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时语境与语义指称简析职衔词Chancellor的词源与译名
2014-03-20陈萍
陈 萍
(重庆邮电大学外国语学院,重庆400065)
唐朝著名文史学家刘知几在《史通·称谓》中曰:“古往今来,名目各异,区分壤隔称谓不同。”称谓的差异,不仅体现在一个民族团体内部的历史演变和不同地域之中,也体现在不同文化和政治体制之中。职衔词Chancellor在2000多年的历史演变中,扎根于印欧语系,从政府、教会、司法领域重要领导人的称谓延伸至外交和教育等其他领域重要领导人的称谓,其语义指称不断拓展。对职衔词语义指称的认识,译者必须查阅大型足本词典(unabridged dictionary)、百科全书和可靠的在线词典,浏览相关机构的官方网站,必要时还须查阅政府、法律、宗教等专业书籍,并关注新闻事件才能解决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Chancellor的历史演变和不同语境下语义的分析,指出该词在不同国家和不同领域内译名的差异。
一、历时语境与Chancellor一词的历史演变
Chancellor一词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原始印欧语(PIE,Proto-Indo-European)中的词根 kar-(“岩石”和“坚硬”之意),如梵语中的 karkarah。[1]531-532古拉丁语中的 cancer(非英语单词,此处指“螃蟹”或者“巨蟹座”,与希腊神话有关)就源自词根kar-,可能是因为螃蟹的外壳比较坚硬。在cancer一词的基础上,后来就有了cancelli,指“格子”“障碍”和“格子窗屏风”。在古罗马法庭里,法官和律师与外面的听众往往是用格子窗屏风隔离开的。公元2世纪至7世纪,后期拉丁语(Late Latin)中渐渐地出现了Cancellarius(复数形式为cancellarii),指那些坐在格子窗屏风边的传达员。后来,站在皇宫大门前的人也被称作cancellarius,大致相当于现在的门卫。但这些人的权势日益膨胀,成为书记员(scribe)或者机要秘书,在东罗马帝国时期更是被赋予了司法权,对帝国的其他官员实行监督。同一时期,罗马宗教法庭的主法官也被称为 cancellarius。[2]238随着古罗马帝国不断西征,欧洲大多数国家被纳入罗马帝国版图,拉丁语迅速传播开来。约12世纪,古法语(Old French,公元9世纪至14世纪法国北部,今比利时和瑞士所讲的一种法语)中出现了chancelier一词。由于法国诺曼底公爵于1066年征服英国,法语随之成为英国宫廷语言,同一时期的中古英语(Middle English)也就出现了chaunceler,后来逐渐演变成了现代英语的chancellor。在许多欧洲国家的语言中几乎都出现了与cancellarius有关或者由此派生出来的职衔词,如加泰罗尼亚语caceller、荷兰语kanselier、德语 Kanzler、冰岛语 kanslari、挪威语和瑞典语kansler、葡萄牙语chaneller和西班牙语canceller。
可以看出,chancellor早已因政治和文化等因素逐渐扎根于印欧语中的拉丁语系和日尔曼语系,但随着历史的演变,其意义也因国别文化的差异和使用场合的不同由单义性向多义性发展。因而,正确认识其语义指称的历时演变极为重要。
二、语义指称与Chancellor的对应译名
从语言学的角度,指称就是用语言来表示事物的名称,它表达了名词与由该名词命名的事物之间的某种认知关系。但客观世界的纷繁复杂性与语言词汇的有限性构成了一对矛盾,Chancellor在多个领域内不同的指称就是这种矛盾的体现。要了解Chancellor的不同语义指称,最好分门别类地从政体、宗教、教育等领域来考察。
1.政府部门
(Federal)Chancellor在德语国家德国和奥地利均指“(联邦)总理”,德语中的官方阳性名词为Bundeskanzler,阴性名词为 Bundeskanzlerin,但直到安格拉·默克尔成为德国历史上首位女总理后才正式在官方场合使用,以前由于还没有女总理,所以它仅仅是语法上的一个词。联邦总理是德国国家元首,每四年由德国联邦议院(Bundestag)选举产生,其地位相当于其他议会制国家的首相。北德联邦时期(1867—1871)以及德意志帝国时期(1871—1918)的 Chancellor对应的德语名词为Reichskanzler,意为“帝国宰相”,一般译为“宰相”或者“首相”,而不译作“总理”;魏玛共和国(1919—1933)和德意志第三帝国(1933—1945)即法西斯德国时期,该词则一般译为“总理”而不是“首相”,例:
(1)Bismarck designed and created the German Empire in 1871,becoming its first Chancellor and largely controlling its affairs until he was removed by Kaiser(Emperor)William II in 1890.[3]
译文:1871年,俾斯麦创建了德意志帝国,并成为首任宰相,在1890年被皇帝威廉二世罢黜之前一直大权在握,掌控着国家事务。(本文所有译例均由作者自译。)
汉译英时,尽管中国封建王朝的宰相或者丞相常常被译为premier或prime minister,但在国外出版的中国历史文献也常用chancellor,如:
(2)It[The Book of Jin]was compiled in 648 by a number of officials commissioned by the imperial court of the Tang Dynasty,with Chancellor Fang Xuanling as the lead editor.[4]
译文:《晋书》由唐朝廷任命的众多学者于648年编纂而成,宰相房玄龄任监修。
在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享有同等官方语地位的瑞士也有 Chancellor,相应的德语名称也为Bundeskanzler(in),但其地位、权力和职责与德国和奥地利完全不同。瑞士实行的是联邦委员会制,共7名成员,但Bundeskanzler(in)却不是委员会成员,他(她)只是幕僚首长,常常被称为第八位联邦委员。以示区别,一般不将瑞士的Chancellor译成“联邦总理”,而是译成“委员会秘书长”。
