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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促进高校教师学术创新的策略

2014-04-01李金艳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高校教师学术教师

李金艳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公共事业与教育系,福建 福州 350000)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笔者认为:在高校里,高学历人员聚集,学科齐全,高校教学与科研人员是学术活动的主体,要成为创新型国家,要培养造就大批优秀的科学家,必须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保障高校教师学术创新,这样才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

一、保障学术创新,前提要保障高校教师的学术研究自由

爱因斯坦说:“学术自由,按照我的理解,是追求真理,发表、传播一个人认为是正确的东西的权利,这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一个人不应对他认识到是正确的东西有任何隐瞒。显然,对学术自由的任何限制只能阻碍知识的传播,从而阻碍人们作出理性的判断,采取理性的行动。”现代大学担负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三大职能,学术研究自由是高校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繁荣学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需,因此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学术研究自由。首先在思想上要端正态度,尊重教师的学术自由,为广大教师营造宽松民主的研究环境,充分调动教师学术研究的积极能动性。其次,减少“计划学术”,在申报课题和科研项目时,由教师根据自己的研究专长和学科发展需要自由选题、自主管理,不指定研究范围,不限制结题时间,只要教师拿出优秀的成果,就应该被认可并获得财政支持;最后,鼓励教师“为了学术而学术”。由于受功利主义的影响,一些高校教师耐不住寂寞,坐不住冷板凳,很多高校的科研项目被异化了,教师为了评职称、挣津贴、分住房、完成硬性科研任务而写论文编教材,学术研究成为赚钱或捞取政治资本的工具,这不可能产生优秀的科研成果。正如汤一介先生所言“为学术而学术,没有金钱追求,才可能产生大师”。

二、保障学术创新,必须减少行政权力对教师学术活动的干预

现代大学最主要的任务是培养人才和研究学术,因此,教学和科研活动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途径和保证,行政管理的职责是为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服务,保障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这就决定了在高校里面学术管理应居核心地位,但是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高校里面行政权力干预教师学术活动的现象比比皆是,严重挫伤了教师学术研究的热情。有个大学的学工部副部长,听说外校一位学者到本校讲学,内容是关于“宽恕与和解”方面的,这位副部长觉得人家讲得不合自己口味,竟闯到会议室指手画脚当面批判学者,学生要与他当场讨论,他不许,录像公布后舆论哗然,公众纷纷抨击挖苦这位行政人员的霸道。行政人员本应是为教师服务的,竟自我膨胀充当“学术警察”对教师颐指气使,何谈学术自由?在这种低层次的管理下,能指望学校培养什么杰出人才呢?到处都是“标准答案”的教育,怎么能培养出大量创新型的杰出人才?中央提出高校“去行政化”是十分迫切的,只有这么做,才能改善学校管理,树立教职工的主人公地位,才能提升知识分子思想创新、学术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

减少高校行政权力对教师学术活动的干预,一要树立学术本位的管理理念,尊重高校教师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的劳动,保障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二要明确界定行政权力的范围,学籍管理、招生录取、奖助学金发放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而牵涉到学科建设、学术评价、教材选用、毕业证书的颁发、学位的授予、学术岗位的聘用则属于学术权利管辖的范围,行政权力不得干预。三要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在职称评定、专业建设、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引进人才等事务上有话语权,真正实现“学者治学”、“教授治教”。四要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教师在高校发展中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提高高校管理的民主化水平,维护教师的权益。

三、保障学术创新,必须加强权利保障的制度建设

创新是科研人员追求的目标,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力保障。高校科研管理,就要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激励、协调与管理制度,调动高校教师学术创新的积极能动性。

除宪法第47条外,《高等教育法》也有相关规定,该法第10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章对高等学校诸多方面的自主权利给予了规定,包括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33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第34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第35条);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分配等(第36条)。《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权利救济途径。

上述规定确认了公民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自由权,但法律对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外延并无明确界定,一些高校甚至制定土政策,规定了教师种种不能说的话、不能发的言,这就任意扩展了行政权力,使得学术自由权过于抽象,不仅普通公民难以确定自己的行动权利,法院也难以确认究竟何谓学术自由权,有没有受到侵害。所以,我们很难找到学术自由侵权案例。为此,需要尽快完善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国家、学术机构以及学者,要积极推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宪法关于学术自由权规定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完善对学术自由权的司法救济渠道,使司法救济机制畅通无阻。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确保国内高校拥有学术自由的环境,2012年1月教育部开始实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高校章程必须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这是推动学术创新的重要举措。

