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德性与乌托邦的社会构想
——麦金太尔的德性正义论探微①
2014-03-12刘光斌
刘光斌
(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正义、德性与乌托邦的社会构想
——麦金太尔的德性正义论探微①
刘光斌
(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麦金太尔;正义;德性;公正社会
麦金太尔批判了以罗尔斯、诺齐克等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随后追溯了四大传统及其正义观。他主张要走出这种互竞正义观的困境,就是在复归德性论传统的基础上建构一种德性正义理论。以此为基础,他提出了一个公正社会的理论构想。至此,麦金太尔形成了他的整个德性正义论。
麦金太尔以《追寻美德》一书奠定了他在现代西方英语世界中道德哲学家的地位。虽然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复归古典亚里士多德和阿奎纳的德性论中,但作为一个具有强烈现实情怀的伦理学家,麦金太尔密切关注当今社会存在的正义问题。他对当代西方社会出现的道德危机和各种正义观的争论颇为不满,在阐释德性伦理学的基础上,他表达的许多观点涉及对正义的看法,形成了一种德性正义观,并表达了建立一个公正社会的构想。
按照麦金太尔的理论,我们将从四个方面探究麦金太尔的正义观。第一,在《追寻美德》中,麦金太尔批判了以罗尔斯、诺齐克等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指出他们的正义理论的限度;第二,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中,麦金太尔追溯了四种德性传统及其正义观,揭示了当代社会出现正义问题争论的原因;第三,麦金太尔不仅继续阐释了《追寻美德》中的亚里士多德传统,而且扩展到阿奎纳传统,表达了一种德性正义的基本观点;第四,在后期的著作中,尤其是《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为什么人需要德性》中,以德性正义论为基础,构想了一种公正社会的理念。从他的理论发展来看,正义实质是麦金太尔德性论中隐含的一个主题。从一定意义上说,他的德性伦理学本身就包含了对社会正义理想的一种追求。
一、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麦金太尔认为在现代社会,我们有许多相互竞争的正义观念,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之间的争论又无法调和,甚至也没有调解的办法。他在《追寻美德》中举例说明了现代社会中正义观念的冲突和不可化解。在代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假定人物A和B之间进行对比,同时涉及到支持他们各自主张的诺齐克和罗尔斯的哲学立场。
把A假定为一家店铺的主人、下层公务员或工人,他努力工作,并从他所得的收入中储备一定的钱,用来买房,送子女上大学,勉强奉养父母。如果政府从他那里再为社会福利收税,那么上涨的税收,就会威胁他的计划,所以他把这些税收政策视为不正义的,他认为他的积蓄都是合法挣来的,只有他个人才有所有权,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而不管是否造成社会贫富收入的差距和两极分化。把B假定为自由职业者或社会工作者或继承很多财产的人,他对财富、收入及机会的分配中的各种不平等很不满意,因为这种不平等的结果,使得贫民阶层几乎没有改善自己生活的余地,因此他对两极分化很痛心,并视这种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主张这种情况应得到改善。那么在目前环境下,再分配税制将为公共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体系提供资金,这对收入的再分配是有贡献的,因此是正义所要求的。
在这里,A坚持个人的正当所得和所有权的合法权利,并认为由此造成的不平等是为了正义不得不付出的代价。B主张,应坚持公平的分配原则,而由此造成的对个人所得和所有权的干预是为了正义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这样A和B的主张,不管依据谁的原则,不论满足谁的愿望和利益,都要以牺牲一些人的利益和愿望为代价,而且,在这两种实际结论的冲突之后,还隐藏着对正义概念的不同理解。
麦金太尔明确指出,在某种意义上,诺齐克的理论是对A的观点的强调,罗尔斯的理论是对B的观点的理性陈述。按照A的代言人诺齐克的主张,过去对财产的获得是合法的,那么现在再分配的要求对正义的实现是不合适的。相反,B的代言人罗尔斯认为,一个人正处于贫困的状况中,就会认为那是过去不妥当地运用了正义,那么现在就要实现正义的应当要求,实现再分配。麦金太尔指出,从这样两种相反的前提出发提出的这些对立的主张,不过是人们从个人主义立场出发,对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呼吁,决不可能达到一致的意见。按照他的观点,两个人都是根据个人“权利”来谈论正义问题——如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罗尔斯的平等,都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且他们都不是根据自己所属的社群中它们各自的实践来主张自己有权要求的报酬;按照这样的标准,A的主张是,通过自己辛勤劳动得到的就是自己拿了自己应该享受的应得报酬。B的主张是现有的贫困和剥夺不是他们应该承受的,但罗尔斯与诺齐克都坚持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立场,所以他们说到底是一个具有鲜明利益关系的个人。按照麦金太尔的看法,这表明他们首先考虑个人的利害关系,对他们来说,道德或社会纽带的构成是次要的,每一个体只是因为自身利益的缘故,不得不走到一起制定共同的生活规则,所以站在个人主义的实践行为立场上,“应得”的主张没有考虑的余地,因此两人放弃了一个共同的标准,即:“无论罗尔斯的理论,还是诺齐克的理论都没有在其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申言中为应得留出核心地位甚或任何地位。”①[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318.而应得的概念只有在所有成员追求共同善的社群关系中,才成为理所当然接受的概念。
