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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职位资格设置规范性研究

2014-03-25李萌萌

关键词:规范性职位主管部门

李萌萌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公务员考试录用规范性的基本内涵是指考试录用资格、过程、结果的和谐一致,包含公民平等参与考试录用、考试录用过程规范有序和录用结果公平公正三个环节。规范性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起码要求,其不仅有利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健康运行,还蕴含了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平等、竞争,从而最终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社会公平性。其中,职位资格设置的规范性因其源头地位而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整体规范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职位资格设置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公民参与考试的平等权与国家机关选拔优秀人才的实际效果,进而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社会效应产生重要影响。

一、职位资格设置存在的问题

设置依据缺失,随意性较大。职位资格主要包括专业资格、学历资格、年龄资格与性别资格等方面,其中,专业资格的设置依据缺失,直接导致设置的随意性过强。迄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尚无统一的专业分类指导目录作为专业资格设置的依据,而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针对专业资格设置依据的缺失则主要有三种做法:即制定本省专业分类指导目录,简单规定参照教育部专业分类目录,直接回避。上述三种做法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操作性问题,且导致同一考生在各省所受的专业限制不一致,影响了考试录用的规范性。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参照,专业资格设置依据的长期缺失直接导致专业资格设置随意性较大,职位表中存在大量表述不规范的专业。这使得符合职位需求的专业考生无法顺利报考,剥夺了部分考生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容易造成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与考生之间的矛盾。

设置无统一标准,限制比例不合理。现行法律法规为职位资格设置留下了较大的制度空间,这虽然有利于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职位资格,但也导致部分职位资格设置的科学性不足,导致考试录用的规范性难以完整实现。在专业资格设置方面,主要表现为部分职位存在专业限制过细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有其历史原因,但如今过细的专业限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与公务员考试录用发展的需要。理由如下:第一,专业限制过细政策违背了行政法的不当联结禁止原则①;第二,专业限制过细不利于通才型公务员的培养与公务员轮岗制的推行;第三,专业限制过细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所倡导的多样化、多规格的人才培养理念不相符,限制了人才选拔的空间,直接影响复合型人才的招录;此外,对于专业限制的过细追求,往往导致新兴专业和交叉学科受到冷落,从而对高校专业设置产生不良影响。在学历资格设置方面,主要表现为部分职位存在学历高消费现象。部分岗位尤其是基层岗位的学历限制过高,且同级别同种类岗位的学历限制也经常不一致,其合理性有待考量。人为提高学历门槛,打破了参与与需求之间的平衡,不利于优秀人才选拔与考试录用规范性的实现。在年龄资格设置方面,主要表现为部分职位的年龄限制不一致。虽然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年龄资格规定了18~35周岁的基本范围,但留有调整余地。由于招录机关对现行年龄资格规定的意见不一,出现了不同地区同一职位年龄限制不同的状况;且部分职位在未经公开科学论证的情况下,设置低于35周岁的年龄资格上限。在性别资格方面,主要表现为部分职位存在性别歧视。个别非特殊工种岗位要求报考者必须是男性,这实质上剥夺了女性考生的选择权,是对女性社会地位及政治地位的不尊重,构成了性别歧视。

二、规范职位资格设置的对策

在规范职位资格设置时,贯穿始终的原则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三大子原则。比例原则更多强调行政行为的内在合理性,在实质上保障了行政权的规范行使。比例原则在职位资格设置层面体现为对考生的资格限制标准要松紧适度。目前,通过公务员考试已能基本考查考生的行政职业能力与素养,故在职位资格的限制上要把握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立足考试录用工作的现实,充分保障考生的考试权与报名环节的规范性。

第一,完善职位资格的设置依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统一的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目录难度极大,困难重重,而由各省分别制定专业分类目录又会导致各地差异增大,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整体规范性要求。因此,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资格设置的统一要求较为科学和实际。高校专业目录是根据社会分工和产业结构的需要来设置的,强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适当加大职业化训练的理念,其设置符合学科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可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而公务员考试录用具有职业开放、公平竞争的特征,其同时承担了为国家机关选拔人才和与国家人才教育体制相一致的职能,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中应明确公务员招录机关在设置具体的专业资格时,需根据所要求的学历级别而参照教育部相对应的专业目录,并在职位表上予以注明。事实上,在新近公布的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职位表中,部分职位的专业限制中的专业已标明了其在教育部高校专业目录上的学科代码或学科级别,进一步明确了对考生的专业需求,使考生在报名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第二,出台职位资格设置的明确标准。依《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有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权利与职责,但尚无明文规定具体应如何操作。为规范职位资格的设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统一明确规定各级各类职位的资格设置标准。在制定相关标准时可遵循以下思路:在专业资格设置方面,综合管理类岗位与行政执法类岗位在专业限制上应相对宽泛,普通岗位应当限制至一级学科,部分研究型、决策型岗位原则上也限制至一级学科;专业技术类岗位可以设置专业限制至一级学科,个别专业性极强的岗位以专业加试为补充,也可采用其他测评方法,或通过聘任制录用此类公务员。总之,各类别普通岗位的专业限制均不宜限制到一级学科以下。在学历资格设置方面,县区级综合管理类与行政执法类岗位的学历限制到大专即可,专业技术类岗位与较高级别岗位的学历限制则以本科为主,情况特殊的可以限制至研究生学历。在年龄资格设置方面,原则上应当按照18~35周岁的标准执行,依法律法规规定可适当允许放宽。在性别资格设置方面,总体上不应进行明确的性别限制。部分可能对女性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非特殊工种的职位,应在职位表上对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进行说明,表明对于女性的可能影响。

第三,做好职位资格设置的相关培训工作。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明确了职位资格设置的依据与标准之后,应针对各级主管部门及招录机关展开相关培训工作,确保职位资格设置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增强职位资格设置与人才培养的对接意识,使各部门机关熟悉高校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职位说明书的制作、考试录用信息化等技术性问题的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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