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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繇与繇使*

2014-03-31陈松长

关键词:秦简汉简秦汉

陈松长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一般认为,繇就是繇役,也就是劳役,或者说,繇就是秦汉时期由官府征发的苦役。如《淮南子·精神篇》:“今夫繇者揭钁臿,负笼土。”高诱注:“繇,役也”。高诱这里所说的役,也就是劳役的意思。《诗经·王风·君子于役》:“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郑玄笺:“行役多危难,我诚思之。”所谓的“行役”,也是服劳役的意思。因此,人们对秦汉文献中“繇”的认识,基本上是跟繇役、苦役划等号的。

其实,在秦汉文献所出现的与繇有关的记载中,所谓的繇和役是不等同的,而且服繇者的身份不同,所服繇的种类也不同,其所承受的劳作程度也是有区别的。因此,我们不能随便将秦汉时期的发繇或兴繇称之为繇役,更不宜简单地将当时的服繇等同为服苦役。

首先,在秦汉文献中,繇和役是单独使用的两个语义相近而又有区别的语词。在已整理发表的出土秦汉法律文献中,繇大都是单独使用的。如睡虎地秦简中有“繇律”一条,“繇”字出现过19次,但都没有与“役”字连用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繇”字出现了27次,也仅有一次是与“役”字并列使用的,其它均为单独使用。由此可见,在秦汉文献中,“繇”和“役”应是各有所指范围的特定语词,所以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分别注解曰:“繇,随从也。”清代段玉裁注曰:“亦用为徭役字,徭役者,随从而为之者也。”现在看来,段玉裁乃是根据汉以后繇役连用的语词所作的解释,其实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繇”和“役”是有区别的,故他训解曰:“役,戍也。”仔细想来,许慎的训释应该是很贴切秦汉文献中“繇”的本义的。他训“繇”为“随从”,在“随”字下又训曰“随,从也”。《广雅·释诂》:“随,行也。”是知随、从、行可同义相训。可见,许慎所说的繇,也就是听从而行,其本身并没有劳役或苦役的意思。当然,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繇既然是“随从”,那多少也是与劳作有关的,故汉以后的文献中,多将“繇役”作为一个双音节的语词来使用。

其次,秦汉时期的“繇”种类繁多,但从出土文献的记载来看,大致分为“邑中之红(功)”和“委输传送”两大类,这方面,我们可以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繇律的具体条文为例来说明。

睡虎地秦简中《繇律》仅一条,但文字较多,这里我们仅录其与繇的种类相关者如下:

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纟古(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繇(徭)。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坏阝夬(决),令县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繇(徭)。卒岁而或决坏,过三堵以上,县葆者补缮之;三堵以下,及虽未盈卒岁而或盗阝夬(决)道出入,令苑辄自补缮之。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毋(无)雨时而以繇(徭)为之。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裁)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入,以垣缮之,不得为繇(徭)。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下引睡虎地秦简的出处同此,不再注。)

这里所规定的“繇”主要是“为邑中之功”,及在县邑中修筑墙垣、修缮禁苑、公马牛苑和公舍官府等,这些显然都是与劳作有关的繇。

现在看来,睡虎地秦简中的“繇律”条文太少,内容比较单一,显然不足以反映秦代繇律的全貌,而其律文中有关兴徭的内容也仅仅讲“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而已。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有《繇律》,且律文有5条之多,这比起睡虎地秦律来,内容要丰富多了,如在其律文规定中,兴繇的内容除了睡虎地秦简中所说的“为邑中之功”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委输传送”: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繇律②《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下引张家山汉简的出处同此,不再注。)

这里将“发传送”和“事委输”列为“繇律”中的两大种类,从其服繇的性质和內容来看,它们都不是“为邑中之功”,而是两种要远走他乡的一种临时派遣,但尽管都是临时派遣,其劳作的程度则是很有差别的。例如其中的“传送”,除了车船长途运输之外,还当包括秦汉时期的官府文书传送。这一点,也正是我们解读秦汉时期的兴繇并非都是所谓“繇役”或苦役的主要理据之一。