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中,麦金太尔继续指出自由主义正义观的不可共度性。麦金太尔列举了当代道德争论的三个例子,即有关战争的正义问题、人工流产的正义问题、公民享有发展天赋和其他潜能的平等机会问题,并指出关于这些道德争论的分析,都表现出概念的不可公度性,每一个论证从各自的前提出发都能逻辑地推演出各自的结论,而且我们的社会没有任何方式能让人们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选择。但是有一点十分清楚,即“在这种有关特殊类型问题的判断之广泛多样性的背后,乃是一组相互冲突着的正义概念,这些正义概念相互间在许多方面都处于鲜明的对峙之中。”②[美]A·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吴海针,王今一,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1.如有些正义概念把应得、不可转让的人权、社会契约或功利标准作为中心概念,而且这些概念相互之间处于鲜明的对峙之中,在对正义与其它善的关系、正义所要求的平等类型、执行正义的范围和正义考虑所与之相关的个人在没有一种上帝知识的情况下正义的知识是否可能等问题上,也各执一调。
二、传统德性正义观的回溯
麦金太尔在对自由主义的正义观进行批判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拥有太多全异的、互竞的道德观念——在这里是各种全异的、互竞的正义观念——而且,这一文化的道德资源也没有提供任何方式,来合理地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①[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321.那么这种结果是怎样产生的呢?他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中作了回答。
在麦金太尔看来,人们对正义达不到共识,这主要是启蒙运动谋划失败的结果。麦金太尔把西方文化对道德的探究归结为四大传统: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运动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的对立和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而正是在传统的演变过程中,导致了亚里士多德传统被自由主义传统所取代,从而产生了正义问题的争论或不可共度。
在麦金太尔看来,每一种传统都构成了西方文化背景的一个部分,每一种传统都拥有对正义的独特的解释方式,每一种传统在与其他传统的对峙、联系或共容共生的关系中形成了各种正义传统的根源和解释。麦金太尔在论述传统的学说中指出:“无论‘正义’还指别的什么,它都是指一种美德;而无论实践推理还要求别的什么,它都要求在那些能展示它的人身上有某些确定的美德。所以后续的历史都将不可避免地是一种实践推理和正义与美德——更一般地说是与人类善——的关系史。”②[美]A·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吴海针,王今一,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35.我们可以简单地回溯这些传统及其对正义的解释。
在古希腊,正义原本有两种相异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即作为德性的正义概念和作为规则的正义概念,而且正义首先是作为德性出现的,正义的德性从属于正义的规则,并只能按照正义的规则来定义。亚里士多德继承了古希腊时期城邦的正义思想。他从两个方面叙述了他的德性正义。首先,正义包括规则正义与德性正义。正义就不仅是外在规则和秩序,更是人的一种内在德性的能力,只有当人们不仅拥有关于正义规则的知识,而且拥有认识和实践这些规则的品德和能力时,他才是一个既遵守正义规则又具有正义德性的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突显了正义之为德性的要义,这种德性正义需要以人的本性需要和对真正善的生活的追求为基础。其次,正义只有被放置到特定的社会情境中,才有意义。德性既是人格内在化的德性,同时也是在实践中体现的品质,人既是个体的人,也是处在和其他人相关联的关系中的人,因而具有社会的品格。人的本性需要从它生成的具体社会背景加以理解,以它为基础的德性是人格内在化的品质,它的生成同社会共同体密切相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强调作为德性的正义就是维护共同体的利益所必须具有的品质。
麦金太尔认为托马斯继承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体系,并认为托马斯对待合理性和伦理学的论证要优于亚里士多德,这种优越性的获得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恢复了亚里士多德的论证方式,他又注重基督教传统和奥古斯丁的理论;另一方面,他把两种对立的传统结合起来,实现了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传统与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的结合。麦金太尔明确提到了阿奎那的正义思想:“正义是应合理地付予别人,无论是按照自然法还是按照成文法”,“主张正义具有永恒的标准最终是基于对事物秩序的一种神学解释”①[美]A·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吴海针,王今一,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271.。