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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世纪英法关于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争论

2014-03-29左大培

当代经济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斯密高利贷法令

左大培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75)

17-18世纪英法关于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争论

左大培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75)

欧洲中世纪的反高利贷法令对近代资本主义兴起时期的影响,表现为17世纪柴尔德等人压低利率的主张。洛克和亚当·斯密等新兴资产阶级代表,一方面强调利率的形成有其“自然”规律,不可能以法令将利率压低到“最低市场利率”以下;另一方面仍然承认应当以政府法令限制利率可以达到的最高幅度。边沁提出了反对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主张,这一主张在19世纪占了统治地位,但是它无法抹煞现代资本主义经济需要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客观事实。

高利贷;利率最高上限;自然利率;最低市场利息率

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会和政府有禁止放债收取利息的传统。在16~18世纪欧洲向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主张将放债收取利息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大多数经济思想史著作对这一问题的论述都给人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似乎政府对贷款利率不加任何干预、听凭私人交易决定利率高低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资本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的是政府对贷款利率放任自流。但是,17~18世纪英国关于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讨论表明,像洛克、亚当·斯密那样最能代表英国新兴资产阶级要求的思想家们,并不否认政府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必要性。他们深思熟虑的讨论说明了,即便仅仅是为了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也需要政府至少对利率可以达到的上限作某种限制。二百年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亚当·斯密等人的论述就是在今天仍然有其不可忽视的指导意义。

一、欧洲中世纪的反高利贷法令和17世纪要求压低利率的主张

在中世纪的欧洲,任何放债收取利息的行为都被视为“高利贷”(usury),教会和君主都曾以法令来禁止放债收取利息的所谓“高利贷”。[1]828~830[2]63,64在欧洲中世纪的思想意识甚至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会以明确的禁令禁止一切“高利贷”。教会不仅引用《圣经》中的话来证明其禁止放债收取利息是正确的,教会的经院神学家们为了论证禁止放债收取利息合乎正义,还援引亚里士多德有关货币不可能自行增加的论述,托马斯·阿奎那甚至依据罗马法对于消费物和代替物的区分来论证放债不应当收取利息。[1]828~830[2]64,65

在以货币作媒介进行商品交换的经济中,一律禁止放债收取利息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都会引起诸多不便。由于这个原因,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会早就作了许多变通,允许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变相地收取利息。[1]828~830[2]65~69到了中世纪向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16世纪,顺应以货币作流通手段的世界性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世俗的立法开始允许放债收取利息,莫利诺斯等人更是公开地攻击经院神学家们谴责和禁止高利贷的教条,否认神授的法律禁止贷款收取利息。[1]828~830[2]83

但是,欧洲文化中反高利贷的传统在此后的几百年中仍然在起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在这个时期许多国家的政府还以法令来限制利率可以达到的最高限度。例如,英国虽然一开始就在政府法令中允许放债收取利息,但早在1546年就以法令规定一切利息不得超过10%。在经过法律政策上的一度摇摆之后,这一法律规定又于1571年重新生效。此后在直到18世纪初的近一个半世纪中,英国政府规定的最高利率才逐渐降低到5%。[3]81,82在17世纪重商主义晚期,各种讨论经济问题的小册子的作者们也试图对利息加以控制。这时是否应禁止收取利息已不在所讨论的问题之列,对利率设定最高限额的问题成为活跃而激烈的争论的焦点。[2]52

马克思认为17~18世纪的这种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主张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他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利息是资本主义企业主支付给资本所有者的一部分利润,它归根结底来源于资本主义企业剥削雇佣工人所得到的剩余价值。[4]378,379这样通过借贷而获得利息的资本是生息资本。而生息资本的“古老形式”是“高利贷资本”,“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已经产生”,因此,它“是洪水期前的资本形式”。[4]671

马克思指出:“高利贷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时期存在的具有特征的形式有两种。……这两种形式如下:第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主要是对地主放的高利贷;第二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4]672而“富裕地主因高利贷而遭到破产,小生产者被敲骨吸髓”。[4]672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蓬勃发展的19世纪,集中了大量社会资金的银行则主要向经营企业的富有的资本家们放贷。马克思说:“纽曼对这一点讲得很庸俗,说什么银行家所以受人尊敬,而高利贷者所以受人憎恨和鄙视,是因为前者贷款给富人,而后者贷款给贫民。(弗·威·纽曼《政治经济学讲演集》1851年伦敦版第44页)他没有看到,这里的区别是两个社会生产方式之间以及和它们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之间的区别,并且这个问题是不能用贫富的对立来解决的。”[4]673“总的说来,在现代信用制度下,生息资本要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各种条件。高利贷本身不仅依然存在,而且在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国家,还摆脱了一切旧的立法对它的限制。对于那些不是或不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义上进行借贷的个人、阶级或情况来说,生息资本都保持高利贷资本的形式。”[4]678,679

