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相关法律法规态度的文本内容分析*
2014-04-03雷世岳莫显昆史静琤刘曼云王德慧孙振球
雷世岳 莫显昆 史静琤 刘曼云 王德慧 孙振球
乙型病毒性肝炎传染性强、流行面广,危害大,是中国现阶段较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1]。2006年全国乙型肝炎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我国1~59岁一般人群HBsAg携带率为7.18%,5岁以下儿童HBsAg携带率为0.96%[2]。乙肝携带者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的威胁[3],因此乙肝携带者的各项正常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全社会的尊重,但现实却是,近亿人在升学、就业、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方面普遍受到歧视和排斥。乙肝歧视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对社会影响深远,政策保障有助于减少歧视[4]。卫生政策间接影响病患在就医过程中的满意度[5],也能对医生的知识、态度和行为产生影响[6]。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态度变迁有利于决策者把握反对乙肝歧视的方针和制定更加完善的兼顾乙肝易感者与携带者的政策,也能为乙肝歧视的变迁研究提供依据。
内容分析是把非结构化的、无序的文本转化为可以用来分析的格式化文本的一系列方法[7],本研究采用内容分析方法对我国有关乙肝携带者的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加以分析,其作用在于分析、解释、预测政策文本中有关于主题的本质性的事实及其相关联的发展趋势[8],旨在揭示相关法律法规态度的变迁趋势。
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本文以1987年以来针对乙肝携带者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研究对象,在选取政策文本时遵循以下步骤:(1)明确我国对乙肝携带者正常生活具有影响的主要部门,管理乙肝携带者的主要部门有全国人大(立法)、国务院、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及一些其他相关部委。虽然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但只在辖区内具有效力,并不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因而不将其纳入。(2)采用两种方式检索法律法规文本:一是利用专业检索数据库——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上的“法规”库进行检索查询;二是基于当前我国政府电子政务化、公开化的政策,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法律法规库和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在以上数据库中,以关键词“肝炎”、“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或“乙肝”进行检索。此外,两种检索方式仍未查找到全文的法律法规通过百度或谷歌搜索引擎检索。
通过以上途径,一共检索出69项与乙肝携带者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本。然后对每一项文本进行详细阅读,进行了样本筛选,剔除与主题研究关联不紧密的文本,得到53项政策文本。为了保证对政策文本选择的信度,研究者请2位专家进行了核定,最终确定以53项相关法律法规文本作为研究对象。
2.研究方法
依据公共政策内容分析方法的编码原则[7],本研究对法律法规文本的编码根据其对乙肝携带者的态度分为三类,将所有文本都包含其中,类别之间保持独立,且不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代表同一个文本。三类分别为:A类:不公平对待乙肝携带者,持歧视态度;B类:公正客观对待乙肝携带者,中立态度;C类:保护乙肝携带者,明文规定反对乙肝歧视,持保护态度。界定歧视条款的原则是在乙型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之外缺乏科学依据的限制性条款和(或)可以误导引起歧视的条款。
结 果
1.各制定部门的参与情况与态度
(1) 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制定部门的参与情况
纵观样本文本,与乙肝携带者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部门有全国人大、国务院、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及其他部委(例如公务员局、海事局、民航总局)等共21个部门,可见目前是多部门携手合作对乙肝携带者进行管理。
在所有涉及部门中,全国人大、国务院、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5个部门占主导地位,所参与制定的法律法规共41项,占总样本含量的77.36%。从表1可以看出,卫生部在乙肝携带者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共参与了24项法规的制定,占样本总量的45.28%,且单独发文13项,是所有参与部门中单独发文最多的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立法机构,单独发布10部法律。此外,在法律法规文本样本中共有12项(占22.6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发文。
表1 主要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参与情况
(2) 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制定部门的态度
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制定部门影响着乙肝携带者的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领域。从表2中可以得出,人社部持C类态度的法规占其所发文的87.5%,是各个部门的发文中C类态度所占比例最大的部门,其次是教育部,C类态度的政策占该部门所有发文的66.67%。
表2 主要部门对乙肝携带者的态度分析
2.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间分布与态度变迁
(1) 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分布
对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时间进行整理,按每五年一个阶段划分。从图1可以看出,样本文本项数随时间呈现U形,这与我国对乙肝问题关心程度相吻合。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医学界尚未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乙肝被误认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乙肝携带者的许多权益受到限制。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对乙肝认识的不断加深,尤其是近些年来乙肝歧视案件的频频出现,乙肝歧视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和国家对该问题高度重视,政府相关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颁布实施多项法律法规以解决问题。
(2)不同时期相关法律法规对乙肝携带者的态度
编码结果显示,持A类歧视态度的样本文本共20项,占总样本的37.74%,B类样本文本共8项,占总样本的15.09%,C类样本文本共25项,占总样本的47.17%。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1987年至1996年期间出台的法律法规以A类态度为主,在1997年至2006年期间颁布的法律法规持A类态度的文本数与持B、C类态度文本数之和相等,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施行的法律法规以C类态度为主。
图1 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分布
表3 不同时期相关法律法规对乙肝携带者的态度变迁
3.相关法律法规的态度与有效性、效力情况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性分析
