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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

2014-03-30王虹玉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科学技术人文科学

王虹玉

(华北科技学院,北京东燕郊 101601)

0 引言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当今人类发展的共识。为了更好地讨论下面的内容,应首先界定科学技术。根据贝尔纳有关科学的描述,科学是一种动态的、重要的人类活动,是以理解世界为目的,对人类知识的一种系统整理和思考。技术是以改造世界为目的,以科学实验和科学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用以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每每提到科学技术,常统称为科技。[2]实际上,只有20世纪以来科学与技术因发展的交汇而纽结。科学通过影响技术进步来改变、促进、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协调生产关系各要素;技术在影响和改变经济基础的同时作用于上层建筑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形成并为之服务的,科技不断发展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引导了法律的发展方向。

安全生产法所代表的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这种管理活动必然会凝结科技的力量。安全生产这个特殊的领域,无论是职业危害防治或是矿山安全、公共安全、危化品安全等,科技的创新、研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生产实践应用为提供安全生产科技支撑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的。这种科技的创新和支撑主要是来自于自然科学中的科技支撑。同时法律所体现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取向在安全生产及科技发展中也愈显重要。论文将依据上文对科学技术的初步界定,结合安全生产管理的科技本身,谈其与法律的互动。

1 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融合

自然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催动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是当代科学发展的趋势。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3]也就是说在一些领域内,基于人精神活动和社会活动及与自然的规律的总结会出现特殊性。同时,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以“人”为中心,会形成新的科学和学科。

在安全生产研究的领域内,自然科学的安全技术研究和以法学、社会学为主体的社会科学有趋同性,通过仔细分析,几个不同的科学和学科能在多方面实现互补和互动。[4](1)安全生产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活动在研究对象上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主要针对的是生产领域尤其是煤、矿山等领域的生产、作业、重大危险源预测等实证性较强的领域。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主客体的界限是模糊的,既涉及自然物,又涉及人的主观因素和自觉目的。在安全生产中的表现可以是对标准化生产的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的绩效考核等。自然现象的考量与技术研究的中立性为人文社科研究的统一性、主客观性提供有力的支撑;(2)安全生产自然科学研究的研究方法是采用实证、说明的方式。而人文社会科学的的研究方式是通过思维、内省、直觉等非理性方式。法学等表达事实的规律、原因的独特性、丰富的主观感悟性,对于解释安全生产领域的众多问题尤其是技术上的实施困境有着很好的补充作用;(3)从研究的目的上看,无论是研究矿山开采技术或是煤化工的利用,目的都是为了解释或揭示自然界本质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以更好地指导人们的自然实践活动,造福人类。人文社会科学类如法学通过揭示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管理秩序、社会发展的追求目标等的统一性及以人为本的价值核心,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认识,指导并改造安全生产的活动实践。使得自然科学在此领域的发展具有更加明显的目的和价值意义。

在看到两种科学在安全生产领域交汇同时,我们也看到,以法学等为代表的人文社会科学在研究安全生产领域相关问题时,会比以技术应用研究为代表的安全科技多了内在的干预性和复杂性。人文工作者总是会与一些人文社会现象存在利害关系,也会因为自身的价值观、传统或倾向性产生众多的法学学派。因此,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研究中,我们要积极吸取自然科学所体现的探索、求实、批判等科学精神。必须坚持以改造自然为目的,以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的实现为人文精神,将安全生产科学地推进。

2 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2.1 安全生产的自然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对于安全生产的自然科学与其他学科或科学之间的关系,总是被认为很重要,但是具体如何联系,并没有明白。法律在法理上有一个假设和制裁的逻辑顺序,这种关系必须基于具体事实或者事物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5]比如通过自然科学中的技术发现和研究如防爆安全中不同流动条件(包括层流、湍流)、不同介质(包括均相介质、气固液多相介质)的爆炸技术的研究和观察,从而对爆炸安全理论与事故预防、救援理论、标准化生产的认定形成一系列的标准化生产的规范的法律制度,并通过这一制度来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分配。

