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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国库工作的不足及对策

2014-03-28郭京裕刘艳丽

财政监督 2014年24期
关键词:开户财政部门国库

●郭京裕 刘艳丽 鞠 红

县级财政国库工作的不足及对策

●郭京裕 刘艳丽 鞠 红

根据全国统一的改革方案和要求,县级财政国库制度改革成效突出:单一账户体系基本建立,集中收付范围基本全覆盖,公务卡延伸到基层,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是,“新楼后面是老屋、光环底处有阴影”,县级实际工作中,在开户管理、资金储存等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任何改革都是先易后难,最后仍不能够解决,就说明这一问题很关键、最难办,也最容易出漏洞。而这最后的顽症不解决,就是“最后一里路”没走完,国库改革就不算成功。所以,应严肃对待,仔细研究,统一思想,强化措施,认真解决。

一、县级财政国库存在的不足

开户管理和资金储存,是县级财政国库工作的焦点。其不足之处存在于“内、外”两个环节。内,是指政府与财政之间,以及财政本身,以下称财政内部。外,是指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以下称预算部门。

(一)财政内部

改革前,在银行账户管理上,财政内部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科室多头开户、在多家银行开户。改革后,第一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各地财政部门都按照规定,认真清理财政内部在银行的开户和存款,由财政局国库科代表财政部门在银行统一开立账户、统一存款,撤销了财政局其他科室在银行的开户,变原来的多龙治水为一龙治水、变原来的多头开户为集中开户,改变了财政内部各科室多头在银行开户和存款的混乱局面,规范了财政内部的银行账户管理秩序。但是,第二个问题,依旧存在。通过清理、撤并,尽管财政总的存款账户数量少了,但设立账户或者存款的银行个数并未减少。随着有的商业银行在县级新设分支机构,财政还增加了开户或者存款的银行数量。例如,在原有国有控股的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银行和发展、邮政银行开户或者存款,还在属于地方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户或者存款,又在新引进的交通、浦发、民生、招商、村镇等银行开户或者存款。根据制度规定,减少开户银行、撤并存款账户,表面上,开户行、账户数符合规定了;实际上,多数地区将社保资金等存款,转为定期存单、储蓄性存单,分别存入各商业银行。对银行来说,账户、存单是一样的,存单还更可靠、更受欢迎。如果算上存单,有些地方财政的存款银行、存款户头并未减少。

由于财政资金存款规模大、较为稳定、“好协调”,从而成为各商业银行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公关的重点。当地政府为了影响商业银行决策、争取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引进商业银行设置分支机构,常在财政存款上做文章,按照偏好,指使财政部门调节在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存款,有时作为优惠扶持政策、政府承诺写进政府的文件,有的还有定期调整存款余额的考核;个别财政部门,因某些原因,也有擅自调整银行之间存款的行为。有些人认为,财政存款所有权是当地政府的、财政部门的,在存款总额不变化、无损失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调整在当地商业银行之间的存款,是自己的权利,就像个人储蓄,存与不存、什么时间存,以及存到哪家银行,自己说了算。加上制度上没有明确、严格的规定,财政资金乱存、乱调的现象,在各地司空见惯,以至于没人去关注它、重视它。各商业银行千方百计争取财政开户、吸收财政存款,存款总额看上去就像湖面很平静,银行之间数额调整却像暗流很汹涌,可见,人为调节银行之间存款的行为,看似无所谓、结果很严重,好像不违规、危害却很大,有碍于队伍建设、有损于财政形象。

(二)预算部门

改革前,各预算部门都在银行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存款账户,有些部门还设有过渡户。改革后,根据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清理、撤销预算部门的所有存款账户,只为预算部门设立零余额账户(结算账户)。在各地的报告中,这一工作最得力、最彻底、最有效,多数部门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但是,存在极少数部门并没有做到,他们原来的存款账户、过渡户依然存在和使用。这些部门都是政府的重要部门、强力部门,受到上级的“呵护”,得到当地政府的关爱,往往从传统得体制找到借口,从上级部门那里得到支持,从工作方面获得认同,从周边地区收集认证。有了领导的安排、有了领导的条子,网开一面就成为多数地区的选择。这样一来,看似单位少,就几个部门,涉及的资金规模、所属单位、覆盖面、影响度却不小,其支出规模占财政相当大的比例,甚至比其他单位的总和还要多。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改革的成效大打折扣。

二、完善县级财政国库工作的对策

国库制度执行始终要坚持财政部、人民银行 《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牢牢抓住单一账户这个基础、关键,从内部、外部两个环节,管好账户、存款。

(一)财政内部

将所有财政资金缴入财政账户,财政内部更要加强管理。笔者认为,财政内部的银行账户应朝着两个方面发展:第一是进一步撤并银行账户。县级财政只设立两类账户:一类是预算类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以及各种政府性借款和往来款。预算类资金,在银行设立一个财政预算资金总的存款账户。专用性、政策性强的资金,主要在预算科目、会计核算上区分,一般资金不能单独开户储存;只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明文规定的特殊款项,才能根据实际需要,在总的银行账户下,设立分户。不论什么性质、什么用途、什么情况,都不能单独开立与总银行账户并列的存款账户。另一类是社保类资金。所有社保类资金,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管理的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住房维修基金等,及其相应的往来资金等,应作为社保基金开户储存的,集中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一个财政社保资金总的存款账户,统一管理。与预算类资金一样,主要从预算科目、会计核算上进行明细核算,不能单独为某个部门、某项资金设立银行存款账户。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在总的存款账户下,设立分户,一律不得在总的银行账户之外,另立新户。第二是银行账户向人民银行集中。财政性资金应全部存于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设立财政预算类资金、财政社保类资金两个账户;财政部门要撤销所有在商业性银行的开户、不再在商业性银行存款。消除商业银行想方设法争财政账户、争财政存款的行为,避免地方政府以财政存款招商、干预商业银行信贷的现象。财政资金存入人民银行后,社保等资金的增值可通过两个渠道解决:一是公开借款业务。由商业银行向财政部门公开拆借,利率比照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业务,或者出台专门的财政资金拆借制度。这样,增值收入会高于现在3个月定期存款利息,以及定期存单相应的利息。同时,应探讨基层财政存款由财政部,或者省级集中调度的办法,并负责办理资金的增值业务。二是购买国债。

(二)预算部门

严肃纪律,不论什么部门、什么资金、什么情况、什么时候,都要严格执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撤销预算部门的所有存款账户、过渡户,全部建立零余额账户。所有资金收缴,由征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集中收入制度,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律不得通过预算部门过渡;所有资金支付,按规定完备手续后,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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