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语言原则下的中日媒体禁用语研究
2014-03-28王小丽
文/王小丽
媒体语言作为一种具体的语体形式,其承载的任务是政策宣传、信息传播与舆论表达。所以媒体语言传播的信息必须是具体、清晰的信息,凡抽象、模糊、隐晦、侮辱性的话语都是受众排斥的。同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不同国家关于媒体禁用语的规定及词语类型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媒体语言的和谐性
语言是社会生活中维系人与人、人与社会的重要纽带,当然需要具备道德性。言语由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言语道德”除了必须具备一般道德的共同性外,还应该具备和谐性。媒体语言作为一种具体的语体形式,承载的是政策宣传、信息传播与舆论表达,所以媒体语言所传播的信息应当是清晰的、和谐的,凡隐晦的、侮辱性的话语都应排除在外。因此,为了不辱使命,媒体语言要求结构规范、形式多元、信息准确与贴近时代,此外还应具有和谐性。媒体语言主要由媒体词语构成,媒体词语的和谐性在于:“简缩语、谚语、成语、歇后语使用恰当的和谐;基本词汇使用遵循全民常用性、历史稳固性、构词能产性三个原则的和谐;词汇运用应该符合民族文化伦理的和谐。”从媒体词语的和谐性可以看出,词汇中的缩写、简写容易引起歧义,词汇中的歧视语、詈骂语、侮辱语等有悖于大众文化心理,所以,该类词语都属于不和谐的语用,在媒体传播中应该予以禁止。
二、日本媒体禁用语
日本在太平洋战争前,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禁用语有明文规定。战后,日本政府将媒体禁用语的规范权下放给了媒体单位,只要求媒体单位根据“放送法”制定自己的语言使用规则,对本单位使用的语言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没有法定的“新闻禁止使用语”。但日本新闻协会和朝日、产经、经济、每日、读卖等五大报纸的伦理纲领及社旨中都写入了:“报纸应对人类的尊严给予最高的敬意,尊重个人的名誉,保护个人隐私。”
日本NHK经过半个世纪的媒体使用语言研究,于2008年公开发布了《NHK媒体可使用语》,其中规定:“媒体的用字、用语和发音必须依照《NHK新用字用语辞典》《NHK语言手册》及《NHK日语发音音调辞典》。”
本文拟利用《广播禁用语条目》(放送禁止用語リスト)中的禁止使用语作为语料,从词汇的来源、语义分类、替代形式等三方面,分析日语媒体禁用语和替代语的特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放送”一词在日语中的含义是“广播”,但《放送禁止用語リスト》中的禁止语不仅限于广播行业,也适用于报纸、电视等其他媒体,所以本文将“放送禁用語”扩展为“媒体禁用语”。
(一)媒体禁用语的词汇来源分类
日语的词汇有原有和外来之分,原有词为“和语”,外来词包括中国传入的“汉语”、欧美等国家传入的“外来语”。此外,由于时代发展,仅“和语”“汉语”“外来语”已无法满足新知识的传播,于是出现了三种词语混合或其中两种词混合的“混种语”。从文体角度来看,与“汉语”和“外来语”相比,“和语”倾向于口语使用,因此,在一般文章、报道和公文中更多的是使用“汉语”。结果,日本的新闻禁用语多是“和语”,其替代语多是“汉语”,也有部分“外来语”,而用“和语”替代“汉语”和“外来语”的情况几乎没有。
(二)媒体禁用语词汇的音节数
日语词汇的音节数大多稳定在5个音节内,尤其以3~4音节居多。日本媒体禁止用语的音节数跟日语整体词汇音节数相一致,主要集中在3~4音节,小于3音节的词语一般都是和语,超过5音节的词语一般都是外来语。而替代语则与禁止语的音节数呈不同的情况,替代语的音节数集中在4~6音节,还有一部分音节数在6以上,音节最长的是“フライトアテンダント”(空中服务员)达到10个音节。音节数少于3的词语数量也比禁止用语少很多,只有“スリ”(小偷)一个词语。
(三)媒体禁用语的语义分类
1.社会出身歧视性禁用语。媒体用语应避免使用社会出身歧视性用语,否则将有可能引起负面判断。如“蛙の子は蛙”,指“有其父必有其子”,这样的用语显然不仅贬低了对方,还顺带贬低了其父(母)。
2.身心缺陷相关的禁用语。凡是涉及到身心不健全的人,用语应特别当心。如:对聋哑人,不能使用“唖”(哑巴),而应该用“口の不自由な人”(嘴不利落的人)或“ろうあ者”(聋哑人)替代。
3.职业相关的禁用语。这类禁止语主要包括:一是名词后接“さん”“ちゃん”等词语,一般用于口语表达,如運ちゃん(司机)、お巡りさん(警察);二是职业名词后接“屋”字,指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如,おワイ屋(清洁员)、すみ取り屋(清洁员)。媒体用语应该保持客观阐述的立场,而“さん”“屋”等词,是日本社会对特定人群带有特殊感情色彩的一种称谓,所以应避免使用。
4.种族相关的禁用语。凡是带有种族歧视的用语,媒体都应该避免使用。如“アイヌ系”(阿伊奴系)中的“系”带有歧视含义,应该为“アイヌ民族”(阿伊奴民族);“アメ公”(美国佬)、“イタ公”(意大利佬)中的“公”都带有歧视性,应该用中性词语“人”,如“アメリカ人(美国人)、イタリヤ人(意大利亚人)”。
5.教育相关的禁用语。在对学生能力进行评价时,媒体应避免使用有损孩子自尊心的语言。如:不用“明盲(睁眼瞎)”,而用“字の読めない人(不识字的人)”;用“授業についていけない子供”(进度跟不上的孩子)替代“落ちこぼれ”(差生)。
