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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能否继承宅基地及房屋

2014-04-02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农业 2014年9期
关键词:平房遗留二老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 勇

非农业户口能否继承宅基地及房屋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 勇

【案例】聂凯家住农村,有父母和一个弟弟,大学毕业后他留在城市工作,并有了非农业户口;而聂凯的弟弟在家务农,结婚后也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2013年底和2014年初,父母先后病故,生前未留有遗嘱,二老共遗留下5间平房。那么,二老所遗留的宅基地和5间平房该如何处置呢?

【解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聂凯父母遗留的宅基地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若聂凯弟弟是该宅基地所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其本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而聂凯本人的户口已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已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不可以取得该宅基地。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聂凯父母遗留的5间平房,属于二老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聂凯和弟弟均享有继承权。因此,聂凯可以主张与弟弟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5间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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