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闽西根据地对健康权的保护*
2014-03-31郑志锋
郑志锋
(1.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2.福建中医药大学 思政部,福建 福州 350122)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政党,在民主革命过程中就非常重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闽西苏区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实践基地”[1],其时所进行的一系列适应革命战争需要和农村实际状况的民主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既表现出中国共产党的开拓创新精神,也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为民理念。其中,对人民群众、红军战士乃至敌军伤病员生命健康权的重视和保护体现于党、军队、根据地政府的各种决议、政策和法律法规中。早在1922年,中共二大宣言就明确提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斗争纲领第七项“制定关于工人和农民以及妇女的法律”的第一条“改善工人待遇”中就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工厂设立工人医院及其他卫生设备、工厂保险、保护女工和童工”[2]等内容。1928年,毛泽东在《中国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中,提出巩固革命根据地的三项方法之一,就是“建设较好的红军医院”[3]。1933 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卫生运动纲要》指出:“苏维埃政府是工农自己的政府,他要注意解决工农群众一切切身的痛苦问题,污秽和疾病就是他们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4]在闽西革命根据地的执政实践中,积极贯彻了上述党代会和领袖及苏维埃中央政府有关重视生命健康权的纲领和指示精神。
一 对工人健康权的保护
土地革命初期,中共闽西特委提出的“闽西反富农纲领”中,就涉及了工人卫生健康的问题。如“长期女工生育期间,要一个月休息,工资照给。短期女工生育时,要东家津贴生育费”;“牧童不做过重及有害身体工作”等。[5]为保障劳动工人的身体健康,闽西根据地通过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工农兵代表大会法案、苏维埃政府布告和通告等形式,规定了一系列事关工人劳动卫生和病残保障的条例与制度。1930 年2 月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保护劳动法”部分第十三条要求保证工人的休息,规定“工人开会,及例假、纪念的休业期间,老板须照给工资”。[6]231930 年3 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劳动法案,在总纲中规定:“纪念日例假休息,工资照给”;“长期工人遇疾病死伤者,其医药费、抚恤费由东家供给”。[7]69-80此外,该法案还针对不同工人群体的权利分章节作了具体的规定。并对女工和青工的保护提出了特殊要求,如第七章女工条例规定,女工产前产后两个月内不做工,工资照发;第八章青工条例规定,禁用12 岁以下之童工,青年工人不做有害身体之工,16 岁以下少年工作不得超过6 小时。
为了保障实施,1930 年11 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四号颁布了劳动监察条例,明确了违反相关法案的具体处罚措施。如第十条“禁用十二岁以下的童工,违者处以一个月至五个月之拘留”;第十一条“违反本政府颁布青工条例者,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拘留”;第十三条“违反本政府颁布女工条例者,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拘留”。[8]1931年4 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关于“目前经济政策”的布告第12 号,在劳动问题上也再次重申要“对店员职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及最低限度的立法,如休养、假日休息、纪念节、医药费、病假工资、残废受伤的津贴、失业保护等”。[9]
除了劳动监察,之后的工农兵代表大会也对法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在闽西劳动法颁行两年后,1932 年3 月召开的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指出了闽西各级苏维埃政府没有积极领导和帮助工人群众实行劳动法令的不足,如在落实8小时工作制,女工、童工的保护,卫生条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解决办法。[10]1932 年4 月15 日永定县第七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也进一步要求“资方建立各业安全、卫生的设备,同时要实行社会保险,如禁止资方运载过重的物件及提防跌伤与落水救生的设备;同时资方要负责防止易于传染病的救护,如天花、痢疾、霍乱、吐泻等等”。[11]