对于17~18世纪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主张,马克思精辟地概括说:“整个十八世纪都有一种呼声(立法也照此办理),要以荷兰为例,强制压低利息率来使生息资本从属于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而不是相反。主要倡议人是约瑟亚·柴尔德爵士,现代英国私人银行业之父。他抨击高利贷者的垄断,完全和摩西父子成衣批发公司叫嚣反对‘私人裁缝’的垄断一样。这个约瑟亚·柴尔德同时又是英国证券交易业之父。”[4]681,682“在十七世纪最后三十多年和十八世纪初英国出版的一切论述银行制度的著作中,和在柴尔德的著作中一样,都可以看到反对高利贷的主张,看到使商业、工业和国家摆脱高利贷盘剥的要求。”[4]682“如果考察一下那些在理论上维护并鼓励在英国建立现代信用制度的著作的实际内容,那末,我们所发现的无非是这样一种要求:生息资本,总之,可供借贷的生产资料,应该从属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成为它的一个条件。”[4]683

约瑟亚·柴尔德(1630~1699)曾任英国东印度公司总督。他在1668年出版的《贸易与商业利息简论》一书中,建议把英国的最高利率限定在6%到4%或更少。他以重商主义者的那种国家之间进行商业战争的视角来论证自己的这一主张,认为英国利率较高使英国商人的成本支出高于荷兰人,因此,造成英国商人在同荷兰人的商业竞争中无法取胜。经济思想史学家斯皮格尔说:对柴尔德来说,低利率是会消除一切或几乎一切社会弊病的万应灵药;很少有什么好的东西不被柴尔德宣称是利率降低的结果。[2]152~154他甚至说:“低利率是节俭、勤劳和技艺的天然的母亲”[2]152~154;“如果使一国富裕的是商业,而压低利息又使商业扩大,那末,压低利息或限制高利贷,无疑是足以使一国致富的主要原因。”[4]682

柴尔德的言论表明,17世纪英国的商业资产阶级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资本主义商业和制造业的发展需要尽可能低的利息率的支持。

二、洛克有关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学说

面对以柴尔德为代表的那种要求政府以强制手段尽量压低利率的主张,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约翰·洛克作出了充满理智的回答。

马克思认为,“约翰·洛克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代表工厂主反对工人阶级和贫民,代表商人反对旧式高利贷者,代表金融贵族反对作为债务人的国家,他在自己的一本著作中甚至证明资产阶级的理智是人类的正常理智。”[5]洛克的理智使他在规定利率最高上限这个问题上提出了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最大限度地有利于英国新兴资产阶级的主张。

洛克在《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一书中,系统阐述了他关于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学说,但是激发他写这篇论文的直接原因,似乎是为了反驳把利率从6%降低到4%的主张。洛克反对这一主张,认为当时英国限定最高利率为6%是正确的。[6]2,12,63为了论证自己的这一主张,洛克同时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论战,一方面的论战是为了反对进一步压低利率的最高上限,另一方面的论战则是仍然坚持政府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固定的利率,反对取消对利率最高上限的限制。

洛克反对将利率的最高上限压低到4%,当然更反对完全禁止放债收取利息的反高利贷法令。他说:“很明显,善于交易但是没有足够的金钱来施展所长的人,不但有理由借钱来进行贸易以谋生活,而且有理由为这笔钱支付利息;这和那些善于耕种但是没有土地可以施展技术的人不但有理由租地,而且有理由为了使用土地而付出租金,是一样的。因此,由于事务的必需和人类社会的性质,不但用利息借钱对某些人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从贷款上收取利润,也和从土地上收取地租同样是公正和合法的。”[6]34,35

洛克的论文用绝大部分篇幅来论证不应当将利率的最高上限压低到4%。他提出的核心论点是:“不能制订任何法律,来禁止那些精于理财和转移财货之道的人按照当时必须支付的利息来借钱使用。……人们所以不惜麻烦和费用去借钱,是因为他需要钱。只要与此需要相适应,无论要花多少代价,人们都肯于去借钱。……无论您怎样做,那些精于此道的人总能设法规避您的禁令,避免法律的惩罚。”[6]34,35洛克用了大量的篇幅不厌其烦地作了详尽的讨论,说明要将利率的最高上限压到低于“必须支付的利息”之下的法律会引起四方面的恶果:

