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的“乡治”论及其启示
——兼论“茶坑”应成为“乡治”文化名片
2014-03-19俞荣根
俞荣根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梁启超的“乡治”论
1925年,梁启超撰写《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篇》讲义一部,共八章,其第七章为“乡治”。什么是“乡”?梁启超解释说:“乡盖古代邻里、乡党、比闾、州族之总名。专称乡者,则指一国中最高之自治团体。”[1]52“乡治”就是指农村基层自治,我们现在所进行的“村民自治”,与之有些相似。
在“乡治”这一章中,梁启超深情忆述十九世纪末他的家乡——广东新会县茶坑村的“乡治”情况。文字不长,2000多字,生动详尽,为保持其完整性,特将全文录入如下:
吾乡曰茶坑,距崖门十余里之一岛也。岛中一山,以山麓为村落。居民约五千,吾梁氏约三千,居山之东麓,自为一保。馀余、袁、聂等姓分居环山之三面,为二保。故吾乡总名亦称三保。乡治各决于本保,其有关系三保共同利害者,则由三保联治机关法决之。联治机关曰“三保庙”。本保自治机关则吾梁氏宗祠“叠绳堂”。
自治机关之最高权,由叠绳堂子孙年五十一岁以上三耆老会议掌之。未及年而有“功名”者(秀才监生以上)亦得与焉。会议名曰“上祠堂”(联治会议则曰“上庙”)。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次之。
叠绳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壮年子弟任之,执行着耆老会议所决定之事项。内二人专管会计,其人每年由耆老会议指定,但有连任至十余年者。凡值理虽未及年亦得列席于耆老会议。
保长一人,专以应官,身分甚卑,未及年者则不得列席耆老会议。
耆老及值理皆名誉职,其特别权利只在祭祀时领双胙及祠堂有宴饮时得入座。保长有俸给。每年每户给米三升名曰“保长米”。由保长亲自沿门征收。
耆老会议例会每年两次,以春秋二祭之前一日行之。春祭会主要事项为指定来年值理,秋祭会主要事项为报告决算及新旧值理交代,故秋祭会时或延长至三四日。此外遇有重要事件发生,即临时开会。大率每年开会总在二十次以上,农忙时较少,冬春之交最多。
耆老总数量常六七十人,但出席者每不及半数,有时仅数人亦开议。
未满五十岁者只得立而旁听,有大事或挤至数百人,堂前阶下皆满。亦常有发言者,但发言不当,辄被耆老诃斥。
临行会议其议题,以对于纷争之调解或裁判为最多。每有纷争,最初由亲支耆老和判。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于官矣。然不服叠绳堂之判决而兴讼,乡人认为不道德,故行者极希。
子弟犯法,如聚赌斗殴之类,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龛前跪领鞭扑,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停胙者逾期即复,革胙者非经下次会议免除其罪不得复胙。故革胙为极重刑罚。
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税者停胙,完纳后立即复胙。
犯窃盗罪者,缚其人游行全乡,群儿共臊辱之,名曰“游刑”。凡曾经“游刑”者最少停胙一年。
有奸淫案发生,则取全乡人所豢之豕悉行刺杀,将豕肉分配于全乡人,而令犯罪之家偿豕价,名曰“倒猪”。凡曾犯倒猪罪者永远革胙。
祠堂主要收入为尝田,各分祠皆有。叠绳堂最富,约七八顷。凡新于积之沙田皆归叠绳堂,不得私有。尝田由本祠子孙承耕之,而纳租税约十分之四于祠堂,名曰“兑田”。凡兑田皆于年末以竞争投标行之。但现兑此田不欠租者,次年大率继续其兑耕权,不另投标。遇水旱风灾则减租。凡减租之率,由耆老会议定之。其率便为私人田主减租之标准。
支出以坟墓之拜扫、祠堂之祭祀为最主要。凡祭皆分胙肉,岁杪辞年所分独多,各分祠皆然。故度岁时虽至贫之家皆得丰饱。
有乡团。本保及三保联治机关分任之,置枪购弹,分担其费。团丁由壮年子弟志愿补充,但须得耆老会议之许可。团丁得领双胙,枪由团丁保管(或数人共保管一枪),盗卖者除追究赔偿外,仍革以永远革胙之严罚。枪弹由祠堂值理保管之。
乡前有小运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每浚治,由祠堂供给物料,全乡人自十八岁以上五十一岁以下皆服工役,惟耆老、功名得免役。馀人不愿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须纳免役钱,祠堂雇人代之。遇有筑堤堰等工程亦然。凡不到工又不纳免役钱者,受停胙之罪。
乡有蒙馆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为教室,教师总是本乡念过书的人。学费无定额,分者每年三十几块钱,少者几升米。当教师者在祠堂得领双胙。因领双胙及借用祠堂故,其所负之义务,则本族儿童虽无力纳钱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学。
每年正月放灯,七月打醮,为乡人主要之公共娱乐。其费例由各人乐捐,不足则归叠绳堂包圆。每三年或五年演戏一次,其费大率由三保庙出四之一,叠绳堂出四之一,分祠堂及他种团体出四之一,私人乐捐者亦四之一。
乡中有一颇饶趣味之组织,曰“江南会”,性质极类欧人之信用合作社。会之成立以二十年或三十年为期,成立后三年或五年开始抽签还本,先还者得利少,后还者得利多,所得利息,除每岁杪分胙及大宴会所费外,悉分配于会员,(乡中娱乐费,此种会常多捐)。会中值理每年补充,但得连任,值理无俸给,所享有惟双胙权利。三十年前,吾乡盛时,此种会有三四个之多,乡中勤俭子弟得此等会之信用,以赤贫起家而致中产者尽不少。