为了将权益保障落到实处,在苏维埃政府指导下,行业工会还公布了劳动合同样本,其中包含了卫生条款。如1933 年7 月,中国店员习艺工人工会汀州市委会代表京果业支部会员工人王其伕与泰丰号京果雇主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约定“工人有疾病在三月以内者,由雇主负责诊治药费,并照发工资(花柳病及吃补药例外)”。[12]
闽西革命根据地以劳动立法为基础,结合工农兵代表大会的决议案和苏维埃政府的劳动监察等,对工人的劳动卫生和身体健康进行了保护,既保障了工人的权利,也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顺及生产的进行。但也曾经受到“左”的影响,提出了过左的保护方式。1930 年5 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了《保护劳动法》,并在各红色区域全面推行。受此影响,1930 年9 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修正劳动法令》,增加了一些过左的条款,如“女工在月经期内,五天不做工工资照给”,“女工带有小孩者,其小孩由东家娘负责照顾”等。[13]劳资关系的的调整既要互惠互利,也要考虑现实性,考虑近期的福利和长远的发展。虽然这些条款更有利于对劳动健康的保护,但严重脱离了当时的实际情况,片面增加了用工者的负担,最终会使原本就生存困难的企业不堪重负而倒闭,最后还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二 对农民和其他民众健康权的保护
革命根据地建立于农村地区,广大农民和其他民众生活困难,吃穿都成问题,所以疾病如果没发展到相当严重和迫不得已之时,是不会去求医问药的,这对于整体的健康水平相当不利。根据地政权建立后,就通过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和政府通告、布告等,规定了民众的看病场所和医疗费用等问题。如1930 年2 月,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有关文化和建设问题决议案第十五条就规定:“各区设立公共看病所一个或二个以上,由区政府聘请公共医生,不收取看病者的医费”。[6]14次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中进一步规定:“各区、乡政府要设立公共看病所,由政府聘请公共医生,不收医费”[14],将公共看病所的设立由区扩展到乡一级。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群体,根据地政府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老弱残废。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专门通过了保护老弱残废条例,规定“凡无亲属之孤儿及老病残废者,由政府设法给养”。[7]80为此,闽西苏维埃政府第五次常务委员会决定建立闽西残废院,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入院标准资金筹措办法,并要求在院中组织生产合作社和俱乐部。[15]100-101该办法还指出组织残废院的目的是“要使穷苦无告的残废同胞们,得着相当的给养和工作,使他们的生活上精神上都有充分的舒畅,愉悦的境地,这是增进残废同胞幸福的慈善事业”,[15]101关注到了入院者的精神健康层面。
2.婴幼儿。受到旧社会漠视生命的影响,在闽西根据地建立后,有些地方仍存在弃婴等现象,表现在:“对于初生婴孩为父母者不负责抚育,或私生的缘故不敢抚育,以致随地呱呱,随地之小生命遗弃”;“更有恶毒媒人,骗钱害命尤为痛心!”为此,1930 年9 月22 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了通告第二号:“兹经本政府第三次常委会议决禁止遗弃婴孩,媒人骗钱者严治。特此通告。希各县政府马上出布告禁止,以保孩为要!”[16]
3.敌方落伍伤病兵。根据地政府既竭力保护己方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敌方落伍的伤病兵亦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给予妥善安排和救治,表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和对生命的敬重。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中,对于白军士兵及民团团丁的落伍和伤病兵,要求“各级政府须招待餐宿,并为之医治,或介绍工作;愿回家者,须酌给川资,保护出境”。[6]18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法案规定“敌方伤病兵由政府招待茶饭,并为之医治,治愈后由他自愿,政府给予资金,介绍入红军,或遣送出境”。[7]76