四、保障学术创新,必须大力提倡宽容精神

宽容精神是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科学进步的价值基石,是文明社会的标尺。为了保障学术创新,传媒、高校和政府应当在社会中大力倡导文化宽容,提高社会意识形态的宽容度。爱因斯坦说:“为了使每个人都能表白他的观点而无不利的后果,在全体人民中,必须有一种宽容的精神。”由于长期斗争观念的影响,唯我独尊、缺乏妥协、理性、宽容精神,已成为实现我国科学文化大繁荣的观念障碍。事实上,对“异端”认识的过度敏感、过度在意、过度紧张是一种病态,是文化宽容不足的表现。宽容精神往往体现在对非主流思想、文化、认识的包容,要特别强调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和少数人的观点,因为新思想、新科学、新创造的萌芽往往以“异端”和“非主流”的面孔出现,对传统的主流观点往往具有一定的颠覆性。如果没有宽容的社会环境,科学就很难发展起来。

作为研究者,如果没有宽松自由的研究氛围,从事学术研究时畏首畏尾、瞻前顾后,害怕失败,急功近利,是不能充分发挥创新才能的,也不可能诞生出优秀的研究成果。

剑桥大学有“科学家圣殿”的美誉,培养出82位诺贝尔奖得主。按中国人的理解,在这样具有顶尖级的大学,宗教或超自然的东西应该毫无立锥之地。到过剑桥的人都知道,这种想法错了。剑桥不仅有声名远播的神学系在那里探讨神学的奥秘,而且有世界三大宗教的教堂与寺庙杂处其间,各学院都有教堂,而且大学本身也有教堂。不少潜心科学研究的剑桥学人竟然是各类神衹的忠实信徒,科学与信仰竟以如此“奇怪”的方式呈现在眼前。萧乾先生在回忆剑桥生涯时曾在聚会上遇到过一位怪人,是心理学系一位执著于鬼学的教授,在席间他大谈人鬼之间传递信息的可能性。这样一位谈鬼说怪的教授,既没被大学评议会除名,也没遭到同僚们的孤立、歧视或鄙夷。朋友向萧乾解释,这位“鬼学家”不是没人背后非议他,然而,让他安然无恙地存在着,既无伤大雅,又足以保持住剑桥不拘一格的探索精神,恰恰是剑桥宽容精神的体现。

庄子说“朝菌不知晦朔,蟪蛄不知春秋”,有种菌只能活几个小时,没有“一天”的概念;有种小蝉春天出生,夏天就死了,没有“一年”的概念。人对事物的认识受时空局限很强,有些东西自身永远无法感知和理解。更有学者发现,社会和万物的运行,大部分是由人类未知的知识和规律在起作用。人类只有以谦虚包容的态度对待不同认识、相反认识,看问题才比较全面,才能更好地发现真知。

五、保证学术创新,教师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术修养

学术自由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无疑有一定规范和限度,在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在美国也不是想讲什么讲什么,2005年1月,哈佛大学校长劳伦斯·H·萨默斯在一个经济学会议上发言,提出自己的“研究结论”是“女性学数学和理科天生不如男性”。萨默斯的言论,被认为歧视女性,立即引起美国和西方主流媒体舆论的强烈抨击。2006年2月哈佛大学网站宣布校长辞职。歧视性言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是忌讳,不能以学术自由为名发表歧视性言论,或可能引起宗教仇恨、民族仇恨等的言论。现实生活中,少数教师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北京某高校有一位教授习惯发表谩骂性言论,经常骂人为“狗杂碎”“汉奸”“卖国贼”“狗”,甚至为“文革”唱颂歌。2012年春节期间,该教授在网络电视台大骂“香港人是狗”,又讲“用法治维持秩序的地方就证明人没有素质”,这种地域攻击和歧视性言论遭到舆论普遍抨击,有悖教师职业伦理,已越出学术自由范畴,如果在发达国家这个教师恐怕早被大学除名了。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学术自由的空间是广阔的,但也有约束。我们追求学术自由,认为这是通向真理的必由之路,但同时又要珍视权利,尊重理性,尊重规范,防止滥用话语权,这两方面是辩证统一的。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我们追求学术创新,认为这是通向真理的必由之路,但同时又要珍视权利,尊重理性,尊重规范,防止滥用话语权,宽容和争辩可以让思想互相碰撞,从而又可能产生新的学术成果。

参考文献:

[1]张梦然.生理学或医学奖、物理学奖和化学奖分属6科学家[N].科技日报,2010-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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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者熊培云高校演讲被学工部官员批“哗众取宠”[N].北京青年报,2011-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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