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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Z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与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互动

2014-03-31

关键词:税收管理链条试验区

曾 远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之前2012年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深圳前海试验区的改革目标均是以改革金融促进经济稳步发展,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本国实体经济中。在区内,各金融主体以民间资本为源头,围绕中小微型企业融资为核心,生发出了一条独有的中小微型企业金融创新链条。这一链条的初创和进一步发展是区内中小微型企业金融创新的成熟过程。然而,这条创新链条在创新过程中也不断累积潜在风险,在其孕育过程中存在税收管理体制对金融创新响应失衡的缺陷,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创新链条中的资金断裂,制约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前进。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刚刚起步,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应在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的演化逻辑中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与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达到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与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间协调适度地相互促进的和谐局面。这一过程对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FTZ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链条衍生:创新与风险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祥地,民间资本丰富,民间融资活跃。长期以来,温州中小微型企业主要靠民间融资。民间融资缓解了温州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但局部风险和区域风险也时而发生。特别是2011年温州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跑路”,以及由此引发的企业倒闭、员工讨薪事件的频发,凸现了民间融资局部风险和区域风险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由此前所未有地引起了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重视。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12项任务,其中首项任务是规范民间融资发展[1]。

2012年6月29日,在香港回归祖国十五周年之际,中央代表团在香港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国务院支持深圳前海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22条先行先试政策,涵盖金融、财税、法制、人才、教育医疗以及电信等领域。其中,有关金融领域的政策着墨最多,达到8条,并明确将前海建成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区,支持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2]。

2013年9月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金融改革政策的出台。在金融领域,包括允许设立外资银行,允许外资与民资合办银行,允许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设立交割仓库。此外,申请方案对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等放松了管制,旨在扩大金融业开放程度。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徐权表示,自贸区的试点将涉及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以及离岸金融业务[3]。

从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改革实践政策中,金融创新对经济发展应当起到更加积极作用的理念正在加强,特别是民间资本更加专注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措施中,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过程构建了完整的资金创新链条,即国内外资本在区内可以直接进入中小微企业,也可通过传统商业银行或新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贷款工资、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通过传统的间接银行融资行为,或者通过资本市场培育地方资本,创新发展债券产品,拓宽直接融资市场渠道进入中小微企业,也可以通过保险机构的创新保险产品渠道进入中小微企业。在这一链条中民间资本、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保险机构等在各自扮演自己应有的角色,在这一创新链条上各个创新主体推出了诸多金融创新举措,丰富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革新了中小微企业常规融资模式。

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与FTZ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链条:响应失衡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措施中,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过程构建了完整的资金创新链条,这一链条涉及不同金融主体,会产生新的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虽然现有金融产品创新的衍化逻辑已经相对完整与成熟,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该衍化逻辑中存在税收管理体制对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链条响应失衡问题。

税收管理体制主要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管辖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居民间的税权关系。对国家来说,要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国家必须担负起提供满足居民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责任;对居民来说,要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居民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要求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及监督税款使用的权利。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间的税权关系,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在国家机构间的配置,税收管理体制的具体内涵[4]。

我国现行税收分享体制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政府间税收分配关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由于这一分享体制是在我国尚缺乏完全意义上的中央和地方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因而导致其存在着共享税收收入比重过大的先天性不足[5],虽然对确保国家财政和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对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财政资源、安排财政收支以及提供公共服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也不容忽视。并且税权过度集中对地方政府所带来的限制,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其通过非规范的方式对税收管辖权的干预和分割[6]。

税收管理体制中税权划分与税益分享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链条的产生双重影响形成。