从表4中可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共33项,占总样本的62.26%。第一阶段除了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法》以外的持歧视态度的11项政策文本都已失效,第二阶段有一半政策文本已失效,第三阶段中25项法律法规有效,占此阶段的92.59%。持A类态度的样本中共有3项有效,占其15%,分别是全国人大2001年、2009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和商务部2006年发布的《商务部机关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持B类态度共有5项有效,占62.5%,持C类态度的法律法规文本全部现行有效。
表4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性情况
(2) 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分析
在法学理论和实践执行过程中,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和制定时间等因素均影响法律的效力等级。本文采用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效力等级,按照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依次为: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文件[10]。从表5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乙肝携带者管理的法律法规中部门规章最多,共17项,占样本含量的32.08%,持A类态度和B类态度的法律法规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最大,分别为45.00%、62.50%,在C类态度法律法规中以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主,共13项,占该类文本的52.00%。
表5 乙肝携带者相关法律法规的态度与效力情况
讨 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对乙肝携带者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时间上存在阶段性发展,反对乙肝歧视已是主题,条文内容越来越细致化、精确化、全面化,但是仍有个别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持歧视态度,同时应注重加强在乙肝携带者管理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制定统一的反歧视法律法规。
1.相关法律法规的阶段性
根据法律法规对乙肝携带者的态度分析,结合我国政府和社会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认识发展情况,我国对乙肝携带者的法律法规呈现出三个鲜明的发展阶段,并且三个阶段对乙肝携带者的态度也发生了明显的转变。
从表3中可以看出,第一个阶段,从1987年至1996年,探索建立阶段,共颁布实施了12项文本,占样本文本的22.64%,其中11项文本对乙肝携带者持歧视态度,主要表现在对病毒性肝炎和乙肝携带者认识不清,定义模糊,没有区分甲、已、丙、丁、戊等各型肝炎,对携带者的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误导大众产生歧视。如:禁止进入食品餐饮、公共服务等行业;学生入学进行乙肝检查;食品、烹饪、教育、护理、外事服务等专业对HBsAg阳性者不予录取。此阶段只有1994年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具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阶段,从1997年至2006年,过渡阶段,共有14项文本,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认识逐渐清晰,开始提倡公平客观对待乙肝携带者。此阶段有7项文本持歧视态度,3项持中立态度,4项持保护态度。第三阶段,从2007年至2011年,明确反对歧视阶段,共有27项法律法规颁布,年均5.4项,明文规定反对歧视,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取消就业、教育乙肝歧视,规范乙肝项目检测。此阶段有20项文本持反对歧视、保护携带者的态度,占此阶段27项样本的74.07%,5项持中立态度,但仍有2009年颁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法》笼统对病毒性肝炎携带者和患者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而未把乙型肝炎与经消化道传播的甲型和戊型肝炎区分开来。
2.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影响与现存问题
近二十多年以来,我国对乙肝携带者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变迁经历了从认识不清、定义模糊、严格控制管理,到认识逐渐清晰,开始提倡公平对待,再到明文规定反对歧视、保护乙肝携带者各项合法权益的三个阶段。其发展历程同我国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认识和反对乙肝歧视的进展相吻合,这表明法律法规在反对乙肝歧视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尤其是从第三个阶段开始,反对乙肝歧视,公平公正对待乙肝携带者,共建和谐社会,已成为主题。
我国对乙肝携带者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变迁在尽量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公平权益上起了很大作用,但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乙肝携带者的管理需要多个部门间的共同协作,但各个部门所制定的法规条款有时会不统一,具体条款之间甚至存在矛盾。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劳动法》也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利,但是1995年《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却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进行限制。第二,对乙型病毒性肝炎和携带者认识不清、定义不明。例如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病毒性肝炎不得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对病毒性肝炎进行笼统规定,而未按照不同的传播途径予以区分。第三,部分法律更新滞后。例如2006年商务部公布的《商务部机关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规定实验室检查包括乙肝表面抗原和抗体,这与2010年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相违背,却仍然有效。第四,法律法规文本与实际操作脱节,执行不力。例如2010年民用航空总局规定在民用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中删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但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11年招收飞行学生时仍规定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适合[11]。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方法探讨了我国对乙肝携带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变迁与走向。但造成乙肝歧视的影响因素是多样的,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还应从普及乙肝知识宣传,完善司法救济等方面着手以彻底消灭乙肝歧视。
(致谢 感谢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预防保健所刘德坚副主任医师和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吴水新副主任医师在研究中的帮助和指导。)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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