在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中分别有Canciller和Chanceler,均对应英语中的Chancellor。在拉丁美洲西语系国家和葡萄牙语国家巴西,Chancellor常用来指外交部长。但在西班牙,外交部长的官方名称不是Canciller而是Ministro de Asuntos Exterioes,对应的英语名称为Foreign Minister,有的英文媒体也译成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2.司法领域
在英国的司法体系里,Lord Chancellor(亦称Lord High Chancellor,King’s Chancellor,Chancellor of England)这一称谓可追溯至英格兰王国时期,比英国议会的历史还要早,是仅次于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非皇室臣民。2007年5月9日,英国在原宪法事务部(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的基础上成立了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而宪法事务部是2003年在大法官部(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的基础上建立的。Lord Chancellor一直是这些部门的最高长官,并列席内阁会议,是英国议会上议院贵族院的事实上的议长(de facto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Lords)。Lord Chancellor通常译为“大法官”,例:
(3)Clarke sworn in as Lord Chancellor(新闻标题,见2012年5月14日星期五Daily Express。)
译文:肯尼斯·克拉克(港澳译名为祁淦礼)宣誓就任英国大法官。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由王座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如果君主为男性则称为 King’s Bench Division)、衡平法庭(Chancery Division)和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三个法庭组成,它们的最高长官分别为Lord Judge(2005年以前称为Lord Chief Justice),Chancellor of the High Court(2005年以前称Vice-Chancellor)和President of the Family Division.[5]407因此,将Chancellor of the High Court译成“高等法院法官”是不妥的,应译为“衡平法庭法官”,如果译为前者,容易使人误认为该法官负责各类事务,例:
(4)Her Majesty The Queen has been pleased to approve the appointment of The Right Honourable Lord Justice Etherton as Chancellor of the High Court with effect from 11 January 2013.(见2012 年12月20日英国首相官邸出版的新闻报道:Appointment of Chancellor of High Court.https://www.gov.uk/government/ news/appointment-ofchancellor-of-high-court)译文:英国女王陛下欣然同意任命上诉法院法官伊瑟尔顿阁下自2013年1月11日起为衡平法庭法官。
美国的密西西比州和特拉华州仍然保留了独立的Court of Chancery,主管衡平法案件,这些法庭的法官也被称为Chancellor,建议仍然翻译成“衡平法庭法官”。苏格兰的司法体系里的jury chancellor指的是foreman of a jury,应译为“陪审长”。瑞典、芬兰和爱沙尼亚都有Chancellor of Justice,其职责是监督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民众能否享有基本自由,国内的译名很不统一,主要有“法务总长”“司法总监”“司法大臣”和“司法部长”,由于译名应根据职责来译,因而建议统一为“司法总监”。
3.教会领域
著名的教堂都有Chancellor,主要掌管神学教育,威望极高,可译为“教长”。如英国《每日电讯报》2011年10月28日有则新闻:
(5)Chancellor of St Paul’s Cathedral resigns in protest at legal action to evict protesters(新闻标题,见2011年10月28日The Telegraph)译文:圣保罗教堂教长辞职,以抗议驱逐抗议者的法律行动。
主教管区(diocese或eparch)也有chancellor,通常是记事员或者档案保管员,也是公证人,还要负责与教区神职机构相关的财政或人事管理。在事务繁重的主教管区,通常还有Vice-Chancellor协助Chancellor的工作。Chancellor一般由牧师或者执事来担任。此时,Chancellor可译为“教区秘书长”,不宜译为“教长”或“执事长”,因为在主教管区是主教管辖的区域,而且还有大主教管区(Archdiocese),另外执事长有一个专门的词汇Archdeacon。
联合卫理公会(United Methodist Church)有Conference Chancellor,译名要根据 Annual Conference来确定。Annual Conference大致相当于圣公会和天主教中的主教管区,是联合卫理公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它既可以指这个组织所在的地理区域,也可指会议召开的频率,Conference Chancellor是该组织或者会议的法律顾问和法人代表,建议统一译为“教长”。
4.教育领域
在英国和其他许多英联邦国家里,chancellor of a university仅是一个挂名头衔。Chancellor of Oxford(Cambridge)指的是牛津(剑桥大学)的名誉校长,而 Vice Chancellor of Oxford(Cambridge)则指的是牛津(剑桥)大学的校长,例如:
