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两淮预提盐引亏空案
2014-03-30徐国磊
徐国磊
(扬州市档案局,江苏扬州,225002)
清乾隆三十三年(1768),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特大贪污案件。两淮盐政官员与盐商相互勾结,鲸吞预提纲引余息银两,数额高达1000 多万两。由于这一案件涉及钱数之多、时间之长、涉案人员之多,故两淮盐引案被称为“乾隆朝三大贪污案”之一。
该案发生在“康乾盛世”的乾隆朝中期,正是清代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乾隆帝对此案极其重视,从案情的发生、审理到定案,连下多道谕旨,亲自参与和直接掌控。笔者借助《清宫扬州御档》(以下简称《御档》)中收录的第1761 件《奏报奉旨前往扬州查办提引一案事》、第1762件《晓谕办理两淮节年预行提引事》、第1763件《奉旨查两淮各商未交提引及盐政收受之用事》等20多件奏折,通过对其及相关资料的解读,对此案再作考证。
发案——尤拔世向朝廷上奏
据《清通鉴》记载:“两淮盐区正式预提盐引始于乾隆十一年,系因淮盐行销地区人口繁滋,需盐增加,淮盐额引当年缴银一两五钱余,较正引盐课多获利约银二两。”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初五,刚刚继任的两淮盐政尤拔世突然向朝廷上折,揭发两淮预提盐引的弊政,这起隐藏了22年之久的惊天大案开始浮出水面。
尤拔世在奏折中主要报告了两件事情:一是向朝廷揭发前任两淮盐政普福、赵之璧任内存在重大收支问题。他在奏折中说,户部规定:以前每张盐引向户部上交银两的定额为八钱四分至一两一钱七分。盐政向户部提领盐引向盐商发售后,再向户部交纳银两报销,乾隆三十二年预提领二十万引,盐引领回后,向盐商发售,其中前任两淮盐政普福任内发派售出十万余引,普福的前任盐政赵之璧发派售出九万余引,盐商每引向盐政纳银三两,二十万张盐引,售出并收回银五十八至六十万两,上交银仅二十七万两,相差三十余万两之多。普福和赵之璧对如此重大的收支问题,也不向户部报告说明;自行向盐商征收的办公费究竟有多少,用了多少,也不向户部报销,户部也无账可查。二是请户部查核追究自乾隆十一年至三十二年预提盐引收入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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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淮盐商和涉案盐政官员相互维护、勾结隐瞒使案件陷入胶着状态。乾隆皇帝深表不满,只得再次发出上谕,让彰宝等人将各盐商提审到案,慢慢开导,明确告知盐商们“如各商执迷不悟,其事岂能终不败露,将来别经发觉,则是各商自取重罪……”同时,乾隆帝又打出“感情牌”,在上谕中说:“各商等前于屡次南巡承办陈设诸事,因念伊等出力急公,故稠叠厚加恩賚,孰知伊等……今案情自行发露,实属天理难容,朕从宽不加伊等罪谴已属逾格施恩,今止令其追还款项于情理既属当然而众力亦非不给”。(见《奉旨查抄高恒等家产事》)
查案——乾隆掌控审理进程
经过20天的调查,初步查明此案涉及银两数量及前两淮盐政和盐商勾结侵吞银两事实。乾隆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彰宝上奏:“查历年提引,各商共获余利银一千九十余万两。”并指责前两淮盐政:“乃竟隐匿不报,前盐政等居心实不可问。”并传唤盐商得到了以下供词:“据称历年办贡及预备差务,共用过银四百六十万两,尚有各商未缴余利银六百数十万两。”在复审中,总商黄源德、江广达等又供称:“据辛巳纲(乾隆二十六年)两次交过高盐政(高恒)银八万五千九百余两。丙戌纲(乾隆三十一年)又送银四万两。乙酉纲(乾隆三十年)又送银一万两。均系管事人顾蓼怀经手收进。”“又自乾隆十四年起,代吉盐政(吉庆)办贡物,共塾银三千余两。”