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私愤故意放火获刑罚
2014-03-20杨阳
杨阳
已满18 周岁的纺纱女工王某在
一纺织公司打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
色纱被开除。之后,公司总经理发现
王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
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王某,王某便
怀恨在心,欲行报复。某日下午,王某
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
四楼仓库的货梯边,趁四周无人之
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
库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仓库
内所有的货物及旁边用木板围挡起
来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
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
女工宿舍,致使多名公司员工被大火
烧死、熏死,部分女工烧伤,造成重大
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被告王某因偷窃被公司开除和
驱赶,产生不满情绪,为泄私愤故意
放火烧毁公司财物,造成多名员工死
亡、受伤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已经
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公私财产
的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在
客观方面,王某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
安全的放火行为,其侵犯的对象是公
私财物。在主观方面,被告人王某出自
主观故意且其放火足以造成火灾、危
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既遂。由于放火罪
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
火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
18 周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
预见放火产生的后果,但为了泄私愤
故意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
损失,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规定,
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甚至是死刑。王某将负出承担相应刑
事责任的代价。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偷盗公司
的色纱被开除,她不但没有知错悔过,
反而为泄私愤而采取极端的做法,最
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案提醒人们,
道德缺失和法律意识淡薄会酿成如此
严重的后果。同时,告诫人们要加强道
德修养,提高法律意识,不论遇到什么
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能一
错再错,酿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