三 对红军战士健康权的保护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政权对红军士兵伤病问题的重视和解决,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1929 年12 月,在闽西古田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专门提出了优待伤兵问题,“不仅为我军卫生工作的创建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军队卫生工作的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17]。古田会议指出了以往军队卫生工作存在的卫生机构不健全,缺医少药,许多伤病兵不仅得不到充分治疗,而且缺乏给养和费用,少数医官还卖私药等严重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以上问题的具体办法。[18]古田会议决议指出的这些看似普通的具体问题,在人民军队和工农政权的初创时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共革命政权对红军士兵的保护和优待集中体现于1931 年11 月通过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此前,各地红色政权已陆续出台了对红军战士的伤病医治等相关保护措施。
1930 年2 月,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优待士兵决议案,明确提出“特别优待伤病官兵,医药费由政府或红军团部供给”。[6]18接着,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优待士兵条例对红军士兵的生命健康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士兵伤病医药费由公家供给,按照伤病轻重酌量增减”;遇有伤兵过境,地方政府应特别招待抬送,并维持残废士兵的生活;士兵死亡分得田地准其家属再耕3 年,为革命而牺牲者,政府应发给抚恤费,有必要还应设法救济,等等。[7]75
总体上看,闽西根据地政权对红军士兵生命健康的保护规定相对较早,措施也较为具体。1931 年11 月全苏大会决议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第十二条,“红军在服务期间因伤病须休养时,应送到最适宜之休养所休养,在休养期间一切用费,由国家供给”;二是第十三条,“在红军中服务五年以上年龄满四十五岁者,可退职休养,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本人不愿退伍者,应特别优待”;三是第十四条,“不愿居残废院者,按年给终身优恤费,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按当地生活情形而定”。[19]相对于这个我国第一部拥军优属法规,在此之前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条例不乏更为具体人性化的措施,如“乡村中遇有伤兵过境,政府应特别招待抬送”。当然,作为层级更高、覆盖面更广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是体现了较明显的原则性,但也充分说明了闽西根据地实践所奠定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1930 年10 月,中共闽西特委扩大会关于扩大红军的决议案中,还对伤残兵的待遇和安置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20]
为了保障红军战士的生命与健康,闽西根据地政权将医疗卫生组织的建设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上。1930 年7 月发布了关于招收医务人员的闽西苏维埃政府通告新编第四号,要求:“扩大卫生队的组织,要使卫生队的人材充实,便要招收医院实习生”。[21]
闽西根据地政权毕竟是在贫穷落后的乡村地区建立起来,财力不足,医疗卫生条件有限。为了让有限的医疗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去,闽西政府不得不规定了较严格的伤病员入院条件和批准权限。1931 年8 月28 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通知第90号规定:“十二军军部,因工作上的关系,团部介绍的也收,营连不收;各县苏军委会,赤卫团,才准收入(因杭汀连医院合并,否则不收);各区乡政府,革命互济会,以及没有路条一概不收”。[22]当然,该规定主要是针对病兵,而伤病不受此限制。这也是革命战争年代的无奈之举。
四 在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上所作的努力
1927 年7 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案指出:“苏维埃政府为工农兵的政权,他的工作自然就为工农兵谋利益”,其中所列举工作的第一项就是“举办地方事业:开办学校、阅报室、图书馆、医院和修筑路、整理水利以及救济失业等”[23]。为了保证健康和伤病员的医治,闽西根据地政权在当时极其艰难的条件下,刻苦探索,因地制宜,想方设法建起了初步规模的医疗卫生机构。
