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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水文化研究*

2014-03-20金绍兵黄祚继

关键词:水资源美丽制度

金绍兵,黄祚继

(1.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合肥231603;2.安徽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蚌埠233000)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乡村。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体、水域、水系、水工建筑等组成的水环境、水景观是地球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美丽乡村景观外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丽乡村建设中的重要坐标。而当前不少农村地区水环境、水生态不断恶化,农业生产还是“用大跃进的水,种学大寨的田”,农民生活用水不方便、欠安全。本文试图从文化的视角探究美丽乡村建设中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等综合策略。

一、水文化及其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水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通过人类与水密不可分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它主要有三个层面的文化要素构成:一是物质形态的文化,如水工建筑物、被改造的水域水体、治水工具等;二是制度形态的文化,如以水为载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仪式、社会关系及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等;三是精神形态的文化,如对水的认识、与水有关的文化心理等[1]。我国治水历史悠久,水文化源远流长。水利部2011年印发了《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提出了水文化建设十大重点任务。包括大力提升水工程与水环境的文化内涵和品位,形成以工程为轴心,既体现兴利除害功能,又能反映本地区本流域特有的优美自然环境、人文景观以及民俗风情于一体的乐水家园,积极引导全社会建立人水和谐的生产生活方式[2]。

(一)水文化中的物质形态文化是美丽乡村景观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托

乡村景观是由乡村的地形地貌、河渠水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和开放性空间物质实体构成的空间整体视觉形象以及民俗文化、生活方式的感觉形象组成。在形象感知过程中,水与村落集镇、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村落集镇大都依水而建,以水域水系、池塘河渠划定空间布局、设置街坊巷里、构建民居样式。水环境、水景观等水文化中物质形态的文化是美丽乡村景观中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托。

(二)水文化中的制度形态文化是美丽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

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景观建造等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必将涉及现有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美丽乡村建设面对的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利益关系更加复杂。这些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特别是制度的创新。

(三)水文化中的精神形态文化是美丽乡村地域文化和乡土风情的载体

人们择水而居,在长期的饮用、洗涤、农田灌溉等接触水、使用水过程中,对水产生了认知,如“上善若水”“智者乐水”“以水为师”“一方水土养活一方人”“走千走万,不如淮河两岸”等;同时产生了各种审美心理,体现了乡土文化的非物质景观,有的甚至赋予宗教、娱乐功能。而这些都属于水文化中的精神形态文化,是美丽乡村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二、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水问题及其文化成因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农办科[2013]10号)把“天蓝、地绿、水净,安居、乐业、增收”作为“美丽乡村”评价目标体系,而当前,很多农村地区出现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系统正经历着严峻的考验,特别是村落和小城镇居住区水环境不断恶化。“垃圾围村庄,臭水满池塘”现象经常可见。究其原因,既有人多水少、水资源分布时空不均等客观因素,也与人们对水的正确观念缺失、价值观念偏差、缺少善待水环境的行为模式和制度有关,即与水文化的缺失、偏差相关。后者主要表现如下:

(一)人与水的关系不和谐

水是生命之源,人类的生存发展离不开水。在远古时代,先民是“缘水而居,不耕不稼”,依靠采摘果实、狩猎或放牧,获取生存的资料,那时人类敬畏水;随着人口的增加,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类开始与水争地利;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人们大规模地向水逼近,无休止地向水索取。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河流、湖泊的灌溉、排涝及运输等作用逐渐降低,人们对河流湖泊保护意识也日趋淡化。有的临水居民、工矿企业甚至机关单位侵占河道、湖滩、湿地,违规建设;或随意向河道、沟渠排污和倾倒垃圾等,严重威胁着农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调查发现,多数农村村落和小城镇附近的自然河道径流量减少、人工开挖的沟渠灌排系统功能退化、池塘陂堰等水体的面积和水体深度大幅减小、甚至被完全淤平或被垃圾填埋。有的地区现存水网河道流通量仅0.005米/天,水流过缓,水体不能交换,自净能力降低[3]7。这样,除了易污染外,还易涝易旱。总之,近年来不少农村地区人与水越来越不和谐,有的进而导致人与人矛盾也越来越多。这种现象体现了当前人们对自然的认识有误区,更体现了当前人们和自然相处的价值观和伦理观有偏颇。

