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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成长的痛苦

2014-04-02丁国强

民主与科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贾平凹法庭司法

丁国强

《秦窑法庭——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下称《秦窑法庭》)是一本考察基层状况的社会学论著。该书以陕西关中地区的秦窑法庭为个案,着力呈现国家、乡村社会与人民法院科层制机构之间的互动博弈过程。作者以田野调查的方法进入当代中国治理结构的内部和法治建设的微观层面。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中国法治状况呈现明显差异性,既有观念的分歧,也有解决问题路径的不同。法庭处在国家治理结构末端,是国家与社会、城市与乡村的结合点。看似琐碎的民事纠纷折射复杂的社会现实,法庭的纠纷解决之道体现出与法学教科书迥异的智慧。《秦窑法庭》一书着力于法治的实证研究,通过从文本到田野、从概念到现象、从思辨到经验、从理论到实践的往复,使得基层法治图景更加清晰真实。法治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人民法庭置身于转型社会具体法治细节之中,足可以为“法律民族志”提供第一手材料和经验。

法治暗码体系的一个字母

人民法庭是一个并不纯粹的法律知识空间和法律话语空间。政法传统中的人民法庭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解放区的土改运动开始就承担着维系革命秩序的政治功能。刘少奇在1947年9月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说:“组织人民法庭,我们没有经验,大家可以去创造。”人民法庭在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不但扮演着动员群众、感召群众、打击敌人的政治角色,也为人民司法创造了最初经验。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人民法庭逐步走上官僚科层体制之路,在推动国家司法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的过程中,慢慢凝固成一个别具意味的司法符号,从中折射出法治观念和基层治理理念的变迁。《秦窑法庭》一书通过检索1946年~2005年的《人民日报》,发现1955年~1977年是“人民法庭”一词出现频率最低的一个时期,1974年~1977年甚至完全销声匿迹。从中可以看出一个意味深长的文化现象。1946年~1954年,人民法庭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专政作用,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国家治理本应进入政治常态、法治常态、制度常态,这种常态化进程却被“反右”、“文革”等非正常的政治运作搁置了,直到1978年,“人民法庭”一词的出现频率才得以回升,与民主法制进程基本吻合。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民法庭在特殊时期是政治斗争的武器,而在更长时间段里,它是法治常态化的一个标志。昂格尔认为法是其所在社会人与人之间结合方式的深层奥秘的暗码体系。《秦窑法庭》一书把法庭看成是法治暗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字母,企图从中破译社会深层潜藏的诸多信息。

在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里,没有人民法庭延伸司法的触角,法律治理是难以实现有效覆盖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庭反映了我国法治生态的丰富性,也体现着法治的有效性和深入性。中国法治的纵向轴是一部博大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法治的横向轴是从城市到农村、从东部到西部的广阔空间。位于陕西关中地区的秦窑法庭,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西部地区,也处于政治传统、乡土文化的深厚地带,在这里可以更真切体会到农村司法的窘境,也可以感受到转型法治的多样性和可能性。法治不是一个僵化体制和精致模式,法治是动态的,与经济社会相适应,與社情民情相吻合。正义和秩序如何可能?这一问题从书面法律规则和法学教科书中难以求解,只能向社会生活要答案。《秦窑法庭》所提供的法治生活样本,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可以说,读懂中国,必须读懂基层社会;读懂中国司法,必须读懂基层法庭。基础法庭处在国家权力与乡土社会之间、普适性法律与地方性知识之间、司法理想与人情世故之间,可谓是夹缝中生存。

法治叙事的困窘

从《秦窑法庭》,我想到贾平凹的长篇小说《带灯》。《带灯》中那个麻烦不断、矛盾重重、问题交织的樱镇,与秦窑法庭处于同样的地理位置、发展阶段和人文环境。奇怪的是,在贾平凹笔下,人民法庭是缺席的。《带灯》主人公是镇综治办女干部,贾平凹运用实证手法记录了樱镇综治办的职责、目标,逐一列出樱镇需要化解稳控的38个矛盾纠纷问题,包括林坡纠纷、水渠纠纷、耕牛被盗、打架赔偿、女童被拐卖、村干部多吃多占等。在这么多纠纷冲突中,在那么多形形色色的省县镇村干部中,居然找不到法官的影子,樱镇是否有派驻的人民法庭我们不得而知,但是,那么多矛盾纠纷居然都与诉讼挂不上边就有些不可思议了。

