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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信贷融资模式的风险管理

2014-03-18裴春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2期
关键词:集团公司信贷融资

裴春杰

集团内部信贷融资模式的风险管理

裴春杰

集团公司本部相对于下属子(分)公司具有体量较大、接触的金融机构层级高、议价能力较强等融资优势,内部信贷在保证集团成员单位资金供应和降低融资成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税务、财务、金融监管、公司治理等风险。本文针对集团内部信贷融资模式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就集团内部信贷融资模式的风险应对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集团融资;内部信贷;风险管理

一、模式描述

由于集团公司本部相对于下属子(分)公司来说具有体量较大、接触的金融机构层级高、议价能力较强等融资优势,因此部分集团公司本部作为融资主体直接与银行谈判,将从银行借入的资金分配给所投资的下级公司使用,下级公司向集团公司本部支付利息,集团公司本部再将从下级公司收取的利息支付给银行。在此过程中,有的集团公司赚取部分利率差,有的则采用平来平走的方式直接将资金转贷给下级公司使用。上述融资模式本质上是一种集团内部拆借资金的融资模式,以下称为“内部信贷”。

二、风险分析

内部信贷在保证集团成员单位资金供应和降低融资成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形成了一种下级公司承担税务管理风险、集团公司承担财务风险、集团公司与下级公司共同承担金融监管风险、整个集团承担公司治理风险的综合风险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金融监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是指该法第三条规定的包含“(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在内的十四项主要业务。《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第2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根据现有法规,在我国经营资金融通业务是需要得到政府机构授权的。虽然很少见到金融监管机构因企业拆借资金而依照金融监管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但企业之间直接拆借资金而面临的金融监管风险始终存在。

(二)税务管理风险

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在支付利息时是可以从银行取得正式的付息凭证的,可以根据此付息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实现利息抵税的作用。但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内部信贷,除了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取得资金外,基本上是无法取得类似银行付息凭证之类的单据的。集团公司本部向下级公司提供的计息付息单据,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是不认可此类单据的,会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利息费用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现行一年期基准利率是6%,以10000万元本金为例计算。正常情况下,如果企业从银行取得下浮10%的贷款,利率是5.4%,10000万元本金需要支付540万元利息,因票据齐全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135万元(540× 25%),企业这笔贷款费用对税后净利润的减少数是405万元(540-135)。如果企业从集团公司本部取得内部信贷的利率也是5.4%,但如果因为付息票据问题,税务机关认定不得抵扣,则企业则会丧失135万元的抵税收益,如果从企业所得税后的角度考虑贷款利息,则这135万元也应视为利息费用,则内部信贷情况下企业的融资成本是675万元(540+135),对于10000万元本金来说,折算出的利率是6.75%,相当于在6%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了12.5%。因此,如果因为付息票据问题处理不当,则可能致使原本下浮10%的优惠利率变成了上浮12.5%的利率,这与通过集团内部信贷降低融资成本的初衷南辕北辙。

(三)财务风险

内部信贷模式下,通常集团成员单位的相当大一部分融资集中在集团公司本部,形成集团公司本部在集团整体融资中所占比重大,融资笔数多,单笔融资金额大的现象。同时,在内部信贷模式下,通常会存在集团公司本部需要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所属下级公司未必能及时同步向集团公司本部归还本息的情形。因此,集团公司本部每月都有可能面临巨大的还贷续贷压力。整个集团在融资方面的财务风险都在向集团公司本部集中,集团公司本部承受着巨大的还款续贷压力,加大了对整个集团的资金管理难度。

(四)公司治理风险

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公司治理是公司发展长治久安的基石,股东(集团公司本部)与被投资的下级公司之间应当建立一个分割相对清晰的管理界面。相对于集团公司本部而言的下级公司也是一个独立法人,除了从股东处获得权益融资外,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负债融资是下级公司的必要职责,股东在下级公司负债融资问题上应该做的是提供帮助而不是代替下级公司进行融资(融资面临严重困难除外)。内部信贷融资模式弱化甚至有可能退化了下级公司的融资功能,很多时候会养成下级公司“等靠要”的惰性。毕竟,股东要做的是经营资本,管理资产是下级公司的份内职责。

从另一方面讲,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法在股东和其投资的下级公司之间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挡板,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如果集团公司本部与下级公司存在金额或比例较大的内部信贷资金,则在下级单位因特定条件而破产时,集团公司本部向下级公司投入的内部信贷资金作为破产债权很可能无法得到全部偿付。这样,股东相当于在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之外又额外地承担了一部分经济责任,打破了公司法设定的有限责任挡板。

因此,内部信贷融资模式有可能改变一个公司正常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甚至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一定的结构性风险。

三、风险应对

任何融资模式都不是完美的,内部信贷这种融资模式也是有利有弊,也需做好风险管理,扬长避短。

(一)慎重选择内部信贷融资模式

站在企业集团的高度,立足集团的长远发展,需理顺股东与下级公司在融资中的角色与职责。集团公司应当对内部信贷的局限性有个清晰、完整、深刻的认识,除非在遇到特殊性时期(如2008年金融危机时,某些行业中单个企业的偿债能力面临危机且较长时间得不到扭转;或集团旗下部分企业处于融资环境特别恶劣的地区,融资面临严重困难);即使在特殊情况下采用了内部信贷模式,也要在情况发生好转时及时削减内部信贷规模,并逐渐淡化。毕竟,股东的职责是帮助企业优化融资条件,培育下级公司自己的融资能力才是王道。

(二)采用内部信贷模式的关键控制点

采用内部信贷时,一是要制订严格的内部信贷本息归还计划,如有必要,要纳入集团成员单位的业绩考核,严防下级公司在融资上的惰性,避免下级公司拖欠本息而拖累集团公司;二是要与下级单位当地的税务机关沟通好利息在税前抵扣的凭据问题,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必要的合同、计息单、票据等税务机关能够认可的抵扣凭据,控制利息涉税风险;三是要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必要沟通,把握金融行政执法的尺度,如有必要,可以采用委托贷款等规范性更强的方式来向下级公司投放资金。

(作者单位: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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