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领跑
2014-03-11闫海超
闫海超
夏光
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领跑
闫海超
近年来,环境风险与损害问题日益突出,国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累积性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风险也逐渐凸显。
为推进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加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与鉴定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有怎样的重要作用?我国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的现状如何?我国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面临哪些挑战?如何构建我国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这一系列问题有待破解。
案例回顾
倾倒6500吨污泥,制造上亿元损失法院以重大污染事故罪判刑
全国首例污泥污染案、京城最大一起地下水污染案、北京司法机关首次介入的污泥污染案……集种种“第一”于一身,一件由倾倒污泥而引发的案件在2010年备受关注。
曾任污水处理厂技术员的何涛等5人,将6500吨含有多种重金属和大量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倾倒在北京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永定河古河道的砂坑里,造成当地空气、土壤严重污染,地下水受到严重威胁,经评估污染损失将达上亿元。
在历时长达1年的审理后,犯罪嫌疑人何涛最终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3万元。
漠视污染隐患,擅自倾倒污泥
2008年5月,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向位于门头沟区上岸村东侧的两个大砂石坑内倾倒大量污水处理物,致使当地连续多日臭味难闻,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办案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倾倒物是来自北京市清河、酒仙桥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而这两个相邻的砂石坑分别是上岸村村民刘永祥和来京人员蒋小兵承包的。
此案随后转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很快掌握情况。自2003年起,何涛成立的北京环兴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了清河、酒仙桥两家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消纳业务。
2006年10月~2007年7月间,何涛通过其车队司机(即被告人刘书力)的介绍,以每车70~100元的价格,在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村东,向被告人刘永祥承包的砂石坑内倾倒污泥4000多吨;通过被告人吴健华介绍,又以同样价格向被告人蒋小兵承包的砂石坑内倾倒污泥2000多吨。
就这样,何涛在没有采取任何污染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几年间先后向永定河古河道的砂坑内倾倒了总计达6500吨的“毒泥”。
空气被污染了、土壤被污染了、地下水被污染了……何涛等人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多项污染指标超百倍,治理费用高达上亿元
检测单位在两个坑段的污泥中检测出多种重金属,且CODcr、BOD、氨氮、粪大肠菌群数均超标100~200倍以上,排放至周边地区的恶臭气体强度为三至五级,黑泥中均检出乙类传染病病原体志贺氏菌,对当地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从表面上看,何涛污染案造成的后果是永定镇居民几年内都生活在臭气包围之中;实际上更严重的后果是:这 6500吨含有多种重金属和大量超标有害物的污泥,对北京市地下水源造成了潜在威胁。
参加此案评估的专家认为,由此造成的臭味可以随污泥被填埋在短时间内消失,但污泥中的有害物质会随着雨水渗漏,其对地下水的威胁将会越来越严重。
北京市环保局和环境保护部经调查,均出具书面证明,认定此案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据悉,上述两坑段投入的初步治理费用分别为300余万元和62万余元。经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中心评估,刘永祥、蒋小兵承包砂石坑的污染治理费用初步分析约8030万元,如加上远期的环境污染,其损失将远超过1亿元。
不仅要求法院对5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出八千万赔偿要求
庭审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不仅要求法院对5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还以公诉机关身份,对被告人提出了800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
2010年,以公诉机关的身份对被告人提出如此之高的民事赔偿,在北京市当时尚属首次。
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称,何涛等人非法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具体受害人但是危害公众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提出民事赔偿,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使当地群众深受其害,但是又不可能由全体受害人向被告人索赔,所以公诉机关代表公众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要求。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长达1年的审理,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宣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何涛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3万元;其余4人中,两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另两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当庭判决后,何涛等5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对于800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并未当庭做出判决。
河南伊川县高山镇一石灰窑的窑工正在给窑里填煤。小石灰冒出的浓烟污染着周边环境。CFP/供图
鉴定评估有何作用?