(1)“它将使借贷更为困难,从而贸易(财富的基础)将受到妨害。”[6]2为了论证这一观点,反对柴尔德式的只强调低利率有利于贸易的说法,洛克强调英国高利率时代的经验是,“我们企业的繁荣造成了高利率。”[6]64洛克的这一观点表达了英国古典经济学形成的一个传统,就是把利息视为利润的一部分,认为利息率是由利润率决定的。

(2)这种压低利率的法律“将不利于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们,”即“那些只有现钱财产的孤儿寡妇和其他不懂得精明人的经营技巧的人们,这些人,特别是孤儿,除了法律允许的一点点利息以外,决不能从他们的货币上得到更多的好处了。”[6]2,3

(3)这种压低利率的法律“将大大增加银行家、放利者以及这一类老练经纪人的好处。目前的贸易、货币和债务的情况,总会把利息提高到和货币的真正和自然的价值相等,上述这些善于根据真正和自然的价值贷放款项的人,永远能得到超过法定利息的真实价值。因为人们发觉把自己的钱存在可靠的人手中的方便时,那些无知和懒惰的人立刻会争先恐后地把钱交给这些人。”[6]3

(4)这种压低利率的法律“的可能后果之一,即它将使国内许多人犯伪誓罪”,因为“在订立这条减低利息的法律以后,人们一定会想办法用利息以外的其他托词来借钱,以便逃避法律的严格规定”,这就会诱使他们作伪誓。[6]3

基于这些理由,洛克坚决反对法律规定的利率最高上限低于“货币的真正和自然的价值”。而他说的这些理由,以后一直是所有反对政府以法律规定利率最高上限的人所最喜欢援引的理由。

但是,洛克在同一篇论文中又坚持“要有规定利率的法律”。他为此提出的理由是:“1.必须有一个固定的利率;在借贷和到期债款宽限时,如果双方没有合同规定利率,法律应该提出一个标准,法庭也应该知道一方该付多少赔偿费。这是可能并且因此也应该加以规定的。2.在现在的现款流转情况下(现在现款差不多全在伦敦,并且被很少一部分人垄断着),这可以使青年人和缺钱的人不致太轻易地遭受重利盘剥,也可以使手眼通天、互相勾结的放利人不致有太大和无限的权力,来掠夺无知和有急需的借款人。……一个合情合理的提议也许是,利率应该有一定的上下限。……利率太高,就会妨害商人的利润,使他不愿意借钱;利率太低,则会妨害放利者的利润,使他不愿放款,二者对于贸易都是有害的。”基于这样一些考虑,洛克得出的结论是,“现在英国的6%法定利率也许是由固定规则所能规定的最合理、最方便的利率。”[6]61~63这是洛克所作的另一方面的讨论,他坚持政府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利率最高上限。

洛克的这两方面讨论难免给人留下他有点自相矛盾的印象。人们可以使用他反对将利率压低到4%的法律的所有论点,来反对他主张的那种规定固定利率的法律。洛克本人可能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在论述反对将利率压低到4%的法律的理由时,不是一般地反对任何一种规定利率最高上限的法律,而是反对法律规定的利率低于“必须支付的利息”和“货币的真正和自然的价值”。他接下来所作的论述使人不能不推测,他所说的“货币的真正和自然的价值”应当就是他所谓的“自然利率”,按照洛克的定义,自然利率“是指在货币平均分布的条件下,现在的货币缺乏情况所自然决定的利率。”[6]6,7

洛克有关政府规定利率最高上限的上述讨论,为坎蒂隆和亚当·斯密等早期的古典经济学家确定了他们对政府利率政策的基本立场,这就是:主张容许放债收取利息,反对以法律强行将利率压得过低,但是容许甚至要求以法律规定利率的最高上限,只是这个利率的最高上限要适当,不能低于像洛克说的那种“自然利率”的水平。在这一方面,洛克是早期古典经济学有关利率的学说的当之无愧的先驱。洛克在讨论利率问题时所陈述的种种理由,以后一直被各家各派的经济学家们所反复使用。

不过,洛克对于“自然利率”的定义,明显地带有脱离实际的理想主义色彩。后来,坎蒂隆和亚当·斯密等早期的古典经济学家所发展起来的“最低市场利率”概念,将洛克的“自然利率”转变成了精确而合乎实际的概念。