又有一种组织颇类消费合作社或贩卖合作社。吾乡农民所需主要之肥料曰“麻麸”,常有若干家相约以较廉价购入大量之麻麸,薄取其利以分配于会员。吾乡主要产品曰葵扇、曰柑,常有若干家相约联合售出,得较高之价,会中亦抽其所入之若干。此等会临时结合者多,亦有继续至数年以上者。会中所得,除捐助费外,大率每年终尽数扩充分胙之用。
各分祠及各种私会之组织,大率模仿叠绳堂。三保庙则取叠绳堂之组织而扩大之。然而乡治之实权,则什九操诸叠绳堂之耆老会议及值理。[1]58-60
叙述完茶坑的乡村自治后,梁氏下了一个结论:“此种乡自治,除纳钱粮外,几与地方官全无交涉(讼狱极少)”[1]60。
从梁启超的叙述中,可以大体归纳出茶坑乡村自治的脉络。
1.以同姓血缘宗族为载体。小姓附于大姓。不同姓氏聚居的较大乡村则在同姓自治基础上组成异姓联合自治体。
2.以堂、会、庙、祠等为自治机构场所和名称。
3.自治权力机关为议事会。议事会由宗族中年长者和有身份者组成,年高德劭的乡土权威人士为召集人,是“乡治”领袖。议事会组成人员均为荣誉性职位。这是一种道德威权与宗族内部民主结合型的自治团体。
4.值理和保长是议事会的执行者。值理亦是荣誉职位,有执行权。值理办内务,保长办外务。保长实为议事会与官方的联络人。保长有酬金。
5.自治机构的经费来源为公共田产的租金。
6.自治机构除需妥善办理官府交办事务和协调外族外村关系外,对内负有祭祀山川社稷祖宗、安全保卫、基础教育、兴办社会公益、发展经济和贸易、调解和处理民刑事纠纷等责任。
梁氏不无自豪地赞颂道:“启超幼时,正是吾乡乡自治最美满时代。”据学者研究,梁启超所述的“乡治”普遍存在于当时华南乡村。
二、“乡治”式微与当前“村民自治”的困境
梁启超大发“乡治”之幽思,是因为对民国以来“乡治”的不满。他写道:
窃意国内具此规模者尚所在多有,虽其间亦恒观得人与否为成绩之差等,然大体盖相去不远。此盖宗法社会蜕馀之遗影,以极自然的互助精神,作简单合理之组织,其于中国全社会之生存及发展,盖有极重大之关系。自清末摹仿西风,将日本式的自治规条剿译成文颁诸乡邑以行“官办的自治”,所谓代大匠斲必伤其手,固有精神泯灭尽矣。[1]61
梁氏说的还只是民国初期的情况。他的洞察力不能不说是相当敏锐而且深刻的。这也是当时许多有识之士的共同感受。故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大地从北到南兴起了一个“乡村建设”热。其中比较著名且有成就者,如梁漱溟的山东邹平“乡村建设研究院”,晏阳初的河北定县“平民教育促进会”,俞庆棠在江苏无锡的“江苏教育学院”,黄炎培在江苏昆山的“中华职业教育社”,卢作孚把实业和乡村建设相结合的重庆“北碚乡村建设实验区”。
他们认为,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其文化源自农村,以农村为本,中国的文明是农业文明,故不能简单学习以都市为本的西方。如梁启超认为,“欧洲国家,积市而成。中国国家,积乡而成。故中国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1]52他主张“复古意,采西法,重乡权”。梁漱溟则说:“要改造中国政治,必须从基础做起。国家宪政要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省也是地方,但是太大。从基础做起,就要从最基层开始做,搞乡村的自治,一乡一村的地方自治。一乡一村的自治搞好了,宪政的基础也就有了”[2]。
不幸的是,由于军阀混战,日寇侵华,内忧外患频仍,这一系列的乡村建设、乡村自治不是被逼停运,就是无疾而终。
1949年后,通过土地革命,打倒了绅权;通过人民公社运动,实行政社合一,消灭了私权;通过文化大革命,破“四旧”,荡涤了族权。我们的政府太想为农民群众办事了,总是大包大揽地把要每一个农民都管起来,各种民间组织的功能被带有政权性质的各种“群众团体”所取代。结果可想而知:民间社会消亡,农民自组织能力消退,乡村自治文化传统断裂。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开始尊重农民自治权利,探索乡村自治的组织方式。1982年宪法重新确认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①。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农村基层自治的法律地位是确立了,但实践中过度管控的治理思维并未根本改变。例如,我们曾经仿照传统“乡治”在各地搞出“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以国家法为模本,多为义务性条款,规定村民应该如何如何,不准怎样怎样,违者受什么处理等等,完全是管治性、命令性的语气,不接地气,缺乏人文关怀,与传统的“乡治”文化不相符合,成为一纸虚文。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农村基层自治的社会基础已经动摇,村民自治的探索一路上磕磕碰碰、步履蹒跚。其中包括:大量青壮年农民出外打工,农村空心化;村庄合并,自治难度加大;村级组织运行正规化和“村官”职业化,自治空间被严重挤压;“村官”待遇实行工资制,自治性名存实亡;村级财务乡镇“统管”,自治的基本性权力——财权尽失;村民自治中出现“被选举”或对选举过度管控现象,“选举冷漠”和自治消极情绪增加。最后还有一个体制性老问题,即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与村的两对关系未能有根本改善和突破。
有人指出,基层治理体制蕴含着一种系统性风险,而且这种系统性风险在提高。②化解基层冲突已不是“人民内部矛盾靠人民币解决”这么简单,应着力于改革体制,包括政府体制和维稳体制是其基本路径。在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系统工程中,特别需要重视的一项,在于尊重农民的自治权,改善和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逐步建立有效的村民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