(二)对水的文化属性重视不够

水是文明之源。水既有自然属性,又有文化属性。然而,长期以来,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人们往往只关注水的自然属性,而忽视了它的文化属性。治水思路的误区之一,就是以为单凭科学技术就可以治水,从而将科学技术孤立起来,疏远和冷落了文化,局限了我们的视野和洞察力[4]。譬如,为了尽快让洪水排走,往往将自然优美、沉淀着丰富地域水文化的天然河道裁弯取直,有的甚至被“硬化、白化、渠化”。这样导致河流长度缩短,能提供给人们直接引水灌溉的机会减少,而洪水爆发时,由于洪水“落脚”的空间被大大压缩,且是直线流动,流速加快,冲刷力、破坏力更大。另外,河湾湿地没有了,河流降解污染和净化水质的功能、维持水环境安全的作用、促进河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大大降低。为此有学者感叹道:“有一种河道,浆砌石衬砌,混凝土修筑,白玉栏杆维护,河岸固若金汤。这样的河道,即便在城市之内,也难以激发人们亲水的热情。有一种河道,蜿蜒曲折,两岸绿树成荫,水草丰美,鱼翔浅底,白鹭在水边觅食,孩子在水里嬉戏。这种河道,即便离人们很远,也挡不住人们前往的脚步。两种河道,带给人们不同的感受。”[5]这就是水的文化体现。

还如,在农村我们过去只强调农田水利建设,重视防洪抗旱、灌溉排涝、养殖、航运、饮水、发电等,而忽略了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或为了增加建筑用地,或为了建成水景房提高房价,侵占村落或集镇中池塘、河道等,破坏了原有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更有甚者,将穿过村落或集镇的溪流和沟渠埋入地下,腾出的空间搞开发。这样直接的后果是“村中水如环”“天光云影共徘徊”等水景观不见了,甚至导致原有的村庄、集镇地域特色和文化标志消失了。另外,村落和集镇内的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由于部门职能职责分工的原因,导致水利部门问不了,其他部门做不好,长期以往,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对比遗存下来的古村落或集镇,我们会发现,当初村落、集镇选址、布局,往往都以水为原则,或以水为轴线,注重山水形胜,或依山傍水,或临水而居,水的格局便是村落、集镇的格局。“到处建筑皆依水,屋宇虽多不碍山”,集镇、村落就像从地上长出来的一样,蕴含了丰富的村落文化和水文化内涵,而眼下却渐行渐远。

(三)水法规制度文化缺失

法规制度既是社会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规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它以法定的群体规范为准绳,来约束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借以维持和稳定社会秩序,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服务。拿破仑在评论尼罗河与埃及文明的关系时曾说:“埃及政治与人民福利,关系至深。政治清明,则沟渠治,水利溥;政治腐败,则沟渠塞,堤防破,灾害至。”[6]这里讲的是社会政治制度(当然也包括水法规制度本身)对水利事业的制约作用。我国古代的一些水利工程之所以至今仍在发挥功能和效益,毫无例外地都是因为有一套严格的水法规制度和注重维修、养护的结果。如我省的安丰塘以及皖南地区大量堨、坝、塘、堰等,都有具体严格的管理及运行制度,有的甚至勒石立碑,以警醒后人。如徽州歙县吕堨,建于梁大通元年(公元527年),部分至今还在运行使用。据史料记载,该堨从兴建便逐步形成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以清代为例,先后制定了《吕堨条例》《吕堨善后章程》《公议章程》等,灌区维修与春祈秋报是其主要内容,并成为仲裁水权分配与用水额度的纠纷、农业灌溉用水与水碓等经济用水的矛盾以及不同灌溉系统之间的分水冲突的公约。今天,我国已形成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等国家法律和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组成了水法规体系。然而,从总体看,这些法律制度与目前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存在的严重问题相比显得非常薄弱,不能满足美丽乡村建设的实际需要,且从立法的角度而言本身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以水污染防治立法缺失为例,主要表现为:

