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思考
2014-03-30王新法
王新法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东燕郊 101601)
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是建设方通过决策形成的,建设方正确、合理的决策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控制作用举足轻重,因此在招投标和施工阶段对工程投资成本控制应引起建设方的重视。
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个别性、动态性、层次性和兼容性的特点,它的计价特征关键在于多次性计价,就是在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前三者都是预算,竣工决算才能确定工程最终造价,而影响竣工决算、建设方参与最多的是招投标阶段和施工管理阶段,因此作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重点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及施工阶段的管理,把好最后的阶段关口,确保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使项目在人力、物力、财力的优化基础上,求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文基于对“某管理干部学院远程楼、教学楼项目”,谈谈建设方在招投标、施工阶段对投资成本的控制的理解和体会。
1 建设方在招投标阶段对造价的控制
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写很重要,若招标人没有能力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和复核。这一点,在招标阶段尤其重要,是招标文件编制准确、合理的前提。
1.1 招投标制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
建设项目招投标制是我国建筑市场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举措之一。对有效降低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1) 推行招投标制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
2) 推行招投标制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
3) 推行招投标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规律,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4) 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以贯彻。
5) 推行招投标制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造价有所降低。
1.2 招标阶段对造价控制的两方面
在招标阶段,为了减少后期的变更和索赔费用,应注意招标文件的编写和合同的选取。
1.2.1 招标文件的编写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而且还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和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是投标单位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因此,编制出完整、严谨、科学、客观公正,集针对性、合理性与保护性一体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成败的关键环节,也减少后期施工的索赔。从而,招标文件的编写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招标文件中对拟建项目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完整、准确,以及施工技术要求足够够明确。避免因项目清单漏项、项目特征标注不清楚,投标单位趁机含糊报价,给结算时价格调整打埋伏。如远程楼项目清单中基础褥垫层、屋面SBS防水层漏项、墙体抹灰时项目特征描述缺少砼加气块基层拉毛等,给后期工程结算造价控制增加了难度。
2) 招标文件中运用词语应足够确切。如招标方式仅写固定价格,到底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必须详细;又如钢材价格可以调整,到底是钢筋价格可以调整还是工程中所有的钢材都可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区间等等,用词必须确切明了。
3) 不利现场条件应尽可能描述准确,真实。
在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不利的现场施工条件,如果在招投标时不能预料到,则后面的施工中承包商必然会索要大量的赔偿,则工程的投资成本会增加,那么都有那些不利的现场施工条件会考虑呢?归结以下两种:
A) 第一类不利的现场施工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利条件虽然已经提出,但严重失实。主要有以下情况:
① 在开挖现场挖出的岩石或砾石的位置高程与招标文件中所述的位置高程差别甚大;
② 破碎岩石或地下障碍物的实际数量大大超过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数量;
③ 实际遇到的地下水在位置、水量、水质等方面与招标文件中的数据相差悬殊;
④ 地表高程与设计图纸不符,导致大量的挖填方量;
⑤ 需要压实的土壤的含水量数值与合同资料中给出的数值差别过大,增加了碾压工作的难度或工作量等。
B) 第二类不利的现场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而且按该项工程的一般施工实践完全是出乎意料地出现的不利现场条件。这种意外的不利条件,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预料的情况,如:在开挖基础时发现了古代建筑遗迹、古物或化石等。
从合同责任上讲,不利现场条件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因而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工期延长。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尽可能考虑上述情况。
如在教学楼技术施工开挖基槽时挖到流沙层,地下水位较高、基础埋深4.8米,给施工增加难度,为此,施工单位采取井点降水及边坡防护等方法进行施工。因招标期间地勘报告没有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给投标单位,中标单位对地质情况、地下水位高低不了解,投标报价没有考虑此项,报了洽商,现争议很大,为竣工决算造价控制增加不利因素。
4)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时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 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或设备,应列明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或型号、数量,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等;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或设备计价和结算退款的方法。
1.2.2 计价模式合同的选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繁多、特点各异,建设方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选择不同计价模式的合同:
1) 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
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而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但是有把握的部分可以采用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较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可以使建设方和承包商合理分担施工风险因素。
2) 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
选择合同类型的重要因素是施工招标时所依据的工程项目设计深度。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详细程度能否使投标人进行合理的报价,取决于已完成的设计深度。
3) 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
若工程施工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而建设方和承包商在这方面都没有经验,且在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定额中又没有可作为依据时,为了避免投标人盲目地提高承包价款或由于对施工难度估计不足而导致承包亏损时,不宜采用固定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较佳。
4) 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
