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富共享的角度看东西方的慈善事业
2014-03-31沈骅
沈骅
(苏州科技学院 历史系,江苏 苏州 215009)
古往今来,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始终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反复讨论。这一问题凸显的正是财富的私人占有与社会共享之间的矛盾,于是,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如何实现财富的社会共享,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共同努力的一大目标。显然,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之一就是慈善事业,这也是一个社会财富从私人占有到全社会共享的过程。在东西方思想史上,有关社会共享财富的论调均早早出现,而且都对东西方社会的发展和走向起了重要影响作用,不同的是,西方在提倡共享社会财富的同时,从未否定财富的私人占有,进而保护私有财产,这反而为财富的社会共享打造了一个坚实基础;在中国,“均平”式的财富共享观念自汉末以来广泛流行,在民间一直有着强大的影响力,但财富的私人占有则受到忽视,更轻视保护私有财产。上述差异在相当程度上,对东西方慈善事业的不同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东西方早期的财富共享观
私人财富如何为社会所共享,西方社会早就有学者对此产生了兴趣。较早涉及这一话题的学者是亚里士多德,他的基本立场是反对公有制、赞同私有制,但也注意到后者会使得财富过于集中导致一些弊端,于是试图调合两者,设计一套能取两者之长又避其短的新方案,具体就是“财产可以在某一方面[在应用时]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在这种制度中,以道德风尚督促各人,对财物作有利大众的使用,这种博济的精神就表示在这一句谚语中:‘朋友的财物就是共同的财物’。”[1]“对财物作有利大众的使用”即为私有财产的社会共享,不过,亚里士多德寄希望的解决之道是借助良好的“道德风尚”,而非制度设计。罗马帝国时期,西塞罗也在《论责任》就明确指出:“‘自然’所创造出来供人类共同使用的一切东西,人人都有权利共享。”不过,西塞罗并没有对此进一步予以论证。
中世纪时,西方学者仍然对私人财富的社会共享保持着兴趣。著名经院哲学家、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对此有着深入分析,他明确提出:“一个人无论有什么多余的东西,自然应该给予穷人,供他们生活的需要。”不仅如此,阿奎那在实现私人财富社会共享的具体途径上,远比亚里士多德要激烈。他甚至主张“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食粮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例如,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或盗窃。”[2]在阿奎那看来,当一个人物质匮乏到生存受到严重威胁时,他甚至可以用“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取得他人财物,这说明阿奎那把社会共享置于保护私人财富的优先地位。
可见,欧洲在中世纪产生了“一种今天看来非常有意思的‘私有共享’理论”。[3]这种理论承认私有财产的必要性,同时借助于宗教道德,力求实现财产的社会共享。但随着欧洲步入近代社会,很多学者都将私有财产权看成为自然权利,私人财富实现社会共享的呼声有所减弱,这一点后文还将涉及。
再看我国,和西方一样,财富应当由社会共享的观念同样很早就得到流传,先秦诸子曾指出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社会阶层的分配不公现象,《老子》第77章称:“天之道,损有余以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并隐约表达了财富的社会共享愿望,如《论语·季氏篇》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4]
到东汉后期,社会上出现一部流传广泛、影响巨大的《太平经》,代表当时的广大下层民众,提出了要求实现私人财富社会共享的强烈呼声。《太平经》卷 67《六罪十治诀》称:“或积财亿万,不肯救穷周急,使人饥寒而死,罪不除也,或身即坐,或流后生。所以然者,此乃中和之财物也,天地所以行仁也,以相推通周足,令人不穷。”汉末天灾人祸,不少民众陷于水深火热之中,于是便将目光投向了积聚大量财富的富家,要求他们必须无条件的“救穷周急”,原因是财富为天地之仁的产物。同卷还声称:“此财物乃天地中和所有,以共养人也。此家但遇得其聚处,比若仓中之鼠,常独足食。此大仓之粟,本非独鼠有也;小内之钱财,本非独以给一人也。其有不足者,悉当从其取之。”[5]富家之所以坐所拥巨富,只是如仓中之鼠般偶然邂逅,因而绝不能独食独享,而应当与天下人分享。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说法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富家所占有财富是否合法所得这一关键之处,“此家但遇得其聚处”之说也很容易让民众在均分其财产时心安理得。必须承认,这种“均平”式的共享观对普通民众的诱惑极其巨大,唐末黄巢标榜自己“冲天太保均平大将军”,两宋王小波起义打出“均贫富”旗号,明末李自成提出“均田免粮”口号,以及太平天国 “无处不均匀”的空想设计等无不以此为号召,即是证明。
可以看出,处于农业社会时期的东西方社会,都承认财富由上帝(西方)或天、上天(东方)赐与人类,理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但区别在于,西方在强调财富社会的同时,也认同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社会共享的前提和基础;而东方社会则在有意无意间,忽略或很少讨论个人财产的合法性。