三、梁氏“乡治”论的启示
梁启超描述的茶坑“乡治”,粱漱溟、晏阳初、卢作孚等先哲的“乡村建设”实验,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复制到今天的农村。例如,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不再可能有“兑田”、“庙产”、“祭田”、“学田”的存在,因而也就没有自治组织自身运作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支撑。再如,非经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经法院审判,任何组织不得对公民实施刑罚和变相刑罚。因此,那些古代自治组织对盗窃、淫乱者实施“游刑”、“倒猪”的做法,在当今社会是非法的。总之,农村的组织结构、家庭结构、经济结构和经济水平早已今非昔比,农民的生活水准、文化水平、权利意识日益提高。如今重提梁启超的“乡治”论,出发点有二:其一,追寻历史事实,避免对历史的遗忘,增进对固有文化传统的尊重和敬畏;其二,汲取先哲们在“乡治”问题上的智慧和理论,启迪我们的思路,传承并推进“乡治”建设。
茶坑“乡治”是当时珠三角、甚至整个南中国同姓聚居地区普遍存在的自治方式。那么,梁启超的“乡治”论和先哲们的“乡村建设”实验的启示是什么呢?
第一,改善和健全农村基层自治是“县域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致力于“乡村建设”的先哲们把乡村自治看作是国家宪政的基础。同样,今天的“县域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而社会基层自治,包括村民自治和城镇居民社区自治则是基础的基础。
199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特别是2008年出台《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后,“县域法治”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县域法治”中,乡村自治是题中之义。乡村自治既是执政党的各级党组织、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实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宪法责任和法律责任,又是“县域法治”中实现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③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表明了执政党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报告还明确了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内容之一就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个时间表比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延后了7年。④这一改动体现了实事求是的作风,说明法治政府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然而,7年的目标期仍然是短暂的,任务依然是繁重的。
对“县域法治”建设者们来说,还有一个新的提法值得注意。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其一,“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之日,也是“法治国家”基本建成之时。其二,“法治社会”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中重要一项,就是基层社会的自治。这一点对于“县域法治”建设者也至关重要,实现农村基层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建设目标的时间表也是7年。
第二,坚持并不断提升村民自治的民主性。“村民自治”与先哲们“乡治”实验的共同特点是自治性和民主性。自治性和民主性是相互关联着的一体两面:有自治的权力才有民主的追求,而民主又是自治的基础和保障,有充分的民主才有自治的活力。在当前推行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尤应注意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权,保障村民在民主基础上的自治。
基层自治中遭遇的“选举冷漠”原因是综合性的。村民自治名实不符是主要障碍之一。不少地方的村委会行政化严重,名为自治组织,做的却主要是政府部署下来的行政事务。另一个主要障碍是搞“被选举”。基层政府内定戓变相内定候选人,采取种种所谓“程序”和办法“保人”当选,甚至“保”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得票率高票当选。随着珠三角、长三角地区村级自治组织公共资源的越来越丰富和村民权利意识的增强,“选举冷漠”有明显转变。有的地方已出现候选人竞争、登门“拜票”的现象。笔者以为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好事,应当加以正面引导。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村民们就创造了“海选”方式,但至今未能推开。其实,如果村民愿意“海选”,就没有必要限制。“海选”可能失败,可能选非得人。这些只不过是民主的成本,也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必经过程。这叫“在民主中学习民主”。
