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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

2014-03-28李文增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天津300202

产权导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金融

◎ 李文增(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天津300202)

(作者为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协同发展就是指协调”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相互协作完成某一目标,达到共同发展的双赢或多赢效果。协同发展论已被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为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特别是京津的金融协同发展目前面临着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相关的体制机制上的问题。

1 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仍存在着的主要问题

1.1 金融市场建设方面的竞争大于合作

京津冀区域金融方面的竞争主要是京津双城的金融竞争,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建设方面的竞争较为突出。例如在上海的证券主板市场和深圳的第二版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建立后,创建中国的证券第三板市场方面,本来天津是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第三极,发挥北方经济中心作用的背景下,按照《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文)(以下简称“《批复》”)“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统一、依法治理、有效监管和规范运作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文件精神进行先行先试,发起设立了具有全国性证券第三板市场性质的天津股权交易所,但北京还是以“新三板”的形式建立了具有全国性证券第三板市场性质的中关村代办转让系统。最终北京的强势使天津在全国性证券第三板市场的建设中处于弱势地位。不仅如此,天津先行先试建立了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也建立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这些不仅造成京津金融市场出现重复建设,造成金融资源浪费,而且导致中央顶层设计的发挥天津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中国经济增长第三极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1.2 结算渠道不畅和金融创新滞后

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方面,结算手段与渠道是金融机构提高经营效率的重要方面。目前由于京津冀区域尚未实现一体化的同城效应,致使三地跨地区结算时间较长,畅通程度不够。京津冀居民手持信用卡到异地采购或存取款都要付出不菲的手续费,从而影响该区域的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三地迫切需要建立清算系统,统一结算。

1.3 区域金融发展严重不平衡

京津冀地区资金分布极端不平衡, 区域资金回报率和成本差异也十分显著。津冀地区的企业求“资”若渴时, 北京的银行存贷差却常常高达数千亿元,甚至更多。这种地区分治的银行业管理模式严重阻碍了金融资本的快速流动。不仅如此,京津冀地区的贷款率占比过大, 贷款利用效率低下, 过度依赖银行体系,还削弱了京津冀区域整体的金融资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

1.4 区域金融合作尚无大的突破

自去年12月《京津金融合作协议》签订至今已1年,尚无大的突破性结果。客观地承认差距和问题,并不是不作为,任其自然发展下去,而是分析研究差距和问题的原因及关键所在,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促进京津冀区域金融协同发展,实现“1+1”大于2,或“1+2”大于3的局面。

2 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问题实质上是体制和机制问题

2.1 行政分割造成的体制障碍

例如从经济区域上来说京津冀是一个整体,但在行政上又分属为三个不同的行政区域,特别是从三地的实践上来看,行政区域的行政力量往往大于经济区域的市场化力量。尤其是北京不仅是三大直辖市之一,而且是首都,在中国的各层次的区域金融发展中处于非常特殊的地位。每一项重要的京津冀区域金融合作发展中,如果没有北京的参加或其不感兴趣,都会导致该区域的金融合作与发展难于形成大的结果。不仅如此,京津冀的区域合作虽有时有北京的参加,但在地区行政主导的类似“一股独大”和各自为政的体制环境下,很容易造成该经济圈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序竞争、重复建设,制约协同发展效应,难于形成区域整体的金融竞争力。

2.2 城市间的功能定位模糊

例如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但2008年4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却发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从实践上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有美国的纽约、英国的伦敦和德国的法兰克福,这些城市同时也是国际经济金融中心城市。因此北京在实践上产生的大力发展金融业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实践和举措,特别是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的举措与中央赋予的首都功能定位极为矛盾。天津被中央定位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大力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却往往受到来自北京的负面影响,成为京津冀地区金融一体化协同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2.3 区域间缺乏促进协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管理办法

在缺乏区域法律法规和制度管理办法的环境条件下,京津冀区域间的协同发展一旦出现矛盾和分歧,往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仅不利于约束和促进京津冀的金融协同发展,而且使问题难于解决。例如,上述提到的《意见》提出的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与北京的首都功能定位相矛盾。北京的“新三板”市场建设与《批复》原则发生重要冲突,最终导致中央顶层设计的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先行先试和滨海高新区部市共建的探索受到负面影响。

2.4 区域间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构

自1988年出现京津冀合作的概念和实践以来,京津冀区域间的协同发展始终缺乏一个具有顶层设计能力和强有力的权威性协调机构,难以进行统一的经济金融发展规划,也很难形成一个良好、有效的协同发展机制,一旦出现区域间的上述矛盾和分歧,往往难于协调解决,对协同发展构成不利因素。

