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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制度变迁与诚信保障体系构建研究

2014-03-29郑国军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年23期
关键词:助学诚信贷款

郑国军

(赤峰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助学贷款制度变迁与诚信保障体系构建研究

郑国军

(赤峰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本文基于助学贷款制度的实践、变迁路径和面临的问题,对助学贷款制度的实践与变迁路径进行了疏理,对助学贷款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实证探究.认为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要以政府干预为主导,以资助育人为核心,以完善制度为重点,以学生资助管理立法保障,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系统和就业征询系统,健全社会就业帮扶和服务指导体系,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助学贷款发展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助学贷款的资助育人功能.

助学贷款;制度变迁;诚信;诚信保障体系

助学贷款制度是保证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由于完全依托商业银行来负责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等工作,助学贷款失信问题不断发生,助学贷款制度、贷款学生的诚信品质均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因此,如何完善助学贷款制度,如何加强助学贷款诚信建设,如何理性应对助学贷款诚信缺失等问题,不仅是助学贷款发挥资助功能、保障教育公平所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而且是一个具有重要时代价值的研究课题.

1 助学贷款制度的实践与变迁

我国助学贷款政策从1999年开始试点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推广,经历了艰辛曲折的探索和实践过程.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在助学贷款的担保、财政补偿、贷款期限、风险化解、贷款对象、经办银行、贷款代偿、政府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工作,进行了多次政策调整,初步建立起了助学贷款制度与管理实践体系.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实践与变迁历程大体上分为探索试点、实践调整和完善发展三个阶段.

1.1 探索试点阶段(1986.7—1999.9)

以198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报告的通知》为起点,以1999年9月助学贷款制度在北京等8个城市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开始试点为标志.在这个阶段,1986年明确地将人民助学金改为了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并在一部分高校试行了学生贷款制度,1987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进行了实行和推广.学生贷款制度是国家为大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帮助部分或全部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制度.在具体实施举措上,贷学金由国家下拨的教育经费和学生学费中的一部分组成,是由高等学校垫资、负责发放和回收的一年期贷款,要求贷款者在借贷期满偿还全部本金.由于高等学校不具金融机构的专业职能和还贷率低等诸多因素,学生贷款制度实施的效果不是十分理想,但却是我国探索建立助学贷款制度的雏形.1994年国家教委在《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中,规定了高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使得部分贫困生难以完成学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建立.1998年国家开始实行高等教育扩招,实行了“绿色通道”制度,大量学生的欠费问题加速了国家建立助学贷款制度的进程.助学贷款制度于1999年9月在北京等8个城市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开始了试点工作.[1]这一阶段实行的助学贷款属于担保的助学贷款,也就是申请学生需要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对于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回收的部分,由学生所在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

1.2 实践调整阶段(1999.12—2007.8)

1999年12月对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步从政策上明确了助学贷款是对18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发放无担保助学贷款,要求学校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停止执行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特困生贷款负有的连带还款责任,并允许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呆、坏帐进行核销.2000年8月,根据《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助学贷款开展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展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助学贷款发放对象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到研究生.信用贷款取消第二责任人,保留的“见证人”只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不负有连带责任.另外,对于助学货款的呆坏帐经过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可以核销,免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不追究经办银行和经办人的放贷责任,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提出并认真落实“四定’和“三考核”工作.随着助学贷款的发放额度在日益扩大和还贷期的到来,由于助学贷款缺乏回收保障机制,最终因大量贷款学生失信而使助学贷款的发放陷入尴尬境地.特别是1999年扩招的大学生集中在该年毕业,进入还款期的贷款学生日益增多,违约现象的增多成为银行和财政部门不得不重视的问题.2003年8月,商业银行规定对于违约比例达到20%、且违约毕业生达到20人的高校暂不列入助学贷款计划之列,于是商业银行纷纷叫停了助学贷款业务,很多高校的学生在2003至2004年度丧失了获得助学贷款的资格.基于此,2004年6月国家再一次对助学贷款政策条款进行了重大调整.[2]这次调整从助学贷款制度的核心部分入手,在贷款提供、贴息方式、还贷年限、代偿贷款、风险补偿、办理方式、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等方面予以明确,为助学贷款业务的重新启动和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资助效果明显增强,但与资助期望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1.3 完善发展阶段(2007.8—2011.3)

早在2004年,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第5条第1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开始,就已经有个别省、市或自治区开始探索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确定并在江苏、湖北等五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2008年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颁行了《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大力推进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至此,我国助学贷款工作在多年的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学籍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两种模式.至此,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经历十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经由单一的学籍地助学贷款模式发展成了学籍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并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角”的二元助学贷款模式,建立起了金融机构、个人征信制度、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管理部门,完善了贷款运行机制和违约预警与制约机制等管理措施,总体上呈现出贷款学生还贷能力和还贷意识有很大提高,助学贷款的资助育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助学贷款政策保持了持续健康发展.

