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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融资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

2014-03-11赵春淋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信用融资监管

赵春淋

(天津市检察官学院,天津 300270)

互联网融资是创新的产物,创新必须有失误和风险。有人把2012年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融资从2013年喷涌来袭,在风起云涌的繁荣背后,其风险也已显现出来。2014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央行亦出台一系列“降温”举措,以众筹、P2P、余额宝等为代表的互联网融资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已经引起了关注。金融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随着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可想而知,当“金融”遇到“互联网”,其风险性是升级的。

一、互联网融资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诸多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金融服务模式,也为金融领域带来众多具有探索意义的课题。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民数量为5.6亿,移动网民数量达到4.2亿。*来自《2013年互联网经济分析报告》。互联网经济的核心是有价值信息的掌握,信息平台是产业资本投资热点,也是资本市场关注的热点所在,通过挖掘大数据中用户的偏好信息,能使得商业活动更有效地达成,运用互联网手段解决金融难题的前景广阔,互联网融资为科技金融的深化发展提供了契机。

互联网融资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通过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的直接融资活动,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我国互联网融资主要有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金融运作平台、以众筹为代表的股权投资平台、以P2P为代表的借贷平台三种模式。*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载《中国外资》2013年9月下,总第279期。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从各自的优势出发两头切入,P2P企业和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介入金融服务业,金融机构则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出网上银行、电子商务平台等。

与传统融资相比,互联网融资具备了更高的参与度、更低的成本、更好的协作性、更强的透明度以及更方便的操作,弱化了金融中介的作用,极大地减小了金融交易的成本,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实现了投融资主体之间资金线上交易,类似于货物销售由现场交易到网络交易的转变,有助于提高成交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闲散资金的优化配置。对业界而言,互联网融资会产生巨大的商机,终会促成竞争格局的大变化。对政府而言,互联网融资能够提高金融普惠性,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促进民间金融的透明化、规范化,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监管挑战。

二、互联网融资的法律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大众消费方式逐渐改变,现代金融理念随之革新,互联网融资正在成为一种潮流。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在一起,金融的创新性和系统性风险都会无限扩大。创新使得互联网融资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导致很多问题与风险涌现出来。互联网融资的虚拟化、无国界化、技术手段高等特点,加之相关法律缺位,使其风险管理更复杂,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一)无监管体系、无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缺失、法律监管不足、准入门槛低、运营成本高等问题都凸显出来。2012年6月,一家名为“淘金贷”的P2P网贷平台,伪造营业执照,非法购买国家工信部的ICP备案号,因涉嫌诈骗被取缔。值得一提的是,从其开放注册到关闭网站潜逃的短短5天里,骗倒国内100多名投资者,卷款100多万资金。虽然案件已经破获,但一时间网络借贷市场也是草木皆兵。很多网络借贷平台注册为咨询类公司或网络信息服务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但并不具备金融许可证。网贷平台,从民间借贷角度看应属银监会监管,但是网贷平台不属于银监部门监管的机构主体,从金融创新角度看则应由央行监管,由于其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监管机构很难对此加以管理。众筹融资也存在很多的违规操作,如洗钱交易、非法融资等。这也是众筹在国外流行了十几年却在中国迟迟不能落地的原因,没有人愿意踩踏“非法集资”的红线。

(二)资金安全风险与风险扩散

一些企业没有从业经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互联网融资公司的账户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客户资金管理、交易管理、资金运用等环节都容易产生风险。网站的安全性如何,是否存在漏洞,网站的日常运营管理是否到位,稍有缺失就很容易导致用户资金风险及客户信息泄露隐患等。同时,线上交易的方式使得金融诈骗更易发生,互联网融资平台可能成为金融犯罪的新工具。网络金融的实时性和扩散性更容易引发风险扩散,成为风险扩散的助推器。

