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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以广西玉林市为例

2014-03-12山永福韦宁雅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玉林市法律援助站点

□山永福,韦宁雅

(1.玉林师范学院 法商学院,广西 玉林 537000;2.贵港市港南区 司法局,广西 贵港 537119)

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以广西玉林市为例

□山永福1,韦宁雅2

(1.玉林师范学院 法商学院,广西 玉林 537000;2.贵港市港南区 司法局,广西 贵港 537119)

自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诸多突破。但在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在地方基层尤为突出。本文从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对广西玉林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法律援助;现状;对策

一、法律援助概述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首先是一种行为,是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定行为。将它上升到体系的高度便是一项制度,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将获取法律援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权利。当前,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法律援助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大支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源泉,使困难群众能够平等获得法律帮助,实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更是明确提出,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以服务民生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充分发挥县、乡(镇)、村(居)三级法律援助站点网络效能,使法律援助真正惠及广大贫弱群众。

因此,法律援助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一项紧迫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义主要体现在:(1)法律援助制度符合基本的宪法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2)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诉讼当事人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真正体现司法公正;(3)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逐步实现新的发展。

二、广西玉林市法律援助工作概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概况

广西玉林市在法律援助领域积极按照司法部文件精神为指导思想,统筹规划,积极部署。玉林市

区、北流、容县、陆川、博白、玉州、兴业、福绵等地自2002年4月起陆续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在玉林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民武装部、市劳教所、玉林师范学院等合作成立法律援助站。从2007年开始,各乡镇也纷纷建立起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市开通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建立法律援助中心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151个,法律援助联系点1541个,拥有法律援助志愿者47人,基本实现“一对一援助”工程。同时,还建立了法律援助QQ群,开通法律援助微博,在线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在网页开设法律援助栏目,扩大援助知晓率,传播法治精神。

上述一系列举措下,玉林市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已经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以2012为例,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共有三百多件,解答各类咨询一百多件。但是从普及力度和实际效果来看,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

(二)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援助站点偏少、城乡分布不均。玉林市总体上虽然建成了纵横交错的法律援助站网络体系,站点总体基数虽然比较大,但是平均起来站点明显偏少,特别是站点分布不均情况严重,较发达的市区、县站点较多,贫困村、居人口多,但一般却只有一两个站点,根本无法满足需要援助人员需求。偏远村居人民法律意识薄弱,尤其是对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受案范围、办案程序等缺乏了解,加上经济因素制约,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助站点提供帮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2)法律援助认定标准过于机械。法律法规、制度对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等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然而怎么具体认定“生活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好确定,而且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进行认定,也存在诸多实际问题,不同地方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比例不同,机械地按同一个数字标准,既体现不出法律援助的宗旨原则,也使临时发生特殊情况的人群得不到及时的援助保障。一些地方在实施过程中,还因为经济困难标准证明制度不够明晰等问题,使不少弱势群体被排除在可供提供的法律援助体系之外。

(3)法律援助申请程序繁杂。大部分法律援助站点的申请工作依然遵循老路子,主要表现在经济困难认定标准要求苛刻,而且困难的标准又比较模糊,没有准确的实质性标准,人为操作性强,把一些确实有经济困难的人群排除在法律援助对象之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要求,一定先要申请人递交齐全的申请材料才开始审核报批,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害,或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即将超过诉讼时效,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部分需援人对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程序和法律援助所需材料等不清楚,不知道该如何去做,投入多、成本高、时间长让许多需援人望而却步。

(4)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监管乏力。任何制度的有序运行都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对于法律援助制度而言,由于缺乏良好的管理监督体系,不利于援助工作的良性运作和资源的充分利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对法律援助机构规范运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玉林市现在推行的法律援助服务的管理职能,也主要集中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权弱化,使其工作实效打折扣。

(5)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创新能力不足。玉林市虽然已经建成了法律援助专门网站专栏,开通法律援助微博,在线解答法律咨询等宣传平台,但这些宣传平台在很多基层地方发挥的作用甚微。对于很多农村群众而言,由于没有电脑,不会上网,不懂任何法律常识等主客观因素,这些人群很难触及法律援助网上信息,很难通过网上信息获得实实在在的帮助。他们更易接受的还是一对一的当面讲解,面对面的法律答疑,而这些活动形式明显欠缺。

(6)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素质不高。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下两个方面:一是从事法律援助人员不足;二是现有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也缺乏相应的专业工作技能培训。调查显示,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人员,没有多少从业人员具备司法资格;不少地方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年龄普遍偏大;个别地方让刚毕业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也有极少数地方将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任何从业经历的人员安排进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等等。总体而言,玉林市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力

量还是比较薄弱,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的实际需要。

三、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

(一)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多渠道、多措施加大投入扩建站点网络

在咨询的群众日益增多,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玉林市司法局采取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轮流到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创造性地拓展我市法律援助新服务方式,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还应:(1)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站点网络,纵向扩建市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三级网络;横向健全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各部门工作站。(2)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较好地维护我市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3)逐步将法律援助延伸到到社区、工厂、院校和镇村等。如,2013年1月,玉林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揭牌成立,近一年的实践中,既为本院法律专业学生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机会,也为部分涉案学生提供了实际的法律服务,推进实效比较显著。今后,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网点建设,是保障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工作之一。