2 助学贷款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

助学贷款属于个人无担保信用贷款,由于受到制度缺陷、管理缺位和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助学贷款存在着较大的道德风险.课题组基于当前大学生的诚信状况,贷款学生对助学贷款的满意度,助学贷款制度及其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最重要途径等问题,在内蒙古民族大学、赤峰学院、呼伦贝尔学院三所高校和赤峰地区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995份,有效问卷986份,有效回收率为98.6%.调查的主要结论如下:

2.1 助学贷款:整体了解情况一般

人们对助学贷款的了解情况如何?调查显示,在被问及“您对我国现行助学贷款制度了解程度如何”时,“很了解”占8.52%,“基本了解”占39.45%,“知道一点”占35.09%,“不清楚”占16.94%.也就是说对助学贷款“很了解”和“基本了解”的占47.97%,而“知道一点”和“不清楚”的达到52.03%,这说明了人们对助学贷款的了解程度和熟悉程度整体一般,仍然存在着认识或宣传上的缺位、误区与不足.

在被问及“您的生活来源”时,回答“父母供应”的占66.84%,“奖助学金”的占13.08%,“勤工俭学”的占7.91%,“亲友资助”的占3.14%,而认为“助学贷款”的仅9.03%.从这组被调查者回答的统计调查数据中,一方面反映出了我国学生读大学大部分靠父母供应的现实,另一方面反映出了我国在校大学生靠“奖助学金”、“勤工俭学”、“亲友资助”的实际情况和得到“助学贷款”资助的实际比例,特别是在“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方面同国家资助管理中心统计发布的数据是基本吻合的.

在被问及“您选择助学贷款的原因”时,选择“家庭条件差,为了缴清学杂费”的占28.29%,“家庭条件不好,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的占44.83%,“家庭条件一般,但想家庭独立”的占5.88%,“提高消费水平”的占7.10%,“在校期间贷款无利息,不贷白不贷”的占0.61%,“其它”的占13.29%.选择“其他”的占%.这反映出了人们对助学贷款制度的认可和使用助学贷款的理性.

2.2 偿还助学贷款:整体状况良好,不排除恶意逃贷

在调查贷款学生还贷情况时,问到“假如您借助助学贷款求学,您计划选择哪种方式还款”?选择“毕业后分期还清”的占77.79%,仅有22.21%的选择了“毕业前一次还清”.反映出了大部分学生是想通过毕业后自己挣钱还贷的良好愿望.但在问及“如果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原因”时,回答的原因却是多元的,选择“不想承担高利息”的占17.55%,选择“以后还款太麻烦,手续繁琐”的占26.17%,选择“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占32.34%,选择“担心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对个人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占23.94%.

在问及“您提前还款的资金主要来源”时,选择“家庭经济状况缓解”的占31.64%,选择“亲友资助”的占16.74%,选择“自己勤工俭学收入”的占43.00%,选择“借钱”的占8.62%.可见,家庭资助和自己勤工俭学仍是贷款学生提前还贷的主体.

在被问及“如果你以后偿还贷款有一点困难,你会如何处理”时,回答“借债偿还”的26.98%,回答“延期偿还”的54.46%,回答“能不还则不还”的11.87%,回答“当然不还”的.由此可见,“借债偿还”和“延期偿还”是主流,是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有力印证,但6.69%的“当然不还”和11.87%的“能不还则不还”的比例也让我们无法排除恶意失信与逃贷的可能.

2.3 助学贷款违约:加强信用管理,加大社会监督与惩处力度

在被问及“您认为当前部分大学生未及时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原因”时,统计显示,有8.62%的认为“毕业后去向不明、没主动和银行联系”,有38.64%的认为“就业压力大,没有找到理想工作”,有5.68%的认为“工作后收入太低,无力偿还”,有6.59%的认为“仿效其他欠款者故意不还”,有25.46%的认为“忘记还款”,有5.38%的认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有2.74%的认为“缺乏诚信,故意逃避”,有5.27%的认为“一部分人故意拖欠贷款”,有1.62%的认为“不了解还款规则”.这一方面反映出了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大,没有找到理想工作”或“忘记还款”等客观现实,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对“缺乏诚信,故意逃避”或“一部分人故意拖欠贷款”的忧虑和负面影响.

