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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度的思考

2014-03-23

关键词:授权点博士学位博士生

刘 国 军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

当前我国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度的思考

刘 国 军

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是博士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关键性因素。笔者在认真梳理我国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发展历程与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的改革对策,即改革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单独评定制度,由学位授权点按岗位遴选;将指导能力和培养质量作为遴选博士生导师的核心指标;将思想政治教育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博士生导师遴选的必要指标。

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教师队伍建设;招生;评定制度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中强调,要“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1]博士生导师作为博士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障。当前,改革和完善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初步确立时期(1981年到1985年)

这是我国博士学位制度从无到有的初步摸索阶段,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点的审核同时进行。在1981年和1984年先后进行了两批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和审批工作,审批程序是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申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审议,国务院批准。博士生导师须具有“学术造诣较高、在教学或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目前正在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获得一定成果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人员)”。这套严格的博士生导师遴选办法,标志着我国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的初步形成。

(二)逐步调整时期(1986年到1994年)

我国的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开始有了初步调整,审批权下放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从1986年到1993年,国务院将博士生导师遴选与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和博士点的审批权同时下放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并于1986年、1990年和1993年分别对第三、第四、第五批博士生导师进行遴选;二是从1993到1994年,为了逐步推进博士生导师审批权的下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两次分别在34个、70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了自行增列博士生导师试点工作。

(三)稳步发展时期(1995年至2007年)

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从1995年以后,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文件精神,自行遴选确定博士生导师,每两年一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和各主管部门,负责对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的检查和博士生培养质量的监督。

(四)优化完善时期(2008年至今)

进入21世纪之后,国家逐步开始控制博士生招生规模,我国博士生教育进入加快内涵发展,提升培养质量阶段。与招生规模的基本稳定相比,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的人数越来越多。2008年教育部开始全面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其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博士生导师要通过科研工作指导和培养博士生,并用项目经费为博士生提供生活资助。“充足的科研经费”得到量化且成为博士生导师遴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回顾我国30余年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的发展历程,可见这是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顺应了历史潮流和国际化趋势,不仅调动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性,而且也极大地调动了博士生导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博士生教育的快速发展。但是囿于一些基本标准和基本规则没有根据博士生教育发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导致了博士生导师队伍的遴选制度中积留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我国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与“岗位”脱离,招生资格单独评定

从我国博士学位制度建立到1994年,博士生导师遴选是与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权点结合在一起同时进行的,这个时期博士生导师队伍情况是与学科建设紧密联系的,体现了博士生导师的“岗位”特质。但是随着1995年博士生导师审批权的下放,博士生导师遴选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审批便分开进行,通过单独评定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方式遴选博士生导师。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实行的仍是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单独评定制度。首先这种单独评定制度本身就是对“博士生导师只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的否定。“岗位”从何而来?是由学科建设和学位授权点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一些学位授权点博士生导师人满为患,很多导师争抢博士生招生名额,出现博士生导师有“岗位”却经常没有招生名额的情况;而另一些学位授权点青黄不接,或者科研成果、经费不合格,而只有个别博士生因导师招生甚至集体停招的情况。此种情况在目前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不同程度存在着,原因即在于博士生导师遴选没有与学科建设、学位授权点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没有按需设岗。

(二)忽视指导能力,片面看重科研成果

科研能力和指导能力是博士生导师必备的基本素质,也是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的两项主要指标。自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建立至今,国家就一直明确强调具有“学术造诣较深、高水平科研工作、国际水平科研成果、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充足的科研经费”等方面要求,2006年开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后又提出了建立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始严格审核科研成果和项目级别,以及经费情况,并将其与招生指标挂钩,成为遴选博士生导师与招生资格评定的主要条件。

而对于指导能力的评价,自博士生导师制度建立至今,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条件。在1992年至1999年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关于博士生导师遴选的文件中均规定为,“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培养过一届毕业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培养研究生的全面质量比较好”。实际上,这一点没有任何约束力,一是培养质量很难用指标量化,二是没有硕士毕业生但是很容易做到“协助指导”。因此,指导能力考核的长期缺失势必导致博士生导师指导能力的萎缩和大量的博士生超期在读,出现了很多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清理超期博士生学籍的现象[2]。

(三)队伍臃肿庞大,终身制广泛存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直强调“博士生导师只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要求增列中青年博士生指导教师,调整博士生导师队伍年龄结构,逐步使之年轻化,博士生导师要按照教授退休年龄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实际办理离退休的博士生导师少之又少。而且,多数博士生导师“岗位”都成为了事实上的“终身制”。尤其是随着博士生导师审批权的下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考虑到博士生导师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将绝大多数超过退休年龄、具有国家学术头衔的博士生导师授予终身教授或荣誉教授等称号,允许长期甚至终身指导博士生。而另一方面,一些过于年轻、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专业教师也被遴选为博士生导师。目前,博士生导师队伍越来越臃肿,甚至远远超过博士生招生规模的现实需求。