有些紧急工程(一批培训学员短期要报到)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时,可能只有实施方案,没有施工图纸。因此,承包商不可能报出合理的价格,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采用何种合同形式不是固定的。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各个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阶段,也可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划分标段、进行合同策划时,应依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作出决策。
简而言之,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宜选择总价合同;紧急抢修、救援、救灾等建设工程,宜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他情形的建设工程,均宜选择单价合同。
2 建设方在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施工中建设项目的投资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控制的目标是把工程造价控制在承包合同价内,并力求在规定的工期内生产出质量好、造价低的建筑产品,此阶段工程造价管理最为复杂,是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理论和方法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业主在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要注意以下几点:
2.1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2.1.1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规范设计变更程序
首先对必须的变更做出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审查签证,发出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文件,方可发出变更通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严重出现“三超”现象,必须报原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出变更通知。
2.1.2 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1) 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资金的损失以及停工待图、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2) 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3) 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2.1.3 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1) 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2) 因工程性质改变的工程变更。
3) 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4) 单价偏低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如远程楼项目室外工程施工,下水管设计是UPVC材质的,因施工单位提前知道了建设方要将UPVC排水管改为钢筋砼排水管,在投标报价时有意将UPVC下水管报价压低,施工中变为钢筋砼下水管时,价格不但没有降下来,反而又提高了。
2.1.4 严格变更工程造价管理的途径
1) 严格按合同中规定的变更工程造价确定原则来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 。
2) 加强变更工程的计量工作, 尤其是要加强变更工程开、竣工测量工作、工程隐蔽部位的计量工作。
3) 对采用计日工形式计价的变更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发生的计日工数量进行检查和清点 ,以保证计日工数量的准确性。
4) 需确定新的单价时, 造价工程师应参照工程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 尽量依据承包商在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资料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协商确定其价格。
2.2 加强总体管理避免发生索赔
项目实施过程中预防承包商索赔事件的发生,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另一方面。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建设方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简单总结以下几点:
2.2.1 建设方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 因建设方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单位施工后成本严重提高所造成的损失。
(2) 建设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面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3) 建设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4) 建设方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5) 建设方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
(6) 建设方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7) 建设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8) 因建设方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2.2.2 建设方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 建设方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 建设方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3) 建设方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4) 建设方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5) 建设方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承包商提出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终目的归结到费用和工期的补偿,而工期的延长往往伴随着工程费用的增加。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的总体管理,规范建设方、建设方代表的自身行为,对于控制工程造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延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这种“共同延误”造成的损失,从而引起的索赔,处理时应明确初始延误者,初始延误者承担主要责任,在初始延误作用发生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承担着不承担任何责任。总结有以下三种情况:
(1) 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的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2) 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3) 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当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时,首先明确哪方是“初始延误者”,再确定是否索赔,如何索赔。由于索赔是双向的,建设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可进行反索赔,同时建设方也可以委托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处理索赔事项,在此就不再详细论述。
3 结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建设工程正逐步向高技术、大规模的方向发展。一点小的失误就可能造成巨大浪费,因此,有效地控制投资成本,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中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它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每个环节。本文只针对投标及施工阶段进行考虑,建议建设单位把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到战略高度, 科学、合理的决策,制定合理完善的招标文件,选取适合的施工合同,加强管理,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索赔措施等,才能在招标及施工阶段有效地控制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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