在被问及“您认为部分学生出现国家助学贷款恶意违约,存在哪种心理”时,存在“侥幸心理”的占25.76%,“无赖心里”的占11.56%,“从众心理”的占19.57%,“推托心理”的占11.16%,“不负责任心理”的占31.95%.

在被问及“您认为对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该如何处理”时,认为“扣押毕业证,还贷后再归还”的占17.14%,认为“将还款协议记入个人档案”的占23.12%,认为“纳入全国联网的诚信系统,出现违约不给再次贷款或申领银行信用卡”的占34.58%,认为“通知其工作单位,督促其还款”的占9.13%,认为“加大处罚力度,例如限制违约学生移动、电信等社会服务”的占6.80%,认为“通过媒体曝光不诚信学生”的占1.42%,认为“建立还贷制度和贷后追踪系统”的占7.81%.由此不难看出,绝大多数人不赞成“通过媒体曝光不诚信学生”,而是赞成加强信用管理,加大监社会督与惩处力度.

2.4 大学生诚信状况:整体状况良好,还需加强

关于目前大学生的诚信状况,调查显示,你认为现在学生的诚信状况“很好,很值得相信”的占33.87%,“一般,还需加强”的占55.07%,“很差,需要狠抓”的占11.06%.这充分肯定了目前大学生的诚信状况,整体状况良好,还需加强.

在问及“您觉得在校期间学校针对助学贷款进行的诚信教育有无效果”时,认为“很有效”的占25.86%,“有,但效果不大”的占51.32%,“基本没有什么效果”的占18.56%,“完全没有效果”的仅占4.26%.这充分肯定了在校期间学校针对助学贷款进行的诚信教育是有效果的.

在被问及“您认为利用哪种形式开展大学生的诚信教育较好”时,有16.23%的认为“专题讲座”较好,有20.18%的认为“记学分的选修课”较好,有17.04%的认为“每年举行一次诚信活动宣传月活动”较好,有8.62%的认为“发宣传材料自学”较好,有28.70%的认为“建立诚信档案”较好,有9.23%的认为“建立诚信学习登记卡”较好.可见,采取“建立诚信档案”、“建立诚信学习登记卡”等信用管理方式是开展大学生的诚信教育较好形式.

2.5 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路径:加强道德教育,加大立法力度完善,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系统和就业征询系统

在被问及“您认为现在助学贷款存在哪些弊端”时,认为“贷款手续繁琐”的占39.55%,认为“贷款名额有限”的占23.84%,认为“贷款额度太小”的占15.11%,认为“贷款条件苛刻”的占3.75%,认为“贷款利率太高”的占2.03%,认为“贷款程序的透明度低”的占4.87%,认为“还款年限太短,不能自主选择”的占10.24%,认为“贷款的银行太少”的占0.61%.这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了助学贷款制度和助学贷款制度运行的局限性.

在被问及“你心目中合理的助学贷款制度应该是怎样的”时,认为“低利率”的占17.54%,认为“根据学生实际负担能力,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的占59.64%,认为“贷款手续简便”的占15.72%,认为“其它”的占7.10%.说明了根据学生实际负担能力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的助学贷款制度是合理的.

在被问及“您认为采取什么措施对贷款学生有较强的约束力”时,认为采取“法律”措施的占47.26%,“社会影响”措施的占20.59%,“道德约束”措施的占22.31%,“其他”措施的占9.84%.

在被问及“您认为应如何完善助学贷款制度”时,认为“完善学生贷款的咨询和服务体系”的占31.95%,认为“贷款前对学生进行信用教育”的占15.72%,认为“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系统和就业征询系统”的占42.09%,认为“其它”的占10.24%.

在被问及“政府应采取什么措施推动助学贷款工作”时,认为“学生所在地方政府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的占25.05%,认为“政府对贷款毕业生的就业提供政策优惠”的占34.79%,认为“加强助学贷款宣传力度,提高诚信还贷意识”的占22.41%,认为“完善助学贷款相关法律制度”的占17.75%.

以上五个调查问题验证并说明了,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路径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道德教育,加大立法力度,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系统和就业征询系统,健全社会就业帮扶和服务指导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助学贷款发展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助学贷款资助育人的功能.

