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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同沟现有投融资模式比较与分析

2014-03-12宋定SONGDing赵世强ZHAOShiqiang

价值工程 2014年4期
关键词:出资管廊管线

宋定SONG Ding;赵世强ZHAO Shi-qiang

(北京建筑大学,北京 100044)

(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Beijing 100044,China)

0 引言

中国城市在汛期的暴雨下显露出它的真面目,长沙女孩坠入下水道事件,北京的7.21 特大洪水事件,石家庄的雨水中坠落电线电死人事件。北京、武汉、长沙、石家庄……暴雨已经成为检验城市管线运营情况的试金石。水、暖、电、燃气是城市的基本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城市安全与繁荣的根本所在。但是地下管线的管理与建设各自为政,十分混乱。以北京的管线为例,北京的地下管线有上水、中水、污水、电话、电力、路灯、光缆、通讯、信号、煤气、天然气等,这些管线分别由不同单位建设和管理,包括自来水公司、污水管理处、燃气公司、热电厂、电信公司、电力公司等,如此众多的管线却缺少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不仅各行其是,也不互通管线档案,因此,大马路经常被开膛破肚,建设过程中也屡屡发生挖断管线的事故。

建设地下共同沟是发达国家避免马路开膛破肚的有效办法。共同沟也称综合管廊,是城市管线建设集约化的模式,也就是在地下建设一个专门的隧道,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与一体,设置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检测控制系统,并实施统一的设计、规划与管理的市政设施。[1]

1 我国现有共同沟的融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政府全权出资“政府全权出资”模式是指由政府全权负责共同沟的建设所需的资金,包括建设工程成本和沟内基本设施设备所需的资金[2]。建成后各个管线单位根据其自身的需求,选择是否进沟,当然管线单位使用共同沟的前提是要缴纳相应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包括政府前期投资的回报以及后期的运营维护费用。租赁的费用相对较高。政府全权出资建设共同沟这种模式在我国上海、北京等地实施。比如上海的松江新城项目在2003 年完工,并且在建成以后得到了很好的使用也取得了很好的收益。自从项目成功竣工以来城市内的街道没有被反复开挖,并且城市的市容得以改善,但是这一项目为上海市的示范工程,并且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都相对较小,因此当时主要是采用政府资金。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对于共同沟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的财力,势必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不利于共同沟项目的发展和推动,因此,要不断寻求新的投资模式。

1.2 政府与管线单位共同投资 根据现有的共同沟的投资方式,总结政府与管线单位共同投资建设共同沟的方式大致分为如下两种:①“企业出资,政府补足”模式。共同沟的建设资金不是单纯由政府或者是管线单位其中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而是首先有将来使用共同沟的各管线单位根据传统直埋形式下自己的建造与运营成本或者考虑本单位自身的资金能力又或者根据管线的占用空间的比例和未来的经营收益先提供部分公共管廊建设资金。剩余的建设资金的不足部分有政府机构补齐。②采用“比例分摊”模式。首先政府和各管线单位按照约定确定各自的投资比例,政府投资剩余不足部分由各管线单位补足,其次就是各管线单位之间按照一定的方式分配投资比例,可以有政府出面结合传统埋设条件下不同管线的单位成本不同以及未来的经营收益等指标综合考虑确定各管线单位之间的出资比例。在我国现有综合管廊中在台湾、广州等地区使用这种融资模式。我国台湾地区共同沟的建设资金是由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线使用单位共同出资的,其中政府主管单位承担了1/3 的建设资金,管线单位承担了2/3 的建设资金,各管线单位之间再以各自所占用的管廊空间以及传统直埋形式下的成本为基础,分摊各自的建设费用。

1.3 现有两种融资模式的比较

1.3.1 “政府全权出资”的模式缺点 ①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这种模式是我国最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国内的投融资市场不是十分活跃,加之共同沟是新鲜事物,被社会认可还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共同沟投资规模大,建设期较长,这种模式无疑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②后期运营的风险管理比较大。政府投资建设后,后期的运营以及租赁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管线单位放弃直埋方式可能会撤销现有的管线单位铺设部门,造成人员闲置,并且由于租赁费用较高,管线单位不愿进入共同沟,造成共同沟公共资源的浪费。

1.3.2 “政府全权出资”的模式优点 ①“政府全权出资”,因为是政府全权出资的项目的所有权清晰的、无任何争议的归政府所有。②整个项目的投资都有政府负责,所以政府拥有对整个项目的控制权,能够确保项目及时建设和完成,避免因参与主体多谈判时间长引起项目的延误。对于将来提供服务的稳定是有利的。③对于管线单位而言,可以有效的降低建设成本。以后进入管廊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租金。

1.3.3 政府与管线单位共同投资的优点 ①“政府管线单位共同投资”的投融资方式下,建设综合管廊的资金由原来仅依靠政府转变为政府和各管线单位共同投资建设,这种模式既保证了建设资金的按时供给,可以减小政府的财政压力,这种方式的实施对于政府和管线使用单位都是比较有利的,因此在实施上也较为顺利。②前期管线单位已经投入了一定数量的资金来建设综合管廊,所以建成后必定会将管线进廊,这样也就可以解决综合管廊将来的租用问题。

1.3.4 政府与管线单位共同投资的缺点 ①政府与管线单位共同投资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是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但却加重了管线单位的前期投入。经过数据分析可知,综合管廊的前期建设成本要比传统直埋形式下的建设成本高出了将近一倍,所以管线单位就眼前的利益来看,可能更倾向于采用传统直埋的形式。②对于政府和各管线单位共同投资,能否制定出均衡双方利益的分配方式是这种模式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也是管线后期运营能否达到效益的关键所在,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体系来加以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模型来进行推测。如果管线单位把管线的成本转嫁到用户身上,那么综合管廊就达不到其所期望的社会效益。③因为政府和各管线单位共同参与了投资建设,所以会造成综合管廊的所有权不清楚,所以也不是最科学合理的投资方式。

2 针对现有融资现状问题的建议

2.1 引入民间资本参与管廊的管道建设。通过共同沟的定义可以看到共同沟主要有管线通道和进入管线通道的管线本体构成,我们可以把管线通道与管线本体分离,可使管线通道与管线本体分别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分开投资及管理。管线本体由各管线使用单位分别投资建设、管线本体的所有权归各管线使用单位,建好的管线由各管线使用单位分别负责管理。而管线通道可以应该有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将其定义为城市基础设施。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到其建设中来,由地方政府作为项目发起人使用PPP模式,具体可以使用BOT(建设一经营一移交)、TOT(移交一经营一移交)、优先股融资、债券市场的融资、ABS 融资等模式引入民间资本。

2.2 综合管廊的建设随着我国全国各地地铁项目的兴建,应该得到大力的推广,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比如对于新建地铁项目与综合管廊项目综合规划。以及建成后的管廊项目,管线单位必须使用,在有管廊的地方,各管线单位不得重复开挖道路,如果重复开挖道路给与严重的经济处罚。

[1]邱玉婷.我国城市共同沟项目的投融资分析[M].中国政府采购,2006(6).

[2]沈荣.城市综合管沟投融资模式研究[M].建筑经济,2008(12).

[3]王军.城市综合管沟建设问题与思考[D].城市道桥与防洪,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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