在乡村公共空间日益萎缩的今天,人民法庭作为一个公共诉求空间,对乡村治理显得越发重要。贾平凹对人民法庭的忽略耐人寻味,也让法律人感到些许失望。综治办成了解决基层问题的万金油,这在贾平凹看来,综治办似乎是转型社会的一个符号。小说中,带灯说了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真要是法治社会了,哪还用得着这个综治办?!”贾平凹关注的重点不是法治,而是摆平。贾平凹心目中的公平正义是道家式的天人和谐,似乎可以通过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实现。贾平凹给出的药方道家气息太浓。他在小说中写到:“上级往往把问题搞大搞虚搞复杂,像人有病多数是可自愈的。”

贾平凹也许没有意识到法治的本质就是人类生活本身。法治与一个地方的政治、经济以及地理、历史、宗教、人口、气候等因素是紧密结合的,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之间存在着不可忽略的互补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的‘法的精神”。贾平凹无意从法治中探求樱镇的发展变迁,他更关注的是世道人心、审美理想。但是,从中我们也能够感受到人民法庭在中国的生存尴尬和在法治叙事中的困窘。

从《秦窑法庭》的田野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庭对乡村社会的覆盖十分有限,基层司法活动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调动社会资源的程度。“国家—乡村社会”视野下的人民法庭处在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司法逻辑与民间习惯、法律话语与乡土话语、法理与情理之间,有着独特的沟通策略和纠纷解决之道。通过法律的乡村治理虽然在价值目标和司法技术上离法律职业化、专业化还有不小距离,但是,其在特定的制度空间和社会空间里所具有的复杂性、合理性和人文性,却值得细细研究和琢磨。《秦窑法庭》通过细节白描和场景勾勒的方式演绎基层政治法律逻辑。作者发现,在基层司法和乡村治理中,“许多看上去似乎悖谬的表象背后,其实都隐含着日常生活的真谛和行动本身的合理性,此时,任何先在的理论逻辑和价值规范都可能对它们束手无策”。农村当事人更看重实质理性,而对于程序和形式理性并不讲究。

过客匆匆的法律空间

人民法庭不但远离市区,而且在法院科层体系中也处于边缘位置,远离“灯火和欲望”,是一个让法律人忍受孤独寂寞的地方,也是一个过客匆匆的法律空间。基层法官被习惯称为干警,他们既要奔走于市区与乡镇之间,又要往返于事实与规则、法理与人情之间,他们在两难境地中书写着当代中国政治法律体制的实践逻辑。作者通过梳理秦窑法庭与乡镇政府、七站八所以及驻地企业、村组干部的关系以及法庭的出租房、食堂、菜地等来透视人民法庭的生存状况。譬如,书中记录了这样一幕场景:“2005年夏天的一个上午,副庭长罗存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子,由于人手紧张,他过来找我充任书记员,又朝着楼下大声叫喊,‘小李子、黄玉芹,上来做个陪审。小李子正和父亲一起给人修车,满手油污;当时天气炎热,黄玉芹守着自家的电冰柜,无论纯净水、汽水还是小奶糕,都卖得不错。听到召唤,两口子放下手头的活计,收拾一下便匆匆上楼,自觉地在床边坐下,实际上也只有这儿能坐。”这样的场景是秦窑法庭的工作常态,生活空间与工作场所混在一起,缺乏法庭的仪式感,但也从中透露出乡土司法更看重实质正义,而对形式正义并不讲究。人民法庭夹在乡土风俗与司法文明之间,长着一副半土不洋的面孔,又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末梢,虽然法庭干警轮岗了一茬又一茬,但是,法庭只能和周遭的一切共同唱着那首老歌:“山也还是那座山哟,梁也还是那道梁。”