三、坎蒂隆和亚当·斯密的主张:依据最低市场利率规定利率的最高上限

我们可以将到亚当·斯密为止的古典经济学家称作早期古典经济学家。理查德·坎蒂隆和亚当·斯密等早期的古典经济学家发展了前人的理论,提出了“最低市场利率”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关于政府的利率政策的学说。

理查德·坎蒂隆虽然出生于爱尔兰,但是他最重要的经济活动却是他早年在法国所从事的。因此,他所著的《商业性质概论》一书,应当是18世纪初英法两国特别是法国最卓越的经济思想的系统总结。坎蒂隆在该书中系统论述了他有关利息率的决定的学说:(1)产生利息的“不变的源泉”是耕种土地、从事制造业的“业主”们的净利润,[7]99这些业主要从其产品中“支付各项开支和维持生活”,利润是作了这些扣除后的剩余。“要确定业主的利润,永远必须首先扣除他们的生活维持费”。[7]94~97(2)“小业主一旦负债,多半是无力偿还的”;贷款者可能“冒很大的丧失资本的风险”;[7]96,97“在一国之中存在着许多阶级和许多利息或利润的渠道;在最低的阶级中,与风险较大相对应,利息总是最高。利息随着阶级地位的上升而相应地下降,处于最高等级的是商人。他们不但富有,而且在偿还债务方面声誉颇佳。要求这个阶级支付的利息称为该国的现行利息率。它同土地抵押贷款的利息率相差无几”。[7]99(3)“一国中货币的充裕与稀缺永远会提高或降低交易之中的一切东西的价格,而不一定与利息率有什么必然联系。……造成一国的高利息的最常见原因是贵族和土地所有者或其他富人的巨大开支。”[7]101

坎蒂隆显然反对政府以法令禁止放债收取利息。他对政府以法律来限制最高利率的做法态度也相当消极。他认为,“如果君主或该国的行政官员希望通过法律来调节现行利息率,这一调节必须以最高等级或大致相当于此的现行市场利息率为基础,否则法律就不会有效力。因为契约双方只服从竞争的力量,或由放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比例所决定的现行价格,他们将会作秘密交易;而法律的限制只能增加交易的困难,从而提高而不是压低利息率。……对高利贷法,似乎应当象在荷兰那样,总是根据市场利息率进行调整。”[7]103,104

亚当·斯密将坎蒂隆的“现行市场利息率”概念进一步发展为“最低市场利息率”概念,并且以此为基础来讨论政府规定利率最高上限的政策。按照斯密本人的定义,他所说的“最低市场利息率”就是“那些能够提供绝对可靠担保品的借款人借用货币时通常所付的价格”。[3]327,328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讨论利润问题的第一篇第九章中,强调利润的高低通常决定了利息率的高低,并且根据利息率变动的情况来推测利润变动的情况。他认为,自1546年以来的两百年中,英国法令规定的利息率最高上限的几次下降“看来极其适当。它们都是在市场利息率即有良好信用的人通常借款的利息率变动之后作出的,并不是走在前头。”[3]82对他作出这种判断的理由,斯密自己在《国富论》第二篇第四章“论贷出取息的资财”中的论述,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斯密几乎完全继承了洛克的观点,一方面主张容许放债收取利息,并且反对以法律强行将利率压得过低,但是另一方面又坚持要求以法律规定利率的最高上限,而这个利率的最高上限不能低于他所说的“最低市场利息率”。

斯密用了与洛克一样的理由来反对禁止放债收取利息的法律。他说:“由于在任何地方使用资本都会取得利润,所以在任何地方使用资本都应有利息为酬。经验告诉我们,”禁止货币利息的法律“不但防止不了重利盘剥的罪恶,反会使它加甚,因为,债务人不但要支付使用货币的报酬,而且要对出借人冒险接受这种报酬支付一笔费用”。[3]327

斯密将洛克所说的理由进一步加以发展,以论证应当根据最低市场利息率来规定利率的最高上限。他说:“在放债取利不被禁止的国家,为了禁止重利盘剥,法律往往规定合法的最高利息率。这个最高利息率,总应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这个法定利息率若低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其结果将无异于全然禁止放债取利的结果。如果取得的报酬少于货币使用之所值,则债权人便不肯借钱出去,所以债务人得为债权人冒险接受货币使用之全值而支付一笔费用。如果法定利息率适等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则一般没有稳当担保品的人便不能从遵守国法的诚实人那里借到钱,而只好任重利盘剥者盘剥。”[3]327,328据此他观察了当时英国信贷市场的数据,认为“像英国这样的国家,规定百分之五为法定利息率,也许是再适当没有。”[3]328斯密还以经验事实说明,“没有任何法律,能把利息减低到当时最低普通市场利息率之下。”[3]328