“又二十一年,代普盐政(普福〉办如意银三百二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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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条上谕可以看出,乾隆帝对两淮盐商的态度由强硬趋向缓和,其原因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朝廷对盐课的依赖性。两淮盐场是全国最大的盐场,额征盐课几乎占全国盐课总量的一半,约占全国地丁收入的四分之一,朝廷担心两淮盐商因为过于严处而危及盐务正常运转。二是乾隆帝与盐商们的良好关系使然。如案件中盐商的代表人物总商江春(江广达),时谓“以布衣上交天子”。
随即,乾隆帝命令彰宝等立即按款查究,要求除各商应交未缴的六百数十余万两及两淮盐商代盐政冒滥支销等归公之项也要按数查办外,历任盐政等任意侵肥的行为也要审明并追回,如力不能完,要分摊与两淮盐商人等名下按数分赔。乾隆帝还认为两淮盐政等在任日久,其中必有用提引银两令两淮盐商生息渔利的事情。他要求两淮盐商要一一供明,和盘托出,如果现在隐瞒,将来一经发觉,必将惟该商等是问,并要求彰宝晓谕各该商。
两淮盐商在受审时则避重就轻,竭力为盐官开脱罪行。他们只承认冒开银两办贡及侵吞余利银的罪名,不仅没有供认盐官侵肥,称“并无将余利又还普盐政之事”,也未供出高恒等人“留寄商人生息余利银两”的罪行。彰宝不得已上奏称:“各总商因各盐政将引张多多赏给所得余利,独多乐于代办古玩器物,以酬加赏引张之惠。”
但是,仅仅过了一天,六月二十六日,乾隆帝就发出上谕:“惟是两淮盐务关系数省民食,现在各商俱有应行质讯之处,若因此稍有推诿观望,致运盐斤或有壅滞,则是有心贻误,惟恐众商等不能任其咎,尤拔世即悉心筹划并传谕……不得以此番惩创遂致因噎废食”(见《晓谕两淮预提盐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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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晓谕办理两淮节年预行提引事》和《奉旨查两淮各商未交提引及盐政收受之用事》这两件奏折看出,乾隆帝认为两淮盐商与盐政勾结冒滥支销的行为实在是有负圣恩和“明目张胆肆行染指寔出情理之外”,对盐商与历任盐政营私侵蚀行为表现出“零容忍”的态度。并传谕将原授予黄源德、江广达等六大总商的职衔尽行革去;将高恒、普福的职务“均著革职,严行看守”,将盐运使赵之壁“暂行解任”,将盐运使卢见曾革职并查封家产,以查明其历年要商人代购物件,借端虚冒报销者。
审案——成功瓦解官商“同盟”
案件的审理并没有遂着乾隆帝的意愿而取得实质性进展,过程颇不顺利。从《晓谕刘统勋查办两淮盐引事》、《奉旨查抄高恒等家产事》等奏折可以看出,盐政贪污之弊习由来已久,且官商勾结已成铁板一块。在案件最初审理时,涉案官员准备充分,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拒不交代实情。如军机大臣向高恒询问盐引收支状况,高恒竟然推说头绪繁多,一时记不起来,声称有关事项可以在盐政衙署的档案中查询。而盐政衙署的收支状况一片混乱,很多方面几乎没有档案可查;普福也声称造成任内盐商浮开冒销只是因为自己“冒昧糊涂”,以至于“因循旧例”,对提引办公银两“含糊未奏”;卢见曾则在被查封家产前得到消息并将家财藏匿;从查抄高恒、普福家财情况来看,也没有找到盐官们“任意侵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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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此案关键人物顾蓼怀(为高恒办贡之人)的审讯也陷入僵局。从《奉旨询问顾蓼怀在高恒任期内收银办事事》、《奉旨查高恒署内情节与扬州所取之供不符事(残)》这两件奏折可以看出,最初,顾蓼怀在扬州供称,自乾隆二十三年起,陆续收过黄源德等五商银四万八千两,收洪充实银三万两;乾隆二十五年又收黄源德等五商银七万一千余两;乾隆三十年收汪启源银一万两。但当顾蓼怀被提到北京后,即将原供词全部推翻,改供称“经手银十五万余两,俱悉代商人置办物件,并无交与高恒收受情节”。诘其因何供词互异情由,则称在扬州时“承审之扬州府知府不准说是代办物件,勒令供称缴进高恒署内”。当扬州官员和盐商江广达到京对质时,顾蓼怀又改供词“缘顾蓼怀初到扬州时,因无高恒所质,即妄供交高恒收受;即至进京,又以无商人可质,即称系商人托令办物。其实顾蓼怀经手之十五万两,系高恒托令向商支银制办物件,并非高恒尽行侵用,亦非商人托令代办。”
