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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2014-03-29徐世军

财会通讯 2014年4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优惠政策区县

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问: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所聘用的残疾人其中部分为非全日制。请问,聘用非全日制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天涯科技有限公司 徐世军

答:根国家据税《务财总政局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对雇佣的非全日制残疾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的规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规定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王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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