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分析,传统的金融市场结构与运行方式受到极大冲击,在金融产品衍生链条中,基础资产在层层包装与演化的同时也大大加深了金融市场中各金融机构间的联系,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额收益,这更进一步刺激了金融创新的力度。表现为:在经济上行期金融创新产品设计愈发复杂,衍生速度加快,金融衍生品的规模急剧增加[7]。但是,金融创新在其衍生过程中的每一层次的复杂变化都给税收征纳带来了的前所未见的困难。此外,金融主体的多元化、金融工具的多元化、金融交易目的的多元化、金融服务方式的多元化以及金融市场虚拟化的趋势加深,金融创新交易法律的不确定性,金融市场的国际一体化[8]等因素都形成了对金融创新征纳的困境,更深层次的原因也在于现有税收管理体制的稳定性与滞后性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分析,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金融市场在制度与管理上拥有相对于区外金融市场更高的制度成熟性与市场自由性,更加倾向于金融市场自由流动创新。在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链条形成的过程中会产生金融主体、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及金融交易方式——即新的可征纳对象都受到税收管理体制的限制,税收部门势必不能及时关注金融创新的过程,也会放松对金融创新中新的可征纳对象的课征力度,这极有可能形成税收管理体制管理对象缺失的状态。

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企业金融创新的力度与速度不断加大,而税收管理体制对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的应对迟滞,实质上形成二者间联系上的差距。如税收管理体制所决定的税权与税益配置不能与自由贸易实验区金融创新相匹配,则会与金融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需求相悖,无法对金融创新链条形成有力支撑。

三、FTZ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的诱因:税权合理划分

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各级国家机构之间税权划分的合理性问题,税权合理划分能够有效降低征纳税成本,特别是税负作为金融市场主体从事金融交易的重要成本,税收成本的负担包括税款与税法的遵守成本,这将直接影响其收益的水平,减少这种成本所引起的税痛感将促使金融主体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9]。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在存在矛盾和漏洞的税收政策下,倾力解决税收问题比紧盯每一个基点的变化更为有效,收益也大得多[10]。由于不同的商业行为及由此所负担的税负水平不同,使金融主体在金融交易中不断改变交易方式以获取更多利润。税权的划分能够间接促使金融创新行为的发生,在税权划分改革的过程中,催生金融创新的因素也随之生灭。有的金融创新会随税权的更迭而消失,有的金融创新则会在税权的合理划分影响下发展壮大,成为一种流行的金融交易方式。从这个意义上看,税权的划分决定了相关金融业税收政策是诱导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而税权的合理划分更是促使金融创新的积极因素。但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却因不具备创造商业价值的本质,可能会随着税权改革而消失,只有那些具有税益目的和商业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才有继续发展的潜力,而不会随税权划分改革而消失。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应当以减轻金融主体税负为代价,服务实体经济,不以纯粹避税为目的。但在这一过程中,税权的划分会导致税收收益分配与税收权力配置的变动,进而引发税收法律政策的变动,形成纳税主体为减少税负与税收征管主体之间产生利益博弈,这一局面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金融主体通过金融创新减轻税负或避税,另一方面,国家为维护税收收益,不断改变税权配置以适应金融创新能有效课税。一旦金融创新所取得的税收利益不复存在,就会引发新一轮的金融创新,形成二者间的交替变化和相互促进发展的关系。

税权的划分自有其安定性与稳定性的内在逻辑,由于牵涉税收分摊,税权划分的任何变革都会引发不同纳税主体税收负担比例的变动,这将对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税权的划分是一个缓慢的渐进性过程。在这个程度上,税权的划分无法及时应对金融交易的创新,这就带来了税收管理体制的滞后性问题。事实上,正是由于此种滞后性,给金融主体创造了足够的时间与空间进行金融创新,并维持了金融创新所获得的税收利益能够满足金融主体追逐利益的动力,推动金融业的不断创新。税收管理体制的滞后效应越长,金融主体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力也就越强,反之则会受到弱化与限制。

四、FTZ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与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动态响应范式推演

虽然我国金融业总体上已具有相当风险防范的意识与防控的能力,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也已具备一定的经验,但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链条仍处于初创阶段,区内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体系成熟性、相关税收管理体制科学性等方面与市场经济已成熟的国家间尚存在较大差距。笔者结合我国自由贸易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发展趋势,推演了区内税收管理体制与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间“一种理念,两种响应”动态平衡的范式框架。