托马斯认为上帝不仅完满地构思了正义,而且本身就是纯粹的正义。“正义美德的实践产生了这样一种正义的知识,其中包括关于自然法的戒律的知识”②[美]A·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吴海针,王今一,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265.。在托马斯那里,自然法和成文法的告诫作为一般的正义而被遵守,很大程度上,他把它们等同于法律正义。至于他提出的交互正义和分配正义,主要是对他的一般的正义观念的补充。托马斯为正义预设了这样一个有秩序的共同体的背景,人们在其中对共同体做出的贡献能明确地得到界定,只不过这种解释正义的背景不再是城邦社会,而是世俗与宗教相互融合的道德共同体。麦金太尔对托马斯的正义思想高度赞赏,他宣称“托马斯提出了一种合理性和正义的叙述优于任何他的前辈的叙述,也优于任何他的后继者的叙述。”③Edited by klelvin knight.the Macintyre reader[M].Indiana: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98:19.
苏格兰文化社会虽然保留了亚里士多德的传统,但到了休谟那里,他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对立起来,造成“是”和“应该”之间的对立和不可通约,认为道德是以情感或激情为基础,没有理性的依据。休谟的英国式颠覆,使得正义的德性无非是一种服从规则的性情。他的思想为后续的思想家所继承和发扬,导致传统的德性基础逐渐被抛弃了,随后,成为一种传统的自由主义的各种道德论证背离了亚里士多德传统,德性被置于社会的边缘,情感主义大行其道,道德判断完全成为个人偏好的任意表达,道德立场和生活方式成为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对正转变成一种传统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批判,主要体现在共时态批判中。麦金太尔在有关正义传统的叙述中,对现代自由主义(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观进行了批评。麦金太尔指出现代社会存在着各种互竞的正义观,而现代自由主义正义观以多元文化为基础,同时强调他们自己的正义观念的普遍适用性,这显然是和现代社会价值多元文化事实相背离。正如他对他所主张的德性伦理的证明一样,正义是在传统中找到历史渊源和论证。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确定正义观念。在麦金太尔看来,自由主义的这种关于理性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的预设是错误的,因为理解人类行为的最好的方式是把个人放到社会的文化的传统背景中去考察,也就是说正义的哲学离不开正义的社会学,只有把正义放置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去,正义才有意义,正义在传统的时间延续中才能得到很好的论证。
三、德性正义观的现代重构
那么麦金太尔对解决正义问题的争论有没有自己的主张呢?他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中作了回答,他主要是通过把正义的论述与德性传统的追溯结合起来实现的。在上文中对四大传统及其正义的论述已经暗含了麦金太尔在正义观上的立场。
麦金太尔认为,自18世纪近代启蒙主义登场以来,那种按照个人的偏好建立起来的道德命令的规范意义变得残缺和破碎了,对于坚持彻底的“历史主义”观点的麦金太尔来说,在现代社会中怎样实现“正义”的基本道德原则不可能达到一致。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道德陷入了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性的伦理学要发挥作用。只有在社群中,与对共同体在追求共同使命做出贡献相关之应得观念,能够为有关德性和正义的判断提供基础,那才是可能的。他立足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理论,吸收了阿奎那的理论成果,提出了他的德性正义论。所谓德性正义论,在麦金太尔那里,指的是在一个有着共同利益的共同体内,正义是以德性为基础,在处理个人与共同体或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关系和利益时,根据个人对共同体所作贡献的大小,按照应得的标准来分配善或利益。下面我们来理解他的德性正义理论。
正义理论与德性伦理学的关系 麦金太尔主张从历史中寻找解决当代社会道德争论的方法,强调从传统中探讨道德的合理性证据,正是在传统和历史中他系统地阐述了德性伦理,而作为一种德性的正义正是作为德性伦理学的例证而展开的。按照麦金太尔的理解,西方正义理论家都偏重于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如罗尔斯认为从“无知之幕”出发,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社会正义原则。而麦金太尔认为,“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①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A study in Moral Theory[M].Indiana: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1:143.。正义之为一种德性,既强调了正义规则的重要性,又特别突出了正义德性的重要性。从德性出发,正义规则和正义德性能够达到较好的融合。麦金太尔对正义的论述,始终和其德性伦理学相关联。用米勒的话说,“在第一本书(指《追寻美德》,引者注)中,自由主义的替代性选择是一种德性伦理(amorality of the virtues),它对德性的解释主要是根据它们在持久的实践中的作用提出来的,而对正义的说明则是那种模式的范例。”②[英]D·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123.因此麦金太尔的正义理论是其德性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他通过德性伦理学来说明正义,德性伦理学构成正义理论的基础;另一方面,正义理论的论证又是对德性伦理学的有利辅证。
