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上有你,真好
2014-03-28沈波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杭州310004
◎ 沈波(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杭州310004)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简称“3号令”,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从而确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在统一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上的主平台和主通道地位。
2004年7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又发布了《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进一步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
至此,多年以来以行政方式主导的国有产权转让转入了进入有形产权交易机构(平台)进行市场化公开进行的发展之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场外交易中容易出现的行政权力寻租和私下暗箱操作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及企业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浙交所”)作为一家年轻的产权交易机构,成立于2003年底,并借助3号令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之东风,于2004年正式开展国资进场业务,当年全所虽然仅完成5宗进场挂牌国资项目,成交金额仅为4.3亿元,但是成交项目的转让方式却涵盖了协议、拍卖和招投标,确保了国资交易的保值和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增值,第一次在浙江产权市场展示了国资进场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区别,意义重大。
可以说当年如果没有3号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先后出台,没有及时对当时越显失控的国资场外交易、国资交易降价盛行之风的棒喝叫停,对于很多产权交易机构来说,要生存或者经营好转那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事实上,以上两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规的颁布,正好可以印证了产权交易机构在中国资本市场特殊的存在方式,即产权交易机构这种组织形式是为国有产权公开转让而设立存在的,是真正的“中国制造”。
在国外,以有形交易平台形式存在的资本市场包括主板市场(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二板市场(如纳斯达克电子证券市场等)和三板市场(如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对游离于有形交易平台之外而自发进行的大量的其他产权交易,则是通过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来完成,并没有形成一个信息公开、集中展示、市场撮合的实体机构。
中国则不同,有形交易平台除了以上三种存在形态之外,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有形交易平台,即遍布全国的各级产权交易机构。如前所述,中国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为解决中国国有产权如何处置而专门设立的特殊的有形交易平台。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将政府主导的国资交易实现强制进场,再由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对进场的国资项目进行运作,从而解决了国有资产怎么处置、处置给谁和以多少价格处置的难题。
以3号令为核心的一系列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办法的出台,一方面从制度安排上规范了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从事实上促进了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引导和带动了强制进场国资项目之外的产权交易项目实现进场交易。
以浙交所为例,通过十年的发展,浙交所在交易宗数、单向成交金额、交易标的类别已经有了一个很大的发展。2013年,浙交所共成交项目89宗,单向成交金额107亿元,分别比2004年提高了16.8倍和23.9倍,交易标的类别从2004年的全省属国有资产转让,已增加到包括省属国有资产转让、行政事业国资转让、非国资转让、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改制咨询、中央国资项目代理、招商引资服务、引进外资与跨国并购服务、项目合作与融资服务等多种交易类型。
能实现这样的大跨度发展正是3号令等法律法规帮助浙交所实现生存和发展壮大。
另外,通过强制进场国资交易制度的建立,除了在防腐倡廉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外,还活跃了产权市场,引导并带动了包括行政事业国资、非国资、企业并购等一系列的产权交易标的实现进场公开交易。
再以浙交所为例。2013年,浙交所成交的所有项目中,强制指定进场的省属项目为49宗,单向成交金额为34.6亿元,分别占全部成交项目的55%和32.3%。除此之外的其他非强制指定进场成交项目为40宗,单向成交金额为72.4亿元,分别占全部成交项目的45%和67.7%。
从浙交所2004年到2013年的发展情况来看,3号令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保驾护航,令浙交所实现了强制指定进场国资从零到有、从全强制指定进场国资到其他各类产权进场交易占据近半壁江山甚至在单向成交金额上超越强制指定进场国资的现实,折射出法律法规的健全对中国产权市场的既立规矩又提供保护的双重作用,是产权交易机构发展之福,对反腐倡廉工作也是一个有利的促进。
当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大多数是以国有产权转让为主要交易品种,其成交金额和交易收益均占据了交易机构较大的份额。当然,为了获得更快发展和有形交易平台的做大做强,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也都在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和创新设计交易品种,以期突破发展的瓶颈,不过从收效上来看,仍有待观察。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目前针对产权市场所出台的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仍然主要是国有产权。如3号令解决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如何进行的问题;2009年出台的120号令,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统一规范的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但对于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其他类型的产权交易,则并没有一个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而这种不具有强制性进场交易的产权品种,运作有其特殊的规律和模式,不是简单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信息、征集竞买人、撮合成交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通过相应的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和投行人员等共同介入,协作才有可能完成交易。而产权交易机构往往既没有这样现成的专业人员,也承担不了雇佣这样一个专业团队和人员的开支。结果就是即使做了,往往显得“不够专业”。
第二,目前产权交易制度设计主要还是针对国有产权转让而形成的交易制度。交易流程主要包括: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六个环节。
这样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主要是为保障国有产权的交易安全和防治腐败滋生而设计,而如果将这种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强加到不具有强制性进场交易的产权品种上去,则会显得交易规范和风险控制有余,但适用效率与市场化程度则显得远远不足。但如果在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上针对不具有强制性进场交易的产品类型进行针对性设计和调整,却又容易变成了产权交易机构零敲碎打的单干,在规范控制和效率市场之间由于缺乏统一的法规规范而很难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第三,对于那些不具有强制性进场交易要求的产权品种来说,规范它们交易行为主要的是《公司法》、《物权法》、《拍卖法》等,而这些法规并没有针对产权交易机构参与对应交易品种时该如何具体操作而作出制度安排,如果产权交易机构拿国有产权的交易制度去硬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进场交易的产权品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结果必将无法满足其原有的流转活力和需求,也会由此从另一个方面抬高交易的门槛和成本。
第四,国有产权交易的一些制度安排并不能和不具有强制性进场交易要求的产权品种的交易行为进行匹配。如国有产权转让对于多家竞买时设计了竞价的价格形成机制,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私下串通,共同压低价格转让国有产权,进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设计。因此,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中对于买卖双方的意愿、有限公司其他原股东和新进股东之间能否合作这些问题都没有涉及到,但是不具有强制性进场交易要求的产权品种在交易时往往需要考虑到这些内容,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价高者得就能解决的问题。
正因为以上原因,中国的产权交易机构至今仍然被定位于国有产权交易为主的平台,要想突破现有发展瓶颈,需要在制度安排上作出巨大调整,要在市场化的效率和规范化的交易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只有这样,产权交易机构的发展才有真正的希望。而以3号令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等制度建立和完善为契机,已经有必要在10年发展、逐渐成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各类相关法规的配套协调机制,逐步消除相关的国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尚存模糊甚至是矛盾的领域,在未来的10年里,将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权市场推向发展的深水区,将“中国制造”的产权交易机构这一独特的有形产权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这是包括浙交所在内的全体产权人共同的梦想——中国的产权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