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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宗族问题

2014-03-11陈泫伊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族人宗族群体性

陈泫伊

一、引 言

当代乡村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之中,伴随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以利益冲突为核心事件,如土地征集、水源争夺、矿产归属、城中村改造、道路扩建、聚居环境治污等引发的权属纠纷,加之宗族活动、婚姻家庭矛盾,基层国家机关司法和执法行为失范,都直接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历史根源分析,农村群体性事件与宗族组织的存在密切相关。宗族作为传统乡村治理的主要载体,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宗族势力主导的村与村、村民与基层政权机构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据调查,在目前中国农村群体冲突中,宗族头目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少有基层干部身份的宗族成员也参与策划,具有组织严密、规模大、争斗激烈等特点。[1]通过分析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宗族问题,可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宗族组织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对当今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防治提供可行性建议。

通过对众多理论的研究和对比[2]~[4],笔者认为:宗族这一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变迁,其外延也在发生变化。宗族大多存在于传统的农村村落中,宗族即村落宗族,可以界定为一种组织严密、有族规和族谱,具有血缘、地缘关系,代表和维护村民自身利益的共同体组织。因此,在本文中对“宗族”和“家族”不进行严格的区分。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带有中国特色的表达词汇,西方学术界将其归为社会冲突的范畴。公安部在2000年对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界定,列举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10种行为。[5]2002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在研究报告《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特点、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中,将群体性事件表述为:“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有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6]该定义从性质、表现形式和社会影响三个层面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高度概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本文沿用这一定义进行相关分析。

二、宗族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导向作用

宗族权力属于民意领袖权力,是一种有组织的地方性非正式权力,对农村社会的运行产生了直接影响,是一股不可低估的力量。一方面,宗族具有自我控制和调节功能,以族长为核心,团结族人,规范行为,推动经济发展,调节和化解社会矛盾,对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宗族又是农村社会“小团体主义”的根源,它具有高度的保守性和封闭性。一旦与外界发生冲突,宗族成员在宗族尊严和宗族情感的作用下,很容易滋生仇视和敌对情绪,甚至采取群体打击或报复行动。正如默顿所说:“功能分析提倡多视角地看待问题,对于宗族这一历史现象,作为乡村社会的客观现实存在,我们既要看到它的正功能,也要看到它的负功能;既要看到它的显功能,也要看到它的潜功能。”[7](P167)笔者将就宗族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正反两方面的引导作用作如下分析:

(一)宗族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正面导向

1.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

自20世纪80年代末,宗族联合族员从事经济活动,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地区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实现,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自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后,族人之间通过技术、生产工具、资金、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共享,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农户的劳动强度和生产成本。[8](2)共同创办经济实体。由于农户个人能力大多有限,财力不足,所以独立创办经济实体的很少,大部分均以宗族为纽带,与亲属朋友联合创办。(3)外出务工、经商相互帮助。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涌现,农民工离乡背井在陌生地域寻找机会,从适应城市、地区环境、寻求就业和维护劳动权利、整合新旧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同乡同族间的帮助与照顾是角色转变的重要支撑。

2.农村纠纷的解决功能

农村纠纷种类繁多,在处理族内纠纷时,人们往往遵从传统做法,请族长和本族德高望重的老人出面调解,至多请村干部共同参与裁决,一般情况不会起诉到法院。解决族际纠纷大多则依靠各宗族之间的调解。例如江南、华南、西南地区传统上就有“吃讲茶”的习俗。即争执双方及调解人到茶馆里面边喝茶边评理,以此解决民间纠纷。族际纠纷也鲜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许多落后地方或民族区域,宗族在调节和化解矛盾双方冲突中所起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司法机构。

3.乡村社会秩序的制衡功能

乡村秩序的建立分为行政干预和村庄内生两种。内生秩序依靠村民之间的联系。[9]宗族不仅是一种血缘共同体,同时也是利益、政治和文化的共同体。宗族组织的存在和对宗族的认同感给族人提供了精神上的归宿和慰藉,也为族人表达意见、争取权益提供了组织依靠和渠道保障。此外,通过宗族领袖的正面引导,对族人进行正面教育,也有利于国家基层政权对农村实施行政公共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讲,宗族具有制衡乡村社会秩序的功能。

