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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的“罪与罚”

2014-03-11曾刚

英才 2014年2期
关键词:罪与罚市场化影子

曾刚

在已经过去的2013年,“影子银行”绝对是最受关注的经济热点问题之一。围绕其概念、范围以及风险的争论,一直都未取得真正一致的意见,而与之对应的监管措施,也始终悬而不决。神龙见首不见尾的“9号文”以及最近乍现江湖的“107号文”,屡屡引爆市场情绪,甚至渲染出了几分戏剧色彩。

应该说,有关“影子银行”的研究和讨论已很充分,过多纠缠并无实际意义,在此,只谈几点个人看法,供衮衮诸公参考。

第一,“影子银行”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从本质上讲,金融是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行业,存在风险是正常现象。因此,不能因为影子银行存在风险,就将其视作洪水猛兽。从实践来看,在过去几十年,在全球金融市场化高度发展与经济繁荣中,以及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影子银行在支持实体经济以及满足金融需求方面,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对中国的情况而言,中性对待“影子银行”还有个特别的好处,是让各监管部门可以正视相关问题。否则,各部门的主要精力或许将耗费在论证自己如何不属于“影子银行”、以及风险管控如何得当上了。可惜的是,不管你是不是“影子银行”,问题都在那里。掩耳盗铃的结果,风险只增不减。

第二,优化监管体系是规范“影子银行”的前提。在许多人看来,影子银行的风险源于其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因此,符合逻辑的解决方法就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辅之以严格的监管。但事实上,这个思路很值得商榷。从本质上讲,许多影子银行业务本就是监管套利的产物,这意味着,监管甚至是对原有影子银行的取缔,并不足以消灭影子银行。只要市场需求的基础存在,越是严格和全面的监管,越可能导致影子银行以更新、更复杂的形式卷土重来。

如此来看,一味强化监管甚或取缔的思路,不过是监管与市场创新之间的“魔道相争”,每一次的形式或有不同,但本质从未改变。要化解这一难局,还需从监管体系的优化入手。

具体有几个建议:1)需解决由于分业监管所造成的市场割裂和监管标准不同的问题,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在这点上,如何推动“一行三会”之间(特别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政策协调已势在必行;2)推动市场化改革,逐步取消不符合市场竞争与发展要求的管制措施。如利率管制、贷存比监管要求,等等;3)需逐步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透明度,尽可能降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4)需逐步从数量调控方式,转向更为灵活和市场化的价格调控手段,避免因数量调控的僵化给实体经济带来负面影响;5)逐步放松目前的金融特许权管制方式,扩大金融市场准入,以缓解金融供求失衡问题;6)适度把握各项监管和调控政策的强度以及实施进度,避免因多种政策叠加给银行造成过高的合规成本,或者多种政策之间出现冲突,使银行无所适从,转而求诸于影子银行渠道。

第三,对“影子银行”应疏堵结合。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引导表外信贷项目的显性化,并借助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适度限制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2)应推动影子银行的有序发展。在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同时,厘清影子银行体系各参与方的权责关系,确保风险承担得到清晰的界定,并得到准确的定价;3)对影子银行发展所导致的竞争加剧和利率市场化加速等情况,需要密切关注,及时采取“再监管”手段来控制相关风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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