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老挝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十大亮点分析

2014-03-29李立景郭力宾余绍宁

创新 2014年2期
关键词:修正案老挝当事人

李立景 郭力宾 余绍宁

老挝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十大亮点分析

李立景 郭力宾 余绍宁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与老挝两国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多,中国作为老挝第一大投资国,加强对老挝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认识和了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2年7月4日,老挝通过新的民诉法修正案,扩大了法院非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将调解上升为民诉法的原则;细化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权行使的操作性;增强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加强了证据立法;增加了执行程序和非诉程序;加大了强制措施力度;完善了再审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

老挝;民事诉讼法;修订

老挝与中国山水相连,同属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老挝实行改革开放,加深了与中国的贸易往来,随着2010年的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全面启动,两国间的经贸往来更是日益频繁。1989年至今的20余年中,中国对老挝投资累计逾40亿美元,已成为对老挝第一大投资国。[1]但伴随着经贸的发展变量,势必催生纠纷的增量,因此,加强作为民商事纠纷救济程序的老挝民诉法的认识和了解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老挝于2004年对1990年11月9通过的民诉法做了修改,2012年7月4日,老挝国会通过了对2004年的民诉法的修正。我国目前对老挝民诉法的介绍均限于2004年的旧法,对2012年的修正案鲜有介绍,本文择其要点,对修正案的变化及特点予以简单介绍①本文所参照的老挝民诉法最新修正文本为余绍宁主译,于梦媛、张文举、詹文君以及杨培林等协助参与完成。。

一、体系趋于完整

修正案基本结构和内容包括:第一章目的;第二章诉讼活动中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法院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诉讼活动以及诉讼代理活动;第六章证据;第七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八章作出送达告知传唤传票的法院的其他文书;第九章诉讼费用;第十章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开庭审理;第十二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三章第三审程序;第十四章执行程序;第十五章再审程序;第十六章非诉程序的诉讼;第十七章涉外诉讼活动等。

旧法仅为十一章,共129条,修正案则增加到目前的十八章,共370条,内容增加了两倍;修正案的变化不仅体现在内容的变化上,更体现在结构上进行了调整。

相对于旧法的体系性残缺与粗陋,修正案以立法目的和原则为统领,以法律规范的逻辑构造为主线,以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为核心;逻辑层次清楚,条文缜密,表现了较强的立法体系性观念。如,在第一章第3条中对民事诉讼活动中对“起诉”、“辩论”、“传票”、“限制自由范围”、“充分”、“客观”等27个专门用语进行了一一界定,体现了立法的逐渐规范及成熟。

二、凸显了立法目的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统领性和指导性地位

旧法第一章“总则”中虽然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原则的某些内容,但是,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基本的原则在立法技术和司法的指导性上没有受到充分重视,显得零散,不全面。修正案第二章集中规定了12项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基本原则,提升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立法地位,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以下的新增原则:

第一,第1条原则中规定了“审判案件是法院的权利和义务”,隐含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和责权统一的公法精神;第二,原则第11条是“辩论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保证当事人有条件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在诉讼调查中,必须保证当事人有条件能提出自己的证据、辩解或辩论。”这里体现了程序的保障精神;第三,第7条原则规定了“在庭调查原则”;第四,第18条的调解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提供调解程序,法院应当寻找条件,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体现了对调解解决纠纷优先性的重视;第五,第12条原则规定,法院审理的范围限于“起诉状或诉讼请求的范围”。第20条进一步做了解释规定:“审判组织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判决。”

三、扩大了法院非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完善了审判管辖制度

旧法中第四章“人民法庭的权利”中规定了民事法庭、经贸法庭、家庭法庭、未成年法庭四类法庭的管辖分工与权限,劳动争议案件由普通民事法庭管辖。而修正案中设立了劳动法庭,管辖审理劳动案件,扩大了基层法院的管辖权,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第三章为“审判案件是法院的权利和义务”,体现立法者对法院裁判的权力与义务统一性的深刻认识。

修正案第2条规定:“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民事争议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关于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人身权的关系。民事诉讼活动是法院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非诉讼请求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纠纷的一种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还包括贸易案件、家庭案件、未成年案件与劳动案件。”相比而言,旧法没有强调法院对非诉讼案件的解决,而修正案则大量而详实地增加了对各个专门法庭的对非诉讼民事请求案件管辖的规定,形成了个专门法庭诉讼案件与非诉案件管辖双管齐下的格局。

修正案第33条规定普通民事法庭受理的非纠纷的民事请求,包括下列案件:请法院指定财产或遗产管理人;土地证书的公示催告;请求确认非法先占;请求确认仲裁书与国外仲裁书合法;民事纠纷的其他请求。