民主选举就会有竞选。我们反对贿选但不应因噎废食。有人调查,一般村民都知道用钱物拉票不好,但是许多人并无反感。“经常选举才好,可以经常有钱发”。一些村民为此感到惬意和愉快。②解决贿选问题,关键在制定选举程序规则并严格监督和执行。只有广大的农民和居民手中握有选票并学会运用选票,他们才能把自己塑造成为真正的公民。中国社会有了这样的公民基础,现代民主政治才能有序、稳固,公共权力才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三,开放各种形式的“乡治”实验。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经历了人民公社、农业学大寨、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连串的“建设”和“治理”,尽管它们不叫“实验”,实际上却都是举国体制式的农村实验。其中的一些实验,如人民公社运动,代价很大,教训深刻。几十年一路下来,却也留下了几处各有特色的农村基层自治形态,较为有名气的,如河南省临颖县南街村、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它们中有坚持集体经济和“公有制”的,有搞上市公司走市场经济道路的,“村官”有内生的,也有“外派”的。这些村的“村治”很耀眼,村民很富裕,特色很鲜明,但毕竟数量太少,不太可能复制。近年来,在城乡统筹政策指导下,又涌现出“老板村官”现象,如“老板回乡”当“村官”⑤、“老板下乡”当“村官”⑥。还有一些“村治”实验,带有有政府推动的因素。
一个村的“村治”成功与否,固然关键系于“村官”,但历史上成功的“村治”,“村官”都孕育于自村。这是与中国农村的乡土社会实际相关联的。上述南街村、华西村、大寨村等的带头人,全都是经过长期考验、对本村建设贡献卓著从而赢得村民敬重、享有极高权威的本村人。“大学生村官”对于进一步培养、锻炼大学生,以及向村民传播科学知识等,肯定有很积极的意义,至于能否真正融入乡土社会,还需要时间来验证。我们乐见“大学生村官”、“老板村官”融入村民之中成为新一代“村治”的中坚力量。上述各种农村建设和基层治理的模式均不失为一种实验。这种种实验模式体现了执政党勇于探索的改革开放魄力。
农村基层自治往往会与宗族、家族问题纠缠在一起。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国教,但有礼教。礼教非宗教,却有宗教的教化功能。礼教通过敬宗收族的祭祀礼仪和伦理教化维系社会秩序,正是在这里孕育了乡土权威和合法的基层自治组织。传统乡土中国的道德、法律和政治、经济、生活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全赖于此。家族在古代社会治理中的正面意义远大于负面作用。
珠三角是历史上宗族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基层自治领袖通常由族人产生,再获政府认同,行使乡土社会中制定族规、祭祖拜神、组织生产、教育、调解纠纷、赈灾救济、应付官府等事务。这就是梁启超见到的“乡治”。1949年以后,这种“乡治”文化传统虽然断裂,但深埋于文化土壤中的根系尚存,遇到适宜的气候还会发芽。改革开放后,在来自国外、境外华人社会“宗亲会”的激活下,珠三角一带的姓氏文化、宗族文化活动迅即兴起,民营企业中的家族治理模式也屡见不鲜。宗族谋求“村治”主导权是很自然的趋势。对此,我们不应一概否定,而应正面引导为主,在法律规范下发挥其在“村治”中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梁启超的“乡治”论,以及先哲们的“乡村建设”实验的启示意义,可以归纳为三句话:农村基层自治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内容;农村基层自治必须坚持自治性与民主性的统一;进一步放开各种形式的农村基层自治实验。
最后,仍不免要强调一下,梁启超和茶坑“乡治”是江门新会两张堪称无价之宝的“名片”。
注释:
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②参见赵树凯《新世纪的国家与农民——2002-2012乡村治理述评》,载于韩俊等著《中国农村改革(2002-2012):促进三农发展的制度创新》一书,上海远东出版社2012年12月出版。
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六条之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④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提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也就是说,2013年是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之年。
⑤如:2008年11月,1980年出生、毕业于莫斯科大学、年收入上百万元的韩伟锋高票当选郑州市牛寨村新一任村委会主任。
⑥如:2008年1月,旗下有22家公司、净资产2.5亿元的重庆长龙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刘群去垫江县桂溪镇石岭村当了“村官”。
参考文献:
[1]梁启超.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篇[M]//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86.
[2]梁漱溟.忆往谈旧录·回忆我从事的乡村建设运动[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