二、慈善事业是实现财富共享的途径之一
实现财富的社会共享是东西方社会的共同呼声,但是,财富的私人占有与社会共享之间的矛盾也是客观的,当私人占有的财富达到一定程度和数量后,个人日益增长的财富数量与其日常需求已没有必然关系,而从社会整体范围来看,人与人之间所占有财富的不均等,也即贫富差异问题会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对整个人类社会而言,当经济增长和社会财富丰裕到一定程度后,社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实现财富的共享,实现人类社会整体福利的进步和提高。
那么,个人所占有的财富也即私有财产如何实现社会共享?在制度层面上这至少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
其一,是政府层面,即通过政府税收等制度,对个人财产作进一步有利于社会共享的强制性安排,这最终发展成为政府的一种职责所在。早在 17世纪初,英国通过实施“旧济贫法”,开始借助于国家机器来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问题,这意味着政府开始承担起原先由教会负责的济贫职责,从这时起,济贫就从统治者的一种恩赐行为,渐渐演变为政府的一种职责所在,称之为社会救助。此后,19世纪末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推行的社会保险计划,20世纪30年代美国实行的社会保障举措,都以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对最贫困者的援助。到20世纪40年代末,源起英国、迅速风行整个欧洲的福利国家运动,剔除其中的意识形态成分,这一模式确确实实地体现出私有财产由社会共享的理念。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也因此逐渐淡化,体现在法律上,是西方国家在立法时加入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利用的有关条款,以此来鼓励和推进私人财富的社会共享。较早者如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第 153条第三款规定:“财产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是有益于公共福利”,这一表述被1949年的联邦德国《基本法》所沿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5条则规定:“没有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不得被征为公共使用”,也就是说,只要给予公平和合适的赔偿,私有财产就可以被征用以满足公共利益。
我国自20世纪上半叶以来,也接受了政府通过税收对个人财产作进一步有利于社会共享的观念。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少来自官府的赈灾、施粥、安辑、移民等多种济贫行为,但这种行为以救荒救灾为主体,且被视为皇恩浩荡的体现,其基础在于道德和政治需求两个方面,前者如儒家的仁政之说,后者则为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避免社会动荡。直至民国时期,受到西方相关理论的影响,政府才将社会救助视为自身不可推卸的职责之一。如南京国民政府期间,社会部社会福利司第一任司长谢征孚曾指出:“今日的社会救济并不纯是一种以悲天悯人为基础的慈善设施,而是在义务与权力对等的观念中,以及在社会的连带责任中,政府与人民应有之职责。”[6]
其二,是社会层面,即强调并鼓励拥有大量财富的私人占有者即富裕阶层,加大对贫困者的各种无偿帮助,这就是慈善事业。据《汉语大词典》,“慈善”指的是慈爱、善良、仁慈、富有同情心。在英文中,“慈善”一词有两个对应的词,一是“charity”,另一个是“philanthropy”。前者更强调针对穷人或困难群体的帮助和救济,而后者不限于仅仅帮助穷人,更有博爱之意。而国外著名的经济学贝克尔(Gary Becker)还从经济学角度把慈善定义为:“如果将时间与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那么,这种行为就被称为‘慈善’或‘博爱’。”[7]如果说,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是一种借助于公权力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其税收水平、福利水准的具体标准和程度,屡屡受到来到各方尤其是保守主义的争论和质疑,那么慈善事业则是一种以道德为基础的自愿性制度安排,由于是自愿性质的,慈善事业总是和公益相联系,从而受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的普遍认同。
在西方社会,自亚里士多德时就提倡德道层面的社会共享,即“以道德风尚督促各人”,阿奎那还进一步对社会共享财富的内在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公共幸福或谓公共福利要比个人利益重要,所以不妨以公共幸福或谓公共福利作为判断财产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之一,这样私有制虽然不违反自然法,但“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的需要的满足”,[8]因此,实现财富的社会共享,可以看成为是为上帝所认可的一项准则,也可以成为人类社会的最高准则之一。这种观念为后来的近代西方社会所接受,人类社会的财富都为上帝所赐予,个人通过努力和拼搏,在市场经济中赚取了大量财富成为成功者,但这些财富都来自于社会,成功者只是替上帝掌握这些财产;这些财富也都来自于社会,成功者应该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即从事慈善。尤其是当个人离开这个社会时,当然应该让这些财富重新回到社会上去, 所以卡内基才有句名言:死后留下大笔财富的人是可耻的。