德性正义论的具体内容
①正义的涵义。麦金太尔指出:正义概念有双重含义,即,正义规则与正义德性。为了论证自己的正义观,麦金太尔对正义进行了词源学考察。在荷马史诗中,“正义”一词的原初意义并不是指一种客观的外部秩序或规则,而主要的是指人的内在德性。因为正义秩序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去执行的,如果没有人的内在品质,或者没有人的正义德性就不可能去执行规则或秩序。
②正义的本质。正义的本质在于如何处理各种关系或利益。在这些关系和利益的处理过程中,应得充当一个重要标准,而且应得的东西的分配与一个人的身份以及他或她的道德上的功过及优劣有关。麦金太尔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包括他自己——他所应得的东西以及不以与他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他们的一种安排。”③Alasdair MacIntyre.Whose Justice?Which Rationality?[M].Indiana: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8:392.而这样一种正义观念得以实现,必须具有相关的背景条件,即与共同体相适应。
③正义的形上学基础。正义的形上学基础经历了从亚里士多德的生物学的形上学到行上学的目的论的转变。在《追寻美德》中,麦金太尔的德性伦理就表现出一种亚里士多德主义倾向,以生物学的形上学作为基础,从这种生物学的形上学出发来解释正义就必须回答一些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中,麦金太尔的伦理学的理论基础转向阿奎那的统一的形上学神学德性论以及有关自然法的阐释中。
④正义的类型和功能。麦金太尔从正义与人们之间的关系出发,讨论了正义的类型。他认为共同体正义或城邦正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作为个体公民的一种平等正义和作为一种共同体或城邦的秩序正义,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作为公民的平等正义即意味着在一个共同体内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应该得到共同体同等的对待,享有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而作为一种城邦的秩序正义意味着正义在所有公民之间得以实行,根据个人对共同善贡献的大小分配相应的应得,一般是以制度表现出来。正义功能的发挥在于能够很好地维护共同体及其共同善。
四、公正社会的乌托邦构想
依据麦金太尔对正义的理解,正义作为一种德性,强调正义的德性和正义的规则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服务于共同体的共同善,什么样的社会才是麦金太尔认可的公正社会呢?麦金太尔在《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为什么人需要德性》中讨论了正义与公正社会的问题。
公正社会的三个前提 麦金太尔认为一个满足三个主要前提的社会就是公正社会,这样的社会能体现正义的要求。
第一个前提:一个特定共同体的成员在根据一种共同意见共享合理的商议(deliberation)的重要事情上,独立的理性者就这些事情做出的政治决定必须得以表达。也就是说,为了使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提议、反对和争论通过很好的渠道得以表达,商议的形式必须制度化,这样,作出决定的程序能够得以普遍地接受,因此商议和决定作为一个整体得以认同。
第二个前提:在一个共同体中,公正的慷慨(just generosity)被视为一种重要德性,已经确定的正义规范必须与这种德性保持一致。我们社会关系网络中给与和接受不是完全互惠的,因此,我们与他人的关系存在一种不加计算的付出成分,这种成分主要体现在“公正的慷慨”中。借用马克思的术语,麦金太尔发现正义的规范可以用两种形式表现出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独立的实践推理者之间根据正义的规范要求“每个人接收的与每个人贡献的成比例”①Alasdair Macintyre.Dependent Rational Animals:Why Human Beings Need the Virtues[M].Chicago:Open Court,1999:129~130.。在那些能给和那些更加依赖以及更需要接受的(如孩子、老人和残疾人)人之间,“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规范将不得不满足一种修正的马克思的正义公式(formula for justice),‘从每个人根据他或她的能力到尽可能地根据他或她的需要’。”②Alasdair Macintyre.Dependent Rational Animals:Why Human Beings Need the Virtues[M].Chicago:Open Court,1999:130.考虑到马克思的第二个正义公式适用于一个未来的理想社会,所以麦金太尔在“按需分配”之前加了一句“尽可能地”限定词。麦金太尔用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原则表达了一个公正社会的正义规范。
