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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医疗纠纷赔偿协议后,可否反悔?

2014-03-25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老伯腰椎间盘

『案例』

63岁的韩老伯患上了腰椎间盘突出。2011年“十一”假日期间,韩老伯看到一则医疗广告:某医院最新技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可瞬间精确复位。几天之后,韩老伯前往该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治疗中,尽管感到钻心般的疼痛,老人还是咬牙忍过来了。当时病情确实得到了一定缓解。然而,结束治疗出院没几天,老人就开始出现腿脚疼痛发麻、小腹疼痛。腰椎间盘突出病症依然如前没有减轻不说,还出现了双腿、双脚对称麻木等症状。

韩老伯几次找到医院交涉。在未进行医疗事故及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形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医方一次性给付韩老伯补偿费1万元整,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今后韩老伯无论发生任何问题,均与医院无关。”老人也没多考虑就签了字。

韩老伯虽然得到了暂时的心理平衡,可不久后,因症状越发加重,他到某骨科医院检查,专家认为他的腰椎间盘突出病症已经无法复位,必须要实施手术,其手术费用大约需要8万元。

鉴于病情如此严重,治疗费用如此高,韩老伯再次找到原治疗医院进行协商。医院以有“赔偿协议”在先,而且协议中明确写有“今后韩老伯无论发生任何问题,均与医院无关”的字样,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韩老伯一纸诉状将该医院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所签订的不公平协议,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法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承担韩老伯后续治疗的全部费用共计10万元,双方相互间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属于应予撤销或变更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7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判断一份(协议)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其要素主要有三:一是看合同的结果是否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二是看合同当事人是否有一方处于明显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轻率等事实;三是合同一方是否故意利用了另一方的无经验或自己的优势。

本案中,韩老伯因缺乏专业知识,对自己被误治,仅以为是效果不佳,只是一般性的腿脚麻木,并无大碍,而对“必须再实施手术,其手术费用需要约8万”的严重程度根本不知道,最终导致因医院过错需要再花8万余元治疗费用,却以1万元赔偿了事的不公平结果。可见,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本案给我们的警示与启示是: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患者一定要首先弄清自己的病情,多向专业人士请教,切忌盲目自信,只看眼前一点小利而损失更大权益。一旦在协议上签字,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反悔的。而且,司法实践中,能够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难度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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