(四)育人职责考核缺失,惩处难以落实

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在博士生导师的遴选过程中,育人职责方面的考核经常遭到忽视,只有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被确定为抄袭成国家抽检不合格,且导师确有重大责任时才被停招。部分自然科学学科导师只知道让博士生起早贪黑地做实验、搞科研,不关心博士生的思想、心理、情感和生活状况;而一些社会科学学科的导师一年半载不见博士生一面,不仅对博士生的思想、心理、情感和生活状况不了解,甚至连学业也不指导。因为学业问题、心理问题、就业问题、情感问题等原因轻生的博士生国内高校每年都有,博士生违法违纪的事件常有发生,论文复制比过高、抄袭、抽查不合格等现象更普遍,这与导师教育和指导不到位有直接关系。但是,由于博士生导师的特殊地位,很难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问题出现后,往往学校以“其实与导师关系不大”、“导师是受牵连”为由而不了了之。导师在博士生思想教育方面的职责落实情况,还没能成为导师遴选的“必要条件”,更谈不上“一票否决”。

三、改革和完善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的对策

(一)改革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单独评定制度,由学位授权点按岗位遴选

首先,有利于强化“岗位”意识,控制博士生导师队伍规模,防止形成终身制。将博士生招生名额和博士生导师岗位数下放到学位授权点,做到按需设岗,这样能够真正让导师意识到“指导博士生只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能够促使学位授权点内部形成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有效控制导师队伍规模。而对于有于年龄问题不再适于指导博士生的终身教授或荣誉教授,也将在内部竞争机制中被自然淘汰,这样也有效解决了“终身制”的问题;其次,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博士生导师队伍是学科建设的重要方面,从学科特点出发遴选博士生导师更有利于发展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以及扶植国家亟需学科。比如艺术学科,其科研成果形式主要不是发表文章,而是创造艺术作品,学校统一标准评审就会抹杀了其学科特色。同时,导师审核权的下放能够促进学科结构的调整,形成交叉学科;第三,有利于加强博士生导师指导能力的考核。同一学科导师在一起评审,相互间指导水平具有可比较性,而且各自都比较熟悉,对博士生的指导能力很容易分出高下。在涉及自身利益和内部竞争机制环境下,学位授权点能够严格执行对博士生导师指导能力的审核。

(二)将指导能力和培养质量考核作为遴选的核心指标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良好的指导能力是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应是博士生导师遴选的核心指标和招生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

对博士生指导能力的考核应从博士生培养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入手。首先,所指导的博士生是否认真按时完成了规定的培养环节,如学习与研究计划、开题报告、资格论文等完成情况。博士生未按时完成相应培养环节,其培养质量至少不能称之为优秀,尤其是对于由大量超期不毕业的博士生的导师,其指导能力和精力投入都需要认真考核;其次,考核培养环节是否按时完成的基础上,要考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生各培养环节完成的质量。如博士生是否对于某一领域或方向有专门的研究、公开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情况,以及近10年的毕业生发展情况等;第三,对学位论文的质量抽检。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环节中最重要的部分,学位论文的质量基本体现了博士生培养的质量,而且能够体现博士生导师的指导能力。应依靠第三方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结果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一定是导师认真指导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博士学位论文也必然是导师指导能力有限或投入精力不足所致。

(三)将思想政治教育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遴选的必要指标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要制订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进行考核检查”[3]。与硕士生相比,博士生与导师联系更加紧密,关系更加融洽,接受业务指导和生活指导的机会更多,导师更容易更应该掌握博士生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博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于提高博士生综合素质,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博士生若出现严重违法违纪、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心理问题,既可能是生源质量问题,也可能是培养过程对学生关心指导不够所致。出现此类问题,导师负有重要责任。

改革和完善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是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造就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关键因素、重要保障,也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基于此,在梳理我国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的对策,即改革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单独评定制度,由学位授权点按岗位遴选;将指导能力和培养质量评价作为博士生导师遴选的核心指标;将思想政治教育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博士生导师遴选的必要指标。

[1]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EB/OL].[2013-04-19].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403/201307/xxgk_154118.html.

[2] 江芸涵.西南交大铁腕清理超期博士生746名学生受警告.[EB/OL].[ 2012-02-03].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2-02/03/c_122650170.htm.

[3]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EB/OL]. [2010-11-17].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875/201210/xxgk_142974.html.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秦卫波]

2014-10-03

吉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014B34)。

G643.0

A

1001-6201(2014)06-02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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