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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惩治和预防腐败

2014-03-29张亮

大连干部学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腐败权力监督

张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20)

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惩治和预防腐败

张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2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研究确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 《决定》中 “科学”、 “执行”、 “监督”这几个词深刻揭示了惩治与预防腐败的关键。而且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将会出台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新措施,从而唱响了反腐倡廉的时代最强音。因此,在反腐这个重要问题上,我们必须深入研究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措施,从而努力实现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建设新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惩治和预防腐败

反腐败,无疑是 “十八大”后最惹人眼球的国家政务焦点。无论是 “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广度,还是 “标本兼治、治标为先”的反腐策略,种种迹象显示,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已成为中央的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用三个“依然”来形容腐败形势,即 “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实际上,自 “十八大”之后,在腐败存量越来越大的现实下,持续以高压姿态打击腐败已经成为执政党的必然选择,一批部级高官相继落马足以彰显中央铁腕治腐的坚强决心。

十八届三中全会唱响了反腐倡廉的时代最强音。 《决定》指出: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 “科学”、 “执行”、 “监督”深刻揭示了惩治与预防腐败的关键

《决定》中 “科学”、 “执行”、 “监督”这几个词深刻揭示了惩治与预防腐败的关键。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单位部门也采取了许许多多的反腐败措施,为什么效果不明显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脱离实际,形式主义,走过场,缺乏科学有效的预防腐败的措施。其次,我们有大大小小各种制度,但为什么没有遏制住腐败滋长蔓延的明显成效?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执行力,制度写在本子里、挂在墙上,仅仅是个摆设,到时可以绕道走、 “打擦边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定了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还要坏!日常生活中经常大呼 “狼来了”,谁信那!第三,监督是防止腐败、防止公权力谋取私利的根本措施,就是要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公权力缺乏监督一定导致腐败,这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我们都有这种体会,一些开车者喜欢开快车、乱变道,但一旦发现前面有警察、有探头,立即规规矩矩、老老实实,这就是监督。以前我们企图通过说教来教育干部自觉廉政,实践证明,这是完全不够的,唯有监督才是根本的有效举措。

三中全会认真汲取了以往反腐败的经验和教训,更加突出以治本为出发点,抓住了预防腐败的关键点,是需要我们深刻思考和认真贯彻落实的。三中全会在这个方面作了详尽的阐述,从三中全会公报看,强化对党政领导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监督,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比如,党政官员的日常待遇或将得到更严格的规范和保障。未来党政领导的办公、生活用房,配备公车、秘书或警卫,公务接待等,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发现问题就会被查处。同时,对党政官员亲属经商问题,或出国定居、担任社会组织职务等,三中全会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防止党政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个人影响力为其亲属和家人谋取私利。在这些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也将逐步健全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三中全会以后,对新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个人财产等也有望在更大的范围启动试点。此前,新疆、安徽、浙江、江苏、广东等地都有一些官员自发的对财产进行公开。让官员的个人和家庭财产等事项公开化,接受公众的监督,无疑是预防腐败、防止 “边腐边升”的良药。

在选人用人方面,三中全会还明确,将通过专项检查和建立追责机制,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而针对 “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更强调外部监督和制约,比如通过改革政绩考核机制来实现。

显然,目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主要是由于对权力监督和制约不够所致。要从根本上反对腐败,必须推进制度反腐,靠制度来管人管事管权。当然,这种制度不是形式上的制度,而是具有强大执行力的制度。同时,各地现存的党政领导和机关作风问题,既有监督不力的问题,也有上行下效的问题,必须从中央做起,才能取得实效。自中央作出 “八项规定”和提出 “纠正四风”以来,成效还是非常显著的,人民群众是感同身受、深表赞同的。为什么类似的规定以前也有,而效果却不明显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领导带头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十八大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为人表率,提出了 “打铁还得自身硬”、 “正人先正己”、 “要求下面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求下面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等自我约束的要求,领导层面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给广大干部群众作出了表率,效果明显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如今新的风气正在逐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大家感到:迎来送往简单了,出访不拉横幅了,酒店豪宴萧条了,茅台市值蒸发了,会场不放鲜花了,景区开会难见了,领导合影不搞了,题字作序取消了,网络威力加大了,刀鱼不到六百了。 (在上海,十几年来,长江刀鱼始终在每斤六千元以上, “八项规定”出台的当年刀鱼就没有超过每斤六百)。

二、反腐倡廉将贯穿一切改革的始终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期待的 “反腐与改革”问题明确指出, “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由此可见,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我们可以相信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将会出台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新措施,从而唱响反腐倡廉时代最强音。

反腐倡廉将贯穿一切改革的始终。事实上,不管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还是以建设让人民满意政府为目标的行政体制改革,都将作用于反腐倡廉工作。一方面,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将大大减少贪腐的机会,进而降低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风险。同时,制度的健全完善将削弱个别部门和个人的权力,也将减少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养老制度改革、财税制度改革等服务民生的政策、措施,将减轻老百姓的负担,提升老百姓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将削弱一部分人因生活所迫产生贪腐的动机。同时,从十八大以来已有20余位省部级贪官落马,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对腐败的高压政策将成为常态,官员贪腐的成本将大大上升。

三、深入研究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措施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在惩治和预防腐败这个重要的问题上,要深入研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应注重节奏。反腐倡廉工作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反腐工作没抓好,其他工作抓得再好也是徒劳。当前在全国各地,普遍出现干群关系前所未有的紧张,纠其原因,与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有着直接关系。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已成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如何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注重节奏。一方面,要跟上舆论倒逼的节奏。当前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绩除了党中央抓得紧、抓得实外,很大一部份还得益于舆论的倒逼。然而这样所谓的事后监督并不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因此,加强反腐倡廉政建设必须主动出击,加快节奏,注重事前监督,强化预防为主。另一方面,要跟上腐败现象不断变化的节奏。当前各种腐败行为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扩大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必须积极适应并着力赶超腐败主体、腐败方式、腐败程度上呈现出来的新变化,防惩并举,不给任何腐败行为可乘之机。

2.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把握关键节点。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节点,将事半功倍。当前群众中 “仇官”现象的出现正好印证了老百姓对腐败行为的痛恨。因此,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在关键节点上下功夫,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如何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节点,一方面要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权力监督;另一方面,在注重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同时,还要注重薄弱环节的反腐倡廉建设。

3.坚持惩防腐败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制度。三中全会 《决定》专门就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第一,要建立防控廉政风险制度。防控廉政风险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第二,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

我们坚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推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体制、机制、制度的全方位的改革,将有力地促进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从源头上和根本上扼制腐败在我国的蔓延趋势。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和要求部署上来,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责任编辑: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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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183(2014)04-0005-03

2014-03-20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全国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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