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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4-03-16豫水建201310号

河南水利年鉴 2014年0期
关键词:施工现场水利工程设置

豫水建〔2013〕10号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水建〔2013〕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现场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河南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反馈。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试行)

2013年3月5日

附件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现场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河南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河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南省水利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机构是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的按照其职权负责对工作现场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现场机构及人员要求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成立完善的现场机构:

(一)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成立合理的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包括:综合管理部门、计划合同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环境移民管理部门等,根据项目的类型和规模可适当进行合并或增加,并明确其职责。

(二)监理单位的现场机构设置。监理单位应在其所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成立现场监理机构,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项目法人委托的任务以及监理单位的自身情况选择建立职能型模式、直线型模式、直线—职能型模式、矩阵型模式中的一种机构组织模式。

(三)施工单位的现场机构设置。施工单位在所承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成立项目部,并成立合理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综合管理部门、计划合同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质量及安全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治安保卫管理部门、物机管理部门等,根据项目的类型和规模可适当进行合并或增加,但职责必须明确。

(四)设计单位的现场机构设置。设计单位应在其所负责设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设立现场设代组,根据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及时派驻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负责现场技术问题的解释及服务工作,设代组组长及成员应根据合同要求常驻施工现场。

(五)检测单位的现场机构设置。项目法人委托的要求设置现场机构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按要求配备检测设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明确授权范围,制定有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

(六)质量监督单位的现场机构设置。在施工现场设置质量监督项目站的,应配备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行使质量监督职能。

第六条 在施工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的现场机构管理人员均应佩戴二维码胸卡、标识、安全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科长、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设计单位的设代人员;检测单位的现场检测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人员等,由省水利厅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谁批复开工报告谁负责制作二维码胸卡。其他人员的胸卡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二维码胸卡按河南省水利厅要求的统一规格制作。

第七条 所有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制定考勤制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每月的出勤时间应符合合同要求。

项目法人应配备指纹考勤机,进行数字化考勤管理,考勤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更换,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投标承诺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履行变更批准手续。新更换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的条件。人员的变更情况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应在本单位的会议室或其他明显场所制订本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机构设置等公示牌,人员变更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度汛等有关规定,重点区域设有撤离逃生通道,总体布局与分区合理,规范有序。

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三级动火提示牌。划定油库、车间、仓库、机房、机站等施工作业区域为禁烟、禁火区,设立明显禁烟、禁火标志。

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及各主要标段施工现场明显处,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1.4米×2.8米),消防保卫牌(0.7米×1.4米),安全生产牌(0.7米×1.4米),文明施工牌(0.7米×1.4米)和施工现场平面图(1.4米×2.8米)。

施工区域、机械设备根据施工需要设置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标志。

单项具有危险性作业的现场或出入口处应设置具有安全提示性、作业的危险因素告知、作业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标牌。

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消防及紧急救护标志,标识齐全、清晰。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警示标志。

各参建单位应分别在各自营区设置有企业名称的标识。项目法人有统一要求时,按项目法人的要求设置。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应对易造成高处坠落、坍塌、触电、机械车辆、物体打击、淹溺伤害的重点部位进行防护。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高边坡处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现场安全防护还应该做到:有孔必有盖、有边必有栏、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

第十三条 场内道路保持畅通,路面平整、不扬尘、路面无积水、步行不沾泥。设置必要的夜间照明和交通安全标志标识(如限速、限高标识等)。与公共交通交汇处,施工期间安排人员执勤指挥。不准在道路上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因工程需要切断道路之前,必须报经项目法人同意,由项目经理批准,并提前做好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广发通知,保证交通安全,必要时派专人值守。

主要施工道路应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双车道不宜窄于7.0米,单车道不窄于4.0米。单车道应在可视范围内设有会车位置;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米,纵坡不宜大于8%;路两端建回车场地;在急弯、陡坡、窄路、桥头、高路堤、交叉口、视距不足、地形险峻地段等应设警示标志、防护栏(墙)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应满足以下主要规定:

(一)施工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

(二)各种材料、构件的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标识标牌。

(三)各种材料的堆放必须整齐,要做到“散材成方、型材成垛”,大型工具应一头见齐,钢筋、构件、钢模板等应堆放整齐覆盖防雨布,垫起并超出地面高度不小于20厘米,且有通畅的排水设施。

(四)袋装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并有防潮、防雨措施,堆放时距地面、边墙至少30厘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并留出运输通道。