第三个前提:“政治结构应尽可能地适合那些拥有独立实践理性的人,也适合那些有限地或无法应用实践理性的人参与对正义要求的规范进行的共同商议。”③Alasdair Macintyre.Dependent Rational Animals:Why Human Beings Need the Virtues[M].Chicago:Open Court,1999:130.后一类人主要指的是残疾人,以及那些依赖性的人,如小孩、老人。麦金太尔进一步指出,这类人参与商议的唯一方法是由其他的人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在政治结构中代理人被赋予一种形式位置。
公正社会的理想模式 根据判断公正社会的这三个前提条件,麦金太尔指出,现代民族国家和家庭都不是公正社会所要求的理想形式。现代民族国家可以为人们提供一般性善,但并不是一个有明确“善”观念的共同体,而且典型的现代国家建立在存在利益竞争的群体之间的政治交易的基础上。家庭是社会的一个较小的细胞,因此不是一个自足的共同体,家庭的繁荣依赖于社会的繁荣。那么什么样的形式才是麦金太尔的公正社会所认可的呢?麦金太尔例举了各种共同体形式,成员作为成熟的独立的实践理性者参与其中,在公认的独立中显示公正的慷慨。独立的实践理性者与公正的慷慨结合,在家庭或个人以及国家之间占据了一个中间的位置,历史和社会学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些可仿效的社会:新英格兰的捕鱼团体(communities),威尔士的矿业团体、当尼戈尔郡的农庄合作组织,危地马拉和墨西哥的玛雅人的城镇以及一些古代的城邦。④Alasdair Macintyre.Dependent Rational Animals:Why Human Beings Need the Virtues[M].Chicago:Open Court,1999:88.我们可以从这些公认的、独立的、成功的共同体中得到启示。根据麦金太尔的理解,人们还需牢记三点⑤参见:Alasdair Macintyre.Dependent Rational Animals:Why Human Beings Need the Virtues[M].Chicago:Open Court,1999:143~146.或Ballard,BruceW.,Understanding MacIntyre[M].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Lanham,1999:88~89.。①我们不可能从中找到尽善尽美的例子,关键是看这些共同体是如何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怎样去纠正它的主要问题以及维持正确的关系。②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共同体不像现代民族国家那样由竞争的利益组成。麦金太尔表明,在一个有序的共同体中,每个人都为共同体的利益做出了贡献。③共同体的构建必须关注那些孩子、老人和残疾人的需要。对于这些依赖性强的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主要体现出对他们的关心。
麦金太尔的这些主张在当代社会缺乏实现的可能条件,因此经常被指责是一种乌托邦的设想。麦金太尔本人也意识到建立这种公正的社会看起来是乌托邦的,然而他为了让人们认识到实现这类共同体目标的意义,他坚决反对这种批判。正如他所说:“当然,这些乌托邦的标准,不太经常在乌托邦之外实现,然而仅仅像我提出的那样,可以以一种有缺陷的方式实现。但是,努力以乌托邦的标准为主,并不是乌托邦的。”①Alasdair Macintyre.Dependent Rational Animals:Why Human Beings Need the Virtues[M].Chicago:Open Court,1999:145.麦金太尔在《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为什么人需要德性》中,运用了马克思的两个正义公式,这两种正义公式补充了应得标准,满足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的大致需要,他把正义理论与制度的设计结合起来,大致上形成了他的德性正义理论体系。
Justice,Virtue,and a Utopian Vision of Society:On Macintyre’s Theory of Virtue Justice
LIU Guangbin
(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China)
A.Macintyre;justice;virtue;just society
Macintyre criticized contemporary liberal theories of justice represented by J.Rawls and R.Nozick.He then traced the four traditions and their viewpoints of justice.To escape from the predicament of competing and incompatible ideas of justice,he urged that a theory of virtue-justice be established through and upon the revival of traditional theories of virtue.On this basis,he proposed a theoretical conception of a just society,thereby comp leting his theory of virtue justice.
刘光斌,博士,讲师,研究方向:道德哲学研究。
B82-06
A
1009-9506(2014)02-0020-07
2014年1月6日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青年项目(11YJC720025);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11YBB079);湖南大学青年教师成长计划资助项目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