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2014-03-25李炎炎
李炎炎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李炎炎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主动披露有关社会责任信息已成为企业界的共识。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成果,以期人们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内容、形式、计量方法以及发展现状能有更深的认识,建立起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社会责任披露规范。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形式;计量方法;现状
2006年,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主要任务。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变成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具有战略意义的执政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兴起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支持,这也导致了2006年以后社会责任报告呈现了井喷式的增长。同时,环境污染、投资欺骗、员工跳楼事件的曝光,使人们越来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因此,如果要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就需要更加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
一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
1916年,Clark首先提出管理者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思想。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第一次浪潮”,此时,大多数企业以“社会和环境报告”的形式披露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信息。由于经济的不景气,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活动失去了动力,仅仅少数的公司还在继续使用。80年代后期,环境危机的出现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压力,让更多企业关注企业行为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因此,出现了以环境报告为主要形式,以环境状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第二次浪潮”。20世纪90年代后,可持续发展得到了世界普遍认同,尤其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地球峰会”后,试图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全面披露企业有关社会、环境和经济三方面的内容。
我国这方面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才开始关注社会责任会计,此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经受到各国广泛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25日首先发布了鼓励性文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这个文件确定了国内最规范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格式。它从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职工的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及其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以及公益事业、制度的建设及其信息的披露等角度明确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范围。它标志着我国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与此同时这也成为了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走向规范和普及的重要起点。而此时,西方有关研究已经成型,由于我国在会计准则上的国际趋同,使我国在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披露范围上出现了与西方国家大同小异的现象。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我国有着明显的不同,我们应该在借鉴西方国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责任披露格式。
二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关于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有几种观点:首先是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自Ernst&Ernst(1978)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括环境、能源、人力资源、公平雇佣实务、社区参与、产品、其他等七大类后,又更加具体地把这七大类划分为27小类。Carroll(1979)首次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应包括企业在经济方面、法律方面、伦理方面及自愿责任方面等方面的内容[1]。其次,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点是环境问题。在80年代环境危机的背景下,Tortman和Bradley(1981)认为社会责任信息应包括环境方面的信息、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产品方面的信息、能源方面的信息、社区方面的信息和其他六大类[2]。Gray(1995)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更加详细地划分为有关环境、能源、社区、消费者、慈善和政治捐赠等问题共十五个大类[3]。再次,有些国家特别重视企业的职工利益,其中一直认为最重视的企业职工权益的国家是法国。法国早在1975年,就已经建议每家公司每年需要公布“社会报告”。其中社会报告主要包括有关雇员的人数、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工资福利、雇员的培训、行业中的关系、为雇员提供的房屋以及交通条件和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目前我国对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与西方主流思想相同的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参照国外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葛家澍、林志军(2001)提出企业应在提供正常经营活动报告以外,还应该提供有关履行外界的相关利益集团和社会公众社会责任的更多信息。然而李正、向锐(2007)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更加直观具体地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分为环境、员工、社区、一般社会问题、消费者及其他六方面[4]。二是从社会责任报告的角度出发,陈东升、阳秋林(2008)在讨论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准则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提出了四个社会责任会计概念包括社会资产、社会负债、社会成本、社会收益[5]。李素枝(2009)指出社会责任会计在内容上可以借鉴传统会计的形式进行分类,但是应该进行区别,提出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社会责任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成本[6]。
三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