同样,《太平经》中代表下层民众发出的要求富人“救穷周急”的强烈呼声,归根结底也是要求实现财富的社会共享,只不过,限于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这种社会共享更带有一种较为明显的道德强制内涵在内。之后,“救穷周急”说和儒家的性善说、仁政和民本思想,佛教的慈悲、因缘业报说等互相渗透影响,形成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慈善思想和体系。可以说,在这些观念影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无论是普通民众、地方绅士还是知识分子,都从来不缺乏慈善观念和热心于慈善的善行义举,这从历朝历代举不胜举的善堂善会、义庄族田以及近代以来涌现来了诸多民间慈善团体就可以看出。
可见,以财富的社会共享为目标的慈善事业,在东西方都有着源远流长的的历史,慈善思想在东西方的文化传统中也都有着丰富的资源可资利用。
三、东西方慈善观念的内在差异
从当前的慈善事业现状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的慈善事业较之于欧美发达国家有着不小的距离。随举一例,据相关统计,美国每年有上千亿美元的捐款,其中80%是个人捐赠,而他们中七成左右是普通人。反观我国,“为富不仁”、“仇富心理”等字眼则屡屡现诸于媒体和网络。
探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例如我国的慈善体制中政府角色定位错位──或者说介入过多──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即慈善事业的举办主体应该是非政府组织(NGO)、非赢利组织(NPO),政府只需以免税等方式来鼓励人们和企业从事慈善,以法制来监督、保障社会慈善机制的政党运行,政府的职责是社会救济,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慈善职能,但现实情况却是政府直接从事慈善事业,民间团体如果试图介入慈善事业,则会遭遇种种诸如挂靠单位、注册资金等门槛。显然,这种制度安排大大压抑了民间社会和团体投身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此外,还有没有思想观念层面的原因呢?笔者以为,尽管东西方社会如前所述均不缺乏慈善观念,但从与慈善观念紧密相联的财富共享观来看,东西方之间存在的一些差异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如前所述,西方在推动财富由社会共享时有一个重要前提即承认财富的私人占有,此后发展为对私有财产权的严格保护。阿奎那认同贫困者以公开或偷窃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权利,其实是一种极端特例,是在个人面临“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的特殊情况下。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私有财产权作为新兴市民阶层与封建君主抗争的重要武器,被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视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奠基者之一,格老秀斯反复强调私有财产权利是一个人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当财产成立之后,一人若违反另一人的意志而掠夺他的财产,即为自然法所禁止。”[9]自由主义的创始人洛克甚至把私有财产权提高到和生存权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0]如此,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借助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等相关理论,有力论证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基本上否定了中世纪阿奎那所主张的在物质匮乏的前提下可以占有他人财产的说法。此后,西方学者并没有停下对私有财产合理性的探讨,到康德和黑格尔时,更把对私有财产合理性的论证提升到人类道德的高度。康德否认了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个有拥有财产与追求快乐或谓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无关,而是为提高个体的道德水准,追求自我完善。黑格尔更把私有财产权视为个人意志自由的外部表现,“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11]哈耶克则指出哪里没有私有财产,哪里就没有公正。至此,私有财产权与人的尊严、自由即人的本质以及社会正义相联系在了一起,使得私有财产权拥有了较之自然权利论更为坚实的基础。
由于这种社会共享以个人私有为前提和保障,遂使得西方的慈善事业在制度设计上要突出、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即捐献者、捐献企业不仅享有减免所得税的当然权利,而且所有捐款的去向必须完全公开透明。捐献者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所捐献的不管是物还是钱,都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其行为完全是值得鼓励的博爱精神的体现,是社会共享的实现途径,而鼓励的方式之一就是减免所得税。更重要的是,慈善机构和组织只是受捐赠者的委托,以一种更专业、更有效率的方式去帮助受捐赠者,因此,慈善机构和组织必须对捐赠者的私有财产负责。表现为慈善机构和组织是可以支配这些捐赠,但不具备所有权,每一分钱、每一样物的流向都必须清清楚楚,完全透明,同时慈善机构和组织本身也需要接受来自政府部门、第三方审计机构和公共舆论等近乎苛刻的监督。也正是在这样严格的监督中,捐赠者才能充分信任慈善机构和组织,社会慈善事业也才能日益壮大。