4.对族人的教育功能

宗族的教育功能是一种以家庭为主、族群为辅的方式,以族规、族约、族歌、祖训等传统宗族资料为教材,以道德人伦为核心理念,对族人从儿童时期起就进行道德教育。这样的传统教育不仅对族人传导了本宗族的价值观,而且使他们对中国文化如儒家文化、道家文化、佛教文化也有涉猎。如某些宗族要求孩子从小背诵《弟子规》、《太上感应篇》、《佛说三世因果经》、《了凡四训》等文章。重视宗族教育的村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民的自律意识,树立了谦让、和谐、善良、敦厚之风(如安徽汤池小镇,成为宗族教育的成功范例)。宗族的正面教育确实具有了减少族人纠纷、抑制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功能。

(二)宗族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导向

1.宗族在村民自治中的负面影响

在中国人的各种关系网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是血缘关系。这一观念不可避免地促使宗族通过各种渠道,将本族信赖的族人安插进基层党政部门及村民自治组织之中,达到影响乃至控制基层党政部门及村民自治组织的目的。这种操纵民主选举的活动,成为今日宗族在政治生活中的主要活动方式,往往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不良、甚至破坏性的影响。其次,宗族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后,在村民自治中继续发挥作用,影响和制约村民委员会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由于受宗族势力的影响,村民小组决策和管理层也倾向于关照宗族利益,从而有可能牺牲小宗百姓的利益。当宗族或族员利益受到损害时,有些宗族组织公然号召族人对抗基层政权、寻衅闹事,使基层政府权威缺失,社会控制能力下降,民众对基层政权的信任和认同丧失,使农村社会出现严重的治理危机,针对基层政权的集体抗争活动也愈加频繁起来。

2.宗族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中的负面影响

宗族组织通常利用族规、宗约、祖训提出行为标准,规范束缚族人的言行举止。这些族规、祖训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管理宗族组织的事务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宗族所遵循的秩序原则是‘血缘联带原则’,在宗族内部照长幼秩序进行权力分配,其社会人群结构上具有多狭隘性,这种内在的狭隘性往往外在地表现为排他性”[10](P366)。一些地方的宗族组织制定的族规宗约,某些条款直接与国法相抵触,甚至取代国家法律法规,以族规代替国法,损害国家法律尊严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宗族权力实际上已成为与国家行政、司法权力平行的一种显性权力。”[11](P295)也正因为如此,宗族在一定领域内排除了国法的适用,使法规法条成为一纸空文,对国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提出了挑战,阻碍了农村法制化的进程。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村民法制观念淡薄是动辄诉诸武力的主要原因。

三、防止宗族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负面影响的对策

宗族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它的产生和复兴,不是行政律令的产物,它的消亡,也不可能通过行政律令来实现。宗族既然是客观存在的现实,那么它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负面效应,必须进行正面引导和梳理。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1. 挖掘宗族内在潜能,善用机制优质资源

王沪宁先生认为:“对于村落家族文化在历史—社会—文化变革的冲击下已经发生决定性的变化,消解是历史趋势,回复是特定现象。”[12] (P279)就现代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现状及发展趋势而言,宗族势力像很多历史符号一样,随时代的进步会逐渐衰竭并消失,但它的最终消解还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在这一时间段内,宗族本身也不会一成不变,它会不断调适包括目标走向、组织结构和整体功能等内在机制,以满足和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民众需求。因此,我们要认清宗族这一特性,采取引导、调控和利用相结合的态度,革故鼎新,挖掘潜能,充分利用宗族内在机制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等优质资源。

第一,改变观念,承认宗族的合法地位。应明确宗族在现代农村中的定位,将其视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重要辅助力量,并给予同其他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一样的合法地位,使其成为国家政权和普通村民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利益受损主体可以通过宗族形成合力,增强利益表达功能,使自身合法诉求被国家所重视,从而避免出现问题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正视而带来的矛盾激化。同时,由于村民自治组织职权和能力的有限性,对很多需要自上而下开展的农村建设工作,如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公共事务,也需要利用宗族在群众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发挥宗族在协调农民利益方面的优势作用。

第二,将宗法制度纳入法治轨道。宗族在族人中的特殊作用既然不可小觑,那么改造宗族制度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宗族只有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国家地方政权的管理,才能达到农村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因此,地方政权要引导宗族组织有效梳理宗法制度,摒弃传统宗法制度中残余的封建糟粕,狭隘的小集团主义和宗族利益独大等,将宗法制度纳入到现代社会规范体系和道德准则中,实现国家制度与宗法家族制度紧密结合,构筑出适应现代乡村治理的宗族制度。通过改良和颁行合乎现行法律政策的族规民约,引导族人依照奉行,利用伦理、族规、国家法律等手段来处理族内、族际事务。