但是,斯密另一方面又坚持要以法律规定利率的最高上限,而且这个利率的最高上限不能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太多。他为此而提出的理由与洛克明显不同。斯密之所以反对法律规定的利率最高上限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太多,是出于增加用于生产的资本的考虑。他认为过高的利率会诱使资金流向非生产的用途,减少用于生产的资本。斯密说,“贷出取息的资财”,“在借用人手里,可用作资本,亦可用作留供目前消费的资财。”[3]321如果用作资本,就“可再生产价值,并提供利润。在这场合,他无须割让或侵蚀任何其他收入的资源便能偿还该资本及其利息。如果用作目前消费的资财,他就成为浪费者,他夺去了维持勤劳阶级的基金,来维持游惰阶级。在这场合,除非他侵蚀某种收入的资源如地产或地租,他就无法偿还资本,支付利息”。[3]321,322

基于这样的考虑,斯密强调:“必须注意,法定利息率,虽应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但亦不应高得过多”。[3]328如果高得过多,“就有大部分待借的货币,会借到浪费者和投机家手里去,因为只有他们这一类人,愿意出这样高的利息。诚实人只能以使用货币所获的利润的一部分,作为使用货币的报酬,所以,不敢和他们竞争。这样,一国资本,将有大部分会离开诚实的人,而转到浪费者手里,不用在有利的用途上,却用在浪费资本和破坏资本的用途上。反之,在法定利息率仅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的场合,有钱出借的都宁愿借给诚实人,不愿借给浪费者和投机家。”[3]328因为,“钱在诚实人手上,稳当得多。这样,一国资本就大部分在诚实人手中,而在这些人手中的资本,大抵都用得有利”。[3]328

斯密为以法律适当地规定利率的最高上限所提出的上述理由,听起来非常像斯蒂格利茨根据当代对不对称信息的分析所说明的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我们可以使用斯蒂格利茨所说的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来阐释斯密的上述理由: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一种“逆向选择”,在这种“逆向选择”的作用下,高利息率会使利润稳定从而平均来说不会造成资金亏损的资金需求者不敢借债,而使大量资金流向那些有可能取得高利润但是平均来说会造成资金亏损的债务人。由于斯密正确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所主张的适当地规定利率的最高上限的法律有利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效率。英国在某些方面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法律一直存在到19世纪中期,对此斯密的学说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

四、边沁开创的传统:反对以法令限制利息率

亚当·斯密还在世的时候,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就于1787年写成了小册子《为高利贷辩护》(DefenceofUsury)。边沁在这本书中根本反对政府对利息率的任何限制,开创了经济学中反对以法令限制利息率的传统。

凯恩斯转述了边沁对斯密学说的攻击:“边沁之主要批评,是说亚当·斯密不愧苏格兰人,过分谨慎,对于‘创办人’不免太严厉了一点;若规定最高利率,则凡负担正当的、对于社会有利的风险者,其所得报酬将太少。”[8]303按照凯恩斯转述的边沁的看法,“如果法令可以妨碍人民负担正当风险,则应当加以抗议。”[8]303

边沁指责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法令阻碍创办人负担对于社会有利的风险而获得贷款,并据此主张完全废止这样的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法令。在边沁看来,这些敢于以高利息借债的“创办人”对社会进步真是功德无量。他说,“工艺事业(thecareerofart),即创办人足迹所经之大道可以看作是一个辽阔的、也许是漫无止境的平原,其间满布陷阱。每一个陷阱必须先吞一人,才能填平,但一经填平之后,即永久填平,不再陷人;于是这小小一段对于后来者就安全了。”[8]303边沁所说的“创办人”(projectors),范围很广,“凡以追求财富(或任何其他对象)为目的,拟获得财富之资助,设法寻求新发明途径者,皆属之;……此等人真是以进步改良为职志。规定最高利率,则此等人最受打击。……总之,凡人类聪明睿智之运用,须赖财富之资助者,皆遭阻遏。”[8]303“在这种情形之下,深于世故之士不再抉择创办计划之优劣,因为他根本不想创办什么。”[8]303