(一)一种理念:协调与适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资金融通,整合了民间资本资源配置,在提高资金融通效率的同时,含混了金融行业的外部界限,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结构性风险。此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过程中会出现创新链条上各环节的层层交叠现象,进而引发税收征纳上的空白。如果税收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的速度同步,那么区内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的积累税收利益将不能被有效征纳。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成功与否,事关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的进度。税收管理体制改革过于超前可能会增加金融创新成本,压抑本国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需求,导致其在世界经济发展大潮中处于劣势地位,阻碍我国经济总体的上升势头。在我国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中必须树立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与响应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协调的理念,即根据当前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阶段的情况,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度在注重金融创新的宽度与深度前提下把握其适度性。

(二)两种响应:反馈与支持

1.创新对改革的反馈响应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如果完全受制于税收管理体制的束缚,不可能适应中小微企业初创发展及其投资者的逐利需求,也不可能增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因此需要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突破与其不相适应的税收管理体制管制与约束,我国的金融市场总体水平与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相比,具有明显的差距,不论市场开放程度或是市场制度的构建,再加之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之后,利率市场化不可避免地会先行一步。金融市场运行的有效性在于,任何与风险有关的信息都会通过金融交易价格加以反映,进入那个市场的任何信息的变化都能够反应为各种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化[11],金融创新的意义在于降低资金融通水平、转移和管理风险,促进资本的国际流通,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市场的变革也给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自由贸易区试验改革的进程中,应本着维持税收管理体制与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协同理念的基础,增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对税收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反馈。尤其在创新的过程中,对当前存在的金融创新衍化与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进行科学论证,加快完善自由贸易实验区中创新链条。应特别关注民间资本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创新衍化对税收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

2.改革对创新的支持响应

在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响应自由贸易实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过程中,对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发展起促进作用时,要防范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风险对区内金融业稳步改革过程的冲击。因此,在税收管理体制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响应上,应弥补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存在的动力不足缺陷,明确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链条可能存在的征纳环节的权力主体确属与税益的归属。因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支持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的范围应协调宏观与微观两层面,不能局限于某一狭隘个体。具体可从税权划分与税益分享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构建。

宏观层面上,在保持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总结当代中国税收管理体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借鉴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目标出发[12]。坚持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定性基础,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3]。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只有遵循法定主义,明确对自由贸易实验区中小微企业金融创新税法要求,才能使税收管理主体与金融创新主体——征纳对象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明确金融创新主体可能承担的税负义务,才能避免税收管理主体对金融创新进行过多地干预,进而为自由贸易实验区金融创新创造出合理科学的税收法治环境。

微观层面上,税收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以最小的改革成本获取最大的体制改革收益,并能利用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或者减少税收管理体制缺陷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的妨碍。基于此,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在响应金融创新时需要考虑改革效率与金融效率互动的关系。金融创新提高了税收管理的成本,而相应的税收管理体制也随着金融创新发生变革,其体制也愈加复杂化与专业化,这势必会付出更高的改革成本。对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改革效率的命题旨在推动税收管理体制的优化,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因素或促进社会经济的优化发展。

总的来说,良性税收管理体制的构建,将会降低金融创新的税收负担,减少税收管理体制性成本,纠偏税收管理体制缺陷对金融创新的扭曲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外源融资与金融的发展,进而助推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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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云沾,张善伟,林喜鹏.前海金融战略定位及深港证券业合作探讨[N],证券市场导报,2012-2.

[3]周宏达.上海自贸区试点揭开序幕金融创新有望先行[J].中国金融家,2013,(8):107 -108.

[4]韩 轶,谢晓光.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中国沈阳市委党校学报,2002,(2):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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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汤洁茵.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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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杰夫.马拉杜.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第5版)[M].何丽芬,郭红珍,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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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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