第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族内调节机制。苏力教授曾指出:“一方面,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或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正式法治相违背的‘法律’实践……这岂不是要破坏人们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吗?”[13] (P31)由于基层司法组织的司法资源和能力有限,村民自治组织又尚未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救济制度,因此,宗族在这一空白领域承担起了满足广大农民寻求利益保护、缓和协调群众纠纷的重要责任。因此,可以引导宗族在制定调解规则、完善相关制度、处理矛盾冲突时,进一步规范宗族的基本职能,约束其权力范围,尽量避免宗族因协调过程不规范和处置结果不公正而激化了群体性事件、扩大了社会冲突的情况发生。

2. 发挥宗族正能量,凸显开发文化资源

宗族作为非正式的群众自治组织,是现代农村社会不可忽视的治理力量之一。它依据道德规范,以德治作为基础,以文化、传统习俗、族规民约为手段,与现代国家的依法治国方针相配合,共同维系农村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运行。其中,作为重要治理手段的宗族文化以其特有的精神和心理层面的历史感、归属感、道德感和责任感对宗族产生了极大影响,因此,利用宗族文化对广大民众进行正面引导,意义深远。

第一,凸显宗族文化与现代社会协调适应的正面因素,使其继续发挥作用。宗族文化中有重视血缘关系,重视家庭伦理与家庭教育的积极内容,对于维系家庭和谐十分重要。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宗族文化强调家庭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这有利于明确家庭的社会责任,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第二,发挥宗族文化在广大族人思想意识方面的影响力。可以通过道德伦理宣传,利用族人对宗族的心理认同,引导族人对社会倡导的行为准则、道德观和价值观产生认同,以实现宗族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契合。

第三,利用宗族在广大族人中的威信,通过宗族文化的传承,加强对族人公民意识的宣传。使族人在思想上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不仅是宗族成员,还能够意识到自身的公民身份和所承担的公民责任,从而在宗族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能够有一个正确的是非观,并据此做出正确的判断,减少被人煽动和利用的几率。

3. 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强化基层调控体系

宗族势力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所起的影响强弱消长,与农村基层组织的完善与否,及基层政权的社会控制力直接关联。因此,健全农村基层组织,提升基层政权的公信力刻不容缓,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寻找政府工作和村民自治有效结合的途径,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对农村社会的管理作用。加强乡镇党委及村党支部对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以保证村民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二,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凝聚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梳理基层党组织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加强二者的协调性,避免基层行政机构、基层党组织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由于权限不清、职责不明而产生对抗与内耗,导致其调控能力削弱、公信力下降。

第三,建立能有效连接个人、家庭、生产的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金融互助合作社,建立健全农民利益保护机制,以满足群众互助合作的需要,为村民切实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整体的和谐稳定。因此,建立全面有效的农村信息收集网络、科学评价体系和危机处理机制是基层政权组织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当务之急。预警防范机制的建立完善,可使基层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发展全过程做到及时反应、全面掌控、高效处置,最终有益于维护社会稳定。

4.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整合民间法与国家法资源

我国关于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必须尽快加强此方面立法,完善农村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处理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认清在农村中国法萎缩、民间法兴盛的现状,吸收民间法的有用成份,减少国家法在执行中的阻力。

第一,宗族通过一系列的教化手段,使族人的行为、思想均达到对宗族认同和对国家认同的双重目的,由此实现宗法服从国法的良性社会运转模式。

第二,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律的行动,坚决取缔,对有助于增强社会生活秩序、提高人们凝聚力的行动予以支持。对农民的抗法行为,要慎重对待,防止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对煽动闹事、聚众抗法的不法分子,给予坚决打击;对被煽动、盲目跟风的群众,应以正面教育为主,从轻处理。

第三,健全维护村民自治的司法救济机制。在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框架下,将村民自治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政治权利以及触犯刑律的一系列行为,分别纳入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同时,审判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尽量减少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其次,多采用调解等和平解决方式,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最后,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适当参考援引当地风俗习惯、道德、人情等社会潜在规范,缓和法律与本土实际情况的矛盾。

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通过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动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宗族在群体性事件中从纠纷的起因、发展、解决及防治各个环节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随着社会整体转型,正视宗族问题并加以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负面效应,对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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