深受边沁思想影响的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把边沁为高利贷辩护的学说发展成一套系统的经济理论,用以反对任何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所谓“高利贷法”。

小穆勒反对这一类“高利贷法”的主要理由,基本上就是洛克和亚当·斯密反对不适当地压低利率的法令时所使用的那些理由;不过,小穆勒使用他系统化的供求决定价格的分析框架,使用这些理由来根本反对任何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法令。他认为,那些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法令的立法者“误解了影响商业活动的原因”,“以为可以不管供给和需求的自然作用,依靠法令便能压低利率”。[9]514

为了反对以法令限定利率最高上限,小穆勒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债务契约上约定的利率会高于一般的利息率。他说,如果借款者“不能以一般利息借到钱,那必定是因为他不能象其他人那样提供可靠的担保;而此时在竞争条件下他所多付的利息必定相当于放款者为此而承担的风险”。[9]515

小穆勒也很清楚,亚当·斯密主张以法令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主要理由是,高利率会使资金流到浪费者和投机家手里。小穆勒说,亚当·斯密认为只有浪费者和投机家这两种人“会按高于市场的利率借钱,他的这种看法未免过于轻率了。他还应该把所有那些急需资金的人包括在内,而不管这种急需多么短暂”。[9]516他强调,“实业界人士常常遇到”这种情况。[9]516小穆勒强调这一点是为了说明,亚当·斯密主张的以法令限定利率最高上限也会伤害他特意要严加保护的生产性的实业界人士。

小穆勒还说,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高利贷法的作用,是使那些纵有很好的计划但无充足的资本的人借不到钱”。[9]517他反对以法令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这一理由,就是边沁提出的那个为高利贷辩护的理由。小穆勒在讨论高利贷法时丝毫也不隐讳边沁在思想上对他的影响。

小穆勒为反对以法令限定利率最高上限所作的那些论证,后来成了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占统治地位的话语。自小穆勒以后,反对政府以法令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态度就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占了统治地位。到了1854年,一些高利贷法就曾被统统废除过。[1]828~830直到1936年,凯恩斯才在他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对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这种态度作了反思,承认那些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法令有一定道理。

深思熟虑的经济思想史学者早就发现,中世纪威尼斯和英国最初为贸易所作的资金融通采取了合作或合伙的形式,是为了规避禁止贷款收取利息的禁令。为了避免触犯禁止贷款收取利息的法令,中世纪资金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形成了某种形式的合伙制,而合伙制是一种产权投资,是后来广泛实行的股份制的雏形。这样,禁止高利贷的法令在把资金导入产权投资而非用于放贷方面起过重要的作用。[1]828~830[2]54~66英国产业革命时瓦特就是在博尔顿等人以合伙经营形式所提供的资金下对蒸汽机作了革命性的改良。

与欧洲特别是英国的这种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旧中国的政府没有以法令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传统,而中国尽管从宋代以后到18世纪商业和手工业都处于全世界最发达之列,却一直没能发生英国那样的机械化产业革命,最终在近代的工业发展中急剧落后。讨论限定利率最高上限的法令的西方经济学家几乎都闭口不谈这一点。而恰恰是这个关键性的事实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说明以法令限定利率最高上限对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化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历史的经验同样证明了管制利率上限的法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所需要。欧美国家真正完全没有政府对利率的管制和限制的时间实际上不超过几十年。1929年的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颁布了1933年和1935年的银行条例。其中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规定会员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最高额度。1933年的银行条例已经规定了禁止对活期存款付给利息的条款。此外还明确规定,委员会与各储备银行关于贴现率有不同意见时,委员会有决定权。而美国所有的国民银行都必须是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在州注册的银行是否加入储备系统为会员则可任意选择。[10][11]美国从1980年代开始逐步取消这种对利率的限制,但是经过了多年的调整过程取消了对利率的限制以后不久,美国就于2008年爆发了1930年代大萧条以来从未有过的金融危机。事实证明,自由放任的利率政策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高度危险性。

[1]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4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2]亨利·威廉·斯皮格尔.经济思想的成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67,68.

[6]约翰·洛克.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理查德·坎蒂隆.商业性质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8]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9]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0]保罗·M·霍维慈.美国货币政策与金融制度(上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223,224.

[11]保罗·M·霍维慈.美国货币政策与金融制度(下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6.

责任编辑:孙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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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674(2014)05-005-07

2014-01-14

定稿日期:2014-03-16

左大培(1952-),男,辽宁大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西方经济思想史和当代西方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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