目前在国外采用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是披露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而有所不同的是德国企业,它们披露社会责任主要采用社会责任报表、目标社会责任报告和传统报告三种形式(Dierkes M,1979)。在我国,宋献中和李皎予(1992)比较早地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进行研究,他们把社会责任披露的方式划分为简单模式、中级模式及高级模式,企业应根据实际采取不同的模式[7]。而李正(2006)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划分为四种:年度报告内的分散披露、年度报告内的独立披露、年度报告外的独立披露以及大众媒体披露。很明显这些划分并没有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杨旻(2009)在分析了全球现有的SA8000标准、GRI指南、全球协约等社会责任标准后,指出应该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固定格式作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并每年向公众发布[8]。王青云、王建玲(2012)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划分为嵌入式和独立式,他们认为“相对于嵌入式来说,独立披露能更加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具体状况,由于其披露信息比较全面会给信息使用者更加良好的印象”[9]。
四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计量方法
首先系统归纳出社会责任计量方法的是Waddock和Graves(1997)将其归纳为调查工具选择法、内容分析法、声誉指数法、行为感知计量法、案例研究法等[10]。Maignan(2000)将计量方法划分为专家评估法、单项及多重指标评价法和管理者分析法三大类[11]。而Turker(2009)综合前人们的观点,将计量方法更具体地归纳为声誉指数法、内容分析法、单项及多重指标评价法、个体层次及组织层次的CSR计量法[12]。
我国学者李皎予、宋献中(1989)首次提出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计量的基本方法,它们是成本效益法、成本支出法以及文字表述法等。而李正、向锐(2007)归纳出了有关社会责任的计量方法为声誉评分法、内容分析法以及指数法,并且认为可以较为公正客观地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计量方法是指数法。我国目前在社会责任的计量方法方面,界限还是比较模糊的。大体而言,目前把社会责任会计方法、声誉评分法、内容分析法、指数法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计量方法。虽然这四种方法都不是很完美,但相对来说,应用比较广泛的还是内容分析法和指数法。
五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
黎精明(2004)指出目前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还是比较分散,形式缺乏独立的报告,应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13]。陈玉清、马丽丽(2005)提出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数量少且内容比较零散而不完整,披露缺乏连续性,披露的信息主要是以定性文字描述,且不能以体现社会责任为主要目的。也有很多学者运用大量的数学模型对社会责任信息状况进行研究[14]。李正、向锐(2007)分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624家公司年报后发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多的是产品质量、员工问题、公益捐赠等,而环境问题、废旧原料回收、社区等问题较少披露[15]。而许家林、刘海英(2010)在分析了100份央企社会责任信息报告后发现,社会责任报告中仅有一小部分采用全球报告倡议的方式进行披露,仍有大部分采用其他模式披露。何丽梅、骆沁蕾(2012)对2010年社会责任报告运用内容分析法和指数法进行量化分析后发现,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不理想,定量指标较少,指数较低,强制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明显高于自愿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
六 小结及展望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普遍采用披露环境问题、员工问题、社区问题、一般社会问题、消费者、其他等内容。并指出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计量的最佳方法是指数法,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在还是不理想,目前还处于在年度报告中的分散披露阶段,披露的方式还主要是以文字性描述为主,缺乏定性的分析。而且大多数企业没有采用年度报告中的单独部分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还属于自愿披露的阶段,企业在以营利为目标的前提下很难自发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再者我国弱势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许多利益相关者意识不到社会责任信息对自身利益的影响,才导致了目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不理想状态。经过对前人研究的总结,要促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更加完整和规范,必须要建立一套正规且严格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部和外部框架,把社会责任价值观的形成、公司的结构、信息系统的形式、公司运作的详细过程以及质量的监控、内部的审计和绩效的评估等放入到企业内部框架中[16]。而把法律法规的出台、舆论监督和外部审计、政策导向等放入到企业的外部框架内。这样就会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对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还是更希望企业能够更加真正地落实有关社会责任的披露,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再是形式。
[1]Carroll A B.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J].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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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郭复初.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财观[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3,(6).
Study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I Yanyan
(School of Business,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He’nan 450001,China)
The problem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has always been the hot topic in theory and practice sectors.Initiatively disclosing information about social responsibility has become the consensus of the global business community.The article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researches at home and abroad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order to assist people to hav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developing history,content,form,measurement method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China.It is hoped that social responsibility disclosure regu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polit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background can be established.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content;form;measurement methods;status
F27
A
1008-4681(2014)01-0038-03
(责任编校:谭纬纬)
2013-09-29
李炎炎(1989-),女,河南周口人,郑州大学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会计与财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