乾隆帝看到奏折后,立即谕令军机大臣检查户部档案,结果发现,户部并无造报派项用数文册。随即,发出上谕:“此项银两,该盐政等何以历来并未奏明,私行动用,甚可骇异!”“显有蒙混不清,私行侵蚀情弊”。因此,密派江苏巡抚彰宝速往扬州,会同尤拔世详悉清查,并随时向朝廷报告,“务使水落石出,毋得丝毫隐饰”(见《奏报奉旨前往扬州查办提引一案事》)。又令苏尔德派员伴送普福来京交军机大臣审问。
从这道上谕看以看出,乾隆帝改变策略,试图通过软硬兼施,恩威并施,竭力将盐商拉到朝廷一边来,共同惩治盐官。这样,两淮盐商的身份由被调查人转换成了重要证人,自此,案件审判取得突破性进展,朝廷掌握了盐政官员的贪污实据,最终成功瓦解了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的同盟,使得两淮预提盐引亏空案得到彻查。
结案——区别处置盐官盐商
两淮预提盐引亏空案基本查清后,朝廷对涉案盐官和与此案有关的朝廷大员进行了严厉惩罚。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奏后,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上谕:“原任两淮盐政高恒、普福侵蚀盐引余息,高恒收受银三万二千两,普福私销银一万八千八百余两,均应照例拟斩候,秋后处决。顾蓼怀包揽渔利,应依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从之。”十月二十七日,又谕令对高恒、普福以身任盐政大员,对于盐银应归公库银两任意侵渔,以致累万,均属无法可以宽贷。将高恒、普福两人同时立即处死,并即可执行。其他大员如前任盐运使卢见曾被判处死刑(后病死狱中),前盐运使河南布政使何谓、前盐运使江苏淮徐道吴嗣爵均被降三级调用,已经解任的盐运使赵之壁被革职;前任总督尹继善,交部严加议处,刑部郎中王昶、黄骏昌、内阁中书赵文哲均遭革职,内阁中书徐步云革职并发往伊犁,大学士纪晓岚革职并发往乌鲁木齐。
在此案的处理中,乾隆帝对涉案的江广达等诸盐商是网开一面而法外开恩的,涉案盐商并没有受到严厉处罚,就连顾蓼怀也于次年秋审时由绞候改为缓决。不过盐商们也付出了惨痛的经济代价。因为高恒、普福名下无可追抵之项,盐商们除了承担自己应该付的那些银两外,还被迫承担涉案的两淮盐官的一些缴纳银,共计应追缴银一千一十四万一千七百六十九两六钱。盐商除了要在本年先补交一百二十七万余两,其余分九年按限追缴之外,还每年比以往要多付一百多万两。
案件结束后,朝廷成功地将预提盐引的银两列入国库,控制了两淮盐政。随后乾隆帝又采取一些措施,对两淮盐政的弊端进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嘉庆《两淮盐法志》记载,从乾隆三十三年到六十年,军需和备内府公用之事的花费已经达到1900万余两,是之前的近一倍。随着两淮盐业的式微,两淮预提盐引亏空案中盐商所偷漏的一千余万两盐课,朝廷并没有完全收回。乾隆帝相继于三十五年、三十六年、四十六年一再宽限;四十七年又豁免二百万两;四十九年南巡时,又将尚余银一百六十三万余两豁免。
乾隆帝对涉案官员的严厉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各级官员,但他期望的吏治清廉的局面并没有出现。彻查两淮预提盐引亏空案后,朝廷内前“腐”后继的大案、要案仍每年都有发生。如因两淮预提盐引亏空案而被处死的高恒的儿子高朴,并没有从其父身上汲取教训,相反更加变本加厉,最终在任新疆叶尔羌办事大臣时,因盗卖官玉,被乾隆帝处死并籍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