既是关键证据,也是检验环保工作成效的标准
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法院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所以在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结论就会成为法院判决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证据和根据。
此外,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的介入将能够起到很好的预警作用。在紫金矿业污染事故中,紫金矿业占当地县财政收入的60%,当地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使得紫金矿业无限制地发展,结果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另外,一些地方虽然企业污染排放达标,但任其超负荷发展,导致诸如白洋淀地区蓝藻事件经常发生。而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的介入不仅可以起到一定的预警作用,还可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
鉴定评估现状如何?
鉴定活动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的损害鉴定机制包括7方面,主要有:生产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事故认定、人身伤残鉴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和资产评估。
据司法部有关数据统计,截至目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仅有几千个,司法鉴定人员也仅有几万余人。目前,我国环境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案件所占比重很少。环境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都有待提高。
我国现有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主要可以分为3类:
一类是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设在各渔业环境监测站,共有60多个。
一类是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中有两个名称为环境损害鉴定的机构,是以农业部环境保护研究所为基础建立的。
还有一类属于其他机构鉴定,包括:环境监测站对有无污染提供报告;医疗单位、医学研究机构对有无健康损害提供报告;资产和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一些科研机构提供专业研究报告,例如疾控中心、土壤研究机构、果树研究机构等。
目前环境类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主要分布在北京、天津、黑龙江、辽宁、江苏、湖北、云南等地。鉴定案件的范围主要涉及到农、渔、大气、矿业、水污染案件的鉴定。环境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基于我国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的现状,为全面防范环境风险,切实维护环境公私权益,科学认定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管理方式转变,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11月16日在环境规划院专门成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此中心将为环境行政执法、环境损害案件审理、环境违法行为惩处提供技术支撑,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工作基础。
提到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现状,清华大学教授张天柱曾认为,我国对环境本身损害领域的关注还不足,整体认识滞后,立法政策缺失。
“在当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中,我们做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现实情况的严峻性催生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张天柱指出,目前我国除《海洋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做了相关规定外,《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没有规范这类问题,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对建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可能面临的问题,美国律师协会法制项目部亚洲处中国项目办公室主任卢炫周也曾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他说,如何保证多方专家的意见被充分考虑,以及当事各方意见被重点考虑?对于这种鉴定与评估,公众是否有知情权,应该在多大程度上透明?制定相应机制过程中,一旦出现技术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与司法部门如何进行协调?这些成为建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仅仅是服务于赔偿的目的,还是同时作为管理手段?”北京大学教授张世秋也指出过,这一点必须要分清,倘若区分不清就会导致制度设计出现重叠。此外,她认为,还要充分考虑对环境本身损失是保值还是贬值,“也就是说对污染方是进行赔偿还是补偿?”
如何解决评估机构资质问题?
需从机构、人员、费用等多头着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曾经指出,首先,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资质是一大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认定哪一家机构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又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关键因素。
其次,法院委托机构做出的鉴定报告能否成为唯一的判案根据,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当事人在污染事故发生以后一般都要做一个鉴定报告,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往往又要重新进行鉴定。
另外,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是否要完全依赖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往往要依照科学最终得出一个必然因果关系的结论,而在环境损害问题上,由于环境污染的后果有时会出现在事件发生若干年后,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损害鉴定结果与司法鉴定就会出现矛盾。
按照目前不完全计算,我国每年造成污染的损失达到10%。CFP/供图
王灿发认为,建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必须要解决多个问题,例如鉴定机构多头,缺乏资质认定;鉴定机构官气太重,不愿接受委托;鉴定人员缺乏训练,鉴定结论以偏概全;鉴定评估滞后,难以反映真实情况;鉴定费用太高,受害者难以承担;缺乏鉴定立法,鉴定程序不规范;弄虚作假严重,无法追究责任。
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害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传统意义上的损害,即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一方面往往容易被人忽视,那就是对环境本身的损害。
如何构建鉴定评估体系?