其一,水污染防治立法理念不适应农村。一是立法指导思想不适应农村,忽略了农村。“末端控制”和“点源控制”的立法思想无法适用于农业面源污染;二是立法原则不适应农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原则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无从谈起。

其二,水污染防治法法律体系不完善。一是农村水污染防治监管体系不健全,环保工作分散在各个部门,而部门利益又难以协调;二是农村水污染防治主体的权利义务缺乏规定;三是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什么样的水污染是违法,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没有规定。

其三,农村水污染防治制度缺失。一是已有制度在农村难以适应,这种情况从排污收费制度可窥见一斑;二是已有制度在农村未得到严格实行,大量农民家庭式的小、微企业造成严重水污染,当地执法机关都在城镇,故无法管辖;三是符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制度缺乏,现行法律没有制定诸如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农村水污染处理制度、防止城乡污染转嫁制度、环境补偿制度等。

我们一般认为,水法规制度就是运用法律化的规范体系,来约束广大社会成员的水事活动,正确处理各种水事纠纷,为人类社会的稳定发展,保护有限的水资源以永续利用。其实,水法规制度还应包括综合性的水利工程评价制度。过去我们只重视用技术、经济体系作为评价标准,社会评价制度很少被人重视,导致水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文化价值、村民和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被忽略。水利部刘宁副部长曾撰文在《人民日报》上呼吁,“如果治水制度长期滞后于治水需求和治水实践,就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治水环境”[7]。

三、美丽乡村建设要凸显水文化,并培养高度的水文化自觉

著名水利专家林一山曾说:古代文化源于河流,现代文化改造河流。水与文化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水影响着文化的发展,同时,文化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水的认识。水利要发展,就离不开注入文化的血液来提升自己。解决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水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人的观念问题,需要从文化的角度审视我们的方针、政策、目标和行动,需要我们在价值观、自然观、道德观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作出深刻的改变,更需要我们作出文化的改变。

(一)美丽乡村建设中如何凸显水文化

科学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水规划工作,要充分考虑水工程的文化定位和文化内涵,要有文化项目的专门设计,同时将其纳入规划目标和规程规范之中。要充分考虑水工程本身的建筑美,努力改变过去水工程那种功能单一、造型单调的形式,妥善协调好水工程与人文环境和水环境的关系,自觉引入哲学、历史、建筑美学、生态环境学等方面的文化元素,突出文化底蕴,体现人文精神,赋予现代气息。传统的村落和集镇布局多以水系作为重要的分界线,并与道路桥涵建设关系密切。因此,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应把水作为重要坐标,将各种水面和河道沟渠布局纳入美丽乡村建设的总蓝图中。立足区域特点,以河渠和道路为骨架,以防洪保安、饮水安全为前提,合理布局,尽可能保护原生态的水系,以提升村落和集镇水环境质量,并且以水利基础支撑能力为主题,实施河道治理和水环境整治,着力打造山清、水秀、岸绿、景美,水生态良好的美丽乡村。

尊重自然,综合治理农村中小河流和沟渠堰坝,涉水建筑物,包括桥、闸、涵、坝等水工建筑,要大力提升其文化内涵与品位。充分尊重原有水系格局和水面形态,注重田间河道、沟渠、塘坝等水系和村落、集镇内的水体连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推进农村中小河流治理,提高防洪排涝灌溉能力,恢复河流原生态,减少河湖岸坡硬护砌,增加生态岸线,实现水清岸绿、生态自然的目标,努力让每一条河流(甚至灌渠、生态沟)都成为一条“美丽的河、流动的河、文化的河”。与此同时,田、水、路、渠综合配套建设,努力打造“水绕村庄流、人在水边行”的美丽乡村。

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大力疏浚和扩挖池塘水库,建设水生态文明,改善人居环境,助力美丽乡村。围绕水环境优美乡村建设,结合群众生产生活和水生态的需要,对村落、集镇内及其附近的池塘和小型水库进行重点规划,因地制宜地扩大水面,特别是对原有塘库进行疏浚扩挖,扩大水面,增加库容。努力做到修一处塘库,蓄一池清水,打造一处景观。充分发挥水面、水工建筑等载体的文化功能,把水文化景观建设与建筑、环保、交通、旅游等有机结合起来,将自然生态环境与周围人居环境融为一体,创造人与水、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体系,成为集农民生产生活、休闲游览为一体的特色空间。要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水面,要因水制宜,严格实行“占水补水”的原则,采取“以水还水”的办法,即规定因为建设占用水面或水系,必须异地开挖等面积的水面,以保证水面面积基本控制在80年代初的水平[3]8。

