡土社会由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关系。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41]。而且,这种人际交往模式不只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即使在城市乃至华人圈都成立,其典型的层次结构是按“家庭—亲属—非正式团体—方言团体—海外华人”的模式延伸,交往的密切程度由圈内向圈外逐渐淡薄[42]。显然,这与西方以社团主义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网络有着重大差别。而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不仅仅作为一种经济交易活动而存在,它本身还发生在乡土社会里,因此,若不考虑其外部社会环境,就很难精准地理解中国当前民间借贷的发生机制、运作机理及其未来演变趋势。

沿着费孝通的逻辑,胡必亮(2004)进一步使用“村庄信任”的概念来解释温州地区农村合会制度的运作。在“村庄信任”这一概念体系中,村庄共同体的存在是前提条件,而地方性习俗、地方性的习惯法和社区规则、会意性知识、地方传统以及信任等都构成村庄信任的重要内容,正是这一体系使标会这一典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在温州地区长期发展而不衰[43]。事实上,在村庄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确定,各种信息都是透明的。而且,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多发生在农村社区,相互间的借贷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和亲缘关系网络以及亲戚朋友之间相互信任,这种交易活动基本都建立在对对方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借贷行为基本上是人格化交易,因此,不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采取哪种交易形式,都难以脱离其乡土社会特征[44]。还有学者从社会学视角指出,在农村的私人借贷过程中,由于缺少正式的金融中介组织提供信贷中介,借贷渠道主要依靠农村的社会网络,相互之间的信任成为私人借贷的基础,也即农村社会资本在介入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工具性作用和情感性作用,因此农村民间借贷利率较低甚至为零利率;但随着农村网络结构的变化,资金的流向也会转向,资金在强关系中流动的比重下降,在弱关系中的比重上升,与此同时,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风险增加,补偿风险的借贷利率也将上升[45]。事实上,正如陆铭和李爽(2008)所言,社会资本不仅在消费、风险分担、金融市场上的借贷等微观层面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在宏观层面上对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如提高信贷的可得性、减少贫困发生率等。此外,社会关系网络作为非正式的保险机制也被证实,在中国民间流行着亲友间互赠互济的行为。如在小孩出生、出席葬礼、婚礼等红白喜事的时候都时常会有馈赠礼金的行为发生[46]。

其实,在传统的村庄社区内,由于私人放款者与借款者长期生活在同一个区域,经过频繁地接触而建立了稳定的村庄信任,而且这种信任与社会网络及社区文化有着紧密的关联[47,48]。或者说,内生于乡土社会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从彼此的熟悉获取信任,而且这种信任不是依靠现代契约树立的,而是一种自我履约行为[49]。对此,特瑞和孔(Turvey&Kong,2010)基于中国农户的调查数据进行了证实,并得出如下结论:农民的信任度越高,其参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概率就越高。更有意思的是,二位作者还得出了非正规金融内生性的结论,即非正规金融不是正规金融部门信贷配给的结果,而是相反。[50]

显然,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嵌入在同一村庄经济共同体中的,而该共同体不仅拥有相同的习惯、风俗、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而且在这一文化平台上人们间的沟通与互动为非正规金融活动建立了特有的信息和信任机制,这不仅为村庄社会的集体行动提供内生动力,建立了对违约者的群体惩罚机制,还能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稳定的预期。正如王曙光与邓一婷(2009)基于社会—文化人类学视角指出的那样,传统的乡土社会网络和传统文化不仅有助于民间金融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还有助于民间金融建立有效的偿付促进机制[51]。不过,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家族制度、传统伦理秩序以及特殊的家庭交往规则等农村传统文化习俗将遭受冲击,进而使关系型信用关系转向契约型信用关系[52]。

五、基于管制经济学视角的研究

中国经济主体的多元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金融服务主体的多样性,我们不仅需要全国性的农村商业银行,也需要地方性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关键是要通过相关措施及法规引导地下金融走向正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运用管制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分析了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各种思路。

第一,取消以往针对非正规金融的各种打压政策,引导非正规金融走向正规。对中国当前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可发现,仅仅借贷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活动是合法的,这表明,绝大部分非正规金融都是非法的。不过,法律的缺失不仅会使非正规金融活动积聚大量风险,还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功能扭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53]。既然民间金融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客观存在的资金供求矛盾,那么供需双方开辟出的种种非正规融资渠道就并非一纸条文所能禁绝的。政府越对民间金融实施打压,处在地下黑市状态的金融活动风险就越大,要求的利息也就更高,也更易滋生各种不法行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逐步放开金融利率管制,推进金融体制进一步改革,从而使民间金融活动正规化、规范化[54]。已有的研究表明,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不仅有利于提升其信誉度和规范经营程度,进而降低其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也有利于政府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从而适当控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动荡。王从容与李宁(2010)还从正义公平理论、意思自治理论等法理学视角以及中国《民法通则》《物权法》中的相关条款来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寻找依据,指出应通过立法给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一方面要鼓励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和监管对非法的融资形式予以惩戒,确保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55]。