加快立法,组织与实践层面齐头并进
怎样建立一套完备的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李禹就曾专门提出,要从两方面加强:在组织层面上,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范围广、涉及职能部门多甚至业务交叉及重叠等情况,建议由环境保护部牵头,与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班子,确立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明确相关职能,通过长效机制和工作平台形成合力,以共同推动环境司法鉴定体系的建立。
李禹说,在实践层面上,基于目前少数地方依据地方性法规开展的环境司法鉴定实践,有必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较好的环境监测、评估机构进行试点,推动环境类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建立。这样一方面可以动员现有的国家权威性环境检测评估机构进入司法鉴定领域,将最好的检测、评估力量运用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另一方面可以在全国层面统一环境司法鉴定的理论、方法、标准等,更好地发挥环境司法鉴定的作用。
王灿发认为,首先,要制定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立法,建立环境风险与损害标准和规范。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鉴定评估标准、鉴定评估规范必须健全。此外,还应建立环境鉴定评估机构,设定鉴定资质标准也是重要环节,“鉴定评估机构不仅仅为受害者提供环境维权证据、为环境纠纷处理提供技术支持,还为环境刑事司法提供定案依据。”
环境风险总清单
夏光
环境风险总清单:当前和未来我国环境存在环境质量风险、人群健康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生态安全风险、区域平衡风险、国际影响风险等。
目前,环境污染损失已经飚升到占GDP的5-6%了,但对此将给我们社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还鲜有人说得清楚。
我们把将来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及其影响后果叫做“环境风险”,它反映了现实挑战和未来趋势。分析环境风险,主要依据现有环境状况,参考各种政策因素的变化趋势,对未来环境问题发生的方向和程度进行预测或展望,其结论既有必然性和可信性,也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有待未来实践检验。
质量风险
水污染:
有所控制,但难以根本解决
水污染仍将是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十一五”以来,我国一直把防治水污染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实施了许多流域污染防治项目。从大的方面看,大尺度的水污染问题,如大江大河、大型湖泊、城市水系的污染问题,有所改善或进展较大,但是小范围的局地性水污染问题,如居住环境脏乱、小流域水污染、农村小溪小河环境退化等,有一定加重或蔓延之势,总体上看未来水污染防治的压力很大,难以根本解决。特别是与老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河沟、河汊的污染比较普遍,这使人们对水环境的感官感受与政府部门公布的基于环境监测数据所得结论之间出现了一定差异,说明水环境问题是复杂的,必须用更加全面和严谨的方式来反映水环境质量。
按照目前不完全计算,我国每年造成污染的损失达到10%。CFP/供图
空气污染:
改善与加剧并存,雾霾成为环境问题的代表性标志
按照监测指标的显示,相比于过去煤烟型污染和沙尘很重的年代而言,近年来很多城市的空气质量有所改善。2012年,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国酸雨污染总体稳定,但程度依然较重。近两年来许多城市的灰霾现象有所加重,频频来袭的雾霾成为了公众眼中空气污染的典型特征。2013年10月末东北地区发生大规模雾霾,12月全国陆续有25个省市、100多座城市不同程度出现雾霾,覆盖了将近一半的国土;北京最高时的空气污染程度达到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水平的11倍。
对于雾霾可分为两类:一是大范围、短时间的大雾霾,覆盖了上百万平方公里国土,时间持续一周上下,有风也难吹散,它主要由大雾这样的气象条件引起,中间夹杂着人类生产生活排放的污染物。二是局地性、常态化出现在大城市上空的灰霾现象,犹如一个锅盖扣在城市上空,只要无风就会出现,有风则随之散去,它主要是由于人类排放的污染物过多和过于集中,超过了大气容纳和净化的能力而引起的。因此,我们对于第一类雾霾无需太过虑,毕竟时间短,虽然感官不好,但不会对健康造成太大影响,而第二类雾霾才是我们的大敌,浓度高、时间长、近地面,侵蚀健康于无形,治理之不可延怠,故治理雾霾的重点应在大城市,治理的主体应是当地人口。
土壤污染:
总体不乐观,潜在风险日益积累
土壤污染不像水污染、大气污染那样具有显在性,不容易直观上看到,所以对土壤污染的评估更加依赖监测和调查数据。据2013 年公布的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我国有2000万公顷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来,“镉大米”、“重金属蔬菜”等事件的曝光引发了舆论对土壤污染问题的关注。根据广东有关部门对珠三角土壤检测结果显示,由于土壤污染,珠三角多地蔬菜重金属超标率达10%—20%,频发的土壤污染事件引发民众担忧;约五分之一的耕地存在土壤污染,粮食每年因此减产上百亿公斤。
农村环境污染:
呈一定扩大之势
农村过去是环境好的代名词,但现在这种天堂般的景象在很多地方已不复存在。随着城市产业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为工矿污染压力加大,生活污染局部加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