在安全生产法的现有体系框架下,拥有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众多的规范。规范又细化为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规范是对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的明确,同时技术规范成为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这里的技术规范就是来源于自然科学技术的成果转化。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中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等均是基于行业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此类职业卫生强制性标准中的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呼吸性粉尘、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安妥PCTWA0.3)等术语和标准的采用都是源自于自然科学技术的拓展与应用。此外,在技术规范层面的应用并上升到法律法规也是有类似的体现。如在《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就是自然科学成果在社会科学(法学)法律上的具体应用。并由此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即调查取证权;现场纠正和处罚权;隐患、危情处置和查封权;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它们既构成监管主体调查和处置的依据和要求,也是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追究的要件,并形成了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认证等主要依据。

在自然科学里,作为研究成果是不能立刻显现作为法律的依据和责任构成要件的,它只是客观地记录或表述自然现象或规律。但是当安全生产的经验对由此产生的必然性和偶发性进行排除时,就产生了法律事件中的因果关系。法律将这些标准纳入并成为国家强制性规范,就是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可,并成为法律逻辑中“假设”的一部分。

2.2 科学技术对安全生产法律变迁的局限性

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对法律制度的推进有着深刻的影响,因为它们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是在最终目的一致性。但是这种选择和最终的一致性并不是天生的。科学(无论是自然科学或是人文社会科学)对法律的影响应当是有选择性的。也就是说不是所有自然科学中的技术成果或者其它产品、标准都能被法律“假设”,否则就会导致法律的原则的废弃,法律的滥用。

对于是否能被该领域的法律所利用,成为假设中的一部分,并影响责任的分配,主要是依据立法原则和法理中的以下原则[6],包括:(1)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在安全生产领域中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科技引发法律变动的适当性。法律、法规、规范作为衡量安全生产与否的标准,若每一次技术的变动或者创新式的表达必使法律立即变更,则会使人们的行为无所适从,从而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反而使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执法主体和相对人)处于一种不安状态。同时,法律的经常变动,也会使其失去权威性。这也要求在修法和解释的过程中做好评估和预测;(2)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安全生产领域中,这种合理性主要是指:即便技术或科学完全正确,但也不能无限制地使这种因果关系链条不间断地无限延续。要在合理范围内确定相应的主体和相应的范围。否则也会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比例原则的实现。在认可科学对法律的影响的同时,也要受到公平、公正、正义、人权方面的制约;(3)法律的效率性的兼顾。效率原则的制约也是不可忽视的。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法律通过确定违法行为,恢复行政管理的秩序、实现劳动权利及其他权利的保障,这需要法律以最快的方式给出明确的答案,以便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如果完全依赖科学对安全生产法的影响,则会出现在追求证明过程、研究精确性的同时与法律的效率相冲突。这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法理精神,对实践中具体的行政执法也是不利的。

3 法律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影响

3.1 安全法律体现的人文价值关怀从而引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发展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为我们人类的生存发展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体系,由科技引发并日渐暴露出的问题也愈发严重。只有在特定的人文环境下科学技术才能顺利并得到更好的发展,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们所具有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他们的伦理底线都将影响着科技活动的思路和结果,以上这些都不可能与人文价值相分离。在人类真正实现文明进步的前提下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将科学技术与人文有机的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要实际行动上真正的实现科学技术的人文价值,让科学技术得到更好的发展。

由于科学技术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法律在科技领域所调整的关系,也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目前,以调整科技领域的各种关系为己任的科技法,把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科技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对于促进科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开发人才资源并充分发挥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的作用,创造稳定的、充分民主和学术自由的环境,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识和科技素质,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7]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由经济领域扩大到了社会领域,扩大了安全生产外延和内涵,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的经济发展是必然的,而安全生产法正是通过确立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人文价值从而引导、关怀科学技术及与科学技术相关的领域。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是强化红线意识的法制保障。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生命为本,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基本要义,是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坚守的最基本的准则。

另外,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推进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这种新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它商业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既可以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又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并有效地能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从而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此类制度的建立,就是面对目前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方面不完善、因技术不足的现实,立法者对价值理性和人文精神的选择的体现。

