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
2014-03-25陈忠
陈 忠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经济学院,福建福州350202;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福州350100)
对当前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
陈 忠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经济学院,福建福州350202;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福州350100)
以马克思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理论为基础,考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国地租存在的原因,揭示了当前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地制度存在的土地产权界定模糊、农民投资积极性低、农地流转不畅、地租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承包制度、流转制度、征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马克思地租理论;农地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内涵及其时代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资本主义地租进行了详细探讨,首先马克思认为地租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为“无论地租的特殊形式是怎样的,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其次马克思指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的结果。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借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2]这样“作为租地农场主的产业资本家,为得到在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个货币额。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还是为森林等等支付的,统称为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增值价值的形式。”[3]
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地租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形式。级差地租的产生是由于土地的有限性和差异性(即位置不同和肥沃程度不同),一部分农业资本家优先在优、中等地上耕种,拥有了对土地的垄断经营权,排斥其他资本家的进入,使其只能转到劣等地上耕种。为保证在劣等地上耕种的资本家也能获得平均利润,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就必须由劣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这样在优、中等地上耕种的资本家就获得了超额利润,并转化为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因土地肥沃程度和位置的差别而形成的级差地租I,因对同一块土地连续追加投资而带来不同生产率所形成的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II则意味着集约化经营。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即使租用劣等地也需要支付的地租。只要土地所有权存在,就必须要交纳绝对地租。绝对地租的形成如下: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部门——剩余价值率相同的情况下,农业部门的剩余价值多于工业部门——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按市场价值卖掉农产品,获得超额利润——农地所有权的垄断使得农业部门的超额利润不参与利润率的平均化——超额利润长期稳定地保留在农业内部——绝对地租形成。因此可以说,地租的实质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一种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最终来源还是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
马克思地租理论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制度提出的,但其中许多观点都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具有适用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开端的农村体制改革,使得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承包土地的农户所有,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这就构成了地租产生的前提条件。此外,我国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远低于工业,农地的土壤肥沃情况、距离市场的远近、同一块土地上追加投资的程度都有差别,级差地租依然存在[4]。因此,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于当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非但没有过时,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 我国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历史性变迁:一是1949年到1956年实施了土地改革,土地制度由封建地主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但二者都属于土地私有制。二是1956年到1978年变农民土地私有制为集体所有制,但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采用自上而下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三是1978年至今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诱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完成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民承包经营权相分离,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随着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农地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
(一)产权主体界定不清,农业地租中饱私囊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绝对地租的产生是由于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级差地租的产生是因为对经营权的垄断。我国《宪法》等重要法律都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很不确定。数据调查显示:在我国60%的村民认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只有27%的认为是集体[5]。特别是在党支部和村委会合一的部分农村,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往往演变成村委会主任一人或几人的所有权。在税费改革前,农业税和“三提五统”中的集体提留等绝对地租往往被他们中饱私囊。当前随着农地流转和农地征用的不断发生,部分村委会的“代理人”还经常非法出卖和出租集体土地、贪污征地补偿款,一些村霸、村中富豪也自行处置土地,农地集体所有权名存实亡。集体所有权的缺失,为这些农地“代理人”提供了侵犯农民权益、攫取自身利益的腐败温床,使得农业地租以各种形式流入个人腰包,农地资源大量流失。
(二)农民缺乏稳定地权,追加投资不够积极
马克思地租理论认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I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II应归对土地追加投资的农业资本家所有。在我国的地租分配格局中,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I归集体所有毋庸置疑,国家为农村提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应分得地租中的部分收益;级差地租II应归追加投资的广大农民所有。而农户对土地追加投资的大小取决于对地权稳定性预期的大小。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调整分“大调整”和“小调整”两种类型,通常小调整三五年进行一次。但从现实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看,承包期内土地的频繁调整现象经常出现。调查显示,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近90%的乡村均对土地进行过调整,平均调整次数为3.9次,调整最多的每年一次。在对地权的非稳定预期下,农民经营土地的短期化行为日益普遍,农民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往往采取竭泽而渔的方式,忽视对农地土壤的改良及农田水利的建设,对同一块土地追加投资的动力不足。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土地资源的粗放式经营,级差地租II的流失,农民增产增收困难。
(三)土地流转机制匮乏,集约经营进程缓慢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我国以户为单位,采取“小而全”的小农生产方式,将耕地条块分割,好坏搭配,均分给农户小规模生产经营。当前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涨幅过高,导致粮食生产成本过高,国家直接补贴的效用被粮食涨价所挤占。农业比较利益的低下,使得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农村中青年劳动力严重不足,农地抛荒、弃荒等现象经常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农地流转成为实现农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但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信息流通不畅,以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民养地防老等思想根深蒂固,保障农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我国农地流转一直处于低效率、无序性状态。土地的碎化式经营,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导致农业生产方式长期落后,严重制约了以农地集约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四)农地征用存在缺陷,地租分配不尽合理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战略性地位愈发凸显。近些年地方政府为扩大业绩,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已成为常态。但在考虑征地补偿时,我国现有的征地制度存在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费用偏低等问题,特别是在征地补偿方面只考虑绝对地租的补偿,较少考虑或没有考虑级差地租的补偿。而当前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加深,由于土地的肥沃程度、距离市场的远近、利用效率的不同所形成的级差地租在土地增值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土地增值后的地租分配上,政府和集体占绝对份额,农户的级差地租所得则微乎其微。统计显示,土地增值后政府占据增值收益的60% -70%左右,集体经济组织占25% -30%,农民只获得5% -10%。有学者对分布在四个省市1000多个被征地农户的调查显示,征地补偿费一般只够维持被征地农民6-7年的基本生活。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和集体是最大的获利者,多数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三 关于完善我国农地制度的几点思考
