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性质决定赔偿方式
2014-03-29郑卫东
专家观点
合同性质决定赔偿方式
【编辑留言】近年来,在校生实习受伤无人负责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实习生到底该如何维权?还是请专家来讲讲——
编辑:请结合本期案例谈谈在校实习生维权适用什么法律。
律师:在校实习生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由学校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派遣学生实习。参与工作方式的不同决定了适用法律的不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几种参与方式。
1.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自己作为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加以确定。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有些用工单位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规范这种行为,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孙东琪从事了工厂安排的工作,工厂也支付了工资,双方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具备劳动关系特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工厂以孙东琪不是该厂的职工,系在厂实习的学生,双方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单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如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用。在劳动者工伤、患病、失业时,由社会保险部门向劳动者提供保险待遇。本案中,因用工单位没有为孙东琪缴纳保险费用,孙东琪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按法律规定就得由用工单位支付。
2.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务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双方地位平等,而不像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劳动关系主要适用《合同法》,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赔偿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目前来讲,主要有两种劳务合同,一种是学生和劳务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比如,有的学生课余承揽一些单位的仪器修理工作等,如出现学生受伤的情况,应根据合同确定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另外一种是学校以学生实习的名义,向用工单位大量派遣学生而形成的劳务合同,主体是学校与劳务单位,学生不是合同的主体。如出现学生受伤的情况,学校或劳务单位应承担监管不到位责任或是违约责任,而学生如果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