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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人销售代销货物如何纳税

2014-03-28王斌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报酬

9.个人销售代销货物如何纳税

问:我是一名代销员,与一生产厂家签订代销合同按取得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报酬。请问,我该如何纳税?

广西读者 王斌

答:销售代销货物是指以收取手续费为条件受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人,将委托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销售的行为。其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首先,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代销货物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这里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因此个人销售代销货物不缴纳增值税。

其次,对个人代销货物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应视个人与厂家的关系而定:如果代销员是厂家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不缴纳营业税。如果代销员不是厂家员工,而是其他个人经营者,则代销行为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服务业(代理业)的征税范围,其代销产品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当然,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可以免缴营业税。

最后,对个人代销货物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分不同情况:如果代销员是厂家员工,其按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代销员不是厂家员工,而是其他个人经营者,则代销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所得,代销产品取得的收入扣除已缴纳的各项税费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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