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可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我国也存在地租,但由于现有的农地制度带来的产权主体缺失、农地流转不畅、土地调整频繁等问题,使得我国农地抛荒现象严重,农户追加投资意愿很低,地租不能合理地发挥土地制度中的经济杠杆作用,一方面导致国有资源极大浪费,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I的收取困难,土地资源无法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农户并没有完全得到级差地租II,农民增产不增收,农业规模经营缓慢。为此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对农地制度进行完善,以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业稳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农地产权制度,明晰经济主体各项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地租产生的前提,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地租形成的条件。只有明晰的产权,才能确保经济主体合理利用土地,最大限度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产权是由各个单项的土地权利所组成的土地权利束,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并具体化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当前我国农地所有权不明晰,集体所有权残缺,农户土地支配权、使用权受到政策限制。因此首先应增强集体组织的功能,减少国家对集体的行政干涉,界定农户的权利,确保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通过产权的排他性,使得农民对所投资的土地有更为稳定的预期,从而加大对土地追加投资的力度,提高农地的使用效率。其次要建立责任型政府,要明确社会主义地租反映的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根本利益一致条件下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关系,政府要从与民争利的立场转变到为民谋利的立场,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转变到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让农民共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收益。
(二)完善农地承包制度,提高广大农户投资热情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分离,农户拥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有拥有独立的、稳定的承包经营权,农民才会安心在土地上进行投资,级差地租II才能够真正归农民所有。当前国家实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民更加充分且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但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还需要具体的微观落实,现实中要将这种长期化固定到具体的地块上,并且要对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加以明确,如使用人享有土地使用、收益、流转、抵押权等,在使用满后原使用者享有优先权等等权利,以此来提高农户对土地的投资热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些新土改的方针政策,对于提高农户开发利用土地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鉴于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生产方式落后、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农产品竞争力不足等现状,如果没有相应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的实施和落实,农民依旧不愿投资农业,因此需要国家加大对农户的扶持,如基础设施的投资、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奖励农业科技创新,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等等,以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
(三)完善农地流转制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土地产权的自由流转不仅具有交易收益效应,而且具有更好的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因此建立合理的农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是促进土地集约经营的重要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农地流转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在具体落实上还需要逐步完善。首先要加大力度扶持农村专业户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增强农地流转的市场需求,促进土地集约化利用;其次要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咨询、代理、仲裁、低价评估等在内的中介服务体系,降低农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再次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做好农地信托、农地抵押、农地证券、农地保险等工作;此外还要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后要实行严格的产权变更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价格评估体系,制定统一的农地流转管理程序等。
(四)完善农地征用制度,优化地租利益分配格局
当前我国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土地补偿机制不健全,国家、集体与农户间出现一系列矛盾。国家征用土地的目的本应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让农民共享改革成果,而不是为了加大社会矛盾,因此必须完善农地征用制度,处理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级差地租I归集体所有,但级差地租II应归农民所有,征用土地意味着农民对土地使用权和实际支配权的失去,失去了通过追加投资获取超额利润的权益,所以应该从根本上缩小强制性征地的范围,杜绝随意征地现象。若国家出于公共目的需要必须征用土地时,要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当前我国征地补偿费过低,这就要求今后的征地制度改革,要将农民级差地租的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内,不仅要以被征土地每年生产的农业产品总额作为补偿标准,更应结合土地位置、土壤肥沃程度全面考察土地价值,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费,补偿农民对级差地租II的损失。
[1][2][3]马克思.资本论(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张青,袁铖.地租视角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3,(2).
[5]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Some Thoughts on the Reform of Farmland System in China——Based on Marx’s Land Rent Theory
CHEN Zhong
(School of Economics,Fuzhou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 and Trade,Fuzhou Fujian 350202,China;School of Economics,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Fujian 350100,China)
This article is to investigate the reasons for the existence of land rent in China in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based on the Marx’s absolute land rent theory and the differential land rent theory.The problems of the farmland system,which include the vague definition of the land property right,farmers’low investment enthusiasm,the inconvenience of the farmland transfer and the un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land rent,are revealed in the essay.Moreover,the essay provides some advices to improve the farm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contracting system,transfer system and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Marx’s land rent theory;farmland system;family-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F301.4
A
1008-4681(2014)01-0022-04
(责任编校:谭纬纬)
2013-10-25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历史趋势视野下促进城乡一体化实证研究”,编号:2013B128。
陈忠(1967-),男,福建福州人,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经济学院副教授,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