2012年,全国798个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结果表明,农村饮用水源和地表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很多农村地区已几乎找不到未被污染的河流。“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粪土乱堆、柴草乱垛、畜禽乱跑”是我国农村比较普遍的景象。农村还存在大量掠夺式的采石开矿、挖河取沙、毁田取土、荒坡垦殖、围湖造田、毁林开荒等行为,很多生态系统功能被严重损害。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不能令人满意。“露天厕、泥水街、压水井、鸡鸭院”,缺少基础设施,卫生条件差,有很多不良生活习惯。
生态退化:
自然系统的生态功能有所下降
生态系统退化问题比较突出,全国沙漠化土地面积17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石漠化面积超过12万平方公里;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294.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0%,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29.32万平方千米,风力侵蚀面积165.59万平方千米。全国80%以上草原不同程度退化,草原超载现象仍很普遍。自然湿地萎缩,河流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呈现下降趋势。重要滨海湿地中,长江口和珠江口海水富营养化严重;黄河口大型底栖生物密度、生物量偏低,浮游植物丰度偏高;各河口区鱼卵仔鱼密度总体较低。
目前已查明外来入侵物种524种。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性的外来生物中,中国现有51种。近十年,新入侵中国的恶性外来物种有20多种,常年大面积发生危害的物种有100多种,危害区域涉及中国31个省(区、市),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人群健康风险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具有不利影响,这是普遍接受的常识,环境污染引起的人群健康风险正在上升。根据2012年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2009年中国因PM10污染引发公众发病和过早死亡造成的健康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8%。
湖南浏阳,不足一岁的小叶桑因临近的湘和化工厂污染事件导致“镉中毒”,每天奶奶要用中草药水为孙女浸泡洗身,以此缓解病症。CFP/供图
全国肿瘤登记中心发布的《2012中国肿瘤登记年报》披露,肺癌已代替肝癌成为我国首位恶性肿瘤死亡原因,且发病率和死亡率仍在继续上升。联系到日益增多的雾霾天气,人们自然提出肺癌高发是否由污染引起的疑问。
国内外大量的流行病学研究表明,短期暴露于高浓度大气污染物,如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表现为人群超额死亡的增加,因呼吸系统疾病和循环系统疾病就诊人次的增加等。国内的统计数据显示,近40年来,我国吸烟人群几乎没什么变化,但目前肺癌发病率却在不断增长,因此有人认为,这与当前我国的雾霾天气直接相关。
社会稳定风险
社会稳定是我国高度重视、压倒一切的治理目标。过去社会稳定问题主要是由拆迁、治安等事件引起,近年来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社会稳定问题有所增加。这种情况的实质是环境问题的后果由不同的人群承担,增大了社会不公正性,引发了社会群体事件。那些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获得了经济效益,赚足了钱的老板们离开了污染的地区,但居住在当地的百姓成为环境污染后果的承担者。或者,城市里的人们享受着富足的生活,但他们产生的垃圾却运往农村地区,使那里的人们承受恶臭和污水的后果。这种利害分化的结果引起社会对立情绪和过激行为的上升,使各种社会群体性事件有上升趋势。
自1996年来以来,环境信访和投诉数量保持年均29%的增速,儿童血铅超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这些事故事件与群众健康关系密切,公众关注度强,赔偿成本和维稳成本高,都表明我国环境问题对社会的影响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公众由过去对环境问题知之甚少或无暇顾及,逐步转变到十分关注和坚持维权。
生态安全风险
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环境保持基本的运行状态,不因压力过大而出现功能降低的后果。因此,生态安全如同交通安全等一样是人类活动应该达到的起码要求,是最低的生态环保要求。我国未来生态安全的主要风险来自于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
经济体系发生生态安全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而言,投入使用的生产体系,在经过十多年到几十年的运行之后,发生生产事故进而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是显著上升的,即使加强预防和更新,风险仍很高。我国目前正在运行的经济体系,包括各种设备和设施等,都是在过去二三十年间建成投产的,现在进入了跑冒滴漏的高风险期,就像行使了三十万公里的汽车比新车出故障的概率高一样,我们现在经济体系的环境风险是在逐年加大的。
2012年,全国共发生542起突发环境事件,包括5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污染类型来看,33起事件中有30起为水污染,2起为血铅,1起为大气污染。环保举报热线共接到群众来电及网上反映问题23000多次。
