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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参与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化建设的实践维度

2014-04-01王森林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法制化农村基层民主

王森林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 广元 628017)

农村基层民主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大力推进其民主法制化建设水平,不仅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而且有利于保持农村的发展稳定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农村民主法制化建设离不开作为民主主体的广大农民的有序参与。没有人民的参与,根本就谈不上民主,民主法制化建设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在参与的基础上,才能推陈出新,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

一、有序参与度低——农村民主法制化建设的困境

自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的法律制度,如《村民自治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保障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在经历多年的农村民主实践后,逐步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的“三项制度”以及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成为主要内容的“四个民主”,广大农民在具体的民主过程中,不仅学会了相应的民主技巧,提升了民主涵养,增强了民主法制意识,这不仅是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效,同时也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准备和基石。但是,就农村民主法制进程而言,农村民主法制水平的现状与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建设要求,与以民主法治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战略目标之间,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匹配不协调。就其本质而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困境在于农民参与的内在动力不足而使参与率低导致的。

随着经济生活的市场化和文化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农村阶层分化日益加剧,与阶层分化随之而来的是农民的区域间的流动性加剧。这种加速的人口流动使农村大量“精英”阶层外流,从而使得农村人口“两极化”现象、低学历等问题突出。这不仅弱化了农村原有的组织和凝聚功能,直接导致了农村民主法制化进程中的低参与度,最终影响了农村民主法制化建设,表现为:

一方面,农村的民主管理权日益集中在少数农村管理“精英”手中,受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在浓厚的“官本位”思想的支配下,他们逐渐垄断了农村管理权力,在村级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不仅缺乏民主法治的意识,缺少民主参与管理的形式,甚至还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使得民众无法以法制化的渠道参与到民主过程中,从而制约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如在民主选举上,旧的思想观念、旧的家族势力依然存在,为了拉选票而贿赂村民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民主决策上,已有的村务公开制度落实不彻底、不完善,当面临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时,往往是契合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缺乏民众广泛参与和讨论的过程;在民主管理上,村民自治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在某种意义上,村民委员会“垄断”并制约了村民参与民主自治权利的行使,村民有序参与民主的有效形式缺失,渠道不畅;在民主监督上,村务公开难的问题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中普遍存在于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村务公开多流于形式而缺少实质性的内容以致效果欠佳,村级财务收支的明细目录不详,村民难以知晓村里财务、资金的使用、支配情况,更不用说参与行使民主监督权。

另一方面,因为农村“精英”阶层的大量流失,农村留守人员大多知识文化水平低,民主法制意识薄弱,给民主法制实践带来新的难题。广大农民参与民主实践的内在动力是以自己的参与行为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自己的利益诉求得到实现为前提。然而现实农民参与的结果与参与的愿望之间存在的差距,导致其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其参与效能感低下,导致对参与的冷漠。如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由于大部分农民所关心的是直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问题,如果缺少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他们不会寻求时间和精力主动参与到选举活动中。即使是动员农民参与选举,但由于其缺乏知识素质和民主素养,缺少相应的民主技能,大多数农民对自己的投票抱着“不起作用”的心态,使得在选举过程中胡乱投票的情况大量存在,崇尚“别人咋地咱咋地”、“领导安排干什么就干什么”的从众性、服从性行为,更不用说参与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中去。

二、有序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维度

参与是民主的应然之意,参与民主理论认为,参与是作为本原意义民主的内在规定。没有参与,民主将无从谈起。真正的民主只能存在于所有公民平等、直接、充分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的民主,而也只有在普遍参与的民主氛围中,才有可能实践民主的价值追求。参与民主理论视基层领域为推动民主发展的重点和关键领域,因而主张加强引导和接纳民众对与生活最直接、最密切相关的基层民主生活领域的参与,并注重在民主参与实践过程中发挥民主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由此发展民众参与更大范围内社会事务。可见,民主实践进程中,有序参与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意义重大。

首先,有利于提升农民的民主法制知识和素养。

农民广泛的有序参与,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话语权和表决权,可以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只有当农民有机会直接参与和自己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事务,并积极参与到实践民主,去影响到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决策,这种参与过程有助于培养民主法制知识和素养较高的公民。“无论在国家还是地方层次上,真正参与性社会的结构都应当是保持流动和开放的,以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学习新的政治形式”。[1]在当代社会,广泛的民主参与,不仅能够强化人们的民主主体意识,增进对公共事务的了解和关注,培养具有现代民主能力并能积极参与社会民主实践的公民,从而促进一个参与性社会的形成,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深入。

其次,有利于民众诉求的制度化表达和协商。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利益的整合和冲突已成为常态。当广大农民的各种正当权益遭受侵犯迫切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由于利益表达机制不畅、维权途径受阻,许多农民不得已选择了利益表达和维权的非常态的非制度化方式进行,比如暴力反抗、群体上访、自杀抗议等。因而,引导农民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中,让广大农民以正常的制度化渠道即以正当、合法、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将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表达出来,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合理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有利于推动民主机制的完善和创新。

随着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在广大的农村的民主实践中,农民发挥了自己的主体作用,创造性得以激发,不少地区的农村创设和发展了一系列民主机制和形式。如在民主实践中出现的民主协商会、民主恳谈会、民主座谈会、民情恳谈会、村民集中诉求会议制度,这些已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化建设的典范。这对于当前中国以参与民主实践推动基层民主法制化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三、有序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化建设的出路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化建设,就是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其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坚持贯彻和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就是要坚持依法建章立制,以法制章程治理农村,在民主实践中创造性的运用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法制化建设水平。

首先,要贯彻和落实现有的涉及基层民主的法律制度。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是如何将已有的法制章程切实落实到农村基层民主生活领域。因为即使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果不坚决贯彻执行、不坚持落实运用,也只能流于形式,毫无意义。因此要严格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制度”。民主选举中要坚持以公正 、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基础上选举村委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选举过程。凡是涉及公共事务的决策上,要按照“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要求,特别是关系重大村务事项,一定广泛的动员,鼓励农民参与、表达利益诉求,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上,要以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大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约束,实行绩效管理,坚持实施民主评议制,通过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定期述职,接受村民的评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同时,落实“三项公开制度”,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改进村务公开的形式,及时公开各项公共事务,引导村民参与质询和监督,使基层民主法制化建设更具有实质意义。

其次,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与村民自治实践过程。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人翁地位,使他们能够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利益和对利益的追求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人类活动的动因,各种形式的参与活动不过是人谋求利益的手段。“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通过引导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鼓励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公共规则的制定,积极回应和吸纳民意民智,不仅可以使决策符合民意,保障农民权益,还可以增强农民参与的效能感和参与的积极性;二要持续深入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农民的民主素养和法制意识。通过村民自治的实践,让农民熟悉民主活动的规则、程序,使农民掌握民主参与技能、技巧,充分认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知识,同时,我们要不断地引导农民将这些知识和技能灵活到运用到民主实践当中,使民主、平等、公正的观念和当家作主的意识、民主和法制意识深入民心。三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当前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中的过程,可以使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之处充分显露出来,而且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将日益明显,应对这些问题,需要集思广益,充分吸纳民智,发挥他们的首创精神,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推动民主制度的不断推陈出新。

参考文献:

[1]〔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39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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