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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发布实施

2014-03-12

印刷技术·数字印艺 2014年2期
关键词: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自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而且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其中,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增加了5种职业病,分别是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和环氧乙烷中毒。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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