6.其他。与性别相关的禁止用语,如“女の腐ったような”(娘娘腔、女性化男性);与年龄相关的禁止用语,如“ガキ”(小子);与不当行为相关的禁用语,如“野合”(私通)等。
三、我国媒体禁用语
新华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方的国家通讯社,同时也是中国大陆法定新闻监管机构,其语言不仅代表传媒行业,更具有国家形象的意义,所以在语言的使用上更应注重和谐性。新华社于2011年公布了61条媒体禁用语和慎用语,从语义分类来看主要涉及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社会类禁用语,如对身体残疾人不得使用“残废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等词语;二是法律类禁用词,如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三是民族宗教类禁用语,即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而应使用“回族”等;四是涉及我国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语,如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五是国际关系类禁用语,如不得使用“北朝鲜”,而应使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从以上词例来看,只有两类所涉内容跟日本媒体禁用语是一致的:一是社会生活类禁用语中,对身体残疾人士不得使用“残废人”“瞎子”“聋子”;二是民族宗教类禁用语中,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
四、中日媒体禁用语比较
1.词源分类方面。随着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国际化,汉语中也出现了很多外来语。但由于汉语使用的是象形、表意文字,在接受外来语时,多采用字音标记,从表面很难区分外来语与原有语。所以,在新华社的通告中就没有涉及到关于外来语的情况。而日语的外来语要求用片假名标记,单从表面就能区分外来语和其他语种。同时,由于“和语”词汇具有很强的口语性,所以,日方禁用语中“和语”居多,取而代之的多是感觉稳重的“汉语”词汇。
2.语义方面。总体来看,新华社的通告中虽然从语义角度对禁用语做了分类,但只是框架式分类,没有具体到每个词语,比较难以判断媒体不可以使用哪些具体的禁用语。而日本关于媒体禁用语虽然没有从语义角度对其进行分类,但在禁用语词例中非常具体地列出了369个禁用语。
从中日媒体禁用语的语义角度来看,中国主要涉及到我国领土、主权、国际关系、民族等政治方面的词语,涉及到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语只有6个方面,包含身体残疾人士歧视语、报道中的强烈评价色彩词语、同性恋者的歧视语、俚语、脏话、黑话等。而日本与中国相反,涉及最多的媒体禁用语是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语,包括出生、教育、职业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3.替代形式方面。日语因自身结构的特殊性,其禁用语的替代形式呈现出多样性。
第一,解释替代。对会产生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说明,消除歧义及歧视性,使之在语义方面更加和谐。如用“海外移住者”(海外移居者)替代“移民”(移民)。
第二,全称代替缩写。由于缩写容易造成歧义,所以媒体中禁止使用缩写语。如:用“外国人”替代“外人”。
第三,词源的转换替代。由于日语中存在和语、汉语和外来语,所以根据不同的词语来源及含义,出现不同的替代情况。有汉语替代外来语的,如“黒人”(黑人)替代“クロ”(黑色);有外来语替代汉语的,如“セールスタッフ”(sell-staff)替代“拡張員”(拓展员);有和语代替汉语的,如“お手伝いさん”(帮忙人)替代“女中”(女佣)。
第四,增加敬语。日语通过在职业名词后面加上尊敬含义的词缀,以消除对该职业及从事该职业人员的歧视,达到语言和谐的目的。如:“按摩師”(按摩师)替代“按摩”(按摩)、“獣医師”(兽医师)替代“獣医”(兽医)。
而从新华社的通告来看,中国媒体禁用语中没有列出禁用语的替换词语,其替代形式没有固定的模式。
五、结语
媒体中禁用语的规定是媒体语言和谐性的一种保障。从新华社和NHK的相关规定来看,新华社的通告虽然比较简单,但阐明了一个媒体用语的基本原则,比起简单的词条罗列更具有指导性。因为语言是活的,不断会有词汇的新老更替,只有把握总体原则,才能保持用语的和谐。
不过,随着越来越多的新型媒体出现,媒体的经营范围会涉及到大众生活的每个方面,同时受众的数量也会日益增加。因此,为了使媒体语言更加和谐,相关部门应该在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详细的禁用语条目,并使之法律化,以便于相关部门及受众能更好地执行和监督。
[1]崔梅,周芸.新闻语言教程[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日本民間放送連盟.放送ハンドブック:文化をになう民放の業務知識[M].東洋経済新報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