再看中国传统社会中,前述以《太平经》为代表的东方社会的私有共享论中,以“均平”为代表的共享财富呼声极其强烈,使得在财富的私人占有和社会共享这一对矛盾之间,私人占有处于明显的弱势。再加上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权力导致的贫富差距过于巨大,私、私有常被贴上不道德、不正义的标签,儒家宣扬“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等观念,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之下,使得中国古代社会中要求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呼声弱不可闻,于是,普通民众对社会财富的态度,“均平”即平均分配式的共享成为压倒性的诉求,而不问财富来源是否合法、剥夺他人合法私有财产的做法是否合理,甚至陷入凡富者皆为剥削者、皆可平分其财富的极端之中。
如此,由于忽视了对私有财产的界定和保护,导致我国的慈善事业难以建立在捐献的私有基础之上。对富者而言,尽管社会一再提倡利他主义的慈善精神,但因为缺乏对私有财产的界定,缺乏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严格保护,即使是靠勤劳致富、拥有合法来源财富的阶层,也只能以“藏富”的形式委曲求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更多强调的是“均平”和“均富”,而不是鼓励人们对财富的合法追逐、保护人们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当个人捐献出一大笔财富时,就会很容易引起他人的“仇富”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难理解不少富者在乐于捐献的同时,却坚决不肯暴露身份的社会现象了。对广大社会公众而言,他们对多数带有官方背景的慈善机构和组织最大质疑之一,就是捐献钱物的流向不够透明,就其本质而言,这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漠视和侵犯。社会公众出于道德心捐献出了自己的财物,可一旦捐献后,却连这笔“自己的”财物如何使用、去向都无权获悉,社会公众的慈善热情受到抑制也就可以想像了。
四、余论
如本文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和西方一样,并不缺乏慈善的意识和观念,社会上也不缺乏慈善的氛围,这是我国的慈善事业在新时期得以迅速发展的最根本原因之一。但仅有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慈善事业的主体不应该是政府部门,而应该是社会领域各部门,但慈善事业又离不开政府。离不开政府并不是指政府直接介入社会慈善事业中,而是指通过立法和执法,为社会开展慈善事业提供保障和扫清障碍,从而营造出一个能够促进和激励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这其中,既包括降低甚至取消社会公众和团体介入慈善事业的门槛,又包括对社会慈善团体开展慈善事业的相关监督,而后者,正是以对私有财产的严格保护为前提,如此才能既进一步激励和提高公众的慈善意识,又促进慈善机构和组织的运营纳入到良性轨道。显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唯其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建立一个慈善意识深入人心、慈善体制运营良好的慈善社会。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54.
[2]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42-143.
[3]王文洪.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西方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4.
[4]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本意,并非指财富在所有社会成员中均分,而是指在某一社会阶层内部成员之间的均分,不同阶层成员之间的财富占有仍然是不平等的。例如,贵族阶层所占有的财富当然远远高于普通民众。可参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92.
[5]王明.太平经合校[M].北京:中华书局,1960:242-247.
[6]谢征孚.中国新兴社会事业之功能与目的[J].社会工作通讯(创刊号).1944.
[7]贝克尔.著.王业宇.译.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1992:321.
[8]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143.
[9]周辅成.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223.
[10]洛克.论政府(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77.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