(三)网络信用体系不完善

目前,互联网融资缺乏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现阶段没有健全可信的信用等级标准,信用中介亦不规范,对借款人、借贷人信用评价仅来自网络企业自身或国家相关协会,公信力不够。在信用缺失的市场交易中,极易出现类似“淘金贷”的情况,网络信贷平台的经营者可能会伪造营业执照,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国家工信部的ICP备案号,投资成本不足几千元人民币,卷钱之后又关闭网站潜逃。没有权威机构托管资金,多数资金都是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里的,但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客户是可以随时转走资金的,平台也没有权利冻结客户的账户,不能监管这些资金,多是靠行业本身的自律,风险可想而知。与此同时,我国社会整体的诚信意识不强,要谨防互联网融资的违规操作所带来的诚信丧失。当前的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缺陷,虚假交易换取好评的现象客观存在,也无法对产品进行差异化评分。

三、互联网融资的监管与规制

在互联网融资发展的初期,注意到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标准,构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将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经济发展有效结合起来,厘清互联网融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系统安全风险,将其纳入国家监管框架,并探讨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意义重大。

(一)加快互联网融资监管体系建设

互联网自由性与金融业的监管严格存在明显的冲突,如何引导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利用自身优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互联网融资尚处于无监管机构、无准入门槛的阶段,人才和渠道的制约也决定了其无法提供高端的金融服务,品牌和信用积累程度不够,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也存在挑战。*罗明雄、谭盛辉:《互联网金融前途几何》,载《法人》,2013年5月。互联网融资运作模式异常繁琐,一般的互联网融资公司不具备银行的合规机制,缺乏风控能力,在贷款发放及吸引存储资金等问题上就无法突破。互联网融资并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却依然快速发展起来。可能经历了数年发展之后,业内会迎来一次大的洗牌,但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步伐不会停止。因此,国家的引导与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要规范互联网融资网络系统运作,包括运行模式、基本制度、技术标准、市场建立与准入等。针对出现问题和风险,对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梳理,明确和完善相对应企业及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批准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建立统一的互联网融资的数据平台,使互联网融资的监管体系科学有序有力。

(二)完善互联网融资相关法律体系

互联网融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呈现的混业经营态势,急需法律规制。金融体系的公司在资金杠杆、风险等方面与一般公司不尽相同,也不像传统金融体系的银行、信托或小贷公司等能找到对口的监管机构。互联网融资的监管远未成熟。互联网融资的发展,对证券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全面统筹,针对互联网融资创新层出不穷、变化快的特点,对症下药。要弥补互联网融资监管立法的相对滞后的状态,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并做好相应的法律的修缮,完善互联网融资立法。

在法律监管体系建设上,要有前瞻性,尽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修正和完善互联网融资法律体系,加快与互联网融资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是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对新型网络金融公司进行协调监管,但也只是一个宏观层面的框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国务院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并已赴相关地方开始了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秩序与制度机制建立的实地调研。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已在筹划之中,政策一旦出台,众筹融资行业必将获得更大的发展潜力,市场变得充满机会,投资人能获得更好地保护,创业者也将有更广阔的融资渠道。

(三)完善网络信用体系

完善的网络信用体系能够促进资金的良性流转,有助于理性网络社会秩序的形成,需要政府、网络技术、互联网融资参与方等各方的共同努力。除了政府的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要适应当前社会互联网融资的发展之外,还要借助网络技术建立网络信用体系所需的各类基础设施,如安全协议等。培养大众在互联网融资中的信用意识,最终建立一个严密的网络信用机制,包括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及失信惩罚机制。互联网融资同样需要行业自律。要增强自律的有效性及约束力,除了成立自律组织之外,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具体的公约、严格的考核机制,广泛动员社会监督,增强舆论监督。

(四)加强互联网融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互联网融资存在的信息不对等、实力相比悬殊的实际情况,互联网融资的消费者所处地位较普通消费者更为不利。一要加强对互联网融资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互联网和金融两方面的知识充分结合,针对互联网融资群体进行科学有效地教育。二要加强对互联网融资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金融商品和服务的条款几乎没有,不能满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需要。我国应出台相关的专门立法,对互联网融资进行专门性、针对性地立法。既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壮大,又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三要加强金融服务者的义务。应该有清晰的风险提示,充分说明产品,产品的风险提示必须清晰明了,对与恶意出卖客户信息等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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