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落实
2014-03-13朱永新
朱永新
有一种成功,是从低谷攀登上高峰,还有一种成功,是在成功处继续跋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而后者的难度并不比前者的难度小。正如刘云山在谈到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时指出,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改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一点也不亚于30多年前。而且,现在路线图、任务书、动员令、方法论都有了,关键是落实,不落实就落空。
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入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并作出了总体部署,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改革的总目标,以六个“紧紧围绕”阐述了顶层设计和总体思路,四个“必须长期坚持”总结了历史经验,从十五个方面论述了方向和路径,用“三个解放”表明了决心和信心。全会精神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既承继了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历史逻辑,又不乏新的视角和立意,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中国共产党在改革问题上有着高度的自觉自信和强烈的使命担当,也让我们对中国教育改革充满了信心。
“关键是落实,不落实就落空”,这句话对教育来说,尤为重要。教育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教育上每一点每一滴的改变,都有可能影响一个人的一生。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引领中国教育继续大步前行,这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必须清晰地认识教育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提出了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时间表。
毫无疑问,教育的综合改革,也应当是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是“最廉价的国防”,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财富,是一个民族最稳定最持续的力量。好的教育,必然是同时令世界美好、国家强盛、民族强大、个人幸福的教育。《决定》中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内容,抓住了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教育公平与考试招生制度两个问题,其根本目的,就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决定》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全新定位,特别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此前的表述,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两字之差,意义非同一般,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抑制消极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决定》强调了市场作为资源主要分配者的地位,强调了政府应该在公共服务领域担当主要供应者的作用,为处理好教育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指导。
例如,现在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集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管、办、评于一体。政府怎样从“水手”到“舵手”,由直接提供服务,转变为用多种方式和途径满足社会需要,扩大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改善公共服务的品质,真正建立一个管、办、评相对独立的教育机制?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和民间机构在教育督导与评价中的作用?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非常重要的问题。
同时,在发展民办教育问题上,如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并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这也是必须努力探索的方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间资本基本没有进入教育领域。中国的民办大学和中小学基本是依靠自己积累,像滚雪球一样发展起来的,从一开始就在夹缝中生存,很少有能够与公办学校抗衡的学校。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如果没有真正的民办学校的兴起,公办学校就缺乏真正的对手,而没有竞争的中国教育就会缺乏活力。与此同时,政府也会因包袱沉重而步履蹒跚。
三、必须为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在建设什么样的政府上,《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在如何建设法治中国的问题上,公报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操作路径。
有法不依是可恨的,无法可依是可怕的。法治,仅仅强调操作显然不够,基础是立法的完善。我国的教育立法,长期滞后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的《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已经施行了多年,许多条文已不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我担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期间,没有通过一部新的教育立法,其实从2003年以来十年间就没有通过一部教育法律。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关于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里,也只有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规划,社会呼声极高的《学前教育法》《学校法》等都不在此列。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已提出“六修五立”的教育立法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法律。这一系列的立法任务是非常繁重的,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任务也是非常繁重的,没有法治保障的改革必将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所以,期待《决定》中提出的关于建立法制政府目标的实现,能够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完善教育立法规划,实现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无缝对接,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的法制化建设。
四、必须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真正的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于改革开放的信心,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决定》明确提出,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关系人民福祉的前提。中国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公平问题,人民群众意见最大、最集中的问题也是公平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教育差距逐步扩大,择校热难以化解。我国城乡二元制的弊端,造成城乡之间对教育的投入差距很大,存在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近年来全国预算教育经费约60%用于义务教育,投入农村义务教育的只有其中35%左右。城市和农村教育硬件及软件建设相去甚远,尤其是教师队伍的质量有很大差异。
有鉴于此,《决定》明确提出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同时提出要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建立新型的工农城乡关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这对缩小教育发展差距,让广大农村地区的孩子享受相对均衡的教育资源,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必须全方位推进中国教育改革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是一个社会的缩影,教育问题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问题。如劳动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就与教育问题息息相关。教育改革,需要政治、经济、社会改革的配套,需要教育内部的系统变革。
《决定》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部分详细阐述了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问题,将这些领域的改革,描述为“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个“最”,既表明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持续关注,也体现出了社会领域改革的系统性。
从教育内部来看,《决定》使用了“综合改革”的字眼,这实际上拓展了教育改革的范畴。这点我们可以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届关于教育改革问题的提法窥见一斑。除十二届和十三届三中全会没有涉及教育的内容之外,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改革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等。
可见,这次教育改革是全方位的综合改革,既涉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也涉及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值得期待。这不仅意味着义务教育要强化履行政府的法定义务,而且意味着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领域将有新的改革举措。尤其是在发展民办教育、理顺体制机制方面,会有新的招数。
六、必须管好用好教育经费
《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指出要“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为提高科学调控财政体制指出了路径,也为用好逐步增加的教育经费指出了路径。
2012年,中央财政教育支出安排3781.32亿元,已经占国内生产总值4%以上,跨出了可喜一步。但是如何用好这笔庞大的教育经费,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期待,在教育拨款时,增加教育一般性预算的比例,建立各种教育专项资金,为国家的教育经费投入把好关。我们期待,政府在完善立法,透明预算,完善教育拨款机制,建立专门的教育拨款机构上做文章,对于重大的教育经费投入与重要的教育项目经费投入,务必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让好钢用到刀刃上。
目前,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决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视野和新的路径,为中国教育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相信,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领的新一轮的教育改革,一定会逐步实现公平、质量、效率兼顾的目标,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我们相信,只要通过行动,让诸多决定逐一落实,中国梦就一定会实现。
(作者系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
(责 编 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