(五)成品骨料的堆存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遮阳防雨棚,各级骨料仓应设标志牌,标明规格、检验状态、数量等信息,并设置隔墙等有效措施,严禁混料,并应避免泥土和其他杂物混入骨料中。

(六)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以资识别。应选择地势较高、无积水、无杂草、且高于地面20厘米的地方放置,堆放高度应以最下层钢筋不变形为宜,且采用防雨布严密覆盖。

(七)易燃易爆品,应设置专门的仓库堆存,远离施工区和人员住宿区,按规定存放且不得混放,专人负责看守,确保安全。

(八)每个作业面都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

(九)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当天材料领用应当天用完,如未能用完,应及时返还仓库。

第十五条 危险作业开工前,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确定施工范围和警戒区域,进行封闭管理,并应有专人指挥和专人安全监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工作时应由专职施工人员指挥作业,指挥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红旗、口哨等安全保护和指挥工具。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起重、吊装机械在使用前应经过试车验收,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作业半径以内。

机械设备停用时,应摆放科学,汽车、挖掘机等停放整齐,机械外表清洁干净。

第十七条 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控制爆破飞石、震动、扬尘的有效措施,并设置有效的避炮区域。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起爆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照明应遵守下列一般要求:

(一)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非电工及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

(二)施工现场应做好供用电安全管理,并有临时用电方案。配电箱开关箱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开关箱应有防尘、防雨措施。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设备专用箱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严禁一闸多机,无人看守配电箱应上锁。

(四)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米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伏;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伏;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伏。

(五)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在脚手架上安装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六)对夜间影响飞机和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七)施工现场应采用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现场照明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宜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照明器具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湿度、尘埃量、防火、防爆、振动、防腐蚀等环境要求选择相应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八)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他物品,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电线、电缆超负荷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高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一般要求:

(一)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高处(空)作业技术交底,并有安全交底记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必须使用脚手架、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

(三)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四)高处(空)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确有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需要时,中间必需设隔离设施。

(五)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六级以上(10.8 米每秒)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下,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

(六)因施工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七)高处(空)作业的临边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其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并应挂设安全网,下部设置高20厘米的踢脚板。

(八)夜间进行高处(空)作业,必须有足够照明,除楼梯、空洞等处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置红灯警示。

(九)脚手架钢管未经固定严禁搭放在高处(空)作业现场。

第二十条 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电与照明、消防管理等,并控制廊道及硐室作业、底层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应遵守下列一般要求:

(一)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被拆除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制订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二)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确定施工范围和警戒范围,进行封闭管理,并应有专人指挥和专人安全监护。

(三)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进行。

(四)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五)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六)拆除作业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多层或内外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七)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除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第二十二条 生活区及施工区必须符合安全防火标准,并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并须组织专人进行养护,保持排水通畅。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必须采取降尘措施:

(一)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二)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三)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取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四)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期间应重视水土保持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要控制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坏,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注重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主体工程开挖土石方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尽量减少弃土。弃土(渣)严禁直接倾倒入江河、湖泊或已建成的水库。

第二十六条 施工场地的遗弃物、废油等应进行预处理后,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污水须排入当地的排污管道或经集中净化处理后排出,严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放至江河或其他水体中。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专门的防汛物资仓库,根据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储备必要的防汛麻袋、防汛复合土工膜、防汛铅丝、防汛钢管、雨衣、胶鞋、强光手电、救生衣、救生圈等物资,整齐分类摆放,入库前需按照《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八条 在汛前应举行度汛演练,汛期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必要的抢险、逃生等指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 现场施工过程中各作业队施工人员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谦让,不说脏话,不发生冲突,并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

第三十条 现场施工人员值班时,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值班过程中,严禁擅自离岗,严禁酒后上岗。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在现场值班,必须请假,并且必须等替班人员到岗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发生事故时需要救援时做到反应迅速、行动准确、工作有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四章 办公及生活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生活区应与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办公区、生活区位置符合安全性,安全距离满足规范要求,建筑材料应满足消防要求。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仓库等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档案资料摆放整齐。

第三十四条 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及照明设施齐全。

第三十五条 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配备治安保卫人员,配置监控等保卫设备。

第三十六条 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米的防鼠挡板。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一)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应定期清洗清毒。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二)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四)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生活区及施工区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对参建各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参建单位正常的施工作业,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参建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对举报和投诉的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记录、报告作为对各有关参建单位的重要考核依据,考核成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能够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的,没有出现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未能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的,现场布置混乱,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各有关责任单位,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本规定未涉及部分,按国家、水利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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