(6)The current Chancellor of the University is the Duke of Edinburgh.The current Vice-Chancellor is Alison Richard.The office of Chancellor,which is held for life,is mainly ceremonial,while the Vice-Chancellor is de facto the principal academic and administrative officer.[6]
译文:该大学(剑桥大学)现任名誉校长是爱丁堡公爵。现任校长是阿里森·里查德。名誉校长这一职位是终生的,主要是礼仪性的,而校长是学术和行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Pro-Chancellor是英国和英联邦某些大学的“名誉副校长”,通常是校理事会主席。Pro-Vice-Chancellor或者 Deputy Vice-Chancellor是“副校长”。在新西兰某些大学,pro-vice-chancellor指大学系部或学院的“主任”或者“院长”。
在美国,纽约市教育局(New York Cit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的首席负责人为Chancellor,应译成“教育局局长”。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市立学校(municipally-operated schools)的“校长”也称作chancellor。纽约州政府有一个公益机构的保护组织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USNY,纽约州教育委员会),机构负责人的头衔也为Chancellor,可译为“主任”。要注意的是,USNY是为纽约州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标准并颁布许可的教育机构,同时还为其他许多行业制定标准。该机构容易与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SUNY,纽约州立大学)相混淆。SUNY是全球最大的大学,起初规模小的时候,校长称为president,后来规模不断扩大,分校越来越多,各分校的校长称为president,该校理事会(Board of Trustees)选举的总负责人现在称Chancellor,一般译成“总校长”。
美国史密森尼学会(Smithsonian Institution)是由美国联邦政府负责管理的一系列博物馆和研究机构的组织,其负责人尽管传统上由美国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兼任,但他在该协会有另一头衔Chancellor,应译为“会长”。
5.其他领域
英国的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大致相当于美国的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或者其他国家的Minister of Finance,译为“财政大臣”。
Chancellor the Duchy of Lancaster是英国一个历史比较悠久的挂名职衔(sinecure),在英国也常常被称为Minister of the Crown,即皇室大臣,因为他在名义上负责属于皇室领地的兰开斯特公爵郡的收入,通常译成“兰开斯特公爵郡大臣”。Chancellor of Cornwall是英国王室公爵领地康沃尔郡仅次于 Lord Warden of the Stannaries(矿区议长,Warden在英国常用于高级官员的称号的官员,是掌管御玺的大臣(Keeper of the Great Seal),可译为“康沃尔郡大臣”。
Chancellor of the Order of the Garter应译为“嘉德骑士勋章大臣”,他负责在骑士委任状或者命令状上签章,并负责嘉德骑士勋章获得者档案记录与管理。Order of the Garter也被称为the Most Noble Order of the Garter,即“最高贵的勋章”,是英国荣誉制度最高的一级。
在法国历史上,法兰西国王在好几个世纪里都任命了Chancelier de France,对应的英文为Chancellor of France,他也掌管御玺,并负责司法程序,一般译作“法兰西首席大法官”。
三、结语
本文从历时语境的视角分析了Chancellor的词源以及它在政府、司法、教会、教育等诸多领域内该词的语义指称。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自Chancellor出现在古拉丁语中之后,就逐步被借用到欧洲其他语言中,但由于这些语言承载的文化内涵和政治体制存在很大差异,其语义指称也迥然不同。权威足本词典和在线百科词典为正确识别语义指称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还应结合英语国家或者非英语国家的英语新闻进行认真分析,才能保证语义识别的正确性。唯有如此,相应的汉语译名才是准确可靠的,也才能进一步促进中西文化交流。
[1]Pokorny,Julius.Indogermanisches etymologisches Wörterbuch[M].Bern:Francke,1989.
[2]Ed.Noah Porter Jr.Springfield.Webster’s Revised Unabridged Dictionary[K].Massachusetts:G & C.Merriam Co.,1913.
[3]New World Encyclopedia[EB/OL].(2013-11-01)[2013-12-15].https://www.newworldencyclopedia.org/entry/Wilhelm_II,_German Emperor.
[4]Book of Jin-Wikipedia[EB/OL].(2013-12-1)[2013-12-15].http://en.wikipedia.org/wiki/Book_of_Jin.
[5]Slapper G,D.Kelley.The English Legal System[M].12 th edition.Oxon:Routledge.2011.
[6]Nollmeyer David.Cambridge University[EB/OL].(2009-03-23)[2013-10-15].http://www.powereality.net/cambrid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