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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业获“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4-04-02

华东纸业 2014年4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门票出版业

被业界称为“新闻出版业新年大礼包”的《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日前正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根据《通知》,在2017年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

《通知》显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有两种:一种是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另一种是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此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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