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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房建设规模决策机制研究

2014-03-18林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

林立

摘要:公租房建设是中国的一项重要住房保障制度。文章建立了在两种建设模式下的公租房建设博弈模型,探讨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租房建设中的利益关系。研究发现,在两种建设模式中,公租房收益和商业住宅收益之间的差距对于公租房建设比例、地方政府用地规模和收益等都具有重要影响,但是就中央政府而言,其更倾向于按差异化的比例进行公租房建设。

关键词:公共租赁房;建设规模;差异化比例模式;固定比例模式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4)01004505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租赁房制度是2006年以后中国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住房[1]。它主要针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之间的边缘人群(即所谓的住房保障“夹心层”)。

公租房制度在全国推行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众多学者从公租房的建设模式[2]、融资模式[3-5]、运作机制[6-7]、经济可行性[8]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由于公租房具有保障性质,导致公租房建设的投资收益率低,并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形成压力。所以,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地方政府并不愿意大规模、持续地进行公租房建设。因此,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公租房建设比例,激励地方政府进行公租房建设,是中央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探讨根据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公共租赁房建设比例的问题,从而保障公共租赁房制度能够在全国有序推广和实施。

二、基本假设及模型

假设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进行公租房建设,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在确定公租房建设规模时,首先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设比例;地方政府根据该建设比例提出自己的用地指标,并报中央政府审批。地方政府i(i=1,2)每年的用地指标是Si,计划按比例将其中的ki用于公租房建设,将余下的(1-ki)用于商业住宅建设。

由逆向推导法,地方政府的征地成本为

摘要:公租房建设是中国的一项重要住房保障制度。文章建立了在两种建设模式下的公租房建设博弈模型,探讨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租房建设中的利益关系。研究发现,在两种建设模式中,公租房收益和商业住宅收益之间的差距对于公租房建设比例、地方政府用地规模和收益等都具有重要影响,但是就中央政府而言,其更倾向于按差异化的比例进行公租房建设。

关键词:公共租赁房;建设规模;差异化比例模式;固定比例模式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4)01004505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租赁房制度是2006年以后中国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住房[1]。它主要针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之间的边缘人群(即所谓的住房保障“夹心层”)。

公租房制度在全国推行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众多学者从公租房的建设模式[2]、融资模式[3-5]、运作机制[6-7]、经济可行性[8]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由于公租房具有保障性质,导致公租房建设的投资收益率低,并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形成压力。所以,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地方政府并不愿意大规模、持续地进行公租房建设。因此,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公租房建设比例,激励地方政府进行公租房建设,是中央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探讨根据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公共租赁房建设比例的问题,从而保障公共租赁房制度能够在全国有序推广和实施。

二、基本假设及模型

假设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进行公租房建设,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在确定公租房建设规模时,首先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设比例;地方政府根据该建设比例提出自己的用地指标,并报中央政府审批。地方政府i(i=1,2)每年的用地指标是Si,计划按比例将其中的ki用于公租房建设,将余下的(1-ki)用于商业住宅建设。

由逆向推导法,地方政府的征地成本为

摘要:公租房建设是中国的一项重要住房保障制度。文章建立了在两种建设模式下的公租房建设博弈模型,探讨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租房建设中的利益关系。研究发现,在两种建设模式中,公租房收益和商业住宅收益之间的差距对于公租房建设比例、地方政府用地规模和收益等都具有重要影响,但是就中央政府而言,其更倾向于按差异化的比例进行公租房建设。

关键词:公共租赁房;建设规模;差异化比例模式;固定比例模式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4)01004505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租赁房制度是2006年以后中国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住房[1]。它主要针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之间的边缘人群(即所谓的住房保障“夹心层”)。

公租房制度在全国推行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众多学者从公租房的建设模式[2]、融资模式[3-5]、运作机制[6-7]、经济可行性[8]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由于公租房具有保障性质,导致公租房建设的投资收益率低,并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形成压力。所以,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地方政府并不愿意大规模、持续地进行公租房建设。因此,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公租房建设比例,激励地方政府进行公租房建设,是中央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探讨根据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公共租赁房建设比例的问题,从而保障公共租赁房制度能够在全国有序推广和实施。

二、基本假设及模型

假设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进行公租房建设,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在确定公租房建设规模时,首先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设比例;地方政府根据该建设比例提出自己的用地指标,并报中央政府审批。地方政府i(i=1,2)每年的用地指标是Si,计划按比例将其中的ki用于公租房建设,将余下的(1-ki)用于商业住宅建设。

由逆向推导法,地方政府的征地成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