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及完善
2014-03-20向欣
向欣
摘 要:近年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展迅速,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不断完善、申请量逐年递增、育种主体渐趋多元化、但仍存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保护的结构性差异明显、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耗时长等问题。提出了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与普及力度、简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及保护程序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保护
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逐年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确定,是由农业部负责组织牵头,各省(区、市)农业厅(局)科技管理部门及科研单位,结合区域资源优势和育种优势,选拔推荐有育种价值和农业推广价值的植物,经农业部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目前,我国共发布9个批次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涉及大田作物、蔬菜、花卉、果树、牧草等6类植物、93个属或种名的农业植物。
我国申请品种权的植物种类主要是大田作物,共申请9502件,授权3692件,占申请数量的84%以上。其中水稻、玉米、小麦是申请数量较多的大田作物,位于前3位。说明这3种农作物的品种创新研究作为活跃。蔬菜、花卉、果树和牧草的申请数量分别是638、817、344和11件。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农业以粮食作物为主,植物育种和品种创新紧紧围绕粮食作物开展的特点。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品种权的植物种类构成不太合理,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从地区来看,北京、山东、河南和四川等15个省是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的主要地区,其申请数量、授权数量分别为8801件和3269件,分别占申请和授权总量的77.5%和81.3%;而排在育种工作后列的分别是宁夏、青海、西藏,新品种申请和授权量之和分别只有40件和10件,不足全国总量的1%。其中西藏自治区仅有2013年的5件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展缓慢。
从品种权人的性质来看,品种权申请以国内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007件和4073件,占申请总量的80%;其次是国内教学和国外企业,申请量分别为861件和678件,和前几年相比国外企业申请数首次超过国内个人,这说明外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战略布局。我国农业植物品种创新已由过去以科研单位和企业为主,教学和企业为辅,转变为目前以科研单位和企业为主,教学单位和个人为辅,激发了农业科技人员育种技术和品种创新的积极性。2012年11月2日,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了“奥玉3801”品种权申请,这是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第一万件申请,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
从申请数量上看,虽然我国已突破一万件大关,每年申请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构成上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相对较少,甚至是空白。
2.2 植物新品种申请与授权耗时长,抵减了新品种的市场价值
根据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的相关法律条例,新品种权从申请到获得授权,要先后经过申请、受理、缴纳申请费、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公告、缴纳审查费、实质审查(审批机关测试、书面审查、现场考察)、授权决定、缴纳年费、授权公告等环节,其中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被驳回的,可以向品种权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再次根据修改意见补充材料,发挥重审。这其中各个工作环节都需要一定的工作日,包括必要的2~3年的DUS测试时间(根据我国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DUS测试指南,多数植物的测试周期至少为两个相同季节的生长周期),导致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耗时长。
2.3 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扰执法部门查处。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一般有指定的省会中级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保护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时,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很大的差异。
2.4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拥有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方式。我国是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先进的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本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物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3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完善措施
3.1 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与普及力度
目前,人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尤其是中小型种子企业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广大农民。要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尽快提高全社会的品种权意识,构建品种权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植物品种权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一个新品种转化为知识产权后,其品种权人享有独占权不仅对品种创新、公平竞争和企业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将成为维护自身优势,遏制竞争对手的有效工具。知识产权现已成为发达国家控制市场、资源和经济发展,维护自身经济、科技优势及强国地位的有效途径。建议各级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3.2 改善品种权审查、测试工作条件和支撑体系,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建立健全高素质的品种权申请审查、测试、授权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改善工作条件,充实功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公正。精简审查手续,降低费用;简化对品种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重点突出形态和质量性状的描述。测试指南或标准也应该及时修订,提高可操作性。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申请区域,选择适宜的测试点。
3.3 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使用权转让管理
通过强化对植物新品种使用权转让的管理,严格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切实保障植物新品种提供方通过使用权转让或者品种权许可获得相应收益,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育种技术创新。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保障植物品种选育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转让品种使用权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品种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品种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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