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伦理角度反思全球变暖及其应对措施
2014-03-15李颖超
摘 要: 全球变暖是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最大挑战。各个国家在全球变暖责任的承担上始终无法达成共识,这是国家伦理的缺失。国家伦理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对其全体国民及其他国家、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关怀,具有国际国内两个维度。我们需要在全球变暖背景下建构国家伦理,为国家间实现责任共担奠定共同道德根基。并以此为前提,积极寻找应对措施,如绿色气候资金机制的建立及实施,国际环境法律治理委员会的成立,低碳经济的发展及清洁能源的开发等。
关键词: 全球变暖; 国家伦理; 绿色低碳
中图分类号: B8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1-0043-04
一、全球变暖状况及其应对措施不力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全球变暖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心的热门话题。历次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和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签订,似乎都是对这一问题解决方案的一个探讨,但其理想方案的达成尚需一个漫长的过程。2013年11月召开的华沙气候大会,以超时一天的议程达成了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协议。但对于关键问题的解决还未见到实质性的突破。各个国家如何提高减排承诺,如何实现减排资金、技术上的援助,如何进一步搭建全球气候协议的新框架,这些问题又将成为新一轮博弈的焦点。
(一)全球变暖现状、成因及主要影响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全球温度已升高了0.6℃以上。与此同时,过去20年中有17年刷新了历史最高气温纪录。[1] 近50年来,除南极外,各个大陆平均气温显著变暖。20世纪以来,地球表面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74℃,从而使20世纪成为至少过去1300年中最暖的100年。而且全球气温正在加速变暖,在有纪录以来最暖的12个年份中,1995年到2006年的12年之中就有11个上榜。[2]
致使全球持续升温的原因有两个: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致使全球温度急剧升高。地球温度持续升高的自然原因与自身运动和太阳黑子活动密切相关。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2007年2月发布的第四次报告指出,人类活动所释放的温室气体“极有可能(very likely)”(>90%)是造成自20世纪中叶以来绝大部分观察到的全球气温平均增加的原因。[1]
全球变暖给人类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1)全球变暖将会导致极地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许多海拔较低的国家将会被淹没。如孟加拉国、佛罗里达等国家和地区将存在被淹没的危险。海平面的持续上升,将会严重侵袭地下淡水层,造成海岸土地盐渍化,导致海岸生态环境失衡。(2)全球变暖将会严重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由于全球变暖,植物和动物物种都岌岌可危。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orld Wild Fund for Nature,WWF)的研究,作为全球变暖的直接后果,哥斯达黎加的金蟾蜍(Bu fo periglenes)和多色斑蟾(Atelopus various)已经完全消失。[1]12 (3)全球气温持续升高也将加剧土地的荒漠化,对人类生存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4)全球变暖会使疾病肆虐,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并扰乱社会的安定秩序,不利于世界的和谐发展。地球的持续升温加速了疾病的传播速度和传播空间,更多的人口将极易感染疾病。更高的温度和更多的降雨将助长病原体从啮齿类动物和昆虫身上传播至更广的地区。[1] 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长远来看,这将不利于世界秩序的和平稳定和国际社会的良好发展。
(二)世界气候大会进展缓慢,国家伦理不彰显
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政府和有识之士已开展多角度、多层面的行动。其一,世界气候大会和气候谈判的进展。迄今为止,世界气候谈判已经进展到华沙会议。历次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和国际气候谈判的举行都相对地把目光聚焦在环境保护责任承担和应对措施上。如2013年11月11日至22日在波兰华沙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一直起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但是此次气候大会的结果仍然不尽如人意,它给实质性问题的解决如具体减排责任的划分和落实,仍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其二,国际公约的签订及其重要意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是1992 年5月由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公开签署并通过,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变暖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上首次确定的国际合作基本框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通过以来,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会议。
以上是人类为寻求解决全球变暖措施,实现责任共担所做的积极努力,尽管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实质问题仍然悬而未解。而伴随着全球变暖问题的持续升温,如何治理全球变暖已成为人类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学术界所使用的方法也主要是责任的划分和应对措施的探寻,但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没有一个具体的共同的原则或标准做衡量基础。而这一共同的原则和标准只能由对本国人民和国际社会共担责任的国家伦理来担当。因为国家伦理的建构不仅是对国家自身行为的规范和国家间交往行为的约束,也是国际社会道德文明持续发展的表现。
二、应对全球变暖需要建构国家伦理
治理全球变暖需要建构国家伦理,不仅仅是因为国家间交往行为缺少规范的要求,也是将国家伦理贯穿到个人伦理和企业伦理,实现国家伦理的细化,并透过个体伦理和企业伦理演化成为公共伦理、消费伦理,最终影响人们生活的抉择,以实现节能减排、遏制全球持续升温目标的题中之意。全球变暖背景下国家伦理的建构,对我国当下雾霾危机的治理和下一届世界气候大会方案的准备都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一)全球变暖背景下国家伦理缺失的表现
