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校企合作机制中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4-03-11徐雪峰
徐雪峰
(淮安信息高职技术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3)
校企合作对于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是培养高职人才的有效途径。它涉及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的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目标的制定、教学效果的评价以及教学内容的更新等诸多方面。“校企合作”的成功与否关系到高职教育能否办出特色,而能否办出特色正是高职教育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我国,在校企合作方面,虽然基本形成了多元化的校企合作模式,有“订单培养”、“校企联合”、“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和“创业实践”等模式,但仍没有建立起校企合作的有效运行体系,整体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校企合作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1 高职校企合作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趋势:
1.1 在合作的功能定位上,由单纯面向企业用人需求向服务区域经济整体需求发展
高职教育要紧紧跟上产业发展步伐,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变,跟着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而变,围绕企业技能型人才需求而变,适应社会需要而变。另外,高职教育源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人才的培养上始终围绕经济发展的需求,两者互联互动。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高职教育的规模和速度,产业结构决定着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经济技术结构制约着高职教育的层次结构。
1.2 在合作的程度上,由松散合作向紧密合作发展
近年来,校企合作不断出现新的形式,如股份型校企合作、校企实体合作、基地型校企合作等,这些形式与以往的实习实训合作、课程开发、订单培养等形式相比,已经发展到双方共建合作机构、共建合作实体、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共建合作基金或奖励基金等多种模式,从而使企业与高职学校的关系更加紧密。
1.3 在合作的形式和规模上,由校企单一合作向以群为主的多对多的联盟方向发展
以群为主的联盟打破了传统的单一校际合作或校企合作模式,合作单位更加广泛,并形成了多级的合作关系,提升了联盟成员的竞争优势和资源互补优势,既能发挥学校和企业的优势,又能共同培养社会与市场所需的人才,构筑了更大的校企合作平台。
1.4 在合作的企业类型上,由以小型企业为主向大中小型企业多样化合作方向发展
随着校企合作程度的加深和以群为主的联盟合作形式的开展,高职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形式更加灵活、有效,各种规模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来选择参与方式,中小企业参与合作的机会增多了。
1.5 在合作的内容上,由以满足课堂向满足岗位需求发展
合作内容的应用性逐渐增强,越来越贴近岗位实际工作过程,使专业与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高职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从而创新教学环境、课程体系、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增强了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2 高职校企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目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状态,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长效的、校企共同主导的合作机制,特别是在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机制上还缺乏突破和创新,校企合作的建设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突出地表现为:
2.1 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
政府、高职学校和企业各方在校企合作的认识上还局限于教育内部,表现为:参与校企合作的政府是以教育部门为主,由教育部门单方面推动校企合作,带动和引导其它部门参与:高职学校是校企合作中的主角和推动者,由高职学校带动和引导企业;企业多认为校企合作教育内部的问题,企业不属于教育内部成员,校企合作不是企业应有的责任,它会在利益的“标尺”下决定其是否参与校企合作。我国高职教育属于以学校形态的高职教育,学校本位的高职教育对政府、高职学校和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形成了以高职学校为单一核心的狭隘的校企合作观念,这种观念使人们对校企合作的认识达不到应有的高度。
2.2 高职教育校企共同主导的宏观管理体制框架还没有形成
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本质的体现,是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和关键,它涉及到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手段、教育评价等多个方面,涉及到教育、行业、财政等多个部门,需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较为规范的管理体制,以达到部门间的分工协作。现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还存在着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和职能分割等问题:一是教育部门、人保部门和行业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教育部门、人保部门和行业部门各自分管职权范围内的高职院校,各部门各自设立一套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部门之间的职权和责任存在交叉,从而导致高职教育分散管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高职学校教育和高职培训之间、高职培训和就业之间相互分离;二是高职教育主管的教育部门与财政部门等其它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不协调,财政部门管理高职教育事业经费,发改委管理高职教育基本建设,在校企合作规划、重大制度制定和实施等工作上,管理的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主体的作用。虽然,近两年来,在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上,做出了一些具有实效性的工作,建立了联席制度,成立了行业指导委员会、教学改革委员会等组织,但在高职教育管理的实际中,政府统筹的功能还没有真正发挥,中央对高职教育管理主体的统筹还没有落到实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宏观管理体制还处于摸索阶段,与校企合作的实践要求还相差较远,联席会议制度还不能真正落实。
2.3 高职教育校企共同主导的合作机制还没有建立
从目前的校企合作总体情况来看,合作是以高职学校主导、以情感联络为主的浅层次合作。在高职教育中实施校企合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结合不同产业的需求,规划和设计完善的运行机制,协调政府、行业、企业和高职学校的关系,建立灵活的结合机制。从目前的国家政策和国家策略上看,正在努力建立企业的参与机制,主要从建立激励企业参与的法规制度、成立校企合作相关组织、提升高职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和水平三个方面,来解决“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积极性”的问题。然而,这三个方面的工作都还没有到位,有些才刚刚起步,参与机制的建立还任重道远。应该看到,“激励企业参与高职教育”与“高职学校和企业共同举办高职教育”有关根本的不同,如何建立校企共同主导的运行机“校企合作”模式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加以保障。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高职学校教育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对学校教育之外的就业前高职技能培调、就业后在职培训,以及教育培训资源的统筹和优化整合,缺乏细则规定和法律规范。对校企合作有指导意义的法律除了《教育法》、《高职教育法》、《科技进步法》外,还有《专利法》、《合同法》,但这些法律都没有顾及到校企合作的特殊性。在我国,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看似很多,但这些法律法规多偏于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很多的规定发布单位过多、效力层级太低,内容重复而且没有针对性,真正与校企合作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少.如何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整个校企合作机制以促进经济、学术等各方面的发展还有待探讨,并且有很长的路要走。
2.4 行业组织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1998年大批工业部委撤销,失去了通过工业部门发挥的行业指导高职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的途径。新成立的各个行业协会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80%以上处于人员经费不足的起步阶段,存在政会不分、依附性强、自主性弱和职能定位不准,覆盖面低、代表性差,行业分类粗泛,没有可操作性以及关于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滞后等问题,自身主动开拓市场、与企业联系也不够,因此不能真正代表行业在高职教育中发挥作用。现有的高职教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业的管理职能,并对行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约束力不强,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教育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主管部门的联系不多,学校、企业、市场之间信息不畅都影响了行业在高职教育中应有功能的发挥。
2.5 校企合作缺乏起协调服务作用的第三方
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应有第三方进行协调、监督、评价和服务,保证校企合作顺利进行。在目前的校企合作中,还没有任何组织和机构起到第三方的作用
3 高职校企合作机制对策
3.1 发挥政府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对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而言,政府高度重视高职教育是校企合作发展的重要前提,从国家层面对校企合作的管理机构层次、职责的规制是保障合作持续、有效的关键。我国高职教育政府应该从地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大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科学管理机制,着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顶层设计,制定各个层面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统筹区域内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规模与格局。
3.2 建立行业主导地位的组织机构
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建立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体系,确立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从制度上、机制上能有效地介入高职教育,保障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使其成为政府、企业、高职学校的“桥梁”。
3.3 增加高职教育与企业利益关联程度
企业与高职教育有着紧密的利益关系。企业要增强对高职教育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人力资源建设和人力资本投资意识,改变只用人、不育入的观念,提高企业高职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加大企业对高职教育的投资力度,为双赢奠定基础。
3.4 建立完备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规体系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需要一整套完备的高职教育法规体系,需要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校企合作的各方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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