3.2 安全法律能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科技的创新及成果的转化

从总体上说,通过法律的设计为安全科技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法律来指导安全生产科技方向,扩大科研规模,加快科技发展速度。立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使用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8]

安全生产法可以组织、管理和协调生产经营中的科技活动,并能制约和预防科技活动带来的负面作用。例如第35条的淘汰制度,从字面看似只针对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以达到保障安全生产。实践中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大多是落后的工艺或生产设备。这些工艺装备和技术在客观上会导致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引发安全事故,因列入淘汰目录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这种立法上的规定是对安全生产技术上的“硬约束”。一方面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淘汰技术落后的产品目录,另一方面也促使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尽快推广和应用。这种外置式的强制推力,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更新。同时,在本条中规定,制定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主体的确定,可以确保目录的权威性,防止形成地方保护,阻碍新工艺、设备的共享和自由流通。

客观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使用在安全生产中是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效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对保障安全生产也有巨大作用,但是技术本身不具有避害和适应性。若是对新工艺、技术等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的不够充分,从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就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甚至是事故损失的扩大,因此,安全生产法第26条规定的对新工艺、新技术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种立法上的规定,既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结合安法第94条的法律责任,从而正确引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在合法、正确的轨道上进行,真正服务与安全生产、保障人权的目的。

4 科学技术与法律之间的互动与良性发展

完美状态下的科学知识的治理是理想的状态。实践中,我们无法用科学技术完全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完全依靠科学(尤其只依靠自然科学)是不可靠的,但是科学知识、实证技术的发展对任何一个领域的作用是不可以忽视的。在可靠的技术前提下,我们通过事先预防的措施(包括激烈的、损益性的措施)使其恢复,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些技术上的标准化、制度化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微观性,也能有力地促进执法的公正和正义的实现。[9]目前看来,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仍有较多的发展的空间。

在安全生产领域里,科学技术和法律是两手都要抓的问题,从安全生产的产生到发展,实证的安全生产领域的有关技术和成果被法律所用,并深深地影响到现在的安全生产法的众多方面。我们始终不能忘记的是法律的价值和理性,科学技术是客观的,也是凉薄的。它无法主动体现安全生产预防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的最终目的,即“人的保障、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律的指引。科技兴邦与依法治国是安全生产中科技与法律良性互动的现实基础。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0]:①牢固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在经济发展中有效地利用科学,在经营中应用科学,使得科学技术的人文价值在法律的关怀和指引下得到从分的体现,真正关怀和实现安全生产中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得科学技术在对科学思考的精神中加入人文、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关怀,促使科学技术与人文和谐发展。在实现科技价值的同时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②继续优化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环境从而保障科技发展和科技应用的实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联系着安全生产的法律环境,我国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在安全生产的各个基础领域的标准化立法已经实现,优化安全生产法律环境要从与科技相关、与科学技术相交叉的领域中继续推进;③协调发展安全生产的自然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科学。一是战略上科学地将人文、社会、法学的知识融入到安全生产知识的共同规划体系上,使两者并驾齐驱,将人文科学与科学技术交叉并同研究,使得科研手段有所突破,最终与现实需要相适应。在增加自然科学投入的基础上扩大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比例和份额,从结构上优化安全生产中有关科学和人文的构成,使其最终在整体上得到协作和良好的互动状态;④适时地对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进行评估,这种评估不仅是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在这评估中也必然包含了对科技及科技应用,科技创新的推动。在法律评估中实现对科技评估、科技评价。从评估中得到安全生产领域科技一线对立法的反馈,从而能推进法律的更新,引导科技与法律的良性互动。

[1]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3-34.

[2] 张雁.科学的社会实践转向:贝尔纳科学学思想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3]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008:18-19.

[4] 刘大椿.科学技术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254.

[5] 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

[6]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96-98.

[8] 潘建红,上官春晓.约束与选择:现代科技伦理问题的制度探索[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4,12.

[9] 侯强.技术理性与法律规制的现代化阐释[J].理论导刊.2013,4.

[10] 易继明.开创科技法研究的新局面[J].社会科学家.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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