在阐述全球变暖状况及人类历经无数努力无法实现责任共担的基础之上,我们提出要在全球变暖中建构国家伦理,为问题的解决奠定共同的道德根基。而现实生活当中国家伦理缺失的表现随处可见。如上世纪40年代初期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造成数以百计的人死亡,很多受到轻微污染的人都出现了眼睛肿痛、呼吸困难等不适状况。这一事件的爆发与其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型企业的大量存在以及人们生活缺少必要的规范不无联系。据相关文件统计,洛杉矶在上世纪40年代就拥有250万辆汽车,每天大约消耗1100吨汽油,[3] 排出1000多吨碳氢化合物,300多吨氮氧化物,700多吨一氧化碳。而大量炼油厂和三高型企业的正常运转,加重了污染的程度,加速了全球范围气温的升高。与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齐名的还有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追根溯源,英国伦敦烟雾事件的爆发是以燃煤为主的发电厂和居民冬季燃煤取暖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和粉尘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以上两个堪称世界十大环境公害的事件当中我们不难发现,三高企业的大量存在,人民生活中的资源能源低效率利用都是因为缺少共同道德规范的约束。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既是全球变暖中国家伦理缺失的表现,也是国家伦理在全球变暖中建构的必要性所在。
(二)全球变暖与国家伦理的关系
1. 国家伦理是国际社会达成共识的根基。刚刚落下帷幕的华沙气候大会的状况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争而不破,吵而不翻”。各个国家在气候谈判中立场的确定难免首先要考虑到个人利益,但全球变暖这个不争的事实已将前所未有的灾难带到人类面前。从根本上解决全球变暖,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已刻不容缓。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则首先是在全球变暖中建构国家伦理,国家伦理的建构为国家间达成共识奠定了共同的道德根基,这就为绿色气候援助资金的实施和损失补偿机制的建立,以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根本保障。国家伦理虽然本质归属于道德,不具有强制力,但其重要影响和作用要远远超出法律的视域。因为道德对人们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是外在道德规范向内在道德约束的一个转化,这个转化可能需要一个过程,但内在道德约束的形成将会长久地作用和影响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我们暂时放下自身利益的诉求,站在人类全局的高度去把握问题,坚持多边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应对措施,2014年9月23日即将在美国纽约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领导人峰会就一定能够取得实质性进展。
2. 国家伦理是实现国际共同合作的保障。虽然被迫延迟一天的华沙会议最终达成了一份各方都不十分满意、但尚能够接受的协议,但各个国家间分歧的焦点仍然存在并且难以解决。如各国减排承诺的兑现以及某些发达国家减排立场的严重倒退等。要将这些问题逐个击破,拯救全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求各个国家拿出高度的政治意愿和最大的诚意,直面问题的根本,依据对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负责的国家伦理作为铺垫,克服面前的难题。在世界环境领域建构对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共担责任的国家伦理将会是最优方案。因为国家伦理建构不仅是对本国自身国家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国际社会乃至整个人类行为的一个道德约束。它对国家自身行为和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交往行为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规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国家伦理在世界气候领域的建构,不仅加快了人类解决全球变暖的步伐,也敦促了各个国家对世界环保公约要求的履行。
(三)国家伦理建构的基本内涵
国家伦理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对其全体国民及其他国家、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关怀。国家伦理包括两个维度:第一维度是作为对内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所属公民、组织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公民发生相互关系时国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对本国的国民而言,国家应当具有保障自由、为人民服务、公平正义、自由民主、宽容和谐、和平稳定、共同富裕等道德属性;第二维度是作为对外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国家及其公民发生相互关系时国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对于他国而言,国家之间应当具有和平共处、不以武力相威胁、彼此尊重主权、承担共同责任,对待他国公民应当遵守保障安全、平等关怀等道德属性。[4]
三、以国家伦理为根基的应对措施建构
国家伦理主导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方向,是一个深刻影响法治发展和具体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我们要实现的是一个由伦理而法治,由法治而环境治理的现实路径。以国家伦理为根本,以联合国相关规定为指导和参考,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入手,积极寻找促进地区和平稳定和国际社会和谐发展,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应对策略,以建构美丽中国,美丽世界。
(一)国际层面应对措施建构
1. 绿色气候资金机制的建立及实施。绿色气候资金机制是由联合国成立,专门负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援助的实施机构。绿色气候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绿色气候资金援助,也包含某些国际富豪的捐赞和某些社会机构和组织的募捐。而发展中国家所接收的绿色气候资金的具体数额则按照联合国的要求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具体落实。绿色气候资金机制要接受世界人民及国际社会的共同监督。此外,绿色气候资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还要有透明度极高,信息公布及时的监管体系作保障,以保证绿色气候资金的高效利用并坚决遏制贪污腐败行为的蔓延。严密周全监管体系的建立为绿色气候资金的落实提供了一道无形的保障。同时,根据华沙气候大会争论的焦点以及某些国家减排的严重倒退,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加强绿色气候的诚信建设并对损失损害补偿机制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重申现实环境危害的严峻性并加大对人类共有家园的保护力度,以敦促某些国家尽快承担起各自相应的责任,严格执行德班气候大会制定的标准,保证减排目标的完成。并呼吁整个国际社会从人类整体出发,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空间,既然同呼吸,就要共命运,共担责任。