3 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对策

助学贷款政策关系到广大贫困学生的切身利益,是符合中国国情、保障经济困难人群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重大政策.构建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只有以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发挥资助育人功能为旨归才能真正体现助学贷款的政策公益性,实现国家设立助学贷款制度的初衷.

3.1 构建以育人为核心的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

第一,以人为本、资助育人是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价值追求.以人为本的“本”是以人的发展作为基础和动力的,助学贷款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而建立的.助学贷款诚信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在本质上是尊重人的价值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生动反映.助学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在本质上是为保障广大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使贷款学生的个体地位和人格尊严与价值得到尊重,才能使其具备社会所需要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只有当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得到满足,才真正意味着国家赋予助学贷款系统的社会责任得到了认真履行,助学贷款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助学贷款诚信建设才会真正得到提升.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始终以关注和实现高等教育公平与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指向和终极追求,才能真正体现和维护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核心价值理念,才能夯实我国高等学校助学贷款诚信建设的根基.

第二,保障公平是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教育是实现个人发展的主要途径,教育不公平会严重影响个人的发展.助学贷款制度作为现阶段我国解决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平等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教育公平和人本关怀,其诚信保障体系建设关系到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从根本上决定了维护公平是现阶段我国高校助学贷款诚信建设的基本原则.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基础,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教育公平,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彰显.诚信是系统和谐的道德支撑,是助学贷款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助学贷款系统和谐、保障高等教育公平中发挥着基础和灵魂的作用.

第三,和谐共赢是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范式要求.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助学贷款诚信问题是由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支撑起来的社会公德问题,是价值观的反映.助学贷款诚信缺失既有助学贷款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环境等外在的因素,也有助学贷款系统利益主体自身修养不足、责任意识淡薄等内在因素.系统论告诉我们,只有助学贷款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协调有序,才能实现助学贷款的良序循环.助学贷款系统的和谐应是整体的、系统的、常态的和谐,是助学贷款资助功能、育人功能最大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只有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学生为主体、高校为中心、银行为后盾和贷款学生家庭为补充的和谐共赢的联动机制和以发挥政府主导干预作用为重点、以完善助学贷款制度为保障、以建立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的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才能够凝聚开展助学贷款的合力和发挥助学贷款的资助功能,真正实现将开展助学贷款的长远利益转化为眼前的现实利益而实现助学贷款系统各利益主体的和谐共赢.

3.2 完善制度是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刚性制度选择

第一,完善助学贷款制度.在助学贷款制度设计上,要正确处理助学贷款与高等教育、助学贷款与高等学校、助学贷款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大政府支持和协调的力度,在贷款的申请、发放及偿还措施等环节上进一步明确助学贷款系统各元素的责任和义务,用制度性规范保障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在助学贷款制度运行机制上,首先是开拓和建设助学贷款二级市场,建立专门的助学贷款担保、回收和信用评估机构,将助学贷款纳入市场证券化运作范畴,允许商业银行将学生贷款出售给二级市场以降低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道德风险.[3]其次是将保险机制引入助学贷款,实现助学贷款的社会化管理.再次是成立教育银行或教育资助基金会或在中标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助学贷款专柜,专项负责贫困学生资助和助学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工作.教育银行或助学贷款专柜通过开展教育储蓄、教育保险、教育福彩、教育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加上政府贴息和风险补偿,及教育系统本身形成的庞大金融市场,不仅能够满足助学的借贷市场需求,而且在同养老保险对接,开拓个人信用市场、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与评估方面具有广阔大发展空间.第四是在还贷方式上建立起激励机制,落实好代偿制.

第二,完善信用制度.在信用制度完善的环境里,个人恶意失信所遭受的损失不仅会远远大于他所借贷款的本息,而且还给自己结下将来难以消化的失信恶果.完善的信用制度能够把恪守诚信、履践诺言内化为个体的自觉行为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刚刚起步,在缺乏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管理经验和大学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仅靠国家有关的贷款政策、相关规定、道德约束,远远不能解决庞大的贷款学生群体的欠贷问题,不能解决由此造成的银行信贷风险和信用制度缺失的问题,国家必须尽快建立强制性的信用制度.在学校层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学生诚信档案、建立大学生信用等级考评体系和诚信教育长效机制.在银行层面,完善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和信用制度,建立有效的助学贷款跟踪机制.在国家层面,改革和完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助学贷款考评机制、奖惩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是完善信用制度的根本保障.在立法层面,坚持依“法”求信,建立个人信用法或高等教育资助法或助学贷款管理法,健全诚信管理体制,规范诚信管理工作程序,完善诚信管理工作监督、评价、反馈的途径与机制,完善处理不良诚信行为的依据及补救措施,形成我国高校助学贷款诚信建设的法制环境.