3 完善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体制机制的对策建议

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调研时提出要谱写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京津“双城记”;8月,习近平在北戴河主持研究河北发展问题时提出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2014年2月习近平又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就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七点要求。应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为契机,借鉴国内外经验,并结合京津冀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促进该区域金融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为重点,寻求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更大实效。提出以下建议:

3.1 建立促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法律法规

在中央的支持和指导下,由京津冀三方共同研究制定适于区域合作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法律法规,用区域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三方的金融有序发展。应基本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具有保护、激励区域金融合作协同发展作用的法规。如区域金融合作法、区域共同基金法、区域金融中介组织法、区域金融市场运作法、金融主体权益保护法等。

二是建立具有约束、惩罚阻碍区域金融合作协同发展的法规。如反金融垄断法、反不正当金融竞争法、反地方金融保护法等。

3.2 建立京津冀省市长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京津冀省市长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是以此来形成对话协商机制。联席会议由三方共同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有关区域金融发展等跨区域重要的协同发展规划,协商推进区域金融协同发展和规划协作的有关重大事宜,并提出规划意见和措施。经联席会议研究协商议定的金融事项,三方均应在相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予以落实,确保三方规划的相互衔接和协调。

3.3 组建京津冀区域金融协同发展的权威性协调领导机构

目前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具体负责)牵头组织的中央有关部门和京津冀参加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虽已成立,并建立了常设工作机构,但鉴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并且金融合作是京津冀最为复杂,且矛盾和推进难度最大的领域,因此建议,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之中成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由中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京津冀三方参加的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京津冀区域金融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提出区域金融合作协同发展的重要政策和措施,组织区域金融合作的重大事项,解决京津冀三方自身协商难于解决的金融问题。

3.4 制定京津冀区域金融协同发展规划和政策

一是要解决京津冀区域金融合作发展问题,特别是京津区域金融合作问题。例如北京作为首都被定位为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基础上,金融业如何定位和发展,天津被定位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基础上,金融业如何定位和发展,都必须予以明确,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协调好京津冀,特别是京津的金融发展关系。

二是整合京津冀的金融市场资源。共同构建在北方乃至全国都有一定影响和辐射带动力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

三是建立京津冀三地的清算系统。实施一体化的统一结算办法。

四是建立金融协调监管制度。要研究京津冀地区经济金融运行的特点,制订适宜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要适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金融监管机制,完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共同防范金融风险;要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金融合作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五是完善信用信息平台。覆盖范围应该包括京津冀,在此基础上开发统一的客户预警和风险分析平台。

六是组建京津冀区域股份制金融控股公司。推动京津冀区域间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相互合作,不仅可有效推进多元化的金融综合经营,而且可实现京津冀区域的金融资源有效整合和业务协调发展,更可以增强京津冀区域内的国内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

七是建立京津冀共同发展基金。即由京津冀三方共同研究并出资设立共同发展基金,这种共同基金不同于一般性以赢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产业投资基金,而是主要投向制约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同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重在促进京津冀地区间均衡发展基础上的协同发展。

3.5 建立并搞好京津冀的民间金融协作交流

这种金融协作交流意在通过建立各种类型、各种专业的跨区域民间金融协会组织,培育并形成一种市场化的金融力量,不仅要实现三方的相互了解,增进友谊,而且要促进各类金融要素的合理流动,进而促进区域金融协同发展。

3.6 建立常设的信息管理机构

主要是对涉及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有关重大金融问题,及时向各方反馈信息,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中的金融问题。

3.7 将京津冀的金融协同发展放在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之中

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是2013年党中央提出的战略构想,是当前中国的一个较京津冀区域更大的发展战略。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区域包括西北、西南、中部和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国际区域东到太平洋沿岸、西到大西洋沿岸,途径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上海合作组织主要成员国,抵达波罗的海、大西洋和地中海沿岸。这是一个有效辐射东亚、中亚、西亚、南亚和欧洲、非洲,涵盖了40多个国家30亿人口的横跨欧亚大陆新的经济区域,也是当今世界上最长、最具有发展潜力的一条国际经济大走廊。若将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战略放在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之更大的发展战略中来进行谋划和考量,就不仅有利于京津冀三方在区域金融协同发展过程中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且有利于在自身进一步加快协同发展的同时,形成更加强有力的中国经济增长第三极,进而更好地发挥对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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