修正案第38条规定,经贸法庭受理非诉案件包括:要求承认或者执行贸易仲裁协议的案件;要求承认或者执行外国仲裁协议的案件后者依仲裁法,经济纠纷解决法达成的协议;申请法院依知识产权法,经济纠纷解决法,仲裁法撤销或者驳回对方当事人申请的对本方的强制措施请求;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破产程序纠纷;申请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纠纷;其他贸易案件的请求。

修正案第45条规定,家庭法庭审理非诉案件包括:申请驳回不合理,不合法的订婚;申请承认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申请法院分配共有财产;申请法院改变关于抚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法院限制父母对子女太严格;申请法院对父母适用强制措施管理与照顾子女;申请其他相关家庭案件。

修正案第52条规定,未成年人法庭审理的非诉案件包括: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要求采取诉前强制措施,以便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的案件;要求对未成年子女采取诉前强制措施,限制未能年人的不法行为,以防止不法状态进一步恶化的案件;要求法院确定一位未成年人财产监管人;要求采取诉前措施,保护被监护人的基本权利;其他未成年案件的要求。

同时,修正案第323条对非诉程序的级别管辖做出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只能审理非诉案件的民事和家庭部分,省级或首都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和商事案件。

四、调解上升为民诉法的原则,强调了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

修正案增加了调解原则,其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提供调解程序,法院应当寻找条件,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第21条规定,基层法院应当以调解和和解为主要结案方式。

此外“当事人调解”一节由原来的2条增加到8条。对不能调解的案件(第197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起诉或要求返还不合理不合法占有的财产;纠纷的标的物不属于双方当事人;针对无效合同的纠纷;一些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同时,修正案在第198条中对必须调解前置的案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动物、植物所有权的案件、相邻关系的案件、家庭关系案件、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使用土地权案件、贸易按键和未成年人案件;劳动案件和服务案件。

五、提升了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细化了民事检察权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在旧法中,检察机关只是与“当事人、第三人、证人、专家人、翻译人员、人民检察院、律师或其他辩护”并列的人员,在修正案中,则与法院并列规定在第四章。

在旧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的规定仅有3条,修正案中则增加至8条,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员的范围(第61条),人民检察院的权利义务(第62条),明确规定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以原告的身份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起诉。取消了旧法关于作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的规定。

修正案第64条规定,检察长的权利义务包括:(1)有权查看案件材料;(2)有权建议法院对有疑问的案件进行在研究;(3)如果有必要可以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当场提出进行询问;(4)若发现案件判决错误,可以提出抗诉;(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同时还规定,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在被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帮助检察长从事检察活动。

检察员权利义务(第65条)包括:(1)检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写抗诉状;(2)如果有必要可以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当场提出进行询问;(3)若发现案件判决错误,可以提出抗诉;(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助理检察员的权利义务,依照《人民检察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67条)。

修正案第66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的权利义务: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原告身份进行起诉。检察院作为原告后,其诉讼权利与普通诉讼的原告一样。检察院的其他人员在经检察院的主管人员批准后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与普通诉讼的原告一样。

修正案第68条还规定了检察院的具体权利义务如下:(1)依法经法院传唤必须到庭;(2)将案卷依法返还法院;对案卷材料的内容保密;(3)保证、维护案卷材料的完整性;(4)检察行为违法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第三审程序中,也凸显了检察监督的强化。修正案第297条规定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并提交的审判小结并接受检察院书面监督。检察院于30日内批阅后返还法院后方可判决。

六、增强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规范了诉讼秩序

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资格,修正案第71条规定,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满18周岁或者其他类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要有法律帮助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

增强了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条款由原有的10条增加到16条,并使用兜底性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立法权利扩张性语言技术;如修正案第7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作出诉前强制措施;建议法院缺席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帮助调取证据;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有权申请法院传唤第三人到庭;申请法院中止或者延期审理案件等权利。

同时,修正案第72条也加强了对当事人义务性条款的约束,如规定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按照法律的规定交诉讼费用;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等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修正案严格了证人资格,修正案第80条规定,聋哑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证人。取消了旧法中亲属尽管不视为是证人,但可以向法院代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聋子、哑人、疯子、未成年人陈述的规定。

增加了鉴定人资格审查制度,修正案第82条鉴定人在进行鉴定之前,应当先经过法院的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法院发给鉴定资格证书。并对专家证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修正案第83条规定,证人的权利包括:鉴定人认为法院交付的鉴定物与案件的其他材料有关,可以申请查看相关材料;有权享受鉴定报酬;有权以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供自己的鉴定结论;可以修改、补充自己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名誉权,财产权以及家庭成员的认人身安全得到保护等。鉴定人的义务包括:有义务按照自己的能力范围进行鉴定;依法院的要求将鉴定结论提交法院;依法院的传票传唤或者邀请书出庭作证;在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法院的要求对鉴定保密等。