从《秦窑法庭》的细节描绘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作者对法庭的生存状态和文化生态的关注。法庭不但置身于司法结构之中,而且置身于城乡结构、文化结构之中。司法体制改革如果只满足于自身逻辑循环,而与外部环境缺乏适应和互动,就会遮蔽司法的社会背景、文化背景的复杂性、多样性,使得改革方案与基层司法现实相脱节。《秦窑法庭》这本书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在司法改革的热词之下,多读读法律社會学、法律文化学。法律来源于社会,理解司法首先要理解社会。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法官的职业门槛,但是,对于基层法官而言,懂法律与懂社会、熟悉风俗与谙熟规则同样重要。《秦窑法庭》从法庭日常运作中,感受到司法试图进入乡土社会的难处,“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法庭干警常常会经历小农意识及宗法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对峙,乡村习惯与国家法律的冲突,政治正确与司法独立的权衡,而这一切都考验着他们的司法智慧”。人民法庭的基层司法实践对法律职业主流观念的游离,是一个需要认真考察的法治问题。只有在乡土司法语境中体味人民法庭的苦衷,在同情之理解中提出合理化改革方案,才能够切准中国司法的病脉。

“案卷制作术”

《秦窑法庭》对法庭的“案卷制作术”进行了发现性描述。法官虽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调动了各种社会知识、社会手段、社会力量,但是,为了使诉讼卷宗在形式上符合法律对案件程序、实体、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对案件的事后制作成为一种合法性技术”。这种合法性技术体现在庭审笔录、签名等司法细节上。“案件制作术”实质上是司法格式化要求与具体法治生活脱节的表现,也显示出司法理性与社会智慧、法律话语与乡土语言的不对称。《秦窑法庭》作者发出这样的提问:“当某些法律规范在司法过程中被规避被消解之时,我们是否应该思考为何立法?立法是否可行?法律究竟如何运行才能获得足够的尊重和权威?”这种发问是自下而上的发问,是基层实践向顶层设计的发问,也是乡土社会向法律帝国的发问。法治是人民参与的事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基层司法对民众的生活需要、利益需要的顺应是正当合理的,如果撇开这些基层最现实的要求,单纯从形式层面追求司法的权威和尊荣,就会使司法在接受层面遭遇危机。基层司法对法律的作业受经济发展、熟人社会、科层体制、民间规则等因素制约的程度相当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文化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使得“外科手术式”的改革难以触及基层司法的肌理。

《秦窑法庭》发现,乡民素朴的权利观与法律刻意塑造的权利观之间存在鸿沟,基层法官在勉力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还必须尽最大可能照顾乡民想象中的公平正义。基层法官不得不在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具体的生活事实之间运送正义。瞿同祖说:“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有规范未必有秩序,注重考察法律的实施状况,是一种务实的法治观。解决乡土中国的法律现实问题,单靠法律条文和法学教科书,不但难以回应基层社会需求,而且也会被上级指责为“机械执法”。《秦窑法庭》以证据规则在基层司法实践中难以真正实行为例,印证了基层法庭“机械执法”的不可能。单向度“送法下乡”在法治文化积累中的作用毕竟有限。基层社会的法律治理如何从动员式走向日常化,是一个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研究人民法庭的司法方法、司法环境、司法状态,对于改良法治基础、推进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建设都是有意义的。

中国法治还处于成长过程中,人民法庭见证着法治成长的痛苦和法治中国化的艰难。学者刘星指出:“法学知识不是探讨‘终极的科学真理,相反,其始终以隐蔽的方式,运作于法律实践中。”法治的真谛并不在先验的制度里面,而是蕴藏在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之中。从基层视角观照法治实践,从社会视角观照司法运行,从本土视角观照法治演进,不仅仅是实证研究的知识路径,也是通往法治中国的必经之路。

(《秦窑法庭——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丁卫著,三联书店2014年2月出版)

(作者单位:公安部十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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