第三,完善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和收费制度.我国多数高校实行学年制或是学年制下的学分制,在收费方式上仍然按专业和学年收费,没有形成按学分收费的机制与制度.国家虽然有允许大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毕业的规定,但在传统的学年制和年度收费模式的制约下,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说,没有发挥出政策应有的效应,不利于因材施教和减轻学生负担.在学籍管理上,改革学籍管理模式,建立弹性学分制,按照课程对学生进行注册和管理.允许学生休学打工,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鼓励优秀学生尤其是贫困学生提前毕业和就业.[4]在收费制度上,建立与学分制相匹配的收费制度.

第四,加强监督是防止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偏离公众利益而失去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建立健全助学贷款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助学贷款系统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优势和整体监督的合力,形成助学贷款诚信建设的内在动力.加强纪检、审计等专门机关对助学贷款的落实、管理和回收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助学贷款系统内部的管理与监督,加强群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拓宽、拓展监督的渠道和方式,提高监督的效率和公信力,同时要加强个人信用评估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把监督、问责与惩处相结合,完善监督的途径和方法,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3 诚信教育是我国助学贷款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柔性制度选择

诚信教育作为养成诚信文化观念和行为模式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把诚信要求内化为教育对象的责任意识和信仰,并使其成为工作和生活中恪守的核心价值观和惯常行为.把诚信教育作为我国高校助学贷款诚信建设的柔性制度,是指通过诚信教育培育和提高助学贷款系统各元素诚信的伦理德性与实践能力,实现制度规范与德性要求相统一,继而实现克服和治理助学贷款系统各利益主体自身存在的诚信缺失现象、控制和化解助学贷款道德风险、提高助学贷款制度绩效.开展诚信教育既要突出贷款学生这个对象,又要将助学贷款系统各利益主体纳入诚信教育体系.这样,诚信教育不仅可以使贷款学生养成诚信品质和恪守诚信信念的意志力,而且可以使助学贷款道德风险前移,并在道德风险前移的过程中起到降低和控制助学贷款道德风险、提高助学贷款制度绩效的作用.诚信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培养人们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认识和分析问题,养成恪守诚信信念的品质与动力.推动人们自觉活动的力量可能来自外部或内部,其中最根本最持久的是来自于人的坚定信念,坚定的信念是人生价值追求的恒久的原动力.列宁说过:“重要的是相信道路选择得正确,这种信心能百倍地加强革命毅力和革命热情,有了这样的革命毅力和革命热情,就能创造出奇迹.”[5]一个人的诚信信念越坚定,在他的内心深处焕发出的驱动力就越强大、越持久,就越能够在前进的路途中彰显诚信信念的巨大支撑作用,就越能凝聚起克服各种困难、执著追求、奋斗进取的精神动力.以助学贷款的开展为有效载体,在营造和加强诚信教育、弘扬诚信文化的氛围中,大力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商业银行要在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和行业信用制度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在开展助学贷款业务时,经过一定的条件审查和必要的程序后,经办银行在认可了所有签定贷款协议的学生诚信品质的基础上,还要在贷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贷款学生进行助学贷款政策教育,讲清助学贷款的性质、对象及违约产生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助学贷款与诚信原则的关系,让学生清楚诚信是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最低限度的起码要求;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的诚信品德对子女影响很大,要为子女诚信品性的养成创造良好的家庭道德环境;高校有着良好的育人环境和丰富的教育资源,把诚信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把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契约意识、责任意识、贷款求学意识和如期还款意识贯穿于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始终,把学生诚信理念的树立和诚信行为的养成融入到学校教育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融入到学校倡导和尊重的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中.只有这样,在全社会形成诚信教育的合力,使助学贷款系统各利益主体坚定诚信信念,恪守助学贷款诚信价值底线,始终保持实现助学贷款资助功能最大化的热情、意志和决心,才能从政策上、舆论上为解决我国高校助学贷款诚信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不和谐的问题,从而达到降低和控制助学贷款道德风险、提高助学贷款制度绩效的目的.

〔1〕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Z].教育部1999.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Z].教育部2004.

〔3〕〔4〕李振江.论高等教育收费对教育公平的影响[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6(10).

〔5〕列宁.列宁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F832.4

A

1673-260X(2014)12-0104-0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西部青年基金项目(10XJC770009)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一般项目(NJ10234)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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