(二)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放宽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一般条件,即以经济困难标准认定受援对象的是否具备资格;二是特殊的案情条件,受援人必须有明确的诉因。对当前认定标准过高的实际,有些地方针对本地做了一些有效的探索创新。我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可参照其他城市好的做法,如,浙江宁波市在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方面的主要做法是,将下列三类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一是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二是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三是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降低受援人经济困难的标准,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殊人群(如: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等受援以及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情况通盘考虑,收效显著,广受民众好评。重庆市在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方面的做法也值得肯定,他们对库区移民、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适当放宽受援标准,简化办理程序,有效地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受援面。

(三)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应畅通城乡居民法律诉求表达渠道,方便基层干部群众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需求。在处理乡镇适援案件时,要注重民意,多向民众征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援助申请、审批程序中的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辖区内的每个自然村设立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员, 开展相应的法律援助知识宣传,了解和掌握当地需求,协助核实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等。同时,将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所需材料、法律援助程序等主要内容进行上墙公示,并提供法律援助办事指南和法律法规宣传手册,方便群众了解查询。为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贫困群体提供“一日内受理、审查、审批、指派”的“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查效率。构筑专门“绿色通道”,专门开通“农民工维权”“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特殊群体”等绿色通道,快速为他们解决问题。

(四)完善地方法律援助站点管理体制,加强对站点和人员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工作效果。通过出台有关管理规定,按章办事,对法律援助工作做到有理有据。如,完善工作人员公示制度、责任登记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服务挂牌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等等。根据《法律援助程序细则》及其相关文件结合玉林市地方站点实际,研究出台适合地方站点的具体实施方案,形成站点管理体制。在已建立的法律援助服务县、镇(乡)、居工作站点巩固阵地、规范服务。开展法律援助标准化服务窗口建设,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六个统一”制度,即统一审查、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统一补贴发放,严格按照文明优质服务标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强玉林市各个法律援助站点间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协作。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站要做到标识明显,墙面公示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状况案件,真正让法律援助成为一项惠及贫困群体的民生工程。加强人员管理,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值班室人员、接待室人员、公示栏管理人员和意见听取人员的管理,制定接待制度、文明服务制度,排好值班表、作好值班接待记录。要实行法律援助专职人员轮流值班,接待人

员挂牌上岗制度,做到服务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切实细化工作任务,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帮助,避免“走过场、搞形式”。设立意见簿让受援人给出意见,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意见并改进,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对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法律援助机构规范运行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设法律援助监督电话,接受并处理公众投诉。

(五)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创新工作方式

大力宣传援助为民理念,做好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思想工作,督促广大工作者时刻把受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保障宪法所赋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给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知识,积极做好前来申请援助人员的咨询、接待工作,全面详细地了解当事人遇到的困难,及时化解申请人的忧虑。开展多种形式的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通过散发宣传单、现场咨询、电话答疑等形式,“送法下乡,送法到门”。如,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以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为契机,在全县28个乡镇陆续开展“法律援助进万家”宣传活动,宣传专用车走街串巷,发放印制有法律援助知识的雨伞、扑克牌、挂历宣传品、法律知识小册子等宣传品及宣传资料,特邀援助律师巡回下乡,通过现场法律咨询、幻灯片法律知识有奖问答竞赛、文艺小晚会等形式进行法律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提高了法律援助在群众中的知晓率,效果非常明显。在内部机构站点和工作人员中宣传典型、树立形象。坚持常规宣传,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六进活动”即进乡村、进农家、进车站、进学校、进广场、进监所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知晓面;广泛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群众的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加强媒体和网络宣传,改进完善法律援助网,做大做强法律援助网上咨询,及时总结上报工作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向各级媒体撰写反映工作的新闻稿件。通过宣传,使弱势群体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援助的帮助寻求法律保护,提高他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解决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同时,通过大力的宣传,号召更多社会力量关心社会法治建设,支持法律援助事业,使法律援助制度真正成为弱势群体司法保障的重要工具,实现其立法目的。

(六)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提高素质,加强人员教育培训

健全市、县、乡镇、村居法律援助机构,增加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建立一支稳定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保证法律援助机构人员能够适应新时期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招纳一批通过司法职业考试,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多实践经验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同时对现有员工加强教育培训,注重提高人员素质,学习并熟练掌握办案技巧、案件信息录入、文书格式使用等专业知识,多举行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演讲、案卷质量评查、法律援助工作交叉检查等活动。通过教育引导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强化大局观念、责任意识,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

[1]王辉.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城乡法律服务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2]许经勇.我国城市化的目标:城乡一体化[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6).

[3]林莉红,黄启辉.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6).

[4]张勇敏.宁波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J].宁波大学学报,2010,(2).

[5]卢意如.深化行业性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实践与探索[J].法制博览,2013,(1).

[6]刘琳.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模式初探[J].黑河学刊,2007( 5).

[7]延永玲.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9(1).

[8]陈秀丽.论和谐社会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J].理论前沿,2007( 12) .

[9]韩勇.法律援助的理论解读——兼谈我国法律援助现状[J].法制与社会.2006,(10).

【责任编辑 谢文海】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Aid——Taking Yulin City as an Example

SHAN Yong-fu1, WEI Ning-ya2
(Yulin Normal University, Yulin, Guangxi 537000; Guigang City Bureau of Justice, Guigang, Guangxi 537119)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Legal Aid Ordinance" in 2003, after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China's legal aid work has achieved many breakthroughs.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especially at the local level.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basic theory of legal aid, analyzes the legal aid work in Yulin City, based on previous relative research, and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legal aid work.

legal aid;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s

D926

A

1004-4671(2014)01-0032-04

2013-12-01

山永福(1976~),男,青海西宁人,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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