大家知道,有关官府文书的传送要求和法律规定,在秦汉律令中,多是将其放在《行书律》中表述的,因此,人们往往忽略其“传送”的繇使意义,而仅将其作为行书的法律条文来解读。为便于理解和讨论,我们且节录部分与“传送”有关的《行书律》条文如下:

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法(废)丘已传,为报,敢告主。(睡虎地秦简《封诊式》)

发致及有传送,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非乏事也,及书已具,留弗行,行书而留旬,皆盈一日罚金二两。

囗囗囗不以次,罚金各四两,更以次行之。

书不急,擅以邮行,罚金二两。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邮吏居界过书,弗过而留之,半日以上,罚金一两。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诸行书而毁封者,皆罚金一两。书以县次传,及以邮行,而封毁,囗县囗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毁,更以某县令若丞印封。

请狱辟书五百里以上,及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皆以邮行。行书律

这是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行书律》中的部分律文,它们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官府文书传送的时限和惩罚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张家山汉简中的“发致及有传送”,就是很明确将“传送”列为行书律规定范围的。据此,我们或许可以说,秦汉时期的官府文书传递本身也就是当时经常发繇的内容之一。

与“发传送”相对的是“事委输”,我们知道,“委”就是堆积、囤积的意思,《公羊传·桓公十四年》:“御廩者何?粢盛委之所藏也。”何休注:“委,积也。”“输”就是车船运输,故委输也就是运送粮草器物之类任务。这在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也多有记载:

上节(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就(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效律

船车有输,传送出津关,而有传啬夫、吏,啬夫、吏与敦长、方长各囗囗而囗囗囗囗发囗出囗置皆如关囗。均输律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囗囗囗囗囗囗囗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金布律

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金布律

以上都是引自睡虎地秦简中的相关律文,我们从每条律文后所附的律名可以知道,“委输”多与核校、均输、买卖有关,因为物资运输,所以与传送相关而有区别,相关者,是委输所过之处,必有关卡、传置文书之传递,如上引《均输律》中所记载的“车船有输,传送出津关”就是明证。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委输”既然是运送物资,当然比传送文书要负重辛苦得多,所以张家山汉简《繇律》中才有很细密的规定:

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应该说,上面所引述的“为邑中之功”、“发传送”和“事委输”等几类,虽都是发繇或兴繇的內容,但其劳作的程度差异是很大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视其为后代文献中的劳役或苦役。其实,他们都只是当时繁多的繇使中常见的几种而已。

这里,我们之所以不叫“繇役”而称“繇使”,是因为在出土的秦汉文献中,“繇使”才是一个跟“繇”有关的很常见而固定的语词。上引张家山汉简《繇律》中就有这么一条: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使。

这条律文中的所谓“繇使”,也就是使其服繇的意思。同样的例子亦见于张家山汉简《史律》:

囗囗学佴敢擅繇使史、卜、祝学童者,罚金四两。

在其它语境中,“繇使”又是服繇的意思。如:

可(何)谓“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繇使,弗令出戶赋之谓殹(也)。(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繇使,有事关中,不幸死,县道各属所官谨视收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椟槥,以印章告关,关完封出,勿索。(张家山汉简《津关令》)

今廷史申繇使而后来,非廷尉当,议曰:当非是。(张家山汉简《奏谳书》)

这几条律文中“繇使”的当事人既有“关外人宦为吏”,也有“廷史”。我们知道,“廷史”已是有一定级别的官吏,但他也有“繇使”。这可见秦汉时期的兴繇和发繇的对象,并不全是黔首百姓或奴婢和服刑之人,而是包括各级官吏,这些官吏的“繇使”也许就如现在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出“公差”,它并不是一种劳役或苦役,而只是一份差事而已。据此,我们再来看《史记·高祖本纪》:“高祖尝繇咸阳”,就知道高祖并不是曾在咸阳服繇役,而是曾繇使咸阳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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