七、突出证据裁判主义,加强了证据立法

老挝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在立法体制上采取的是程序法与证据法合一的制度。修正案通过后,案件的证据问题由原来的第二章改为第六章,条文由原来的7条增加到27条。尽管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修正案(第97条)规定了证据的六种来源后,通过兜底性立法技术“其他合法的来源”,申明立法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的重视,相较旧法,这也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对当事人与法院的“递交证据”协议(第104条)做了明确规定:“递交申请人应当用书面形式说明所交证据的种类性质以及页数,然后经由法院审查该陈述属实,最后双方签订递交证据的协议。”进一步规范了法院的行为。

对法院的取证方法作了明确规定(第106条):(1)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到庭;(2)法院委派相关人员到现场勘察;(3)法院选择鉴定人,鉴定证据的真伪;(4)法院向与证据有关的法人组织或单位提出意见,核实证据真实性;(5)委托其他法院取证。

修正案体现了证据原件主义精神,其中第103条规定,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如果没有原件,可以使用法院认可的复印件或者经机关单位盖章之后的证据交给法院,对于外国的证据材料,必须翻译成老挝语后由登记机关盖章之后交给法院。

此外,修正案第105条规定了证据的当事人查阅制度,107条、108条详尽规定了询问笔录的制作程序和形式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如每个人要签名并在每页按手印;若陈述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字按手印;制作笔录若有修改,修改部分应该由每个人签字按手印。若陈述人不愿意签字按手印,审判人员应当在笔录的最后一页写明拒绝签字的原因;制作笔录书要制作两份,一份放入案卷中,一份交给陈述人。第117条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第119条规定了判决书证据采信理由说明制度。

八、增加了执行程序和非诉程序

旧法没有执行程序的规定,而修正案在一审、二审、三审程序之后,专门设立第十四章法院裁判的执行,第307~312条规定了执行的依据、执行法院判决的方式、中止执行和执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规范了执行行为。

旧法没有专门的非诉讼审理程序的规定,修正案在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之后,新增第十六章非诉讼程序,包括前文所述的各个法庭的受理的非诉案件和特别程序的非诉案件(第330条)包括:申请法院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申请;土地证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丢失;债务人失踪的案件。

九、加大了强制措施力度,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性

在强制措施方面,修正案由原来的6条增加到目前的13条,通过丰富种类和使用范围,增强了司法强制措施对诉讼的保障力度,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旧法第120条只提到了对精神病人的责令医疗或对监护人责令赔偿财产损害强制措施,修正案则完善了对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强制措施。其第135条规定,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一方是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强制他到专门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拘留,强制措施决定可以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或者判决生效之后作出。治疗完后,法院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继续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是,修正案还增加了司法强制令,授权法院可以禁止当事人做出某种行为,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裁判的可执行性。如第124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作出跟案件有关的任何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发现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该行为的发生;第125条规定,如果发现当事人与第三人合谋处分跟案件有关的财产,可以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当事人与第三方的处分财产的交易行为;第126条规定,当发现当事人逃匿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法院可以依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限制当事人的自由。

修正案在加大司法强制措施力度的同时,也注重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性。修正案第13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强制措施的决定,可以提起上诉或者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且有权在决定书收到之日起7日内提起。”

十、完善了再审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

修正案第304条增加了撤销第二审的判决书,发还第二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形。同时,在第三审程序中,加强了检察院的审判监督。

第三审的判决书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司法的权威性,修正案(第301条)规定了判决书的名头、结构等形式要求。

旧法中涉外程序仅有3个条文,随着涉外案件的增多,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操作性缺陷日益突出,修正案条文增加到8条,规定了申请承认外国的判决,审理判决承认外国判决书的程序,判决不予承认的判决的情形以及对判决不予承认法院判决的上诉或者抗诉等程序。

[1]杜蔚涛.中国企业投资老挝逾40亿[N].广西日报,2011-06-21.

[责任编辑:杨 彧]

D9334.51

A

1673-8616(2014)02-0066-05

2013-12-25

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国—东盟比较民事诉讼法双语教学研究》(2012JGA133)、广西民族大学东盟研究中心项目《中国—东盟国际民事诉讼比较研究》(dm106)、广西民族大学教改项目《面向东盟:国际民事诉讼法中英双语教学改革研究》(2011XJGB02)

李立景,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后、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访问学者(广西南宁,530006);郭力宾,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6);余绍宁,老挝最高法院、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6)。

猜你喜欢

修正案老挝当事人
我不喜欢你
老挝肉牛输华实现突破
《基加利修正案》
朝发夕至 乘着火车去老挝
美国就业歧视当事人的诉讼权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摘要
简评2018宪法修正案与监察法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