2. 国际环境法律治理委员会的建立及实施。国际环境法律治理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要求,在联合国指导下专门成立的,旨在管理和惩治气候治理中违反联合国原则、要求及不承担相应责任的违法行为的专业委员会,以保障绿色气候资金的有效落实和违反气候公约要求的不法行为得到及时的制裁,具有很强的执行性。联合国国际环境法律治理委员会的设置由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公约》中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来决定。其成员主要有三部分组成:联合国在全世界范围争选的相关政要、从世界各国聘请的国际法学家、世界环保组织的优秀代表。这些组成人员接受本国人民、他国人民及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监督。国际环境法律治理委员会的职责不仅包括对违反气候公约行为的惩戒,也包括对世界各地出现的自然灾难的救治给予补偿,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2013年9月24日巴基斯坦发生7.8级地震,数以千计的人丧生,十万多人无家可归。2013年11月8日凌晨在菲律宾登陆的第30号超强台风“海燕”,被视作菲律宾有史以来遭遇的最强台风,也是至今人类遭遇的最强风暴。在这场灾难当中,上百万人丧生,我国海南、广东、广西等省份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国际环境法律治理委员会都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从法律上明文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国内层面应对措施建构
1.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第三次工业革命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民资产不断增加,但经济增长还主要依靠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其主要标志是“三高一低”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具体到我国而言,煤炭和石油的消耗在资源消耗结构中仍然占据很大比重。要实现“三高一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向“三低一高(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率)”的转变,关键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绿色低碳经济之路。而绿色低碳的发展,科学技术是症结,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的竞争力。此外,要积极开发并推进绿色气候能源项目的实施,为低碳经济的迅速发展铺平道路,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双赢。同时,我们要大力营造绿色低碳环保氛围,不断增强全社会低碳意识、生态意识。塑造环保新风尚。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国际社会已经把通过发展绿色低碳来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共识,这也将不断地推动绿色低碳环保产业在全球范围的方兴未艾。这与我们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相得益彰。
2. 保障资源高效利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在明确绿色低碳经济道路理念之后,我们还要结合各个国家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确实可行的发展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以煤炭和石油为主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说现在的首要任务就是大力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并积极探寻清洁能源的发展,如风能、水能、太阳能等,以实现资源能源的可再生可利用循环。这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题中之意。我国清洁能源的发展在党和政府的密切关怀下已经取得显著成果。2011~2012年,中国风电装机由38万千瓦增加到6236万千瓦(不包括台湾地区),累计安装风电机组45894台,居全球风电累计装机容量第一位,也是2011年风电新增装机容量最多的国家。此外,我国太阳能的发展虽然还处于初级阶段,但相比之下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中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太阳能光伏制造产业体系。第一个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项目——鄂尔多斯50兆瓦槽式太阳能热发电电站,已完成特许招标,项目采用槽式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计划总投资16亿,年发电1.2亿度。[5] 从这些数据足见我国发展清洁能源的决心和勇气。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积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不仅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也为我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夯实了基础。
参考文献:
[1]Julie Kerr Casper.Changing Ecosystems
——Effects of Global Warming[M].赵斌,
郭海强,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庄阳贵,朱仙丽.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
[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3]郑权,田晨.美国洛杉矶雾霾之战的经验
和启示[J].中国财政,2013,(11):70-71.
[4]田文利,李颖超.全球变暖背景下国家
伦理及其实现机制研究[J].廊坊师范
学院学报,2011,(2):87-88.
[5]王伟光,郑国光.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12)
——气候融资与低碳发展[R].北京:社
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58-262.
[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