第二,要区别对待不同种类的非正规金融,强化科学监管。比如,张宁(2003)提出了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基本原则和战略方针,即要重点扶持积极型的非正规金融,引导或默许中性的非正规金融,限制、转化消极型的非正规金融,以及禁止破坏型的非正规金融,同时还要准许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消除各种金融抑制政策[56]。陈荣文(2006)认为,合会作为团体成员内部互助合作型的资金融通手段,有其固有的运行方式,这是合会合法性的制度基础,因此,要明确其合法地位,固化其运作模式,借助制度设计来防范其运作风险[57]。此外,还有人指出,民间金融的发展需要政府对其实施金融监管,这不仅有助于降低其运作风险还能增加其收益,从理性人的角度考虑,民间金融组织接受政府监管是一个合意的选择,或者说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具有可行性。王曙光与邓一婷(2009)指出,监管部门应根据民间金融的内生性特征来对其实施监管,对于那些绩效良好、运作规范且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民间金融组织应给予政策上和法律上的扶持,使其尽快成长为正规的社区性中小民营银行,同时还要重点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活动,应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注册机构进行明确的规定,对申报程序和注册程序进行灵活的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民间放贷人的成本[51]。

第三,要通过可操作性的措施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转型。尽管国务院于2010年5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面临着门槛偏高、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扶持等制度性障碍。李伟毅和胡士华(2004)指出,要重点引导、鼓励有息的民间借贷采取比较规范的契约形式,化解民间借贷的不利影响,同时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允许具备一定规模、运作较规范的民间金融机构率先进入正规金融市场,并赋予其在利息率决定、经营管理、业务范围等方面的自主权[58]。柳松与程昆(2005)也认为,政府应引导小规模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参与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改制,使其通过参股或控股获得部分产权,进而将其纳入监控范围,同时大力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鼓励正规金融进行服务创新进而替代非正规金融[59]。总之,发展非正规金融并非把规范正规金融的制度嵌入非正规金融中,而应着力构建能有效发挥非正规金融制度效率和优势的法律与政策框架,对民间交易要素做出明确界定,自下而上地推动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化,同时积极探索适合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监管模式,建立多种类型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而为非正规金融的运作提供信用服务。

六、评论

尽管取得了诸多成果,但目前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的研究仍需要进一步深化,当前研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重心主要集中在对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上,而对中西部地区的研究不够充分,多数学者仅一般性地探讨非正规金融的形态及其性质,少有学者从比较制度分析的视角探讨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区域差异性。比如,“合会”这种非正规金融组织为何仅仅在东南沿海的浙江、福建、台湾等省区广泛存在,而没有出现在中国中西部地区。

第二,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绩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使用抽象理论模型进行逻辑实证分析,而且,这一领域中的大多数学者不是抽象地依据新古典理想中的效率标准来考量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率,就是把现实中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效率与新古典理想中的效率标准进行比较,而鲜有学者把实现中的非正规金融制度效率与现实中的正规金融制度效率进行比较。在中国农村地区,有着大量的合理却不合法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若能通过田野调查发掘若干个鲜活的例子来进行案例研究,则不仅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还能避免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

第三,尽管大多数学者一致认为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的演变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且该过程是由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农户或私人企业家发起的,但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演变过程中,农户、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策略互动过程缺乏深入剖析。事实上,在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变迁史上,除了存在追求私人效用最大化的农户及企业这两类制度创新主体外,还有一类非常特殊的制度创新主体——地方政府,它不仅是中国正规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参与者,还是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创新的另一发起者,若缺乏对地方政府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演变过程中角色的分析,该研究就不完整。

第四,对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究竟是存在替代关系还是互补关系缺乏定量研究,也没能测度出在何种条件下产生替代关系抑或在何时发生互补关系。当然,在当前的形势下,更有意义的是如何打通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通渠道,发挥二者的比较优势,进而助推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才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农村正规金融的支农力度乏善可陈以及非正规金融仅限于小规模、小范围的情况下。

第五,已有的研究大都把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归于正规金融的缺位、农村经济主体强大的融资需求及其逐利行为,但他们既没有解释为何非正规金融并没有在国家的打压下而消失,也没有解释为何自2004年之后权力当局开始放松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

第六,国内外的学者几乎没人从农户获取金融契约权的角度来审视农户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而笔者以为,农户之所以参与非正规投融资活动,与其说是为了满足其需求,还不如说是为了获得资产的自由交易权(在本文中主要指契约权)。国家出于种种目的却不敢或不愿把这种权利赋予农户,而作为理性人的农户不得不在现实的约束条件下做出理性选择——积极参与非正规金融活动,进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从非均衡走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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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oretical Review on Rural Informal Finance

SHAO Chuan-lin
(Department of Finance,Lanzhou Commercial College,Lanzhou 730020,China)

The scholars have extensively researched the problems of rural informal finance,and have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especially in its nature,role,operatingmechanism,and so on.Some results have been extended or amended the foreign classical theorymodels.But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research was still deficient,and lacked of a consistent theoretical framework.So this article pointed out the optional direction for the further research.

informal finance;theoretical study;institutional change;financial regulation

F323.9

A

1008-2700(2014)02-0116-07

(责任编辑:魏小奋)

2013-12-09

2013年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甘肃临夏少数民族地区非正规金融的生成逻辑、治理机制及其风险防范研究》(编号2013A-073)

邵传林(1982- ),男,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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