区域平衡风险
区域平衡风险是指区域发展中生态环境问题加剧,原来生态环境比较好的地区出现环境退化的趋势,区域内发展与环境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原来比较平衡的关系,由于资源开发和产业转移的规模和强度越来越大,出现了失衡的情况,生态环境问题变得比较突出。
由经济结构和总量决定,长江和珠江等流域的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缺口可能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污染出现加重和蔓延的态势,“黑三角”、“锰三角”等集中性区域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触目惊心。因此一些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可能性是明显存在的,甚至是必然的。
工业园区是近年来各地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这几年其“集中污染”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有些沿海化工园区大部分企业隶属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工产业,这类企业投资规模小、装备技术含量低、品种变化幅度大、产生的污染物成分复杂、治理难度大、达标接管或排放压力巨大,由此引发的环境矛盾日益突出。
我国目前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产业政策主要是针对传统产业领域,对高新技术产业带来的环境问题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环保标准和政策。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会产生大量危险废弃物,如电子信息产业会产生大量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太阳能板的多晶硅生产是高耗能大户,环境污染严重;生物制药产业会带来新型生物污染问题。而对这些高新产业发展带来的潜在新环境污染问题并没有好的治理措施,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不适用,但又没有新的环保标准可用。
全国沙漠化土地面积17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黄成德/摄
国际影响风险
国际影响风险是指我国在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等领域内承受的国际压力趋于加大,既包括国际社会对我国承担国际环保义务的要求,也需要增强对国际环境问题的应对能力。总体看,随着我国更深程度地参与全球化过程,以及随着综合国力提高而必然出现的国际地位更加重要,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压力将会较快增加。
目前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居世界前列且还在增加,人均排放量也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由此产生了国际社会要求我国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压力。
同时,我国已经加入保护臭氧层、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等50多项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任务很重。而且,与以往不同的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国际社会基本不再提供履约的资金和技术援助,这对我国是新的压力和挑战。国际贸易规则谈判中日益重视环境责任的识别和分担,这对我国这样的贸易大国影响很大。由于一些国家设立贸易绿色壁垒,我国在产品出口方面承受了一定的损失,而且将来还会继续承受。
目前,国外废物向我国非法转移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国际上很大一部分电子垃圾进入我国,由此带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同时,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的危害也在加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50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常年大面积发生危害的有100多种,涉及我国31个省市,每年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亿元。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半径日益扩大,对外投资引发的资源环境问题成为新的国际关注点。一些对外投资企业环保意识不足,在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中造成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受到舆论批评,2013年发生在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区被扔进数千头死猪的事件,以及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大面积严重雾霾事件等,都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国家软实力。这是我国融入全球化过程中要付出的新的环境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