(二)美丽乡村建设中要培养高度的水文化自觉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人与水和谐相处的理念。水文化就是人类和水关系的体现。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人是自然的产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人与水和谐相处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涵之一。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早就严肃地给我们提出了警醒:“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取消了。……因此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绝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族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的;我们对于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的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8]恩格斯的这段话,强调了生态平衡思想,指出了人类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所造成的巨大社会效应,提出要协调好人类价值实现与自然价值利用的关系。我国古代传统哲学很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如老子提出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汉儒董仲舒则更明确地提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古徽州地区的许多古村落,千年不衰,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如黟县西递、宏村,已成为世界文化遗产。

二是结合地域特色,强化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水文化坐标系。以水为核心,以当地水历史、水利工程遗迹为纵坐标,结合当地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发掘村落与集镇历史人物和古代水利工程等涉水文化,摸清传统水文化遗产的内容、种类和分布等情况,梳理传统水文化遗产的科学内核,切实保护好各种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水文化遗产[9]。以当前大力提升美丽乡村建设中水工程与水环境的文化内涵和品位为横坐标,建设“亲水型”“生态型”“环保型”“景观型”水利工程,确保供水安全、水循环正常、水生态良好、水文化丰富、水景观优美、水经济繁荣。目前我省已评出的美好乡村,有不少这方面的特色。如肥东县旭光村,先后开挖整修大小塘坝45口,水面面积约800亩。河流塘坝分成南、北、中三条主线,横贯东西、紧密相连、灌溉全村。由东向西自然形成流水,水质清澈透明,碧波荡漾。凌空俯视宛如三条绿色彩绸,迎风飘扬。特别是中线大小河流形成“十八涧”,充分展示了水文化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三是推进水法规制度文化建设和宣传,促进公众参与。解决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水多、水少、水污染等问题,既需要工程技术手段,也需要文化引领和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城乡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十分悬殊,农民作为农村水资源保护直接利益相关者,处于弱势地位已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因而更加需要制度。否则农民在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益博弈中,不能通过制度化形式来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首先,弥补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中农民主体缺位问题,进一步明确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中农民的地位,形成有效的制度利益协调机制。在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建设中,强化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利益协调机制,保障农民的水资源利益制度化实现;其次,要建立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的组织利益联动,利用制度化力量来对农村水资源保护利益进行协调,以农村水资源保护制度中的载体性组织具体运作为平台,实现农民对农村水资源利益的表达与协调。再次,公众参与是制度建设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制度如得不到公众认可、支持和遵守,就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载体,开展丰富多彩、公众喜闻乐见的水法规制度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遵守水法规、崇尚水文化、维护水法律权威的浓厚氛围。尤其要将美丽乡村水文化建设与村规民约建设紧密结合,努力让水文化受到农民和集镇居民的关注,进而让全社会的水危机意识、水忧患意识、水资源节约意识、水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人水和谐的科学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水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重要基础,是农民生存和生活富裕的重要保障,是农村生态健康和环境良好的重要依托。水文化建设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水文化研究,对积极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 陈雷.弘扬和发展先进水文化,促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J].中国水利,2009(22):17-2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EB/OL].[2011-12-12]http://www.waterculture.net/CULTURE/ZX/201112/13570.html.

[3] 朱兆良.保护和建设农村水环境、水生态[J].参政论坛,2006(9):7-8.

[4] 周魁一.追寻历史的智慧[N].中国水利报,2005-02-19.

[5] 高立洪.沈承秀:打造美丽水业,助力美丽中国[N].中国水利报,2013-05-30.

[6] 摩勒.尼罗河与埃及文明[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1:20.

[7] 刘宁.文化视野中的水资源问题[N].人民日报,2007-04-16.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17-518.

[9] 郑晓云.水文化的理论与前景[J].思想战线,201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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