在1929 年红军入闽之前,闽西地区的医疗机构主要是清末民初外国教会设立的一些医院,如汀州的福音医院,上杭的福音医院、贫民医院,龙岩的爱华医院。1929-1933 年,红四军入闽后先后创办了上杭蛟洋红四军后方医院、闽西红军医院、福建军区后方医院(长汀四都红军医院)及其在长汀南阳、上杭水头各设分院,还有红军医务学校、福建军区才溪后方临时中医院、上杭才溪药材合作社等[24]。
闽西根据地建立于落后的农村地区,经济相当困难。1929 年3 月8 日,《中共福建省委关于闽西政治经济状况与今后工作方针的决定》中所描述的闽西经济状况是:“闽西原是地瘠民贫之区……因为山多田少,出米不足自给,农民除种田外须附作手工业以作生活的补助”,“年来因为洋烟充满国内,以及连年的战祸,交通阻滞,遂使闽西的烟、纸业日落千丈”,“农民没有购买力,更使商业日见凋落”。[25]从1930 年10 月13 日连新关于“闽西经济困难状况”的报告中,其工商业的落后状况也可见一斑。[26]根据地政权为了解决红军士兵和民众的伤病医治问题,在复杂的环境下进行了各种艰苦卓绝的努力。
一是因陋就简,充分利用一切可用的条件。医疗场所方面,比较好的就是利用原有的教会医院,如长汀的福音医院。1929 年3 月,红四军进入长汀后,毛泽东和朱德等领导人就与院长傅连暲建立联系,使福音医院成为“一所不挂牌子的红军医院”。[27]没条件时就直接用民房,如上杭蛟洋红四军后方医院就是用村民腾出的7 座平房,“把门板、木板,放在木椅子上搭成床铺再加几寸厚的干稻草。木板不够,就把稻草铺在地上”。[28]130医务人员方面,因为专业人员极缺,1931 年冬,长汀福音医院创办了一所以傅连暲为校长的红军护士学校,就是从红军中挑选60 名学员进行半年的培训。1932年初,上杭县苏维埃政府利用当地中医当教师,创办了中医训练班。药材方面,创造性地采取了合作社的方式。如上杭的才溪、旧县、白砂等区从1930年起先后创办了药材合作社。“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一乡或几乡联办;二是以区为单位办。资金来源:一是政府投资;二是民办公助;三是群众入股,每股交1-2 元。”[29]另外,“苏维埃政府石印发行《卫生常识》,介绍治疗各种常见病的中草药方。西医缺乏,乡政府发动群众上山采集中草药,克服了缺医少药的困难”。[30]根据地所需的药材和医疗器械主要来自战场上缴获、白区购买以及“自采自制”。[31]
二是充分发动群众,挖掘相关潜力。红军到达闽西后,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得到群众的拥护和爱戴。1930 年8 月28 日《红旗日报》刊登的文章《另一个世界的闽西》就真实描绘了工农群众与红军的亲密关系[32]。当地群众除了帮助设立医疗场所等前期工作外,“医院的杂务大部分是由群众协助处理。他们上山砍柴,送给医院,还帮助烧火煮饭菜,妇女则组织了洗衣队帮助伤病员洗衣服、被子毯子”;[28]132“群众除充任担架队以外,经常地拿东西到医院慰问,鼓励伤病员安心休养,特别是医院撤退时,群众对伤病员的保护十分亲切关心”。[33]
三是领导人不遗余力地关怀与重视。闽西红军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建立离不开党和军队领导人的直接关注,遇到的问题逐步得以解决和落实。如“毛泽东、朱德、陈毅、邓子恢等领导同志经常亲临医院,对医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深入调查,并想方设法给予解决”;[28]135古田会议决议案则专列一目,提出蛟洋医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闽西革命根据地将民众的生命健康问题,摆上了党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写进了工农代表大会的决议案,对红军士兵的伤病医治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体现了红色政权对红军士兵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当然,在当时复杂的战争环境中和极其落后的经济条件下,诸如“各区、乡政府要设立公共看病所,由政府聘请公共医生,不收医费”;“凡无亲属之孤儿及老病残废者,由政府设法给养”等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完完全全实现与执行,但其中所彰显出来的执政为民的理念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所规定的一些方式和方法,对当今民众卫生健康建设是有借鉴作用的。如“资方建立各业安全、卫生的设备,同时要实行社会保险”;“各区、乡政府要设立公共看病所,由政府聘请公共医生,不收医费”;因地制宜、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医疗卫生基础建设,解决革命战争时期极其落后情况下的卫生健康问题等,对当前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解决低收入群体看病难以及企业生产安全、职业健康防护、企业工伤和职业病赔付等问题都不无启示和借鉴意义,有益于我们去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惠及全民的医疗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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